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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 洪水预测模型(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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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 洪水预测模型(六篇)
2022-12-24 04:54:26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一

摘要:舞蹈编导是一门侧重实践性的学科。新时代大众对艺术审美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对于舞蹈工作者来说既是新的挑战也是新的机遇。要想使舞蹈创作体现创新, 编导不仅仅需要对舞蹈艺术满怀热情与活力, 更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本事和能够把握社会审美心理发展变化的敏感度。基于此, 本文首先论述了新时代舞蹈编导创作创新的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 分别从在两个“共鸣”层次上进行创作以及以舞蹈创作题材为着力点进行创作这两个方面论述了舞蹈编导创作创新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新时代; 舞蹈编导; 创作创新;

随着我国传统舞蹈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舞蹈艺术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良好势头。尤其是多年来舞蹈编导已是高等艺术专业教育中一门有系统化教学课程的专业, 大大提高了我国舞蹈编导创作队伍的整体水平。然而, 在当前舞蹈作品产出量巨大的形势背后, 存在很多作品雷同、重数量轻质量等诸多问题, 严重影响了我国舞蹈艺术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基于创作创新对传统舞蹈艺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有必要分析舞蹈编导创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根源解决问题, 从而提高新时代舞蹈编导作品创新水平。

1.1 舞蹈编导创作创新是解决当下舞蹈编导创作难点的关键

舞蹈编导创作创新是解决当下舞蹈编导创作难点的关键, 甚至于在必须程度上, 是促进舞蹈艺术现代化传承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方法。当前我国正行走在艺术多元化的道路上, 现代舞蹈艺术创作起步较晚, 水平与特色不突出、百余年的艺术崇外心理、改革开放以来的商品经济不良金钱观和个人利益观等共同交织影响下, 构成了当前自我文化不自信、没有生气灵魂、快餐式以及程式化、格律化套作的舞蹈创作现实, 作品题材的单一乏味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舞蹈艺术作品创新的关键因素。

1.2 舞蹈编导创作创新是增加舞蹈艺术影响力和社会价值的关键

艺术多元思维是当前包括舞蹈在内的所有艺术形式最基本的创作共识。艺术多元化既包含了同一种艺术形式不一样文化的交流融合和不一样艺术形式不一样文化的交流互鉴, 也包含了对艺术作品价值与艺术大众化趋向的双重要求。舞蹈编导创作创新在艺术现代性创作观念下, 对传统元素与文化有深入理解和选择, 有助于提高舞蹈作品质量、增加舞蹈艺术影响力, 是大众化和新媒体视角下对舞蹈艺术社会价值的深度挖掘, 有助于提升国民艺术审美情趣和审美层次。

2.1 着力在两个“共鸣”层次上进行创作

没有深入了解传统, 一味摒弃传统、强调创新, 是最肤浅和最愚蠢的行为, 是异化形式主义的象征。任何广受好评的人民喜闻乐见的舞蹈作品必然建立在两个“共鸣”层面基础上, 其一是社会文化心理的共鸣, 其二是贴合受众审美变化的共鸣。要想到达这两个“共鸣”, 首先要了解传统舞蹈背后的文化底蕴;其次必须树立文化自信的观念, 从民族传统文化中取经, 挖掘民族性传统文化资源, 这样既能引起文化心理共鸣, 又能在多元文化中突出特色, 使我们走出一条有灵魂的舞蹈艺术康庄大道;最终, 要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进行受众群体特征分析, 明晰受众审美变化特点。

2.2 以舞蹈创作题材为着力点进行创作创新

针对上文提到的舞蹈创作题材的单一乏味制约了我国舞蹈编导的创作创新这一关键性问题, 研究舞蹈艺术作品创作的偶然性和创新的广泛性特点, 我们除了要有创作的活力, 还需要选择一个“巧妙”的角度才能叩开新时代艺术创新的大门。对此, 我们能够从两个方面研究, 解决问题。

一方面, 我们要重视对中国民间民俗舞蹈题材的挖掘。以花腰黎族民间舞蹈代表作《尼苏新娘》为例, 其之所以能够包揽多个大奖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在于其创作中对民族风俗的选择与提炼, 在于作品题材贴合“真、善、美”的正确主流的审美评价, 在于对“熟悉中的陌生”创作方法的运用。

另一方面, 题材的选择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舞蹈编导应对社会流行审美、社会热点等有必须的敏感度, 创作出能够在当代社会感召大众、激励人心的好作品。如前线歌舞团的作品《决胜千里》, 以群舞的形式将现代数字化战争的紧张与激烈展现得淋漓尽致, 虽无真刀真枪, 可是战争中争分夺秒的紧迫感、决胜千里之外的宏大气势却使观众身临其境, 不仅仅展示了我国当代军人的飒爽英姿, 也激起了大众的一腔爱国热情。

本文重点论述了在新时代背景下舞蹈编导创作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优化对策。创新是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不竭动力, 是使伟大祖国坚持昌盛繁荣的核心竞争力。在强调创新的当下, 为了更好地促进传统舞蹈艺术的现代化转型, 新时代舞蹈编导不仅仅要满怀真诚地进行舞蹈作品创作, 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本事, 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创作态度, 关注新时代舞蹈创作的新环境、新形势以及新问题, 在专注力和核心职业本事的培养上, 把握多元文化和舞蹈艺术大众化的时代潮流趋势。仅有这样, 舞蹈编导才能创作出人民喜闻乐见的好的时代舞蹈作品。

参考文献

[1]乔素.新环境下舞蹈编导基本本事以及创新精神探讨[j].黄河之声, 2019 (09) :132.

