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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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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精选9篇)
2023-11-13 04:44:0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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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美化校园,打造整洁文明的办公环境,现下发我校《校园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科室域垃圾。

各科室要配备垃圾桶,废弃物品不得随处乱丢,要装入垃圾袋,每天由值班人员放置到学校指定垃圾放置地点。科室内垃圾乱丢或者不入袋就直接丢弃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共区域垃圾。

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每天负责清理楼道上、院子里垃圾桶里的废弃物品,并集中放置到指定垃圾放置地点。如果楼道、操场等公共区域出现废弃物未及时清理或未按要求放置,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生活区住户垃圾。

生活区住户要按照校创建办要求,每天将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得随处乱丢。

校创建办安排卫生督察员督促卫生值日人每天按时清理废弃物品,并安排专人每天在废弃物品放置处喷洒消毒药水,若未及时清理或消毒,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学校每周末清理一次垃圾池。

红莫镇中心校。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1、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2、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4、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5、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焚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五)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办理运营证,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或不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七)收集容器破损或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条特种垃圾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特种垃圾处理厂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附属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经处理,擅自转移特种垃圾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六)焚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烟气和残渣排放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特种垃圾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唐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六

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

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七

目的:进一步规范、保洁、管理垃圾房,确保厂区环境干净整洁;减少垃圾不分类对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厂区垃圾房。

1.垃圾桶:员工投掷垃圾前,请将垃圾分类,并严格按照垃圾房标示牌进行投掷;。

2.木头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裹物材产生的木头。

3.纸箱纸板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装物品的纸质材料。

4.泡沫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软质包裹物品或软质填充空间的泡沫材料。包括:气泡棉、泡沫纸、气泡膜、海绵、包装膜等。

5.塑料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的塑料材质。

6.铁皮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金属性材料。7.杂物间:是指储藏厂区常用工具。包括:绿化修剪刀、铲刀等。

1、清洁工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垃圾车清运垃圾时,清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清洁工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清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1.垃圾房地面每天清扫,保持地面时刻保持干净。

2.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溢出、残留。

3.外墙面瓷砖和垃圾房门应保持清洁。

4.整理回收区材料,待满仓前及时上报回收处理。

5.不得在垃圾房及其周围焚烧垃圾。

6.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可回收废品每月根据量不定期安排财务人员以及厂务人员一起确认并回收变卖处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八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九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工区施工现场的施工/生产垃圾处理作业程序,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并符合环保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区施工过程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

4、职责。

4.1本管理制度由工区负责保持和改进。

4.2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工区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

4.3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生产调度室归口管理。

4.4其他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参与实施。

5.1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5.1.1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5.1.2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5.1.4不能二次利用但能满足焚烧要求的清除物,可运往指定地点采用焚烧法处理;。

5.1.5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和不能焚烧处理的所有清除物,可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监理工程师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堆放或掩埋。

5.1.6对于施工现场清理出的砖、石、瓦块、砂石、泥土等可就地填坑垫路或掩埋。

5.2拌和楼出机口的废渣,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场内道路硬化。

5.3机电修配厂产生的含油废棉纱。

5.3.1建立一个小型、封闭式的焚烧池,焚烧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以防止火势蔓延和失控,焚烧池选址合理,焚烧时的'烟不应对附近居民和工地产生危害,并符合当地政府要求。

5.3.2将废棉纱焚烧后的弃灰运往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挖坑深埋,并满足环保要求。

5.4机电修配厂车丝后产生的弃渣及设备修理废料,统一回收后,由项目机电物资管理部作为废旧物品统一处置。

5.5钢筋、木材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5.5.1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短废料,回收至项目机电物资部统一处置。

5.5.2木材加工产生的废料,统一分类堆放后,由项目食堂领用。

5.6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必须满足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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