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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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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实用20篇)
2023-11-12 23:15:19    小编:ZTFB

读后感不仅是对作品内容的理解和解读,更是一个展示我们思考能力和文学修养的机会。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读后感,我认为首先要对所读书籍内涵进行深入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要从书中的主题、人物、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将自己的观点和感受与书中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其次,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悟。读后感不是简单的摘抄和陈述,而是要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整理,将书中的精华传递给读者,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和思考。最后,要充分展示自己的思辨能力和独特见解,不拘泥于传统评价标准,敢于提出自己的新颖观点和独到见解。这样才能写出一篇真正有价值的读后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激发你们的写作灵感,让你们更好地表达阅读的感悟和收获。通过这些范文,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书籍带给不同人的感受和启示,也可以欣赏到各种风格和风貌的写作。希望大家在写读后感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读后感成为展示自己的舞台,成为与书籍对话的桥梁。读后感是阅读的真谛,希望大家都能体味到其中的乐趣和价值,通过写作来提高自己的阅读水平和文学素养。让我们一起感受阅读的魅力,写下属于自己的读后感。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一

一、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二、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必须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

三、每月对重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怀疑流行 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六、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八、医务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人进行检查、治 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 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九、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必须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必须洗手。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二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1、时间要求:村计生工作例会,一般应在每月的1-2日召开。

2、参加人员:包村干部、全体村干部及各组信息员。

3、会议内容:(1)包保干部填写《工作手册》,将服务手册上的访视情况填做为上报资料,集中审核本村包保干部填写的'《服务手册》和《工作手册》,并对上月孕情包保服务管理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进行督办。(2)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3)汇报上次例会安排的工作及村服务信息反馈表的工作落实情况。(4)各小组长、信息员或中心户长汇报上月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包括婚姻、生育、孕情、 环孕情监测及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独生子女领证优惠落实、生殖保健服务、死亡、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其它有关情况。(5)对政策外生育、政策外怀孕、未落实节育措施、环孕情监测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讨论,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布置下阶段计生工作任务和下月工作重点。

4、会议记录人员要求在《湖北省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手册》上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并将例会情况及工作建议向乡镇计生办上报。

乡级计生信息反馈表的工作任务。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三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

学习计划。

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和对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

(四)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项目实体,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督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组计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一)有权参加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要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镇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三)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对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违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过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五

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据说令他最满意的著作是这部读书界多少感到有些生疏的《生育制度》一书。本书在吸收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就家庭与子女抚育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创见。

书中的许多观点是值得加以注意和研究的。其中,作者谈到了结婚的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并在书中明确指出,结婚是为了子女的抚育任务得到落实和保证而由社会规定下来的一种制度。那此结论又是从何而来呢?作者运用了排除法来构造这一结论,在文中列举出:

第二、有的社会,规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后才举办结婚仪式;

第有的社会,女子婚后即回娘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后才到夫家住下来共同生活;

第四、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五、有的社会,男女结婚以后,双方都可以公开的找情人,夫妻双方都不干涉,在夫妻之间和在情人之间,同样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满足,单是为了解决性的需要,没有理由一定要结婚。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一回事,性关系另是一回事,只有把两者区别开来,不使婚姻关系湮没在广泛的性关系之中。作者排除了为性关系而结婚的可能,从而得出了结婚的意义就在于子女的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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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这本书的时候,我想首先介绍下这本书的由来,以便大家更了解这本书。

