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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窗法雨读书笔记(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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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窗法雨读书笔记(通用14篇)
2023-11-10 02:24:53    小编:ZTFB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学习质量,我们需要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总结。写总结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简洁,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总结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

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西窗法雨》正是作者为国人带来的一场及时雨。

本书没有长篇大论,更没有法学书籍的枯燥乏味。作者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幽默平和的文字,将法律与文学巧妙结合在一起,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独到的见解使西窗外的雨景更加引人入胜,为国人带来了一场沁人心脾的甘霖。透过这扇观西方法雨之窗,法律的精神不知不觉中随风潜入,无声无息的浸润着每一个国人的心田。正如程文超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潜入读者心中的第一场法雨。作者通过苏格拉底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书以此宗旨为脉络展开,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到对待政府的态度,再到对两种权利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公正背后问题的思考,都是在强调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道路,源于对人性恶的认识,而自古希腊伊始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传播到全世界,则是基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二

在法治浪潮汹涌澎湃的今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和维权热情的空前高涨,愈发凸现了当今中国“法律饥渴”的现状。“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用这首诗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地下着———“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苏格拉底的慎重”是西窗的第一场法雨,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刘星先生向我们昭示: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真正的动力,要想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培养这种法律的信仰。《西窗法雨》中的大部分文章都以此宗旨展开:从“法治的假设前提”到“天生的、永恒的权利”,再到“法律的平等、公正”,直到“民众中的法”,无不是强调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建设,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直至现代,之所以得以延承,源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之对比,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活中,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遵守交通红绿灯的民众寥寥无几;尽管我们强调法律至上,而老百姓却还是对“上访”情有独钟;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设计的结果,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通过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观察、反思,刘星先生甚至还忧虑地发现:连央视最受欢迎的《今日说法》节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民众说法的参与,而一味是专家说法。这样容易导致“居高临下、忘却民主”,形成少数专家的话语权,难以做到“送法入心”,更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但法在我国大多数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现今,没有任何一个词的使用频率超过法治,也没有任何一个概念能够像法律这样可以触动每个人的神经,法学也已成为当下的显学。但一个简单的追问也许就让我们疑惑:法在哪里?于是我们就想:是在法典中?在书中?还是在法学家的口中?从《西窗法雨》中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身边、日常的故事隐藏着法律理论的潜流,法就在我们生活之中。西窗中的许多小故事通过一些“琐事”反映了法律的现实存在和深邃的法律理论。“政府旁边的法院”告诉我们法院的独立和法律公正的保障;“女人和男人一样”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过程和平等的理念;“结婚前的考验期”,“再婚的等待期”也表明了法律对生活的回应与复制所以刘星先生认为“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其实,从我们出生(甚至出生前)起,无论是否意识到,我们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买一支笔,签一份合约,申请资格,婚丧嫁娶,如此等等,都在实践着法律。正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言一行印证、影响、改变着法律,才使法律得以不断地更新、发展。法律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逐案发展的,是一个“发现问题、形成原则和巩固体系三者间的循环”。法律就在日常生活中,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分辨,要“为权利而斗争”。“孙志刚事件”、“宝马彩票案”无一不直接影响、改变了法治的进程。“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样法律才能进步,法治才可实现。

法律只有恒久的问题,没有终结的答案———这是我看完《西窗法雨》后最大的体会。“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正当的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问题在于: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法律能够体现正义、保护人民的权利,法律也同样会成为专制的手段、暴政的工具。怎样才能使法律恒久地保持其正义性,使之远离恶法呢?法律最终是由人制定,由人来实践,人们会对法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我们共同的标准又在哪里?当我们毕其所学,试图来解答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时,我们却发现: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社会的丰富多彩孕育了法律,发展了法律———法律正是在这种多样的、不统一的社会中才得以屹立不倒;也正是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才使法律得以吐故纳新,魅力不减。法律的发展分秒必争,知识更新是永远不变的要求。如果一个资深的律师或法官满足现状,沉湎于过去的知识,他很快就会发现:简单的新的法律问题,也会让他手足无措。永恒的只是问题,而不是答案。但我们不必沮丧,刘星先生认为“法是使我们生活得更好”,把握生活每一天,把握法治足迹的每一个闪光点,不断地思索,不断地追求,我们就可以做到与法律共舞!记得一位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法律是禅,悟到多深是多深”,而《西窗法雨》正是引导我们不停、不断地去悟,去接近法律。期望刘星先生的“西窗”常开,“雨”一直下!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三

