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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票据管理制度(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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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票据管理制度(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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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一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单位在向财政局购买票据时,凭《上海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申请购买《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购买《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采用验旧购新办法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2、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3、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使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重号、漏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该本票据缴购买部门更换或注销。票据使用时每联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签章或发票专用章。

4、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5、会计应根据收据的记账联对应收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收据销号单对应所销收据的号码、记账凭证的编号及收款金额,销号人在票据销号单上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三联),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账联,附在记账凭证后。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登记造册,报上级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污、合伙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三

1、为了加强票据(含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往来结算收据、门面租赁发票等)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2、对票据的使用,设立票证兼管员,由单位会计担任,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3、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xx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4、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时,票据员在稽核每本票据收费金额、确认款项已解缴及按规定使用票据后给予缴销,在缴销票据时发现问题,票据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费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票据已填写撕出需作废的,收费两人必须同时签名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作废。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人填写,收款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解缴,若出现票据金额与缴款书不符的,同样追究复核人责任。

6、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7、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一条 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 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条 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 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 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 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 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财产保管员应建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领用票据时,必须做好票据购买、领用登记记录。

第九条 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也不得自行改变票据的用途或不同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条 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根据开出使用的票据,与相关的收入账户及时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及票据领用登记簿,按会计年度将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五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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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六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1.目的。

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的所有票据业务办理。

3、术语定义。

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承兑汇票等。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职责。

财务部负责保管票据。

6、管理内容和规定6.1票据的保管与使用6.1.1出纳保管公司票据。

6.1.2收到票据时,出纳应当按往来单位,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日期及票据号码逐一编制成册,将票据复印件交由会计做账。

6.1.3票据使用按照各业务部门付款要求结合公司资金状况,会计制作记账凭证后,由出纳依照记账凭证的金额办理,并在票据登记簿中逐一记录。

6.1.4出纳签发票据后,由领用人在票据复印件或票根上签字,并将票据复印件或票根黏贴在付款凭证上。

6.1.5出纳签发票据时,必须按照票据登记簿中所记录编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

6.1.6即将到期的票据,应及时填写托收申请,委托银行办理,到账后及时办理收款手续,并将附件交由会计做账。

6.1.7票据填错需重开时,应将错误票据连同票根一起加盖作废章后由出纳保管。

6.1.9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6.1.10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5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6.2票据的遗失处理。

6.2.1票据保管人、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6.2.2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6.2.2.1持票人持有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6.2.2.1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并同时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6.2.2.2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若遗失,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并同步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6.2.3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6.2.4票据核销时由财务部经理、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6.2.5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保存期之内禁止销毁。

6.2.6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10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6.3.1出纳收到票据时,应当严格审核票据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6.3.1.1票据的印鉴是否加盖清晰。6.3.1.2票据的金额应与业务部门核实。

6.3.1.3票据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应填写规范,字迹清晰无涂改。

6.3.1.5票据的有效期是否在规定时效内。6.3.2票据的背书。

6.3.2.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6.3.2.2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银行预留印签。

6.3.4财务部出纳收到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要及时到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当日不能办理,需请示上级主管后妥善保管,于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6.4.1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所有印鉴。6.4.2各种票据的付款期限:

6.4.2.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

6.4.2.2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6.4.2.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6.4.2.4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6.4.3出纳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7附则。

7.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7.2本办法由财务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交款人、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等内容。

第十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联次用途按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代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非税收入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非税收入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印制合同终止后,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及时交还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得越级、越权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第二十三条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当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并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购领证》,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购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时,实行无偿供应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票据工本费所需资金;收取工本费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加价发放。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应专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仓储、运输、保管、培训和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非税收入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开。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执收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收缴财政库存和执收单位上缴的空白废止票据,按规定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xx〕28号)同时废止。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八

一、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学校教育收费有序地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理,并纳入财政收支二条线管理。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巳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三、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由总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并按票据购买证号码分类、登记,指明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四、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五、出纳或领用人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六、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七、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八、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核备。

九、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进行销毁,不可私自处理。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九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

1.收费票据由财务科专职票据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或核销。

2.医疗收费票据仅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或出售。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月编报《票据库存分类总表》和《票据购领明细表》,《票据库存分类总表》按规定存档。

4.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票据保管员报告,由票据保管员负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印刷厂反映,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1、收费票据的购置。

(1)往来款收款收据、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其他如住院预交款收据、救护车收据、病历卡等由医院通过招标,由总务科统一办理印刷。

(3)购入收费票据后,须由财务科票据保管员验收入库,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并注明购入和印刷渠道。

2、收费票据的领用。

(1)出纳、门诊、住院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领用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在收费系统输入票据起讫号码之后方可使用。票据保管员按领用人设明细帐、按票据种类分别登记《票据库存分类总帐》和《票据购领明细帐》。

(2)门诊收费员凭病历收费领用单直接到票据保管员处领取等额病历卡。

(3)其他人员需领用病历,必须经财务科长审批。

(4)病历卡的作废报损由票据保管员验证把关。

3、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1)退费、作废票据,要求同时收回一式二联(收据联、核算联),并经医生和药房确认。

(2)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然后补开实收收据。

(3)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要求就诊联、报销联齐全。

(4)一月终了,所有的退费、作废票据分别按收费人员统计,上缴财务科,由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手续是否规范,并与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退费、作废记录核对,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费票据的核销。

(1)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启用必须输入号码,用完后自动销号,主要靠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来加以监督。

(2)往来款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逐张核对、销号。

(3)凡领用收费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领用人必须按收据顺序号启用收费票据,若发现有跳号使用的现象,票据保管员要查明原因。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研项目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领、用、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照章纳税额计入科研成本。