[2]谭宇轩.舞蹈编导创作中的创新手法[j].黄河之声, 2019 (08) :134.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二

论初中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

当代社会的巨大变化和飞速发展,对人的人文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青少年的人文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在基础教育阶段,民族精神和国际意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随着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间的义叉渗透,并逐步趋向融通,注重学科联系的综合认识方式,有利于人们形成对历史与社会生活的整体认识。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这一综合化趋势,促进了学校社会人文学科的综合化进程。

作为综合课程的《历史与社会》,将历史、人文地理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有机整合,有利于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促进他们整体地、历史地认识社会,在获得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逐步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分析问题,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

一、课程性质

《历史与社会》是在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实施公民教育的综合文科课程。 本课程的综合性不仅在于对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知识的综合,还有对其基本方法和技能的综合;不仅是对历史发展过程和现实社会问题的综合,还体现在对分析、认识某个事件或现象的角度的综合。它是一门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及学习方法上都力求整合的新型课程。

二、基本理念

(一)本课程将大力提供人文精神,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7-9'ss2'1.2.1) 《历史与社会》课程的开设,目的在于把全体学生培养成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不但引导学生综合地、整体地认识社会,逐步形成真实而全面的社会生活观念,而且倡导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为学生终身学习、持续发展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二)本课程将力求真正实现人文社会学科内容的综合

《历史与社会》课程不是学科群体的统称,而是基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对历史、人文地理等相关学科内容的整合。它力求综合范围适当、融合程度较高、整合形式合理,从而把各学科领域彼此孤立、相互隔离的内容体系,改造成为各学科领域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而不只是形式上的捏合。

(三)本课程将强调历史地、辩证地观察和认识社会

《历史与社会》课程的整合基础是社会生活与历史变迁,即把社会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来描述,借助历史的眼光认识今天的社会。本课程将从纵向发展来呈现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及其基本趋势,从横向扩展来揭示不同地域环境和文化的差异。在贯穿中国社会发展基本过程的同时,把国际社会的发展历程有机地联系起来,在弘扬民族精神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全球意识。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三

基金合同

第一章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本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5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6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人:____________。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9 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1.10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____________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1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12 投资顾问: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并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机构。

1.13 专业投资机构: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1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5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6 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17 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18 t+n日:t日后的第______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______个工作日。

1.19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0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2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22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23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4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2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26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27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1.28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1.29 运作年度: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1日之间的期限。

1.30 投资冷静期:指自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的【二十四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1.31 回访确认:指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1.32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3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4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条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2.5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适当方式宣传、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等行为。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并保留提前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滥用托管人商誉进行表面或隐性宣传的行为,不进行“ 保证资金管理安全”等类似笼统宣传。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基金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第七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7.1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7.2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详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投资范围”之约定。

第八条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个月。

基金的展期(即延长基金合同)和提前终止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

第九条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第十一条 基金的外包事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资者委托为本基金聘请行政服务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具有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法定资格资质,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为 。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募集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方式、募集期间、基金认购对象

12.1 基金的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作为直销机构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2.2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12.3 基金认购对象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机构和个人:

12.3.1 净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机构;

12.3.2 金融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2.3.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募集期认购的客户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为【____________%】,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购费率。

第十五条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第十六条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十七条 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募集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即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为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并由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份额登记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份额登记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份额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请参见投资者告知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监督机构,仅对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对其他账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8.1 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的投资冷静期为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的【二十四个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8.2 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18.3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资金是否已经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不承担审查责任。

18.4 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规定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章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后,管理人须将所有托管人已经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给托管人,其中已经三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一份给托管人;如有作废的基金合同,管理人须及时交还给托管人。对于未将上述基金合同交还给托管人对托管人、投资者、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免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21.1 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1.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基金管理人或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指定的划款日当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通知书》和《回访确认书》(若适用)。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自收到上述备案函后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托管义务。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24.1 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4.2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基金未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应该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放弃基金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放弃本基金备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第七章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在成立日起1个自然月内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但不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后续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第二十七条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章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

28.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8.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如有);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8.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若前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

29.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9.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基金投资者名称、基金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账户(如有)、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顾问的遴选程序,并按照规定流程选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保证本基金与投资顾问本身、其管理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他产品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11)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

(26)管理人拟投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发行主体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进行资产托管或保管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交准确无误的投资信息。

托管人只对产品信息、收款账户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2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

30.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30.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报告;

(5)如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行为不合规、在本基金备案之前进行投资等、未办理管理人或基金的备案手续等),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0.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不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32.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本基金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分配;