苏格拉底的慎重:

苏格拉底被以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胡罪名送进监狱,被判饮毒而死,其学生克力欲帮其越狱,苏格拉底表示不越狱,服从审判。

“对于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候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只有暴力”

每个人都能够对适用自己的法律进行价值判断,但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群体对适用自己的法律进行的价值判断,都不能也不应该影响法律对自己的适用。

同时为尽量使现行法律更加被其适用对象所接受,应解决本源的问题,即解决法律的“善恶”性,尽量避免现行法律中存在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或者不被大众所接受的规定。

在法律没有明显“恶”性的情况下,犯罪后逃脱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规定,即我们所公认的应当被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社会秩序。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读书笔记逃避惩罚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混乱无序持希望的态度,这和我们大多数人所希望的有序是完全相反的。所以不遵守法律,逃避法律制裁的同时,不仅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也对社会整体的有序环境造成破坏,虽然破坏程度不一,但这种行为始终应该被希望秩序的人们坚定反对。

法上“法”:

名妇女。他的兄弟普雷尼克因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被国王克里奥列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后来,国王还宣布一向法律,规定不许任何人为普雷尼克举行丧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安提戈涅仍然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发起挑战,按照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埋葬了他的兄弟。

“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程序。”

如苏格拉底的行为所得出的,我们不能随意找借口逃脱法律的约束和惩罚,那在安提戈涅看来,不逃脱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接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两者并不矛盾。

我们处于何种体制下、何种社会下,我们无法选择。在理性、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这也是唯一能够不遵守现行法律的情况,我们可以选择我们自己的行为,可以选择我们想要遵守的秩序,但无论如何选择,本质都是从一个秩序跳入另一个秩序,我们始终坚持的是要遵守秩序,而非破坏秩序。

在这里祁同伟是一个非常好的反面教材,他的错误有两点:1、故意杀人、贪污受贿;2、逃避法律惩罚,畏罪自杀。祁同伟的行为和安提戈涅的区别在于,祁同伟侵犯了他人和集体、国家的利益,并且逃避法律惩罚,祁同伟始终认为他犯了错但是没有人能审判的了他,这符合苏格拉底所说的,随意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而安提戈涅则是在不侵犯他人和集体、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做出的自己的行为,并且对后果明知且正面接受后果。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四

读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是有效开展工作的航灯。继我院开展"无悔从检使命青春溢满书香"青年读书会活动后,为进一步营造学习型检察院的浓厚氛围,按照院党组关于争做学习型、实干型、研究型尖子人才的要求,我院从7月6日起开展"微信荐书我创作"评比活动。本期,由我院公诉科干警吴玉青通过亲自制作微信,为大家推荐《西窗法雨》一书。

踏入心仪的法律系,恩师为我推荐的第一本法律课外书,就是《西窗法雨》。他说,"此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初读的时候,心情虽然恭敬,但是还未完全领略其味,误以为就是介绍西方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教科书,只不过语言幽默些罢了。今日重读,则阅读越通透。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幽默风趣的语言,凝结成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故事,其背后的法律韵味,透过一层层书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法律人的思维,来思考中国的问题。静坐西窗沐法雨,我百读不厌、受益匪浅。

身沐法雨,我的信仰更加坚定,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律法和理论,都来自于社会实践,有时也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作为社会个体,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也可能有不同的定位。有些法律个别人也许认为不是正确的、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要去遵守法律呢?《苏格拉底的慎重》一章中给出了答案。苏哥拉底是一个喜好"辩证法"的著名哲学家,从而得罪了一些"诡辩学者",被他们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入狱,并被判死刑。临刑前,他的学生称那部法律本身就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很迂腐,要助他越狱。苏格拉底则说公民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逃避法律的制裁更不正当,从容赴死。"苏格拉低之死"告诉我们,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有些法律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以其不完善而作为逃避法律的借口,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损害的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