在潘光旦《派与汇(代序)》一文中讲到,“这是孝通六七年在西南联合大学与云南大学开授的一个课程,这就叫做生育制度。其实所论的不止是生育,凡属因种族绵延的需要而引申或孝通所派生出来的一切足以满意此基本需要、卫护此重大功能的事物,都讨论到了。它实在是一门家庭制度,不过以生育制度为名,特别从孝通所讲求的学派的立场来看,确更有点睛一笔之妙。这也是他关于此学程的全部讲稿,历年以来,不断地补充修正,才告完成;只有最后的一两章是最近补写的,因为刚从西南避地归来,旅途困顿,行止不常,又值天气闷热,与西南的大相悬殊,文思汗汁,同其挥洒,极感不能酣畅淋漓的苦痛,孝通自己颇有因此而全稿搁置的意思,后来还是经我的'劝告,才决定姑先付印。”此序写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初版的《生育制度》。虽然书的写作和出版是在60-70年以前,但是书中关于生育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关于以后社会的预测还是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在婚恋方面的评述都有一定的预测性。此外,此书的背景是建立在农村社会即乡土社会的基础之上,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与生育制度之一系列的情况。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自1938年5月4日开始上课,至1946年5月4日结束。本来想引证书中所引用和参考的文献,但是鉴于对人类学的涉猎较少,故放弃。转而在书中所列的个案进行研究,文中所引证的实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外文引用的事例,还有就是在广西花篮瑶社会和费老家乡的一些情况,此外还涉及到一些地方风俗的例证。

接下来需要说明是本书的结构,按照书的章节来,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包括生育制度的功能、从性爱到生殖、从生殖到抚育、损己利人的抚育、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第二章双系抚育,包涵了生理抚育的单系性、两性分工与合作;第三章婚姻的建立,主要有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结婚不是件私事;第四章内婚与外婚,有夫妇之间、乱伦的禁律、性和社会;第五章夫妇的配合,含有相敬如宾、变相的内婚、择偶的自主;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包含三角的稳定、家庭的概念和实体、婚姻是个别的契约;第七章居处的聚散,有基本三角的区位、父居和母居;第八章父母的权利,包括弗洛伊德的寓言、社会和个人、严父和慈母、女性的情结;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主要有理想和现实、共生和契合、要飞的终于飞了;第十章社会性断乳,包涵了家庭的暂时性、三角的团结、温存的留恋、成年仪式;第十一章社会继替,主要有社会容量和人口、继替的亲属原则;第十二章世代参差;第十三章单系偏重;第十四章以多继少,包涵人口的控制、长幼行序、萁豆相煎;第十五章续绝,包涵了养子、过继、暂时的改系;第十六章亲属扩展,主要有亲属的建立、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亲属的分类、亲属体系和社会结构。

在这些章节里面,我按照我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是作为全书的引子,即交代了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也在这一章里阐述了全书所要描述的几个重要概念,何谓生育制度,开章这样写到: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妻,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在这个定义中可以分为三层含义,即三个句段,夫妻,孩子,抚育。全书也围绕了这三项基本活动,并在这三项基本活动的基础之上做了相应的拓展。紧接着开始讲述生育制度的功能(主要参考了马林诺斯基的一些理论和著作《原始人的性生活》),并指出生育制度的基础是种族需要绵续。同时还指出生育制度不仅仅具有简单的生物学意义,更具有社会的意义。既然说明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意义,那么接下来首先要描述的是生物学的意义,从性爱、生殖到抚育,这生物机能的连环延续了生物学的意义,但是在抚育中有做了重点的谈论就是所谓的生理性抚育和社会性抚育,这个方面的界定为后文中若干问题的提出和分析提供的一个生物学上的样本。营养是损人利己的,生殖是损己利人的。同样也是从生物和社会的角度来讲。在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一节中,主要是讲在种族绵续方面人类所要从事的一些实际的工作,以及现实意义。人类利用了分工合作的经济原则,是人类生活高于其他生物。社会生活的真正开始是在人类发明了共同象征的时候。社会分工合作式样会出现不同,但必须完整,并且受到经济原则的支配。要保持社会机构的完整性,就必须保持人的延续性(保持最低限度的人口),而这个保障就是生育制度。这些内容不仅仅讲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性,也在讲必要性。从两个角度,并且重点阐述了社会意义。

