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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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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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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并加以总结运用到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写总结时要注意审视和总结自己的过程和成长,及时发现不足并进行改进。接下来是一些经典案例的总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一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

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四)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

(五)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

(六)科技部门。

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

(七)农经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

(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

(九)监察部门。

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二、保障体系。

1.防疫经费保障。

2.防疫网络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

3.物资储备保障。

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

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一)监测与报告。

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二)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二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

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疫情。

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队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00%完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强制免疫任务。

3.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4.按照指挥部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扑杀处理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

5.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订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和规模饲养场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辖区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抓好免疫抗体和疫情的监测、作出免疫密度评估意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加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防止疫源流入。

(4)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相应数量的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2.工商部门。

落实防疫措施。

(2)抓好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按要求查验相关证章和标志。

(3)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一旦发生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点)。

3.卫生部门。

(1)加强对公众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对人畜共患病的防范意识。

(2)负责疫区内养殖、技术指导、扑杀处理等人员的防护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3)做好对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特殊群体的人畜共患病监测。

(4)负责做好学校、宾馆、食堂等单位使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的检查,督促建立畜产品使用台帐,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购买渠道。

(5)查处违法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病害肉品。

4.财政部门。

(1)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及时拔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6.经贸部门(市商贸办)。

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度,落实防疫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8.交通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交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疫情应急处理。

1.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对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的,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一次性扑杀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以及二级以上种畜场的疫情,通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

2.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扑疫经费、物资落实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落实。

3.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到场指挥,按照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封锁、扑杀、消毒、物资调度、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畜牧兽医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以作为扑疫依据。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对需要的疫情,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局部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乡(镇)和街道。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动物疫病,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应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七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免疫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风险评估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

工作。

从市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四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和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报告,镇指挥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传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镇指挥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检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符合农业部规定的临床诊断指标的,确认为传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

(二)对怀疑为重大传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县、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制实验进行血清检测。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预案的启动。

在接到预警报告24小时内,镇指挥部召开全体班子成员、镇村干部、指挥部全体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预警会议,进入预警期。

在接到省、县或国家级确诊的疑似病例结论24小时内,镇指挥部召开由指挥长主持的扑疫行动大会,指挥部全体人员、镇村干部和有关专业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全面实施疫情紧急预案,宣布全镇进入紧急扑疫期。

(二)应急指挥系统。

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组织分工。

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组建应急处理领导机制,即闪里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本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长:xxx、

副指挥长:xxx、xxx、xxx、xxx、

xxx、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陈水平胡德忠。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处理中文件下达和信息收集汇报,办公室下设8个小组。

1、免疫组:负责应急处理免疫工作,由xxx、任组长。

2、快速反应组,负责应急处理快速应急工作,由xxx、任组长。

3、宣传监督组,负责应急处理宣传工作,由xxx、任组长。

4、人类疾病监控爱卫组,负责应急处理中疫病监控工作,由xxx、任组长。

5、交通市场检疫消毒组,负责应急处理检疫消毒工作,由xxx、任组长。

6、市场监督组,负责应急处理市场监督工作,由xxx、任组长。

7、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工作,由xxx、任组长。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病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病,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分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动物流行病学,畜牧业类型和天然屏障。

3、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在确定为受威胁区边界时,要充分考虑疫病爆发时的气候条件、地貌特征、畜牧业类型等因素。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一个疫区可设1个或几个无害化处理点,无害化处理点要选择在离居民点较远、地势干燥的地方,要求挖凼深度不少于4米,长度、宽度依据掩埋畜禽数量而定。凼底铺一层生石灰或消毒剂将被扑杀的畜禽浇柴油焚烧,焚烧后用消毒剂或生石灰消毒,盖土厚度不低于1。5米,并压紧压实。

2、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畜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每天一次,连续七天,消灭病源。

4、卫生防疫部门对直接接触疫点发病畜禽的高危人员实行就地隔离,限制其随进出,并进行医学观察。

(四)疫区内应采取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的动物检疫消毒站,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严禁畜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封锁区,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2、捕杀疫区内所有畜禽,3天内镇政府要根据疫区畜禽类数量,一个村组织2-3个扑杀组,扑杀疫点3公里内所有畜禽类,销毁其种蛋,做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进出。

4、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运输包装工具、用具、畜禽舍和场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10天内对所有易感动物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免疫密度必须达100%,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全镇各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做好家禽家畜疫情的动态监测工作和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每天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疫情最新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的环境、污染物和排泄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水产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镇动物防疫站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五

为及时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新洲”、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行政,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一旦集体突发事件发生,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应对。

三、事件分级。

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将尸体停放在行政机关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100人以上封堵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交通主干道等,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行政机关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毁坏公共财物,围攻伤害工作人员,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亲属有自杀、自残等倾向。