(2)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2.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1)决定变更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

(5)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6)决定调高申购、赎回费率(如有);

(7)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3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3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3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未设立日常机构或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4.3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35.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35.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5.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36.1 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36.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表决

37.1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7.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包括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召集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条 其他

40.1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增设临时赎回开放日,允许不同意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0.2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章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41.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1.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1.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1.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投资经理: , 。

若基金管理人更换本基金的投资经理,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四十六条 投资范围:

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为行政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调整的变更程序参照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中的相关约定。

托管人只对该基金的投资进行事前监督,即监督资金去向是否表面符合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约定,对于划款后的资金用途不予监督。托管人对投资限制、投资禁止、关联交易等具体投资事宜不予监督。

第四十七条 投资策略:

本基金款项全部用于标的资产包的收购与处置。

第四十八条 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操作。委托财产的运用应遵循如下规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

第四十九条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9.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9.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9.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9.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0.1 关联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已投资的证券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可能被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该类证券股价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基金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

50.2 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 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 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

第五十三条 投资顾问的聘任

本基金暂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二章 基金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54.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54.2 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54.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4.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4.5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五十五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5.1.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55.1.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并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55.1.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5.1.4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5.1.5 本基金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且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卡正面应预留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人部门公章。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方,对于投资除托管人以外的他行存款的,需由托管人派双人赴存款行办理开户。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原则上使用托管人版本,如使用非托管人版本的,需经过托管人审核同意。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一个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业务可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证实书(或存单)。

55.1.6 托管人应与存款行定期对账,其中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一次对账单。

55.1.7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应尽量选择托管行理财产品。对于跨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55.1.7.1 需要在理财产品发行行(下称“开户行”)开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

(1)专用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2)专用账户的预留印卡正面应预留应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开户行要求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3)专用账户开户时托管行应双人上门进行开户;

(4)基金管理人承诺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不开通网企等具有网上划转功能的业务,同时承诺该专用账户仅用于购买开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账户为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

(5)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理财产品,开户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

55.1.7.2 不需要单独开立专用账户,而使用银行过渡账户进行理财产品购买的:

理财产品合同需注明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回款路径,或是由理财产品发行行提供回款路径的说明函(回款路径为直接划回托管账户)。

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理财产品,开户行至少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

55.2 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商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

55.3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 ”。

(2)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55.4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五十七条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第五十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邮件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超过3000万的划款,需提前一天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行及时上报头寸。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为保证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有足够存款头寸可以满足款项划付,管理人应于转账日前一天17点以前,将次日转款金额预估数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向银行及时预报资金头寸。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只通过肉眼识别的方式审核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对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四

摘要:由于初三思品课所处的特殊状况,“问题教学法”是对课堂进行“减负增效”的有效方法。问题教学法是把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此刻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发展智力、培养技能,进而培养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事的一种教学方法。课堂上经过学生提出疑问,引发思考;边读边议,讨论交流,解决疑难;练习巩固等环节步骤来完成一堂课的教学资料。

关键词:问题教学法;培养本事;习惯;讨论;交流;合作;发现;提问;回答;

由于初三其他课务的繁重,学生对思品课,课前不可能对课文进行预习,课后也很难对课文进行复习。那么,如何来上好思品课笔者认为只能牢牢抓住四十分钟时间,对课堂进行“减负增效”。那么,如何进行“减负增效”呢笔者认为在课堂上用“问题法”进行教学,是个不错的选择。

早在前苏联教学论专家马赫穆托夫在《现代的课》一文中的一段话中,能够见到“问题教学法”的概貌:“从内部结构的观点来看,能够认为问题性的课是这样的:在这种课上,教师有意地创设问题情境,组织学生的探索活动,让学生提出学习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这种做法的问题性水平较高),或由教师自我提出这些问题并解决它们,在此同时向学生说明在该探索情境下的思维逻辑(这种做法的问题性水平较低)。”马赫穆托夫的这段理论概括,与我们对问题教学法的运用,在客观上是相吻合的'。所以,我们对“问题教学法”本身能够作这样的界定:问题教学法是这样的一种教学方法,即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此刻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发展智力、培养技能,进而培养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事的一种教学方法。

“问题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和主动性行为为特征的,这也完全贴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马克思说过: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主观性便是从客观世界的角度揭示人由受动变为主动、能动的特征。

“问题教学法”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了教师“以讲为主,以讲居先”的格局,能有效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科学精神和创新素质.。注重了学生自学本事和积极探索精神的培养和锻炼,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的本事和水平。

“问题教学”为学生供给了一个交流、合作、探索、发展的平台,使学生在问题解决中感受课文的价值和魅力,在教学活动中以“问题”为线索,基于问题情境发现探索知识,掌握技能,学会思考、学会学习、学会创造,促进学生创造思维的发展。

问题教学法的教学步骤一般是:

(1)提出疑问,引发思考。

(2)边读边议,讨论交流,解决疑难。

(3)练习巩固。问题教学法的教学重点比较明确,教学资料比较集中,并经过问题讨论的方式组织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他们的阅读分析本事。