第二章双系抚育,即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研究,同时又指出了社会性的意义。生育制度以父母为中心的形式,现在仍然很普遍,这也就使得在抚育子女的时候,必须是父母双方共同参与的一个抚育过程,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作为父本在生理上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生殖细胞,而作为母本却承担着更多的抚育功能,费老称之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这正是这点使得人类双系对于子女的态度上是没有生理上的同等情感,也缺乏一种生物本性的保障。但是类人又不同于一般性的生活,所承载着更多的社会意义,所以如何由单系的生理给养转变成为双系的社会教养,也为了此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亲对子女的责任心是用血统观念来维持的,这点成为情感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人类的情感又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所培养的结果,所以父本对与子女的抚育主要是从情感上、社会意义上的抚育开始。也正因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所以在性别构成的社会中,产生了不同的分工合作,同时说明了男女结合的需要,然后以抚育子女为男女结合的产物。抚育作用使男女长期结合成夫妇是出于人类抚育作用的两个特征,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的过程相当漫长。这也就造成了抚育作用在生理基础以外的双系抚育的必要性,但是双系性没有生物本性作为保障,于是确立抚育的文化手段就是婚姻了。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六

在街道范围内出现的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

1、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

2、年以后计划生育外生育,区、街道计生部门未掌握的对象;

3、瞒报计划外生育报成计划内生育的;

4、非法收养、送养小孩的;

5、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谎报婴幼儿死亡的;

6、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7、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

9、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及非法接生的。

1、举报人对所举报的人和事必须实事求是。

2、对举报人绝对保密。

3、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每例奖元;对举报计划外生育或瞒报计划外生育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例奖元;对举报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4、区、街计生部门已掌握的,不予奖励。

5、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被查处人所在单位承担。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七

少年的我们,是热烈而坚持的,那是一种光芒,引人入胜最近有幸拜读了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深感受益匪浅。最初开始的时候,因为社会学基础薄弱,所以一些比较专业的术语读起来就比较费劲。经过后来的深入学习,逐渐开始知道一些平时生活中看似平常但却没有真正了解的事物合理的解释。

《生育制度》一共分十六章,费老从为什么要有生育制度开始引出人为什么出生,到人成长以后面对的各种社会关系,再到繁衍后代。如此反复循环深入浅出的解释了生育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因为老师之前讲过前面几章的内容的缘故,我对前面几章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下面是我对于这几章内容的感受。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

作者从生育制度的作用入手,说明种族需要绵续是发生生育制度的基础,但是种族的绵续不是种族有这个要求,而是人类需要种族绵续。

每个物种都会长大然后成熟,人类也一样,人类成长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性爱的冲动,但是如果我们以为是性的需要产生了绵续后代的需要也是不对的,因为避孕的知识人类很早就知道,那么究竟是为什么是人类产生了绵续后代的需求,费老从社会结构功能论出发告诉我们结果:种族绵续本质上不是人类的本能,因为生殖本来就是损人利己的,不可能用人得本能去解释种族绵续,就像书里说的,彻底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就得设法避免生殖。这样看起来,人的性欲根本没有产生绵续后代的愿望,但是造物主还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人类社会需要一个完整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工才能生存,这个社会结构是要有人去填充的,但是,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所以,就必须有另外的人去继续他们的工作,这样就必须有种族绵续。当然社会成员个人生活并不是依靠任何别的个人,而是社会成员的相互合作分工体系。

第二章,双系抚育。

本章接续上一章个人生活的健全必须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但是人的死亡又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所以人类必须为后面的工作做准备,即生育中的“育”。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的抚育都是由父母双方进行的,于是,我们自然而然的认为,抚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道德做限制,那也是本能。

费老在这里,为我们纠正了这个看法,抚育存在单系性,因为子体从开始被孕育就是在母亲的体内,所以说,双性抚育是不能用两性关系来解释。费老从不同的视角下为我们解释了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因为性别不同而分工,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一个孩子之所以需要男女分工合作才能被抚育长大,是因为孩子所依赖父母的,不是生活的一部分,而是全部。所以双系抚育必须要有一男一女分工合作完成。

第三章婚姻的确立。

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的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费老简单明了的说明了婚姻的定义,并且费老还说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发生的。这也就说明了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才会被承认应该受到社会最小团体即夫妇的共同抚育。

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费老提到了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也说明了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观点的是费老认为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还属于次要。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双系抚育并不是直接从两性生殖上直接演化的结果。在这样的关系中,婚姻似乎也并不是一件私事了。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是并不足以建立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由此而建立的一种所谓的婚姻买卖性质: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在描述婚姻的意义的时候,费老提到了婚姻具有宗教的意义。这点在家庭的功能中出现类似的表述。婚姻获得宗教的意义主要是指:“社会立下法律来防止越出规范的行为,同时将其他经济关系o渗入婚姻关系中,并且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妻的联系加强。”