身沐法雨,我的头脑更加清明,程序不仅仅是手段的问题,它还决定着实体的公正,程序与实体应该并重。解决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方法或者形式,这就是程序。有些人认为,程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与实体问题相比微不足道。但是,《西窗法雨》给我们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古老的荷兰有甲、乙两位农民,两人有着共同的曾祖父,因为一片果林发生纠纷,在一审中因为乙拿出了其曾祖父要把果林给其爷爷的书信,法官便不再让甲进行答辩,将果林判给了乙。在上诉审理中,法官给予两人平等的辩论机会,让他们把证据都拿出来,把所有的话都讲出来,结果甲也拿出来类似的书信,于是法官判甲、乙二人将果林平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同的审判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身沐法雨,我的激情更加澎湃,法律人要做一滴怀揣法治梦想的水珠,汇入我们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长河中去。当前,我们国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读《西窗法雨》,"法律的权威"、"政府与司法的关系"、"法治与人治"与"契约关系",一篇篇幽默却透着法治精神的文字,使我在思考我国的法治问题时,更加理性,更加辩证。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已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处于改革大潮中的我们,正如历史长河的中的一粒粒水珠,一滴水珠微不足道,但千万个怀揣着法治梦想的水珠,向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前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很快就会实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五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的专栏,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时间点。不过大体应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九五、九六年的样子。当时虽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是大众的观念还被桎梏在人治的樊笼之中。这场“法雨”来的很是时候,绝对算得上是“好雨知时节”了。其时尚少有通过法律故事宣扬法律观念的文章,其法学随笔的形式和看似漫不经心实则精心打造的内容,宛如一缕凉爽的清风,令人耳目一新。加上南方周末的影响力,很快便成为南方周末的名牌专栏。

现在法学随笔类的文集已经初具规模,成系列的如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法迹寻踪”系列、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学术随笔”系列等,报纸期刊如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学家茶座》、法制日报的周末专刊等,作者的阵容也日益壮大,朱苏力、梁治平、冯象、刘星、舒国滢、林来梵、谢晖、柯岚等均有类似著作面世。刘星可以算是其中的先行者和拓荒者之一了。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作者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

普法类的文章,原本是法学“大家”所不屑为之的。实际上,真正写好一篇读来有趣、读后余香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作者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作者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故事介绍西方的法理,作者的一些观点,经过了作者长时间的思索和考虑,其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比如作者通过法治的假设前提一文,说明了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完全可以先抛置一旁。既然我们认可法治是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争执这些虽然理论上显得重要,而实际上无关大体的问题呢?当然,有一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永远会有争论,也不是谁有能力回答的,比如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作者提醒我们,不要让学术上纠缠不清的问题使我们疏离现实。作者也并没有给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通过“留白”的方式,对我们提出了问题,并给我们留下来一个思考的空间。

一篇流传甚广的法学随笔,虽然只有区区一千余字,但是其影响的范围之深远,有时远大于图书馆里观点重复无人问津的所谓法学学术专著。虽然这本书里的文章有许多距今已有快十年的时间了,但是重温此书,我还是从中感受到了作者的睿智,感受到了作者的赤子之心。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六

初读西窗,如新茶入口,清新可人。也能透过字里行间,感到作者的思绪如岩浆一样喷然而出。

再比如这段话,"不同的审判程序自然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好像并不是什么程序都能导致公正的结果,这就不奇怪为什么有的西方人说程序决定着公正。"这句话我读了好几遍,这个因果关系实在也太不明确了,作者你这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啊!

在法官嘴里的法一章,作者举类似的案子在不同的州判决结果不同,得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是一样的,可是法官可以让他具有不同的意思。"刘老师啊,美国和中国不一样,各个州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你是从哪得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是一样的,这个前提条件呢。即使是一样,你是不是要多补充一句,这两个州的的成文立法是完全一样的呢?即便相关的法典是一样的,判例呢?要知道法院的做出的判决只能约束本级和下级法院,不可能约束别的州的同级法院。这一章里使用的案例支持不了你提出的观点。

法律的双刃性一章,讨论的一个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赔偿案件,作者提到,这损失只能是可能的损失,如果计算可能的损失,赔偿将是无止境的。如果以当时的时代背景1874年,这案或许无先例可寻,可把这样的陈案拿到现在来论证警惕法律的双刃性,似乎说不通了,因为今时今日,早以有了信赖利益,禁止反悔这样的原则来规避这样的法律问题。后面所举的案子,利用公司破产来转移公司资产的案子,也是同样的问题,当时或许涉及法人独立人格的问题,还没有办法对投资者进行约束,但这样的法律问题到了今天,不是有了撩开公司法人面纱的直接追索责任了吗?这一章的两个案子都没有办法论证作者所要阐述的观点,即法律是把双刃剑。案子是早已不是问题的案子,结论是此时此刻的结论,让人有"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之感慨。

但是瑕不掩瑜,这本小册子语言直白,让普通人一读,便能明白。法律术语本身艰涩难懂,专题的论文让大部分人忘而却步,能有这种开卷有益的小册子,着实让人兴奋,希望看到作者更多的新著。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七