下头我就以初三第一学期思品课中的第二课第二框“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任务”为例说明。

(1)提出疑问,引发思考,导入课题

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

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这是因为思维从问题开始,创造力从问题开始,问题也是深入学习的起点。

在复习以往旧知识后,展示一张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照片,提出问题:我们怎样来解决这种贫困状况引发大家的思考。教师把学生的答案引入——我们必须完成“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任务”,这样就导入了课题。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引出了两个问题(应由学生提出):“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任务”是什么如何来完成这个历史任务下头就能够进入第二步:

(2)边读边议,讨论交流,解决疑难

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结合教学目的,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何来完成这个历史任务),然后引导学生解决这些问题。这是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

讨论,本身就蕴涵着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和融洽合作的课堂氛围,意味着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个性差异和关注学生的发展,意味着教师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的改变。围绕问题进行有效讨论,有助于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打破“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局面,张扬学生的个性,促进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和主体地位的构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本事、口语表达本事,掌握人际交往的技巧;有利于学生丰富对事物的认识,获得在个体学习中所不能获得的东西,进而发展学生的认知水平,或者改变自我原有的不正确或片面的观点和态度,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道德价值观;更能促使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开展有效的多元交流,构成多元互动的教学局面,用智慧启迪智慧,在互动式的交流研讨中实现共同发展、教学相长。

首先让学生阅读课文,然后就这两个问题讨论交流,找出答案。

“如何来完成这个历史任务”是本堂课的重点,因为它牵出了本堂课要解决的以下四个重要的子问题:

分三步走战略步骤有哪三步其时间、资料、完成情景各是什么上海到2020年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资料是什么

这个核心资料又能够牵出以下三个问题:如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四项基本原则的资料和作用各是什么改革开放的目的和作用各是什么

解决了以上七个子问题,本框的基本资料也就掌握了。

(3)练习巩固。即对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

采用“你问我答”,即学生提问,学生回答的方法。这是一种“自测”。根据已学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学习后的自我理解,分别由一个学生出一题,随机抽一个学生来回答,再由这个回答问题的学生来出下一题,再随机抽一个学生来回答,这样循环往复。或者要求每个学生出几道题,然后请一个学生上台展示问题,大家一齐来解答,等等方式。

以上“三步”是“问题教学法”的基本结构与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应结合学科特点与教学实际加以灵活运用。

“问题教学法”是以学生提出问题为前提的,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了以下问题:学生不敢提出问题、不会提出问题、所提问题没有价值。对此笔者采取以下策略。

1.鼓励质疑,养成良好习惯。

一个人在小时候有问不完的问题,可为什么从小学到高中问题却越来越少了呢是不是我们的学生什么都懂了,不需要问了呢当然不是!查究原因,除了学生生理、心理上的变化原因外,主要原因还在教师身上,在教师为自我、为书本树立的“权威”上。我们有些教师常常扮演把原本活生生的生命变成僵尸的主角。为了改变这种压制学生的局面,焕发学生的生命力,我们教师要积极认真做好质疑引导工作。首先,要创设氛围,鼓励学生大胆发言。如可先做几个性格开朗的同学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主动发言,进而带动更多的人提出问题;同时必须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环境,使学生质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其次,要不断训练,构成习惯。在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促使学生质疑,如可采取激励机制。例如几十年以前,我国的桥梁专家茅以升在教结构力学时,采用学生提问、教师回答的方式,根据学生提出问题的难易程度评分。难度最高、最有创造性,且能难倒教师的就得高分。这样,学生提问题的积极性极大提高了,各种疑难问题、有创造价值的问题、意义深远的问题接踵而来。在教学的开始阶段,也可采取强制手段,如作为作业,要求学生针对一框资料、一段文字提出必须量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学生质疑的习惯就会逐步养成。

2.教给方法,提高提问质量。

质疑的积极性提高后,学生往往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一些抠字眼、钻牛角尖之类的问题不是教师所期待的。这关键在于教师要先教给学生方法。比如,先选定思考点,能够参考以往课堂上所提出的问题,经过第三步中的“你问我答”的训练,不断提高提问水平。我们除了教会学生如何选思考点外,还应教会他们遵循思维规律来提问,采用递进式(由浅入深)、比较式(比较相同点和不一样点)、因果式(说出原因或结果)、逆向式(不直接问原因而是从相反方向提出假设)等方式来提问和质疑。经过一段时间训练后,学生大多能提出较有质量的问题。.

3.优选教法,凸现主体地位。

在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笔者以往作过这样几个步骤的尝试:.