(二)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30(含)至100人,封堵医疗机构或行政机关,集体上访、静坐,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3、在医疗机构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损坏公共财物,殴打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较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2、组织10(含)至30人,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医疗机构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

4、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四)一般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

2、组织10人以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四、应急机制。

(一)指挥机构。

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分级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4、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程度分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实行统一调度。根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专班,确保接警后,立即出警,并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度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相关人员,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有关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待好患者及其亲属,介绍处置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患者及其亲属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协调,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区信访局、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履行相关职责。

涉及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患者及其亲属基本情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区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报告区卫生部门,并接待患者及其亲属投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调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事件。

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配合,迅速组织涉及街镇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就地协调处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机构要迅速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迅速进行妥善处置。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提供详实的医疗诊治资料和当事人就诊基本情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科室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区卫生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置纠纷。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行政调解的,应立即与所涉及街镇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的,应告之相关程序,并与医疗机构一起提供服务和帮助。

3、区公安分局组织辖区民警及时出警,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围观群众进行疏导,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度警力,注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保护。

4、区信访局、区司法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配合区卫生局迅速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

(三)重大突发事件。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逐级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办立即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全面部署处置工作。

2、区公安部门组织保卫人员进驻现场,维护秩序,严密控制事态;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分别对患者亲属及其参与者进行引导、劝导和教育;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听取患者及其亲属代表的意见、想法,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无法协商一致,发生故意制造事端、寻衅滋事的,区公安部门要坚决制止,对组织策划者进行重点控制,对破坏公共财物、伤害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区卫生部门尽快逐级上报,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街镇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各医疗机构、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医疗纠纷群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工作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及时与患者及其亲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六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我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市防控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动监站、食药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工商所、农业办、党政办公室及各管区组成(见附件1)。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办公室:

(1)调集本部门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对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联系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村防疫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并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监视野生禽畜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6、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畜牧兽医部门。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村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应急反应。

一、街道应急反应。

农业办公室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街道办事处启动三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街道防疫机构立即投入运转,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街道。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街道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五章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市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街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畜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工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附件二)。

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兵把口,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到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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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七

为进步做好传染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疫情反复,实现可持续控制。根据《密云县》,结合我工地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疫病防治管理方法》认真总结我工地防治传染性疫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保证今冬、明春我工地“零感染”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传染性疫病”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工地启动以项目经理为总指挥的预防“传染性疫病”领导小组,加强传染病防治的日常检查管理。根据公司防治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批示和建筑业疫情情况,定期召开防治会议,安排布置本工地的防“传染病”工作。

(二)、岗位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防传染病组织。施工单位经理、基层单位负责人为防传染病直接负责人,并作到责任到班组,到具体人员。

(2)、负责日常工地发热民工监测和上报工作。根据上级批示启动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发热民工要立即送入工地隔离室,在报公司和建委的同时与县医院发热门诊联系,并积极配合防疫在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3)、负责监督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地的传染性疫病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4)、负责工地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上级防传染病相关批示精神传达到班组,保持工地民工的人心稳定。

三、日常工作措施

(一)、建立本系统发热病人监测网络制度,严格执行建委,关于《防止非典性肺炎病情反弹实施方案》规定中要求的发热病人监测网络及监测信息上报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疫病人或疑似病人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联铺,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5人,每人不低于3平米面积。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手续。

(三)、加强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施工现场各项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弥补漏洞,消除隐患。

四、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应急响应共分为一、二、三级,由市政府和北京防传染性疫病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一)、三急响应时,工地防非传染病小组全面负责本工地防“传染病”工作。

(二)、三级响应时,工地防“传染性疫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防范与指挥直辖市工作。向公司防治“传染病”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完成公司防“传染性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疫情发生时对工地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配合公司防治“传染性疫病”指挥部派出的督导组和专业部门共同对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宿舍、进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它防控措施。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三)、二级响应时,工地防“传染病”领导小组受防治“传染性疫病”,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指挥本工地重点地区的封闭隔离防控工作。在坚持三级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对所有发生疫情的民工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根据县应急预案要求,本工地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工地报公司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设专人对工地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发现疫情时工地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未发生疫情人员外出要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对 宿舍、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定时进行清理消毒。定时定人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根据上报流程向公司、建委和县疾病防治部门报告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防控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四)、一级响应时,工地防“传染性疾病”领导小组在公司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传染性疾病指挥部领导下工作,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外,其它人员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各项防控措施在坚持二级疫情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北京防止传染性疾病工作的决定》和的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配合公司及县疫病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民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对传染性疫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2)、每个人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发现可疑发烧病人立即向建委或县疫病控制中心报告。发生疫情工地的民工,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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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八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街道在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养殖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xxx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空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三、疫情分级。