作者为国人开了一扇观西方法律文化的窗。这是一扇连接中西的窗,西方的法律文化穿过这扇窗,来到了国人的眼前。这扇窗虽小,却给国人带来了不一样的风景。窥一斑而知全豹,通过这扇窗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个蕴含西方法律文化的故事,更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

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苏格拉底的慎重。既然人们选择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虽然有些法律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这成了人们不守法的借口,那么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马歇尔毫不客气的宣布了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无效,开启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辛普森案背后美国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不同。由于刑事案件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人利益,必须对他严格要求。而民事官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运用权利对抗另一个人,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透过这扇窗我们还看到了在西方人的文学作品中也处处渗透着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在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由于两种法律秩序(宗教教义与国王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思考。西方人认为,世俗的法律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前者有义务去服从后者。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对于“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认识。西方人认为,没有“工具”理性(或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目的”理性(或公平)无法实现。

这仅是我们透过窗看到的几处风景,还有许许多多的风景故事等待我们去发掘。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不同,也让国人看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这扇窗是众多传播西方法律文化之窗中的一扇,也是作者为中国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所做的一点贡献。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八

早就有听说《西窗法雨》这本书,无论是老师的推荐还是同学的如潮好评,都让我感觉他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学好书。直到前些时日,我才真正的开始接触他、了解他,体会到她无与伦比的美。

这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法学读物,通俗而又不失其内涵,易懂而又文笔优美。下面,简要谈谈我对《西窗法雨》中的一篇《自扫门前雪》的文章的理解与看法吧。

《自扫门前雪》是从“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句话开始说起的。

本文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相传很多年前,一位美国男青年在他人家门口不幸摔倒,这一摔摔出了一张万元美金的医疗罚单,那个小伙子坐骨粉碎性骨折,没几日,小伙子就状告法院,称户主没有扫雪,使公共道路隐藏“机关”。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户主赔偿一切损失,小伙子再傻也不会想让自己摔成粉碎性骨折,而户主没有扫雪,地是滑的,存在潜在危险,作为户主的房主自然有义务消除地上的潜在危险。

这个故事一直流传至今,所以美国人一直自扫门前雪,不但是为了给自己提供方便,更是为了防止他人摔倒,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在我们看来,自扫门前学是一种极度自私的做法,通常是被认为是道德缺失,自私自利的做法,所以,我们要通过提高国人的素质来改善这样的状况。但是美国人却不是这样认为。

首先,美国人认为,运用道德的`手段来呼吁奉献精神,只会导致这种不会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愈演愈烈,而且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少。在法律思想严密的美国人看来,这种运用道德手段来调整是虚幻缥缈的,无法具体落实到行动。

而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则有法可依,有路径可以遵守,所以,这样的话,不仅“莫管他人瓦上霜”会俯拾皆是,而且“自扫门前雪”也会渐出萌芽。

在我看来,“自扫门前雪”是要法律和道德来进行共同的约束的。它不能单方面的只依靠一方的力量。

一方面,“自扫门前雪”如果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来实现,真的是不太现实,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一切以自己的利息为先。仅仅道德的力量,是一种虚无缥缈的设施罢了。就像我们再怎么厌恶自私自利的行为,再怎么呼吁要重建道德体系,还是会发生小悦悦,还是会有老人摔倒了没人去扶,可见道德一方的力量的远远不足的。而法律则可以起到震慑和防范于未然的作用,这正是道德所调整不到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光靠法律的力量来约束。越是有小悦悦事件,越是有老人没人扶,我们就越要重视道德的作用,他是一种深入人心的力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我们的一言一行。关心他人,互帮互助,这是我们民族历来的良好品德,所以更不能丢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挂起的只是自己对社会的责任。

个人自扫门前雪不是仅靠法律,不是光靠道德,靠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规范。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九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方人选择了法治道路,以法律为规矩,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这在很大程度是在追求法律的秩序价值。

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一文中,作者讲到了西方人对秩序的追求。在众多法的价值中,有些西方人认为,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秩序”。作者以歌星来到小镇演出的例子来说明法律的秩序价值,对于保障人们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混乱状态的重要作用。在西方人看来,我们生活的家园只有一个,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诸多需求在很多情况中是先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因此,我们只好尽可能的照顾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换一个角度看,在人们的共同需求中,人与人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所以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追求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点上,中西方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待法律的慎重态度却是中西方所不同的,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存在的一个问题。