(1)自我感悟,发现问题。这一步是让学生在深入领会文章资料的基础上自主提出问题。当学生质疑问难提不到点子上时,教师应以鼓励为主,消除他们的畏惧心理。如果遇到学生没有问题或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教师能够有意识地与学生互换主角,提出重点问题,同时发挥小组协作精神,让学生自由讨论,尝试解答;也能够采取半扶半放的方式,使学生思维既不跑偏又能体现自主性。当学生有了问题之后,我们要在致力于训练学生思维广度的同时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和灵活性,加强求异求佳策略的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注意点:凡学生问的教师不问,见疑则喜,坚持无错原则。

(2)梳理问题,突出重点。在这一步,教师教会学生对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一般分三个过程:小组交流,归纳;大组交流,划去重复;再读课文,梳理出先后解决的问题。这一步骤进行得好,能防止问题问得支离破碎及教师跟着学生走。注意点:在保护学生积极性的同时,帮忙学生进行分类,看看哪些问题经过认真思考、查阅资料或请教他人就能解决,哪些问题涉及到课文的重点难点,有必要在课堂上重点解决,从而引导学生由浅入深逐渐学会提问,提高提问的水平。要让学生养成非“疑”不质、是“难”才问的习惯。问题设计能够采取先大后小,先同后异的方法。

(3)师生互动,尝试解答。这一阶段要尽量给学生讨论交流的时间,要让学生尝试解答,凡学生能解答的教师不答,教师在必要时给予点拨,教师的点拨常常有拨云见日的效果,但必须要用在学生山穷水尽之时。要引导学生解决问题,不能直接把答案抛给学生。

(4)及时总结,引发深思。经过师生互动,有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时,教师应帮忙学生顺藤摸瓜,及时整理思维路线,总结学习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本事,帮忙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证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初步解决已有问题的基础上引发出更多、更广泛的新问题,从而把学生引上创造之路,进而成为创造者。传统问题教学和新兴问题教学各有特点,一个侧重教师提问,引导学生“学答”;另一个侧重学生提问,引导学生“学问”。无疑,新兴问题教学有利于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但传统问题教学运用得当,也可取得与新兴问题教学一样的功效。

创造从问题开始。而问题的产生,要注意事物的“特点”与“关系”。所以,教师在教学中的设问与情境的创设要精心设计,既不能过于暴露、直接,又不能过于隐蔽,使学生难于发现问题,要做到“暗示”。在“问题意识”培养中,对问题产生的相关因素要加以注意:如知识的积累、心智技术发展、动机与情绪状态和个性思维习惯等。为使学生把发现的问题大胆提出来,教师要注意学生的心理倾向,帮忙学生克服胆怯和从众等表现,营造一个民主、和谐、宽松的学习氛围。.

问题教学在理念上,不要为问题而问题,要从创造性教学培养问题意识、科学精神和构建创新素质的宗旨出发,注意问题的层次性;不能只限于“呈现型”问题,要注重“发现型”问题与“创造性”问题。要提倡学生在学习中的“智力探险”。教学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问题的发现、分析和解决的过程上。对于问题答案只要有合理性,就要肯定,不搞惟一的标准答案。为此,教师要在教学中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平等首席”,而不是问题解决的“裁判”和知识的“权威”。

问题教学为到达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无疑要大力进行发散性思维,多角度思考问题,但同时也要注意归纳、综合,进行集中性思维,使二者结合。仅有这样,才能在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造性思维习惯的同时,做好知识的建构与积累。学生思维的培养是离不开问题的。所以,问题教学从根本上讲是“问题源”的开发,即左右脑的潜能的开发与和谐发展。科学研究证明,其中右脑的开发与利用,极有利于创新精神的培养。在必须意义上讲这正是问题教学的本质所在。

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双主体”关系与作用。问题教学,要以学生主体主动参与学习为前提,可是学生主体性能否在参与中极大地发挥出来,还有赖于教师的正确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要把教师教学的主导落在学生的主体的活化与能动性的发挥上。为此,问题教学对教师的主导作用的要求不是削弱而是更高了。为使学生成为“理解”和“发现”客观世界的促进者和引导者,教师要努力在教学中“唤醒”学生在参与学习中的“问题意识”,具有探究心;“创设”丰富的问题情境,使学生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启发”认知冲突,大力发掘创造潜能;“点拔”问题的关键处,使学生提出深层次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发现新问题,大胆提出问题;“引导”问题定向,在自主探究中分析、解决问题和拓展问题。总之,要使问题充满整个教学过程,使学生全面地、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参考文献

(1)马赫穆托夫.问题教学[m].王义高等译,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五

华山文创园区简介

华山文创园区所在地的名称由来,在清朝时期原称三板桥庄大竹围,至西元1922年,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废台北旧有街庄名,改称「桦山町」。而「桦山」的名称乃取自日本治台的首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的名字而来,当时位于桦山町包含台北市役所(今行政院院址),桦山货运站,台北酒厂等政府单位,是日治时期台北市都市计划所规划开发的地区。其中桦山货运站于1940年,因台北火车站改建,在桦山町增设货运站,与台北酒厂的铁路酒厂支线相连。至国民政府时期再将「桦山」改为「华山」,并沿用至今。

至于目前在华山创意文化园区所见的建筑物及设施,其前身为创建于1914(大正3)年的日本「芳酿社」,初期以生产清酒为主,并首创以冷藏式制造法克服气候因素产制清酒,是当时台湾最大的制酒工厂之一,雇用员工达400人。至1922年(大正11年)台湾总督府实施「酒专卖制度」,颁布『台湾酒类专卖令』,实施专卖制度后先以租用再正式予以收购,改称为台北专卖支局附属台北造酒厂。1924年台北专卖局裁撤台北专卖支局,再更名为「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台北酒工场」,并改以制造米酒及各种再制酒为主。

