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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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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5篇)
2023-11-10 13:13:2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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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一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1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事故报告范围。

2.2.1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f)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事故报告内容。

2.3.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1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二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四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5、学生校内及室内打架,造成重大事故的;

6、学生乱摸电源开关,造成重大事故的;

7、学生发生突发性疾病,不及时抢救的;

8、不加强安全教育,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以上各项望各位教师认真遵守,切实把学生的安全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一、学校利用升国旗的时间、校会、队会、班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学校护校人员要忠于职守,要定时锁门、开门。严禁小商贩进入学校设摊、布点叫卖。教学时间严禁学生外出卖商品等。

三、接送学生的家长不准进入学校大院内,除本校教职工不准进入学校教学区。

四、下午放学后要及时静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打闹。

五、星期日及节假日要轮流值班,确保学校安全,如发现偷盗及财产丢失,要及时报警,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损坏学校公务,毁坏大型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一、建立班子。

学校组织班主任认真听取专业人员(防疫站)介绍专业知识,建立有校委会、班主任,专业人员共14人的领导班子。(班主任10人,校委会3人,专业人员1人)。

二、具体措施。

1、办特别宣传栏,内容为常见病、传染病的措施及宣传画,食物中毒的急救图篇。

2、定期(每月一次)在班内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分清那些是常见病、传染病、食物中毒有何特征?应怎样处理。

3、每学期聘请专业人员来校作报告。

4、学校要安排一人主管此项工作。

5、建立配套的急救医疗措施,器械设施,卫生保健室。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领导重视,常抓不懈,一旦发现病例,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把传染范围降到最小,如发现有食物中毒的学生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监护。

一、公共卫生。

1、教室、卫生区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周评比。做到地面无脏物,沟渠无污水,桌面无灰尘,室内无杂物。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清洁,不乱丢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脏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在墙壁、门窗和其它设施上乱刻、乱画。

3、定期进行体检,发现传染病隔离治疗,大力消灭老鼠、蚊子、苍蝇、臭虫,开展正常性的防病防疫工作。

二、个人卫生:

1、养成讲究个人卫生的良好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讲究食品卫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不清洁的食品,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喝酒,饭后半小时内不做剧烈运动。

3、注意保护眼睛,坚持用眼卫生,做到看书写字脊椎不弯曲,不躺着看书,不在强烈的阳光下或光线暗淡的地方学习;不能在行驶的车船上或行走时看书,用眼时间不能过长,要坚持做眼睛保健操;看书时眼睛与书本要保持在三十厘米左右的距离;要定期的检查视力,及时的医治眼病。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坚持按时作息,注意劳逸结合。

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出现的快速传染性疾病,它传播速度快、发病快、死亡率、难防治。为防止非典型肺炎传入我校,除了进行广泛宣传预防措施,大力开始讲究公共卫生、个人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定期进行早晨、中午两次测量体温,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免疫力等具体措施外,更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严密注视外省市返乡人员的举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对外来人员举报制度,望广大师生紧密配合,严格执行。

1、学校每天8点前与办学单位的村委进行电话联系,通报各村外地返乡人员的具体流向,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及直系亲属同时进行隔离措施。

2、班主任每天8点前对本班学生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有学生亲属从外地返乡,要迅速建立健康档案,一旦发现体温异常,及时劝该生暂时回家就诊并进行隔离。

3、班主任要教育学生一旦发现自己的亲属从外地返乡,要及时报告学校和村委,采取各项防范措施。如发现个别学生不及时上报返乡人员情况,要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

学校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所以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教职员工,特别是全体学生的重视程度,加强内部管理,防微杜渐,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广大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责任感、责任心,心系安全,常抓不懈。

2、教职员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题学习活动,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并且认真自学有关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

3、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开阔视野,掌握本领。

4、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的能力。

5、通过学习,培训熟知,并使学生熟知各种器材、设施的使用。急救时,发挥起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为了全面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连续下发的各项《学校教育安全》的通知精神,确保我校杜绝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本着教师要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责任感,特制定教师安全值勤的有关规定,望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各负其责,失职必究。

1、各层楼道、楼梯及出入口、厕所、学前班活动场、学校大门口安排教师值班监督(见教师执勤分工表)。

2、值勤教师要在课间、课间操、放学后、体育课、学生上下楼活动高峰期,严格值班盯岗,做到万无一失。

3、值班教师在值班时,发现不遵守常规要求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填入《学校一日常规记录表》,并通知班主任。

4、各值班教师每天要认真填写学校一日安全记录表,周五下午放学前交教务处。

5、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每天都要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离岗及玩忽职守,将严肃处理,并在年终综合积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五

为规范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xx年第16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者生产单位对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失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员(兼职):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修组:负责对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生产部:负责对作业过程的人员的作业行为的安全检查。

财务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的投入。

5.1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的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有关事故案例;企业的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检查、月度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等上级部门的安全大检查等五类。

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整改期限等内容。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组长及工作岗位员工每日负责班前、班中检查、完工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每日巡查等内容。