第四章内婚和外婚。

第五章是“夫妇的配合”

为抚育作用的.效率着想,近亲的婚姻是一个理想的方式,可是这种方式却威胁着社会结构的条理和完整。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调协、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就是在“相敬如宾”一节中的描述,但是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生活程度不高,各种设施不足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和经济上的劳作时,他们的情感之间的协调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在“变相的内婚”一节中,从偏重社会安排的婚姻入手,为了使婚姻比较美满,人为地给他们创造一个在婚姻前尝试的机会,有如前段时间一直在热烈讨论的试婚制。在费老的书中,列举了广西花篮瑶的打工男丁以及汉族地区的童养媳,都是这样的一种形式。

现代社会越来越追求自主选择,对于择偶也不例外。社会事业的兴起是很多本来需要家庭来负担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庭。所以在对家庭的要求上相对于以前社会是简单化了。费老在这一节中还指出“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传统文化中为了让婚姻理想化而通过中表婚姻,童养媳等安排,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当,另一方面是父辈根据可靠的经验。此外理想的夫妇关系还要关注身体的健康,调适婚姻双方个人原来的很多社会关系,还包括两个人的性格,夫妇之间能否相处,是决定于两个方面:他们以往的历史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既有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愿,而前者要考社会的安排,后者则要两人的爱好。

费老不从一般社会认知出发,逻辑严密的为我们解释了整个生育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关系,这不仅让我在知识方面受益匪浅,更让我学到了费老的严谨学术精神。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八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

(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五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四十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二)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四)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五)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六)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九条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 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五)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九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 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 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 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

1、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的青年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生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奖励外,在评先、评优,职务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自觉地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给予通报表扬。

二、处罚

1、发现早婚、早育的青年女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划生育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惩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选和职务晋级。

2、发现有超生的教师,上报市教委、镇计生办,按有关计生处罚条例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及开除公职。

3、没有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4、发现一胎后,没有实施节育手术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

哈达和硕学校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生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

1、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贵

成员:高艳荣、杜微

2、柳贵校长是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生工作负总责,具体抓计生工作,经常检查、审核和督促专干的工作;高艳荣、杜微具体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并负责管理和随时更换计生有关资料。

3、校长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专干工作汇报,并且每季度要召开专门计生工作会议。

二、报表台帐制度

4、台帐、报表由专干负责建立、登记,并负责更新、上报和管理。

5、台帐登记和报表要及时、准确、齐全,各种报表相互衔接,无逻辑错误。

6、报表上报要有单位负责人签章才能生效。

三、公开制度

7、单位要设立公开栏和举报箱,使计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8、单位男、女职工新婚、生育、节育、“两检”及计生奖惩情况应及时在公布栏内予以公布。

四、“三查一治”制度

1

9、计生专干应负责按县直计生办的通知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三查”

10、因事不能按时参加“三查一治”的职工,以后要及时补查。

11、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三查一治”情况,如有孕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12、“三查”费用由单位列支报销。

五、宣传教育制度

13、每季度至少组织职工学习一次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人人做计生工作的宣传员。

14、每年工会组织一次计划生育知识竞赛。

六、流入人口管理制度

15、凡本单位临时合同工、借调人员、房屋租赁人员属育龄妇女并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要纳入流动人员管理,建立台帐。

16、对流入育妇,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并督促其参加“三查一治”。

17、无《婚育证明》或不接受计生管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和县直计生办报告。

七、奖惩制度

18、对计生工作做得好的分管负责人要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19、按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一定要处理到位。

20如学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使学校教职工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校特订立如下奖惩制度:

1、育龄女教职工及男教职工配偶按期进站“三查”,对每年三月底、九月底前按时参加“三查”的对象,每人奖励50元,对未按时进站“三查”的对象每人罚款100元,是教书的当年内不评优不晋级。