1945年,战后由国民政府接收,改名为台湾省专卖局台北酒工厂。1949年,因专卖局改制为菸酒公卖局,再改名为台湾省菸酒公卖局台北第一酒厂。早年生产价格低廉、以树薯为原料的「太白酒」成为一般民众日常消费的最爱。大约从五十年代中期,米酒的产量逐渐增加,酒厂配合政府政策,研发各种水果酒,开始了台北酒厂的黄金时代,甚至获得「水果酒工厂」的称号,也开启了「台北酒工场」的黄金时代。至1975年再度改名为「台湾省菸酒公卖局台北酒厂」,习称「台北酒厂」,并沿用至今。

目前华山全区范围共7.21公顷,园区内的建筑是以厂区进行阶段性的扩建,具有台湾近代产业历史上的特殊价值与意义,其制酒产业的缩影不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见证了从日治时期到国民政府时期的台湾酒类专卖的历史。目前华山园区所保存完整的日治时期制酒产业建筑群更是一座产业建筑技术的博物馆,兼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之建筑构造技术与工法,极具建筑史学上的意义,也因位居市中心精华地段,又兼具都市整体发展的指标性意义。

但随着经济发展,位于台北市中心位置的酒厂,因为地价昂贵,加上制酒所产生的水污染问题难以克服,于是配合台北市都市计划,于台北县林口购地设置新厂。1987年4月1日,台北酒厂搬迁至台北县林口工业区,华山作为酒厂的产业历史故事也画下句点。

其后1997年金枝演社进入废弃的华山园区演出,被指侵佔国产,艺文界人士群起声援,结集争取閒置十年的台北酒厂再利用,成为一个多元发展的艺文展演空间。「省政府文化处」与「省菸酒公卖局」协商后,自1999年起,公卖局将旧酒厂委讬省文化处代管,省文化处再委讬「中华民国艺文环境改造协会」经营。台北酒厂正式更名为「华山艺文特区」,成为提供给艺文界、非营利团体及个人使用的创作场域。

精省后,华山艺文特区转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管理,亦曾短暂委讬「橘园国际艺术策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经营,除前卫艺术展演外,也引入设计、流行音乐等活动。

2002年起,文建会开始计划运用菸酒公卖局民营化后閒置的酒厂进行旧空间活化再利用。同时为解决华山长期艺术表演权与公民使用权之间的争议,乃整并调整为「创意文化园区」,作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之特别用地。后来经过一年封园全面整修,在2005年底结合旧厂区及公园区的「华山创意文化园区」重新开放供艺文界及附近社区居民使用至今。转型之后便并针对周围环境景观进行改造,将园区规划为包含公园绿地、创意设计工坊及创意作品展示中心的创意文化园区,目的在于提昇国内设计能力、国民生活美学,提供一个可让艺术家交流及学习,甚而推广、行销创意作品的空间。

2007年2月文建会以促进民间参与模式,规划「华山创意文化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引入空间整建营运移转计划案」,并2007年12月由台湾文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取得园区经营管理权利。

文创华山理念

一块园地──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旗舰基地

在知识创价、文化创意领衔前行的时代,公部门对于閒置空间再利用,也有了不同的思维。文建会将位处台北市菁华地段的「华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定位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旗舰基地」,给了我们一个想像──去描绘出经营一块土地、一个空间的愿景,而且相信这个动作可以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份热切的理想——把台湾文创资源与力量「动」起来

每个城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写故事和说故事的方式。经营一条河,可以感动无数个人,那是韩国清溪川拆桥挖路、整治河川,为文创产业另闢大舞台。东京自由之丘、上海新天地、波士顿昆西市场……都是因为创造了一个氛围独特的文化园区,而有了说不完的故事。华山,正是让全世界看见台湾文创力量在跃动、在悸动的最佳舞台。

如果我们能动员全台湾最优秀的文创资源与力量,就能让原本是酒厂的华山园区,再度延续出一段更为甘醇的故事。

台北的华山、台湾的华山、世界的华山

近15 年来,台北商业发展的中轴线改变了,商业重心逐渐从城西移往东区,尤以台北世贸中心和台北101 大楼作为地标。

现在的华山,位于台北都市发展的l轴心线的中心点,左有首都门户「双子星四铁共构大楼」、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及中央公园连结华山,右邻「台北秋叶原」及sogo商圈。 未来的华山将是台湾文创新门户,观光客光临台北的入口。

如果我们把台湾最在地的文化资源在华山作最富创意的展现,必定能够感动老外,在文创世纪里继续「让世界看见台湾」!