安全员(兼职)对公司的作业现场、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检查表的形式,主要对重点设施、部门进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组长及工作岗位采用常规检查的方法对当班操作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工作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况(设备是否带病运转、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况(安全帽、防尘口罩和面罩、防噪声耳塞和耳罩等)进行检查,以上情况可以在设备点检表、交接班记录上予以体现。

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问题当场及时处理,如暂时不能处理应采用适当的监护、防护和应对措施后,方可确认当班当日安全状况,并把该情况及时上报分管安全经理直至总经理,由安全员(兼职)组织责任部门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综合检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采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

企业组织的月度安全综合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额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更新,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电气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等方面。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5.1.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电气、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消防等的安全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参加的人员包括安全员(兼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员(兼职)等。采用安全检查表形式。

5.1.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汛、防火为重点;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风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冻防凝、防滑、防火为重点。

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是针对节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赶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节假日前后出现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况,容易发生事故,因而进行针对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节假日后复工的相关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有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

5.1.4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上级机关的安全大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留存检查记录信息以便落实整改。

5.2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处理和安全隐患治理

5.2.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安全隐患能够现场纠正或整改的现场整改完毕记录在案即可,不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填写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交至部门安全员(兼职)处,由部门安全员(兼职)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组织有关责任人实施,每月上报给安全员(兼职)汇总。

5.2.2部门安全员(兼职)应对一般隐患的整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直至安全隐患确定消除。

5.2.3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进行管理。

5.2.4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隐患的治理方案。

5.3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5.3.1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5.3.2针对重大隐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对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备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隐患的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4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系统

安全员(兼职)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安全员(兼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指数可以是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火灾隐患、员工违章次数等,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指数出现异常时认真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6.10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统计表 无编号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六

学校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大于天,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特制安全事故逐级上报制度。

1、学生饮食中毒事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

2、教师在上课时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3、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4、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5、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以便及时整改处理。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1)师生中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

(2)师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3)师生中出现严重的违纪违法事件。

(4)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春游等活动。

6、如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者,所有责任将归自己承担。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七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八

根据矿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职责。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技术员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事故性质的划分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xx元以内的事故。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生产部,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6、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责任班组单位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班组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九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条各处室主任为自己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条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总务处备案并进行整修。

第五条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总务处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排查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安全保卫处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工作(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二、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仓库安全员和安全领导小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上级公司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五、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仓库级负责组织。

3、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公司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六、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七、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八、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或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九、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十、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仓库职能部门审批。

2、重伤事故由仓库级行政领导审批,报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地区劳动部门审批。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十一、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单位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园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校园环境,规范各种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创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严肃、规范、实效,学校特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校对安全事故分为三类:教学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和财务损坏事故。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要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对出现的事件进行认真、详细、准确、客观的调查取证,并提交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确定事件性质。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一旦经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分析、研究、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协管责任等责任范围,再根据学校制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1、追究程序:

教学事故: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

财物损坏事故:

2、责任追究:

对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事故范围、性质、责任和影响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追究形式分为:班级扣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三类,具体标准由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认定、实施。

本制度内容不尽之处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二、各车间(部门)的事故管理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三、根据工厂生产性质,事故具体分类为: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八、奖惩: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九、附则: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三

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四

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规范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有效控制质量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出现方式处理。

3.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一发现者: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报告及补救措施,并详细记录事故情况。

3.2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事故的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并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

3.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主管展开事故调查,并汇总意见,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报送总经理。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参与抢救,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3.4业务部:质量问题的收集及客户意见的反馈,内外部相关方协调与沟通。

3.5生产部:按照产品规格、货期生产加工,相关工艺及质量事故处置、改进活动。

3.6工程部:产品规格、标准制定,协助工艺改进及质量异常判定。

3.7总经理:负责质理事故最终决策,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指挥抢险。

3.8执行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事故处理。

3.9现场品管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1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不能满足预期或规定的用途,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4.2.1一般质量事故:。

(2)产品流通前发生混淆、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3)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返工者;。

(4)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品管部按月上报总经理;。

4.2.2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产品在交付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整批退货者;。

(3)已出货的产品发现混淆、严重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4)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索赔影响恶劣;。

(5)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5.1.1任何时候都应坚持预防第一,尽量避免产品事故的发生。

5.1.2重大产品事故立即由品管部向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报告。

5.1.3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3.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并有文字记录;。

5.1.3.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5.2.3.4检查和回顾,完善防范措施。

5.2.1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置。

5.2.1.1产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立即通报部门主管及品管部相关人员,协同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由当事部门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如实记录事故情况并签名,当事部门主管及经理签名确认后,报送品管部,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

5.2.1.2品管部主管到现场作事故再确认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展开调查取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填写事故性质;若不能或不知道采取何种补救方法,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请示,按下达的指令处理。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

5.2.1.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经理展开事故调查,并审批记录,复检同批留样,通常还因考虑以下方面:。