2、教职工外出打工育龄配偶原则上每年同时间内回家接受“三查”两次,如约确实不能回家,可在当地计生部门进行“三查”,将将检查结果寄回,再到镇计生站验证确认并盖上计生站公章,学校才予认可。按要求完成的同样奖励50元,为按要求完成的罚款100元同样影响教职工本人的评优晋级。

3、鼓励教职工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学校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20元,到14周岁止。

4、贫困寄宿生补助的发放,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或二女户家庭。

5、每期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缺一次罚责任人50元。

苏白完小

2015.9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一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生育制度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生育制度是国家对于人口发展进行引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在参与研究和了解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我逐渐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下面我将从环境压力、人口结构、社会福利、个人选择和国家利益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生育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环境压力。随着全球人口不断增加,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生育制度的实施可以限制人口数量,减少对有限资源的竞争,从而降低环境负荷,保护生态平衡。如果没有生育制度,过度的人口增长将会导致资源短缺,进一步加剧社会不稳定,给人们带来贫穷和困苦。因此,合理的生育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其次,生育制度可以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社会发展。人口结构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生育制度,可以引导人口优化分布,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发展。此外,生育制度还能够有效避免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减轻养老压力,并对社会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合理的生育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生育制度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生育是每个家庭的重要决策,它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前途和福祉。通过合理的生育制度,可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持,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例如,一些国家实施免费医疗、教育、住房等政策,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让人们在生育决策时更加从容和理性。因此,生育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享受社会福利,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生育制度还尊重和保护了个人的选择权。生育是每个人的个人选择,国家的生育制度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意愿和决策自由。在合理引导下,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身体和家庭状况,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时间。有些人可能由于工作压力、经济困难或个人目标等原因选择晚育或不育,这是他们的合理权利。因此,生育制度应该兼顾个人的选择权和国家的利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尊重个体的决策权。

最后,生育制度应该从国家利益出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是最重要的目标,生育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应该为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例如,在人口少子化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实施了鼓励生育的政策,以保持人口数量和劳动力供给的稳定。相反,在人口过剩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则出台了限制生育的政策,以缓解资源压力和社会问题。因此,生育制度的出台应该以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主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生育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缓解环境压力,调整人口结构,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尊重个人选择权,并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生育制度,以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二

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呈现为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空巢家庭数量不断增多,且空巢期提前。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实现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经进入老年,或者即将要进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减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进入老年后却面临着少子女或无子女照顾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决好为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贡献的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笔者提出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所谓计划生育保险就是将政府做为主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目前和将来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补偿,防范和减少计划生育家庭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否认计划生育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长迅速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为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赢得了宝贵时间,并且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计划生育家庭数量逐步攀升,随着社会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发现曾经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个孩子,目前孩子已经成家立业,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这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顾,无论从精力上还是从可利用的时间上确实无法达到。这样就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养老风险,不是子女不照顾家中的老人,而确实是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让年轻一代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提高,使年轻一代夫妇被夹在照顾老年人和抚养幼儿的双重责任之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和精神需求。养老风险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还有另一个风险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长风险,这种风险是针对独生子女的成长。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这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皆大欢喜,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幸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时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条件,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是毁灭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这个家庭只能默默流泪,家庭没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两个孩子,在一个孩子面临疾病或者死亡的时候,家中仍然有一个孩子,这对于父母来说也是个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剥夺这个家庭的幸福感。计划生育家庭风险的存在提醒我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能够为人们及时预防和解决社会风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也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实践证明,要想建立一项关系多数人并使其长久发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设计并付诸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在构建计划生育保险这样一项关系到近亿户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经济发展的支撑,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推行,这样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们的认可,并且愿意自觉自愿参与其中。

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发达国家在近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具备了足够的经济实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济贫困和生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完善。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提供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广度和深度。社会保障制度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完善,会满足不同的人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大框架下设计和施行,因此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需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只有这样,把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大体制中,使其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主要险种后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且这种保险制度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纵观近十年来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都在稳步的增长,因此有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2.个人缴费和承受能力分析。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不能全部依靠国家资金的投入。我国目前也没有能力担负社会成员的全部保险费用,因此每一项保险制度均还需要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从表2看自20xx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有了显著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7.7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1.31个百分点。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间接的反映出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居民都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上看,我国城乡居民自20xx年到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16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31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gdp年均增长3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均低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逐年增长的态势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具有购买保险的实际能力,只是由于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才使得他们将存款存入银行而不投到保险上面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过积极引导,鼓励居民自觉缴费。