疫情分级严格按照分级标准执行。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兽医站应加强对高致病性和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迁迁途径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兽区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感染人群时,卫生院就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造不履行或都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街道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街道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性禽流感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进行最终确诊;

七、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遵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进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高致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定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发生疫情时,街道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商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亩,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要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九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2022年春节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我市春节期间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肺炎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积极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农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二)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市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三)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春节期间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指导和规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组织管理。

继续坚持已经建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高效协同运转的防控指挥体系,建立市级领导分包乡镇、乡镇干部分包村、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片包千机制。

四、响应级别。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级应急响应:农村地区无散发输入性病例疫情,但境外或市外疫情存在持续输入风险,可能对该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统一协调应对。

1、迅速进入战备状态。

2、精准划定管控范围。

3、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4。规范开展疫情处置。

5、全面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6、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

7、全面加强舆情引导管控。

8、扎实做好社会稳控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检测救治专家组综合评估,确诊患者达到治愈标准,全市农村地区无输入病例及社区传播病例,新冠肺炎以低水平常态流行,卫健局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进入常态化管控。

七、附则。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一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或者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十一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我镇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xx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镇人民政府成立大良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x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xxx、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员:xxx、大良镇专责小组长。

xxx、大良镇专责小组长。

xxx、大良镇专责小组长。

xxx、大良镇乡村振兴工作站站长。

xxx、大良镇财政所所长。

xxx、大良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xxx、大良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xxx、大良镇林业站站长。

xxx、大良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xxx、大良镇湖洞村支书。

xxx、大良镇良北村支书。

xxx、大良镇山口村支书。

xxx、大良镇永安村支书。

xxx、大良镇大良村支书。

xxx、大良镇大良社区支书。

xxx、大良镇和南村支书。

xxx、大良镇龙山村支书。

xxx、大良镇新和村支书。

xxx、大良镇石门村支书。

xxx、大良镇古兰村支书。

xxx、大良镇新寨村支书。

xxx、大良镇杨柳村支书。

(二)各村(社区)设立村(社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村(社区)民委支书负责本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充分利用好各屯屯长,协助做好市、县、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信息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等重大动物疫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镇指挥部。镇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市畜牧局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等应急防治措施。

三、疫情确认。

(一)镇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指挥部,请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

(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逐级上报,并立即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四、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1、镇指挥部的应急反应镇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请求县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认定,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疫情初步确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控制疫情,并组织发生地有关单位进行疫情应急处理。

2、未发生疫情的村应急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强化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本村(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职责。

1、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部门职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

(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和村防治员组成。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6)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抢救无效所需要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

(7)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8)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9)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0)参与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搞好交易市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部门负责普及科学知识,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做好宣传工作,为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和动物养殖户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e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死畜禽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及散养的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确须出入时,须经镇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病高禽,并对所有病死高、被扑杀高及高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病死商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动物、动物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镇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报请省、市、县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栏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

2、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按国家规定经过受威胁区病源检测为阴性,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镇相关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镇指挥部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镇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病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镇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1、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镇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技术保障。

县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做好汇报配合采样送检工作。

(四)人员保障。

1、镇政府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预备队由派出所、工商、卫生院、财政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3、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镇指挥部定期向各村通报疫情动态,各村及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及时报告镇指挥部,健全镇村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从事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通用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交通、技监、财政、宣传、监察、经贸、外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发改、林业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小组(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指挥部在市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小组由农业、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技术专家小组由2名兽医师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队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00%完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强制免疫任务。

3.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4.按照指挥部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扑杀处理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

5.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订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和规模饲养场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辖区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抓好免疫抗体和疫情的监测、作出免疫密度评估意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加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防止疫源流入。

(4)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相应数量的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2.工商部门。

(1)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单位、个人、超市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2)抓好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按要求查验相关证章和标志。

(3)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一旦发生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点)。

3.卫生部门。

(1)加强对公众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对人畜共患病的防范意识。

(2)负责疫区内养殖、技术指导、扑杀处理等人员的防护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3)做好对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特殊群体的人畜共患病监测。

(4)负责做好学校、宾馆、食堂等单位使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的检查,督促建立畜产品使用台帐,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购买渠道。

(5)查处违法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病害肉品。

4.财政部门。

(1)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及时拔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6.经贸部门(市商贸办)。

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度,落实防疫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8.交通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交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疫情应急处理。

1.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对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的,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一次性扑杀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以及二级以上种畜场的疫情,通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

2.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扑疫经费、物资落实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落实。

3.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到场指挥,按照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封锁、扑杀、消毒、物资调度、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畜牧兽医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以作为扑疫依据。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对需要的疫情,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局部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乡(镇)和街道。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动物疫病,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应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七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第八条奖惩。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不遵守国家、市政府及管理部门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风险评估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市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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