1)人员因素:如培训状况、业务水平、操作技能、身体状况、其它;。

2)设备因素:如运行状况、记录、模具与安装、其它;。

4)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清场及清洁情况;。

5)工艺因素:如sop的正确性、工艺规程的正确与可行性、工艺布局合理性;。

7)关键服务项目的中断如水、电力、员工;。

8)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火灾和自然灾害:。

9)恶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5.2.1.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处理。

5.2.1.5对质量安全事故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及危害性。

(1)调查内容: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类型、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等。

5.2.1.6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类型进行技术鉴定,做出结论。

(1)原始调查资料由品管部归档,如现场记录、声像带、技术鉴定、化验记录、报告书、旁证资料等。

5.2.1.7对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并立即落实,事故责任人员(部门)应受到教育,由品管部负责追踪检查认真记录。典型事例应在质量总结会上介绍。

5.2.1.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通报总经理知悉。品管部经过调查确认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损失额和数量、改进措施等),并定期把质量事故汇整成《质量事故统计表》进行检讨改进追踪。

5.2.1.9潜在的产品事故处理依《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3.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5.3.1.1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3.1.2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总经理到现场指挥,品管部及相关部门经理共同参与,必要时应设警戒线。

5.3.1.3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有义务保护现场,提供有关凭据。

5.3.2事故调查完毕,由品管部主管将结果汇总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核完后转交执行部门。

5.3.3事故处理及结果确认:。

5.3.3.1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成员的名单及职责见(产品追踪/召回/事故管理小组职责及架构图)。

5.3.3.2由现场品管员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3.3处理完毕后由执行部门经理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应栏中填写执行结果后,返回品管部主管。

5.3.3.4品管部主管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将《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为产品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产品事故统计台帐。

5.3.3.5产品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3.3.6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向主管部门及客户进行报告。

5.4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现,调查,审批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事故的处理及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及客户。

5.5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有确认后,而客户也是已经收到不合格产品,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5.6质量事故总结:。

5.6.1质量总结会由管理者代表授权品管部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正常生产情况下)。

5.6.2参加部门和人员:品管部、工程部、业务部、生产部和公司高层领导等。

5.6.3品管部负责人在总结会上通报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指标考核情况及客户反馈意见,与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起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5.6.4会议由品管部记录,整理形成纪要并由总经理确认由品管部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公司质量总结会上汇报。

5.7质量专题分析:。

5.7.1凡属下列情况的品种应列入质量专题分析,由有关部门等组织人员开展活动进行质量把关。

5.7.2市场需要但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投产或增产的品种;。

5.7.3原因不明的成批返工退货品种;。

5.7.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客户纠纷或客户意见较多的品种;。

5.7.5质量指标经常出现波动的品种;。

5.7.6质量检验方法有待改进的品种;。

5.8质量分析会决议的监督执行:。

5.8.1在质量总结会上讨论决定的整改措施等会议决议,各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5.8.2对决定执行的整改措施,由品管部逐项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执行后的效果由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观察和总结。

5.9忠告性通知。

5.9.1陶瓷产品销售后,发生不良事件/质量安全事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或补充信息;或者相关权威主管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和补充信息时,应予以发布忠告性通知。

5.9.2忠告性通知应包括如下(一个或多个)内容:。

5.9.2.1.产品使用时应注意的补充事宜;。

5.9.2.2.产品的改动;。

5.9.2.3.产品召回;。

5.9.2.4.产品的销毁等;。

5.9.3当需要进行忠告性通知时,由总经理批准后选择适宜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过其它机构发布等。

5.9.4对于重要参数的更改,应向相关客户进行通报,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5.9.4.1出现质量安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批次和相关标识;。

5.9.4.2发布忠告性通知的理由;。

5.9.4.3可能产生的危害;。

5.9.4.4.随后采取的措施;。

5.9.4.5需要重新相互确认的其它要求的内容。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产品召回程序》。

7.2《质量事故统计表》。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五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适应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3、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委员会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处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中心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现;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4、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2 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3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4.6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7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8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5、事故性质的划分

5.1 重大事故

5.1.1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1.2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5.1.3 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

5.1.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5.2 一般事故

5.2.1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2.2 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

5.2.3 造成局部停电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事故。

5.2.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5.3 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5.4 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6、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6.1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6.2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办将材料整理后报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6.3 报告时间

6.3.1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办,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全办,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7、工伤待遇

7.1 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1.1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7.1.2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8、安全事故的处罚

8.1 工伤事故的处罚。

8.1.1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8.1.2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8.1.3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8.1.4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9、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10、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2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等损坏的事故,由动力车间负责处理。

3 质量事故: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保管不当、包装不良,造成退货、返工由质量管理科和质量检验科负责处理。

4 交通事故: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5 火灾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处理。

6 环保事故:因各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由安保科负责处理。

7 工伤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由人事部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8 工伤事故的范围、认定及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人事部门落实处理。

9 事故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厂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应在当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三天。涉及到人员伤亡等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伤害情况、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概况以快报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1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  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5  发生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否则要给于严肃处理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6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报安委会批准。

17 发生重伤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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