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毫无疑问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还须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二是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筹集保险资金。

1.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备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形式,增强人们横向公平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设计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是符合规定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比如子女伤残或死亡,应该再额外的按照社会救济的标准给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在考虑其社会保障问题时,既需要体现对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够享受利益。建立计划生育保险法规,这样不仅被保险人对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从保险机构得到清楚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缴费的标准都可以明确。

2.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五种保险的管理模式,计划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也应该采取国家出一部分、单位出一部分、个人缴纳少部分,这样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资金中的大部分进行社会统筹,小部分进入个人累积账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我国的五大险种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和管理,有相关经验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专门建立的保险制度。适用人群主要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农村的双女户家庭,另外还应该将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筹集保障资金。

关于保障资金的筹集,依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如果由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自己负担全部的保险费用不现实,也不合理。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筹集,三方出资筹建。从国家层面来说,要有财政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投入是整个保险资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占到大多数。我们目前对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夫妻双方都有50元的独生子女费,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到计划生育保险资金中,存入独生子女夫妇的个人账户中。从单位层面来说,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具有强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要给予重罚。从个人层面说,每个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要自觉缴费。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建立的资金要分成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个部分,国家和单位缴纳的费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会统筹资金,少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可以作为今后个人购买养老和医疗服务的个人账户。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三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四

社会尽管是有生物性个人组成的,但成为整体以后就会有超越于个人的需要,以至于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个人成为这个实体的载体——当我们履行社会分工合作的义务时,我们就是这个实体的载体。但是,人却不仅仅是社会的载体,他还是他自身,他有主观能动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个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在最后的一篇文章中,费老提到一个案例,梅岳教授在芝加哥的一个工厂里研究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起初他改变了一些工作条件,发现工作效率提升了,然后他又一一恢复原来的工作条件,发现工作效率依然上升。他通过研究发现,“不是客观条件的改变促使工作效率的提升,而是他的实验本身起了作用。因为工人参与了这个实验,自己觉得在进行一项有意义的科学工作,从而发现了自己不仅是一个普通拿工资干活的机器,而是一个能创造科学价值的实验者。这个转变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在社会身份的背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开始发挥作用。

在这里,我又想到荣格的《心理类型》,尽管这种划分并不能完全涵盖社会上所有的人格类型,但是这个理论对于个人来说仍然提供了一个参考。虽然大家都要求好的生活,但由于每个人的人格不同,因此个人对于好的生活的定义以及如何获得好的生活的手段都各有不同。

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的多寡。通过这种最初的人格的倾向来更好的认识自己——即认识那个作为个人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自己,而不是作为社会的载体的自己。当然,很多时候社会与个人的各种关系相互交织,并不能清晰地划分这两者。就如费老后面提到“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我们大多数人仍然要生活在普通社会中,不会像《月亮和六便士》的主人公斯特里克兰那样弃绝通俗社会中的一切来寻求作为实体的自我的实现。大多数时候,我们在的理想与我们的现实之间寻求和解的道路,而这要求我们了解我们的社会,同时又了解自己,尽可能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过上符合自己个性的生活。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五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人口问题,许多国家实施了生育制度。作为一个出生于八十年代的中国人,我亲身经历了中国独特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制度有了深切的感受和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生育制度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生育制度让我认识到了人口控制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的人口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是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当我了解到这一点时,我开始意识到个人的独立权益也需要为社会整体的利益做出一些牺牲。每个人都应当为了国家和全人类的未来考虑,并且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生育制度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家庭规划的重要性。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家庭合理安排生育,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能力合理决策生育计划。这就需要家庭对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做出适当的选择。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家庭规划不仅仅是生育问题,更是关于财务管理、教育和家庭责任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通过深入思考,我们能够更好地做出决策,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第三,生育制度让我明白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在过去,中国社会往往对女性的生育能力有过分强调,给女性带来了不少不公平的待遇。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改变了这种状况,鼓励女性追求教育和事业发展。对我来说,这不仅是对女性平等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女性和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的投资。女性的自主决策权不仅让她们更有主动权,也能够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