世贸中心、孵梦基地、未来橱窗、休憩胜地

基于以上认知,我们认为,要让美丽的故事继续精采、要让全新的「文创经济奇蹟」再临宝岛,这块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旗舰基地最适宜的角色性格,莫过于「世贸中心」「孵梦基地」「未来橱窗」和「休憩胜地」。

文创贸易的「世贸中心」

在这里,有提供会议、展览和演出的空间,让海内外人士举办演讲、论坛、沟通想法、交流观念。有好吃的餐厅,还有展现最最「台湾味」的各种创意市集。从这里,台湾与国际接轨,世界也走进台湾。

文创产业的「孵梦基地」

华山既是文创产业发展基地,就是造梦和圆梦的实验场。我们将用各种「母鸡带小鸡」的方法来培育文创新秀;用不同的优惠方案,提供给潜力无穷的未来文创明星们,让他们以华山作为梦想飞扬的起点。

文化力量的「未来橱窗」

我们要打造华山成为台湾文创力量集中呈现的「未来橱窗」,展示「the best of taiwan」,让世人在这里看见「best of past」「best of now」和「best of future」。让319 乡在这里统统动起来,用「最在地」展现「最国际」的魅力,吸引全台各地民众及外国观光客「到此一游」。

全民欢愉的「休憩胜地」

有趣味盎然的创意市集可逛、有齿夹留香的好吃美食可尝、有舒适的绿带空间放松压力,还有许多可爱的空间艺术或景观拍照留念。营造「休憩胜地」的氛围,使得大众来此皆留下欢愉的记忆。

百年树木、百花齐放、百年树人

国际知名的日本建筑大师安藤忠雄,亲自规划打造的「淡路梦舞台」,从整地植树到开发兴建,历时八年,最后以「淡路花卉博览会」作为向世人展示成果的开场,让全世界惊艳、歎服,也完成他「从百年树木到百花齐放」的高远理想。这样的例子,在全球不只一二。他山之石,让我们更相信一个文化园区不会只有硬件建筑,或只是强调文化休閒娱乐展演等软件内容,它应该是在人与空间、与自然三者融合为一的思维上,建构一个新的未来。而且,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目前栽植了数十种树木和花卉的华山园区,会是最佳自然生态教室。

未来将在此基础上规画一个生态花园,除了再栽植上百成千株树木,并以污水处理系统解决园区供水问题。还要邀集大众票选「华山之花」,每年举办花季嘉年华等各种活动。我们要让百年树木,百花齐放,到百年树人的梦想,在这里成真。

文化时尚、美感生活、生态空间

华山创意园区涵盖了文化创意产业从创作、制造、加值、流通到消费端等所有面向,是从参与到分享的过程,是生产、生活和生态「三生并存」的环境。

这里是文创产业共同的舞台,随处可见最有创意的生产,最in 的「文化时尚」。这里有得看、有得吃、有得买、有得玩,是「美感生活」的最佳体验场。从种树到育才的规划和经营,使这里成为人与环境永续的「生态空间」。

结富扶才、以艺领企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是智慧财产。智慧财产的创价,在于有效的经营管理。为了推动台湾文创产业的发展,「结富扶才」将是重要任务。结富,是要整合社会上有雄厚财力、丰富资源以及有成功经验的个人、组织和企业,参与擘划华山的愿景,共同守护华山的未来。扶才,是要发掘或邀请有想法、有潜力、有创意的明日之星或新兴团队,提供跨界的支援性服务,协助他们成就梦想。

因此,我们要提出「以艺领企」的新主张。打破过去「文化是弱势」的认知,重新标示文化创意的重要性、独特性与时代价值,并且宣告企业资源为文化创意提供服务的时代已经到来。

cool play for fun

一般人过去对「文化」的认识,可能是严肃、艰深、有距离的;现在文化加上创意,变成雅俗共赏、老少咸宜、土洋皆爱。我们要将华山文化园区打造成一个「酷玩」(cool play)的场域,创造一种欢愉的消费氛围,一种全新的感官体验。

「酷玩」将是华山文化园区的基调。「酷」是指:时尚、前卫、实验。「玩」是指:玩乐、享乐、娱乐。在华山,酷玩是要有创意的玩,是要玩出创意。在华山,cool play for fun──four fun──好吃、好玩、好看、好体验。

六种融合

文化创意最可贵的地方,是因为可变,所以多样;因为包容,所以丰富。常与变、动与静、雅与俗、公与私、富与贫、母与子等「六种融合」,将是华山创意园区的一大特色。

未来华山空间的运用和展演内容的规画上,将是常态与变动、动态与静态、精致与通俗的兼有并陈。这里会有功能固定的展售空间,也有随处移动的创意花车。这里可邀请名家、名团或年轻新秀前来展演,也会有艺术家作品长留园区,作为标的与景观。这里可兼容如南管梨园乐舞的精致文化,也可见街头艺人的即兴表演。

这里也是公部门、npo、ngo 与私人资源,一线品牌与文创新秀,还有文创母鸡与小鸡(老手与新手)的融合并置。我们期待华山是文创资源的活水源头,而不是封闭的交流场域,所以要打开大门,结集公部门和民间的力量,整合各种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团队的资源,用之于华山,同时回馈社会。所以「结富扶才」的策略,还包括「减免优惠」方案,提供创意可期的新血,或有潜力但还未成熟的品牌,长驻园区或参与活动时的各种优惠条件。