早在千年前,苏格拉底就以生命捍卫了法律的方圆。苏格拉底为什么明知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仍然不越狱,还要依照不公正法律的判决饮毒自尽?这是因西方人慎重对待法律的态度决定的。

苏格拉底的行为在国人看来简直是不可理喻的,既然明知法律是不公正的,还要去服从法律的审判,这简直就是迂腐不堪。在中国人看来,法律本身不公正就不必去服从。但是西方人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对待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我们选择法律规范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是想要给社会一个方圆,一个秩序。法律没有绝对的公正,法律有的只是相对公正。任何一部法律,对一部分人来说是公正的,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公正标准去评判法律,而应以大多数人的公正标准评判法律。当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公正,而不遵守法律的时候,那么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的道路,选择了以法律为规矩,就应该慎重的对待法律,对法律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而不是以各种借口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敬畏法律,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这是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个必修课。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十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百年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当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国人的法治思维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政府旁边的法院》一文中,作者谈到了中西方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国人对待政府往往比较宽容,比较有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也往往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而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对待政府往往比较苛刻,缺乏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往往选择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这是基于中西方之间对于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西方人相信人性恶,认为道德教化的理论是软弱的,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要用法律这个外力去惩治犯罪。他们认为对待犯错的政府也需要通过法院以政府外的权力制约政府,帮助政府改正错误。而国人相信人性善,强调教育的作用,主张以德服人,认为道德教化可以让人“改邪归正”,认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国人对待政府态度往往比较宽容,更多时候是让政府自己意识到错误,进而去改正错误。

历史表明,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严格对待政府的这条法治之路比国人相信人性善,宽容对待政府的德治之路要更合理一些。既然我们选择了西方人的法治道路,就应该接受西方人法治背后的法律文化理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法律制度背后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以中国式的思维理解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陷入像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那样的错误,更甚者会犯下像洋务运动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错误。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立各项法律制度,更需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土壤,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十一

相信每个法学院学生在刚刚踏入这座大门、对“法律”这个字眼如饥似渴的时候,你的书单上都会出现“《西窗法雨》(刘星)”的身影。就算你当初在浩如拾贝的书籍沙滩上,遗漏了这颗珍珠——像我一样——也不怕,它随时准备好,润物细无声。

不要小看这短小精湛的十六开本,当真浓缩的都是精华。里面正文部分收录了73篇连载于《南方周末》专栏的短文,短文把每个英美法判例作为一个小故事娓娓道来,结合中国的世情民风,引出人们对法理的思考,将西方的法律文化洒进每个中国读者的心中。这本书最早出版于1998年,在当年国民的法律意识尚且朦胧的时代,当真是一场甘霖。

篇篇讲法,却远胜那些厚重的只能放在图书馆架子上的法学典籍。像一位师长,更像一位游历归来的老友,拉着你的手,在三杯两盏淡酒间,讲述一个个取意盎然的故事,正是“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开题第一篇从苏格拉底之死讲起,我想,这也是作者从西方法律文明的开端时期讲起的一种隐喻,也是作者在敬告读者,想要了解法律了,首先,你要敬畏法律。漫谈开来,从戏剧《安提戈涅》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到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违宪审查权的确立,从对法官的作用的思考到辛普森案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结果迥异的考量,每一个小故事都像星星点点的火种,点燃人们对法理、对中国社会的法律现状的无尽思考。

比如,我在《官司的成本计算》这篇,获得的启发很大。“法治”的精义到底是什么?这在当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一下。我们过去提倡法治,要依法治国,增强公民的法治理念,最好事事都翻开法条,找一找“该怎么办”?怎么维护我们那点权利。我想,这种提倡是在过去改革开放不久人们法治意识尚很淡薄的时期谈的,经历了十余载的发展,在法治初有成效的今天,我们应该反思,“凡是必讼”真的是好事吗?“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并且在各种治理手段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法律的使用必须追究社会治理的效益,而非本末倒置,为了“法治”而“法治”,最后导致刻板地追求“事事必讼”。相反,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在承认法律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中的最高地位的同时,不可否认甚至应大力提倡多管齐下,积极运用其他社会成本较小的手段。这让我们想到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简直是一种零成本的“低碳、环保”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社会效益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为了使社会收入大于等于社会支出,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一个人为了一根头发起诉,那么这场官司的时间、人力、财力、物力成本综合起来的消耗、付出,将远远大于一根头发的价值,那么这场官司的价值是零,甚至负。结论就是完全不应启动这场官司。因此,书中告诉我们,有许多西方人认为,“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最好不要无限膨胀,否则官司越多,不仅个人的收入少于支出,而且社会的收入也会少于支出”,越来越穷,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初衷。这时,就该及时运用到道德、习惯等调节杠杆,“凡事必讼”既伤和气又浪费资源。