第四,生育制度促使我思考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生育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许多国家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年轻人的数量逐渐减少,负担年长人口的比例逐渐增加,这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意识到,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和培养,鼓励他们承担起家庭责任,并向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社会支持,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晚年生活。

最后,生育制度让我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人口问题,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推动和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个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倡导正确的文化和道德观念。通过生育制度的宣传和实施,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行为和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明白了个人应当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而言,生育制度给我带来了对人口问题和家庭规划的新认知,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女性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生育制度也让我认识到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并启迪了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这些体会不仅仅影响了我的个人生活,更让我更加关注社会问题,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六

这段时间一直在看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虽然它写于解放前,时代不同了,但与当下经验和对生育制度等一系列观点对照着看,还是挺有意思的。这本书是费孝通在西南联大与云南大学开课时期以讲稿形式组合并整理完成的。它给我的总体感觉是通俗易懂,这充分体现出费老的学术包袱和思维倾向,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他的著述理念,即“尽可能的用通俗而不是艰涩的语言讲道理说明白”这部书的另一大亮点是潘光旦先生写的序言,洋洋洒洒的序言不仅体现了潘先生作为中国人类学界的巨擘独特的视角、伸缩自如极富弹性的语言风格,更重要的是对学习社会学人类学理论作品的人们,潘先生提出了很多值得大家注意的问题诸如派与汇,社会思想分类等等。

大致读完这一本《生育制度》,感觉费老先生完全把生育当作一个纯粹的社会问题在研究,“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领大”,生育制度包括生物性的“生殖”和文化性、社会性的“抚育”。这当中并没有强调我们想象的两情相悦、心甘情愿等情感类的东西。也即是说,费先生的的论述,几乎都是从社会层面去分析,它纯粹是为社会活动体系的需要而诞生。

人类所以逐渐形成生育制度,是基于人能够生存下去的特殊性。人类不像生物界中的其它大多数种类,子体一旦得到生命就能独立生长,或者在离开母体后再依赖一段时间母体的荫庇就可以独立。人类的婴儿期所需要的哺乳期特别长,断乳后,生理上虽则可以长成独立的个体,但是还须要一个更长的时期去学习社会生活中所需的一套行为方式。由于人类不满足于低级动物式的生存,人类需要组成社会,这个社会利用了分工合作的经济社会原则,逐渐提升人类的生活程度和生存强度。社会分工结构靠着人发生作用,可人是不能永远生存的。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完整性,这时发生了生育制度,供给新社会分子是生育制度的任务之一,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团体的家庭的便应运而生。

“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而这种抚育工作的进行与抚育行为的社会化必须经由婚姻来完成。婚姻不是性的原因或结果,而是为了完成种族绵延这一社会任务。因此,可以说由婚姻而成的家庭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组建的产物。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种族的绵续。“结婚不是件私事”是由于“抚育既需双系,而双系抚育却并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法”。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也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重要性在于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间的感情的爱好者扩大出口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其用意无非是在维持结婚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在费孝通看来,“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即为社会学概念的家庭,与我们生活中普遍所称的家庭不同。它是生活中家庭的基本核心。按照他的观点,没有孩子的夫妇不能构成家庭,“夫妇只是三角形的一边”“孩子的出世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费孝通所关注的不是家庭是什么样子,而是他们是不是具有完整的抚育出一个孩子的能力,能否有用于种族的绵续。所以以基本三角为家庭的工具运用,对他研究社会婚姻家庭和生育就已经足够了。

然而,生育本就包括“生殖”和“养育”。在没有避孕或是其他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具备生育机能的男女性的结合,生殖出孩子,这时就需要母体的一定阶段的养育,以使孩子能适应社会,加强自我生存能力,以绵续种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人类逐渐确立了双系抚养的制度。传统的看法把社会上重要的抚育作用以爱屋及乌的眷恋来维持,这似乎高看了儿女私情。离婚法稍稍宽松后,夫妇间感情联系的本相,表露得就不太好看。还是因为男女分工的不同,可以给孩子一个全面学习的环境。两性分工是形成双系抚育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条件若发生变化,双系抚育的结构也随着发生变化。还有一种趋势在使抚育推动其双系性,那就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日渐复杂,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孩子的抚育已经不能单靠父母来担负、单在家庭里完成了。