新旧共构、新旧共生、新旧共荣

华山曾经以酒的香醇为众人留下美好记忆,从现在起,我们将在此经营感动、经营故事、成就品牌,以文化创意续写华山故事下一章。

华山园区有三处古蹟(高塔区、乌梅酒厂和烟囱),三处历史建筑(四连栋、米酒作业场及红砖区),在「以旧领新」、「新旧共荣」的整建原则下, 整个园区的空间配置及氛围的营造,是站在一个高点,观照13 种类文创产业的需求及所有参与共享的民众的期望,去思考和规划,使华山成为展现各种文化创意的最佳舞台。

目前华山创意园区的规划分为户外与室内两部分,户外有户外展演区(华山剧场、艺术大街、森林剧场)、户外服务(停车场及入口广场)与北边公园绿地,可作为大型艺术作品展示、演唱会及小型表演活动场地;休閒区(千层野台)与餐饮服务区结合,平时提供民众休憩之用,也可变身为小型表演场地。还有停车空间与园区入口艺文资讯站。

室内空间总面积将近四千坪,以展现文创成果、培育未来人才和提供文创资讯及餐饮服务来规划空间功能。

目前规划园区东北边为表演艺术区,有乌梅酒场及再制酒作业场(以中小型艺术表演为主)、包装室(提供艺术电影放映,目前由文建会外包厂商施工中,未来将由电影协会负责营运)。中间为展、售空间,有四连栋(开放式大型展览空间,858坪),米酒作业场(1100坪,可作为主题式展览或创意商品展售空间)。另有小型展览空间在果酒大楼一楼(划廊,80坪)、果酒大楼二楼(作为排练空间),清酒工坊二楼(80坪,适合小型发表会、展览)。还有培育明日之星的数码内容亲子馆,文创讲堂提供各种文创产业人士精进专业知识、技艺及开拓视野的课程;园区南边有营运管理中心,作为国内外文创谘询和资源交流及服务的平台,另有园区餐饮休憩空间。

未来,我们看见……

这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和舞台。不仅要凝聚在地人才资源,举办各种活动,也会邀请全台各县市具创意的艺文展演、有特色的名品名物,齐聚华山园区,使文化创意的吸引力和效应,从台湾文创产业同心圆的中心「华山创意园区」,向外扩散,期许未来能连结到国际舞台。

我们衷心期待──

在这里,看见台湾文化创意的未来。

上了华山,就跨进世界。

我们希望能够──

透过华山这片文创产业的橱窗,看见台湾文化创意过去的努力、现在的表现,及展望未来的可能。

武侠小说大家金庸笔下的华山,是江湖英雄「比武论剑」的擂台。台湾的华山,是13 种文创产业高手「竞飙创意」的舞台。

华山是未来文创产业面向世界的窗口,这里是用创意、品质和未来性,作为能否拿到入场证的检视标准。没有三两三,上不了华山。上得了华山,就能跨进世界。

新华山时代即将登场。如果您认同我们的想法与做法,请和我们共同努力给华山一个值得期待的未来,为台湾写下更多动人的故事。

基于水文模型及水动力模型的山洪临界雨量研究论文怎么写六

当代社会的巨大变化和飞速发展,对人的人文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青少年的人文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在基础教育阶段,培养青少年应有的公民素质、民族精神和国际意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随着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间的义叉渗透,并逐步趋向融通,注重学科联系的综合认识方式,有利于人们形成对历史与社会生活的整体认识。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这一综合化趋势,促进了学校社会人文学科的综合化进程。

作为综合课程的《历史与社会》,将历史、人文地理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有机整合,有利于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促进他们整体地、历史地认识社会,在获得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逐步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分析问题,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

一、课程性质

《历史与社会》是在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实施公民教育的综合文科课程。 本课程的综合性不仅在于对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知识的综合,还有对其基本方法和技能的综合;不仅是对历史发展过程和现实社会问题的综合,还体现在对分析、认识某个事件或现象的角度的综合。它是一门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及学习方法上都力求整合的新型课程。

二、基本理念

(一)本课程将大力提供人文精神,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7-9'ss2'1.2.1) 《历史与社会》课程的开设,目的在于把全体学生培养成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不但引导学生综合地、整体地认识社会,逐步形成真实而全面的社会生活观念,而且倡导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为学生终身学习、持续发展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二)本课程将力求真正实现人文社会学科内容的综合

《历史与社会》课程不是学科群体的统称,而是基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对历史、人文地理等相关学科内容的整合。它力求综合范围适当、融合程度较高、整合形式合理,从而把各学科领域彼此孤立、相互隔离的内容体系,改造成为各学科领域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而不只是形式上的捏合。

(三)本课程将强调历史地、辩证地观察和认识社会

《历史与社会》课程的整合基础是社会生活与历史变迁,即把社会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来描述,借助历史的眼光认识今天的社会。本课程将从纵向发展来呈现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及其基本趋势,从横向扩展来揭示不同地域环境和文化的差异。在贯穿中国社会发展基本过程的同时,把国际社会的发展历程有机地联系起来,在弘扬民族精神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全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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