《西窗法雨》就是这样带给我们更广阔的视野,引领我们进行更深度的思考,把高高在上的法律揉进家长里短,将僵硬的法律技术打碎,交由我们细细品味,化百炼钢为绕指柔。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十二

首先说说所谓的这本书与文学的关系。这本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通俗易懂,但我觉得如果因这这称得上文学高手,那真是文学的悲哀。篇幅短小、语言易懂,故事生动,这些都是好的,毕竟我也是才疏学浅之辈,我并不是因为自以为是地觉得浅显就不好,这恰恰就是我们对这本书的赞叹之处。但仅仅至于此,作者语言上不仅称不上文学性高手,许多观点甚至表达含糊不清,而且语言上对论点的推导前后关系失当。“颇为尖端、前沿”的说法也值得商榷。这些观点并不至于‘’尖端前沿‘’的境界,不过是对西方的一些普通的看法,只要多读几本这方面书,普通人都能得出不逊于此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已经时常见诸著作。

出于特殊原因,我不得不写出一份读这本书的心得,而且还是赞美方面,觉得没法真正表达我的意思。我没有想、也没有资格去贬低一位前辈的作品,只是想表达,我们评论一部作品时,是不是能够脚踏实地一些,少去一些浮华之词。我们要努力、充满敬畏地向我们的前辈学习,又要不断提升自己,学会自己去审视、思考、反省,问问自己,真是这样吗?我能得出一个更好的观点吗?我或者他人的论述还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吗?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前进,而不是在大树的阴凉处跟风鼓掌。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十三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朽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朽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十四

阅读完这部说解法律现象的文本,过程及体验甚是酣畅。

通篇阅读,其内容大致涉猎法律目的、法理学发展、司法实务操作等“纯”法律事实,亦有通过作者本人对于文艺作品中触及法律的虚拟现象的思考,或是法律著作的评析,作者以触笔生花的文字讲述法律现象,仅作试图引起受众思考法律命题,或为激起共鸣,或为普及法治,或为指示方向。

正如程文超先生作序所说,“《西窗法雨》其实不只是一般的法律知识介绍,那里溶化着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如多数法律评论说解文本一致,此部文本以西方司法具体案例或法律思想、民众意识等作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将看似复杂高深、艰涩晦暗的法律道理以清晰明了、简明易懂的评论呈现给受众,仿如法律饕餮盛宴,其中苏格拉底为遵守不正义法律之正义而饮鸩自尽,边沁与奥斯特为分析法学发展而悉心钻研,孟德斯鸠主张“地理因素说”论证法律与各地理环境因素息息相关,除去法律思想先哲,亦有民众为争取航运通行权利而诉诸法庭,片警知其应为而不为被起诉判决。除此外,添加了作者对于纠问式庭审及对抗制庭审、沉默权域外适用及“舶来品”法律移植、法律效力渊源、分析法学说等较高阶法律理论及现象的思考,这正回应序中“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此篇文本,为打开受众的法律视野有着“投石问路”“抛砖引玉”的作用,透过实在的生活案例去讲解、推敲法律,以小见大丰富受众法律知识。同时,如作者本人所述,“本书侧重'世界他者'的经验,并从中喻涉中国的过去、现在及未来”,透过“西窗”去观看一场“法雨”,容纳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涉猎层层此次法律现象,以此喻涉中国法制建设、民事诉讼改革、废除死刑与否等法律命题的思考。

尚提一点,作者在“自扫门前雪”篇文中提及“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以一个美国人大雪时节未及时清扫门前积雪以致赔偿路人因积雪摔倒受伤的事件,说明法律手段的运用使得“自扫门前雪”这种义务得以为人人谨慎遵守,丝毫不敢怠慢,这是由法律角度思考“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口谚。而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他人瓦上霜”篇文,由政治角度思考出发,借以美国人为达尔富尔呼吁所表现出的风气运营的人道主义关怀。虽同运用“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口谚,却大相径庭,颇有渭河汾水意味,甚是把玩一分细致的趣味。

若然,法律这幢摩天大厦直通云霄,作者撅弃高屋建瓴的出发角度,深入浅出将晦涩法理娓娓道来,受众晃如置身于形形色色西方法律现象中,在作者带领下赏玩法律,同时在作者因势利导下思考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及可行性。

法治于人,法治出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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