丁克家庭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生育和性的内在格局。丁克一词的英文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丁克家庭指的是单身贵族或两人世界的生活,拒绝生育儿女的生活方式。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群体的特殊性。首先这个群体通常由高级知识分子,白领阶层的年轻人组成,通常是生活在较为发达的城市中。其次,这些人已经通过正式的婚姻方式在一起了,却并不选择生育,也就是说似乎他们并没有履行“生育”这一任务,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说他们的婚姻是可有可无的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男女结合在一起至少有一些目的没有改变,如爱情价值观念,体验婚姻性生活等,更何况他们完全有能力生育,不过时间早晚,而另一方面,我不得不对费孝通“基本三角”的家庭概念表示怀疑,一对夫妻名正言顺生活在一起,并通过了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怎么还不能算着社会学上的家庭呢?所谓的孩子,较只于婚姻和性来说,他完全属于一种“附属品”,也就是说,一个婚姻家庭,孩子可有可无。[英]伯特兰・罗索曾经正确指出:“从个人道德的观点出发,科学的和不迷信的性道德应当首先注重优生学。”他在那本著名的《婚姻与道德》中设专章分析说:无论对于性-交的现有限制能够开放到何种程度,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或女人如果没有极为认真地考虑过他们怀孕的可能价值,是不应当进入生育阶段的。避孕法已使生育成为一件自愿的事,而不再是性-交的结果了。社会的进步,开放了人们的思想,部分家庭追求时尚,懂得享受生活不生育孩子也很正常,在现代社会,人们组建家庭,目的又不仅仅“绵续”种族这一个,更何况,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殖技术的繁荣、婚外生育的出现,已使得绵续种族没有了后顾之忧。

在现代社会,丁克家庭可以不需要生育,但却不能没有性。费孝通在《生育制度》开篇就谈到:生育制度(包括求偶,结婚,抚育)和性的关系可以有两种说法:一是说生育制度是用来满足人类性的需要,一是说人类性的需要是在生育制度中得到满足的。性自然是人类的第一个基本的生物需要。人也是动物,更准确的说,人也是物性的动物。性冲动性行为不可避免,并在人类生活中占有重要一席。然同性恋群体的出现,的确让社会学家们大跌眼镜,这类为数不多的群体,他们依然存在着性生活,或是同性玩抚,或是寻找异性得到满足。(这类话题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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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七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生育政策也备受关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生育制度不仅关系到家庭幸福和个人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通过了解和实践,我对于生育制度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一项政策,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家庭的幸福不仅仅取决于生活质量和物质享受,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个方面,生育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人,我深感自己肩负着传承和发展民族的责任和使命。因此,在生育制度面前,我愿意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生育制度的实施对于个人家庭来说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障。在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越来越大的今天,生育的决策往往需要考虑到许多实际问题。因此,生育制度的出台和实行能够为家庭提供明确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使得家庭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有依据和把握。同时,生育制度的实施也可以防止一些不理性的决策和后悔。尤其是对于一些边际群体来说,生育制度不仅能够在经济层面提供一些优惠和补贴,更重要的是能够减轻外界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得生育决策更加客观和理性。

再次,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的单方面决策,更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在制定和实施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社会各方面的声音。毕竟,生育决策的影响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育制度的发展也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规律。因此,政府在制定生育制度时,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生育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是对于每一个个人家庭来说,要从自身出发,增强生育观念的重要性和自觉性。在这个方面,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只有通过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增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幸福感。同时,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建设,也能够提高民众的生育积极性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生育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总之,生育制度是一个兼具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一个新时代的青年人,我们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在制定和实施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广泛听取和尊重社会各方面的声音。最后,生育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通过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手段提高人民的生育积极性和满意度。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育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八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

第二十二条 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

第二十三条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组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50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20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6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推荐,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发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生育制度读后感篇二十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版权所有、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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