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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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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优秀10篇)
2023-11-18 10:51:06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潜在能力和机会。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加入一些具体的案例或事例,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接下来是几篇精选总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一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会同县在工商部门办证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企业(个体)共79户(其中乡镇38户),报废汽车回收站1户,分布在县城和各个乡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乡镇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靠租赁门店回收废品维持生计,收购品种主要有废钢铁、废铝、废塑、废纸等国家允许的废旧收购。

从收购的种类情况来看,年收购收购量为1330吨,其中废钢铁800吨、废铝120吨、废塑110吨、废纸300吨。

拆解报废汽车12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经营。

12月,怀化市召开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议后,会同县按照会议精神,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1、成立了以副县长兰利华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黄丽辉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工商局等13个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和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

2、制定了会同县20xx—20xx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区9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规划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或企业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回收率达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备适用、功能齐全的既完整又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会同县再生资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无害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这一商品化目标进军。

在筑构健全街道回收网点和乡镇回收站的基础上,会同县规划设置11个再生资源分炼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镇5个,广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团河各设置1个,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

4、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者加强走访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在火灾隐患、环保、盗窃物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资源的违章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1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经营回收管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公司、回收站(点)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2

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营。全县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品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

(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八)三分之一的职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各乡镇及社区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设一处回收点。站(点)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三)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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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浏政函[**]31号)和**市安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月行动的通知》(浏安办发[]22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镇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提高重视,加强领导。为做好此次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我镇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项治理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镇长鲁常战为组长,人大主席罗武为副组长,相关站办所主要负责人及燃气专干为成员的**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制定下发了《**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突出重点,专项治理。在此次的专项治理中,重点查处取缔存在严重燃气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经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办理有关证照,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小餐饮。此次检查共检查餐饮场所及单位41家,其中28家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瓶,6家单位使用了液化气瓶,7家单位未使用燃气。气瓶主要是早餐店和农家乐使用。工作人员从气瓶登记情况和检验周期、气瓶的.外观标记、气瓶产权归属和气瓶充装来源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还是符合要求,但是也有少部分餐饮场所在购气后都未留购气凭证的现象。检查液化石油气站8家,发现所有燃气站的气瓶均在检验周期内,外观标记清晰,用于置换的气瓶均已登记和检验,未发现安全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镇的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此次的专项整治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1、餐饮场所绝大多数业主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小店员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2、部分餐饮场所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厨房防火、防爆、泄漏报警及强制排风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气瓶间与操作间通连、设置不合要求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通过网络、微信等公众平台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性,印发安全用气宣传资料,普及燃气防爆安全意识,组织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安全使用燃气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全镇的餐饮行业中形成人人了解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人人都能按规操作,主动搞好安全使用燃气的良好氛围。

2.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问题解决。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我镇相关部门将不定期通过抽查、互查等形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有效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的力度和成效。认真梳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各项资料,分门别类加以归档,完善对查出的隐患问题的建档管理。对开展好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彰,对开展不力的要给予点名批评,责成其做好落实工作。

3.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研究规范和加强燃气市场管理的意见措施,建立打击非法销售、使用、运输、配送燃气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燃气供应网点,强化燃气市场秩序整治,加快推行液化气瓶数字化管理,解决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市场混乱、黑气猖獗等突出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形成经验材料,用于指导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管理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拓展燃气使用安全治理的范围,向学校、企业及建筑工地等其他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使用拓展,确保整个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四

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6700多家,已登记注册回收网点23万个,未登记注册或临时的回收网点有近60万个,回收加工处理厂5300多家,从业人员190万人。

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整合有限的资源构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产业化格局。近几年,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总量为4亿多吨,年平均回收利用量在800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0%。回收利用再生资源1.82亿吨,其中废钢铁8392万吨,废有色金属999.65万吨,废纸6021万吨,废塑料1488万吨,其他如废橡胶、废棉、废麻、废化纤、碎玻璃等1300万吨。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才开始起步,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属于朝阳产业,虽然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我国再生资源产生量和需求量相比,与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的利用情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再生资源发展还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的一则消息称20第三季度以来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制造业的萎缩导致对原材料需求下降国内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加工企业以及造纸、塑料等企业停产、减产部分企业损失惨重出现破产倒闭现象原材料价格一直呈下跌趋势。受其影响国内再生资源市场疲软价格暴跌达50%以上80%的回收网点歇业关门再生资源回收量下降70%以上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再生资源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同期国务院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票据,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在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可以说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将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五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环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生产性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

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处置企业或者接受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时,应当持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委托处置合同,并注明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进行查验时,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材质及时分拣、整理、打包、运输、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依托现有收购网点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登记。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社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站(亭)。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建立收购台帐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登记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三)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物品的;。

(二)处置企业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未持有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后,未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1日兰政发〔1993〕7号《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六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城管、规划、服务业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应当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做好企业的考核、年检、治安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保障及时清运的设备设施;。

(三)消防、卫生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外墙围挡;。

(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三)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毒;。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噪音设施齐全;。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五)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七)淫秽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前款规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对收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新旧程度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的处理、收集、储存、运输等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从事回收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专用车辆,应当核定运输路线和行驶时间,方便其运输再生资源。运输再生资源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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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八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回收资源、改善民生,而且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造福社会,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市“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发展战略。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短,废旧商品数量不断增长加快,由于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生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据此状况,会同县商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家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将一年来再生资源回收建设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会同县在工商部门办证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企业(个体)共79户(其中乡镇38户),报废汽车回收站1户,分布在县城和各个乡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乡镇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靠租赁门店回收废品维持生计,收购品种主要有废钢铁、废铝、废塑、废纸等国家允许的废旧收购。

从收购的种类情况来看,年收购收购量为1330吨,其中废钢铁800吨、废铝120吨、废塑110吨、废纸300吨。

拆解报废汽车12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经营。

20xx年12月,怀化市召开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议后,会同县按照会议精神,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1、成立了以副县长兰利华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黄丽辉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工商局等13个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和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

2、制定了会同县20xx—20xx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区9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规划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或企业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回收率达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备适用、功能齐全的既完整又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会同县再生资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无害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这一商品化目标进军。

在筑构健全街道回收网点和乡镇回收站的基础上,会同县规划设置11个再生资源分炼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镇5个,广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团河各设置1个,占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

4、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者加强走访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在火灾隐患、环保、盗窃物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资源的违章回收。

三、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精神;

二是强化已建成的便民回收点的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三是积极参与配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四是继续做好基层收购人员的从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一、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基本状况

20xx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受国内外市场环境影响,主要品种再生资源价格持续下跌,再加上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较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济效益低迷,行业发展环境日益严峻。

二、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特点

1.创新型回收模式不断涌现

近年来,随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着力创新回收模式,提高回收水平。

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三级回收网络回收废玻璃模式;

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将物联网技术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相结合,通过自主研发的饮料瓶智能回收机,开创了中国首例将物联网技术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结合的先例。

2.“互联网”思维日益渗透

近期,“互联网”思维成为公众讨论热点。

传统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通过嫁接互联网进行升级改造,不仅可有效减少行业中间环节,使信息更加透明化,还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随着再生资源产业的不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在各种回收和交易模式的演变过程中,涌现了一批并走在时代前端的互联网企业。

如深圳淘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互联网思维融入传统回收行业,构建了专注于再生资源行业(废旧手机)的回收服务第一平台,集线上回收交易平台、二手商城平台、拆解物交易平台、积分系统为一体的三大平台一个系统。

3.兼并重组加剧,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再生资源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并购重组相继发生,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购并增资湖北天银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组秦岭水泥也已获得证监会核准通过,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电子废弃物处置优质企业湖南省同力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70%股权,电子废弃物处置行业龙头企业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本力量整合,目前共形成了6家与电子废弃物处置行业相关的上市企业。

目前,在上海、深圳和香港上市的再生资源企业主要包含格林美、桑德环境、东江环保、华宏科技、山鹰纸业等15家企业。

随着兼并重组加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推动行业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

4.再生资源价格普遍下跌,企业利润呈下降趋势

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持续低迷的影响,20xx年主要品种再生资源价格一直呈下行走势。

以重型废钢铁平均采购价为例,一季度平均价格为2470元/吨,二季度平均价格2360元/吨,环比下降110元/吨,降幅4.5%;三季度平均价格2260元/吨,环比下降100元/吨,降幅4.2%;四季度平均价格2050元/吨,环比下降210元/吨,降幅9.3%。

20xx年全年平均价格2290元/吨,比2013年下降350元/吨,降幅13.3%。

此外,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生产企业减少再生资源消耗,造成前期投资几千万或几个亿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经营规模缩减,产能无法全部释放,经济效益下滑,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量减少。

大批中小型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一些大型企业的开工率也不足60%。

据调查20xx年京津冀17家大型废钢铁加工企业回收加工量大幅减少,其中四家企业全年停止废钢铁经营业务。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盈利情况不断恶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艰难的环境中运行。

5.从业人员结构发生变化,拾荒流动人员增多

20xx年,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人本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产业发展的劳动成本和环境保护成本提升,导致人工成本的大幅上涨,正规回收业经营困难,部分回收企业投资引进机械化回收分拣线替代工人的手工劳动,造成部分分拣线上的工人分流。

此外,还有部分回收企业转投其他行业,也造成一部分从业人员分流。

而随着废弃物产生量的持续增加,大批非正规再生资源回收者(拾荒者)活跃于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据不完全统计,从业人员数量从去年的约1800万人减少到约1500万人,而城镇拾荒人员新增200多万人。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九

根据区长批示,区商务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北京市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按照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指示精神,对×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我区目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有50多家。其中:较大型的企业有6家:元盛天鸿公司、星宇公司、安之洁、广学金、西部强龙、海泰京安。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5个街道(社区)的辖区范围内。×区再生资源主体回收企业和较大型的回收企业的回收量大约占全区回收总量的40%,其余都被各类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占有,零散个体回收占有较大比例。

(二)社区回收站点情况。

×区共有141个居民社区。20xx年至20xx年,再生资源主体企业完成了100个社区回收站点的规范建设,主要分布在等街道的部分社区。

近几年,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被拆除或停业。目前,海泰京安科技发展有限承担着×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北京海泰京安科技发展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3月与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15年和8年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原首钢料场共同开发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50亩,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占有土地110亩,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土地140亩。该地块位于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规划的第7#用地,用地性质为f类多功能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按照首钢的总体规划,该地块最早也要在20xx年或以后才能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图及协议书附后)。

该企业总体项目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已投资20xx多万元完成了2万平米再生资源规范市场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期项目预计投资2500万元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将于20xx年11月建设完成。

确保落实。根据市商务委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坚持因势利导,在提高既有回收企业资源回收和分拣加工能力的同时,促进其规范发展,理顺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升级。并按照“一刻钟社区服务圈”的社区规范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回收网络。

建设“以社区回收点为基础、以分拣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期间,建设1个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培育1家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使我区回收人员规范化管理率、社区规范回收点设置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连锁化率均达到90%。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要求,成立由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商务委、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市政市容委、集体经济办、卫生局、安监局、环保局、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1、规范站点建设。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区再。

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制定《×区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时序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确保年内完成32个社区回收站点。

2、培育主体企业。海泰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区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该企业用地为首钢规划建设用地,5年内不会启动开发建设。该企业分拣中心将会有效承担近几年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区商务委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重点培育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规范化建设。

3、强化行业监管。区商务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备案管理,提高回收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治安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资源制假造假、无照经营、非法回收加工等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回收站点、加工店和集散市场。目前,我区50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0%都是租用农工商公司的集体土地,且环境脏乱、安全隐患多。针对这一现状,结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整合零散经营方式,逐步清理非法回收经营企业,力争到期末,实现工作目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秩序,服务于城市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4、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培育专业化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企业,理顺物资回收流通通路,支持专业化再生资源运输绿色车队建设;二是鼓励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提高组织化程度,整合回收资源,完善回收网络,扩大经营规模;三是加强回收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再生资源回收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其纳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管理体系;四是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再利用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产业链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五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网上预约交售废品功能平台,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与规划等职能部门沟通,共同遴选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布局,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2、区域合作,形成联动。依托周边区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争取市级或其它区县分拣中心的支持,加强区域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同时,结合实际,重点做好我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中转站点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市商务委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关系城市运行管理和居民生活服务、具有一定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系统工程。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范文简短篇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区供销社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保、市容、财政、房产、国土、税务、经贸、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七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八条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的设置。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市容等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其选址、场所和场地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规范提出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体系以及重要的废旧物资集散市场、再生资源加工中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取谈判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第十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

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的电子数据平台,实现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

(三)不得占道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规范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规范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管理单位需要处理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或者特殊行业单位需要处理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出售给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及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中公开招标选定。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生产企业需要以再生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经营者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培训工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实施。

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供销合作社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及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固定场所的经营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流动经营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于两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或者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办法所称“特殊行业专用器材”,是指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等行业的专用器材。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换发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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