第三条学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非税管理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学院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省物价局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大学英语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作为办理缴款结算的的'凭证。

(三)上述两种票据均有电子版和手工版,须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会务费、水电费、捐赠费等。

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一)票据的购领。

1、学院在向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局购买新的非税票据时,应凭省财政厅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新票据按照“交旧领新”方式,应提交上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

2、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务负责人批准,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号码等。

(二)票据的使用。

1、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票据填写错误或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未按时缴款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2、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4、票据领用部门必须及时与财务处结算票据款项,所收款项由财务处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票款结算后,财务处对部门所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销。

5、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院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的核销。

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

票据使用完后,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财务的领导,理顺公司本部与工程项目部的财务关系,明确其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根据公司建立“大财务”的基本思路,特制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财务机构设置:

(一)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全公司财务工作管控;

(二)各工程项目部设相应财务机构,负责所在项目财务工作;

(三)各工程项目部财务机构人员由公司统一委派,并接受所在项目部行政领导和公司财务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公司财务控制体系;

(二)负责公司本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三)负责公司资金调度和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部资金进行调度;

(四)负责拟定、审核项目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司金融风险,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六)负责拟定公司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并参与实施,审核项目部资产处置方案;

(七)负责公司税收筹划和处理工作,协助项目部处理相关税务事宜;

(八)负责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

(九)负责外派项目会计的管理,指导下属项目部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工程项目部财务机构管理职责:

(一)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本项目部的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配合审计单位做好每个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各种数据及资料;

(六)进行财产物资管理,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七)负责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八)及时处理财务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资金主要来源:

(一)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备料款及工程进度预付款;

(二)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结算款;

(三)应付未付款项;

(四)公司本部拨付及内部单位的往来资金;

(五)其它来源。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下列款项:

(一)工程用物资、设备的采购;

(二)职工工资及福利;

(三)工程人工费;

(四)缴纳税费;

(五)规定的各种应上交款项;

(六)支付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第八条工程项目部如需开设银行帐户,必须报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和总经理批准,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同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建立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和保密制度。否则不得擅自开设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的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其调配权属公司,工程项目部实现的合同收入结算后统一汇入公司指定帐户。资金运用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不设立现金库,其现金支出在出纳临时结算卡(个人账户)中开支。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支出,按实际报销金额划入出纳临时结算账户,该临时结算账户不留余额。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要定期编制财务资金计划,实行资金按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支出,未经本部批准不得列支。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划清成本开支界限,间接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费用开支办法,并如实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物资的管理制度,做好工地余料盘点工作。采用移动平均法,购入后被领用的工具、器具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必须履行物资保管责任转移的相关手续,领用后转入工程成本,并做好物资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设置存货实物账,建立存货计量、验收、入库、出库、盘点、对账制度,账、卡、物必须相符,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处理。项目会计在月末审核库管员编制的材料购销存明细表后,再编报材料购销存汇总表送交公司财务部。存货计入成本要以出库单(领料单)和存货成本分配表为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配备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及台帐,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所配备的机械设备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调入的机械设备,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部对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只有使用、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用于抵押和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项目一次性使用,完工后拆除的临时设施,应由项目部自行建造,其费用由项目成本负担。对于周转性费用的临时设施(如活动房屋等),其摊销费用由项目成本负担。工程完工后能及时回收保管的,按公司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七条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由项目部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计缴。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完工解散之前,应对各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清算完毕。对竣工时仍清算不完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转公司继续清理。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解散时剩余财产物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三)剩余材料及其他物资按质论价处理,发生的损益由工程部负担;

(四)项目部对准备处理的剩余财产物资必须经过材质、技术鉴定,确定处理价格,填制鉴定清册交工程部门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协助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对该项目的财务状况、工作质量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对确实在短期内无法处理的遗留问题,工程部应向公司专题处理报告,经公司决定同意后转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工程项目部解散时,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主动接受公司财务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部主办会计应于每月21日结账,并于每月26日前回公司对账,将当月核算原始资料移交本部主管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部应于每月26日前按统一格式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工程成本明细表”、“材料收、发、存明细表”、“现金收支月报表”、“债权、债务月报表”等,并于每周末报送现金收支周报表。财务报表一经确定,不能随意修改。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部应于每季尾月末、每年12月末和工程决算后向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报表的种类与每月报送的报表种类相同)并附相应的财务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成本状况,财产物资变动,工程结算以及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工程项目部每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草拟,行政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合同成本部共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各类票据,如销售发票、发货明细表、收款收据、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由公司财务统一领购,分户建帐,视同现金,专人管理。

二、各类票据的使用实行领发制,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公用票,由单位记帐员到公司办理领票手续,用完后及时上缴。

三、各单位记帐员对领入的各类票据的填制及所用范围要监督把关,出现问题一律由记帐员全权负责。

四、公司及单位票据经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类发票,绝对禁止将本单位发票借给他人使用或代人开票,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五、发票的填写要符合“发票填开要求”,大小写相符,金额不得有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私章。

六、发票专管人员要定期对发票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稽核,出纳员根据稽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专案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稽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如何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三、从上到下执行制度,需要相关的领导起带头作用,对制度本身要关注并执行;

四、制度执行后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制度执行的效果,便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让制度实施的更好。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为规范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发票、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一)发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发票、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定发票、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由专案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收据,填写发票、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专案负责人,由专案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登出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发票、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储存。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

(三)使用发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发票。

(六)发票、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储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收据;不得使用拆本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记忆体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以及收据使用状况,并通知财务部查收。

(一)对使用完的发票,财务部应仔细检查整本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

(二)发现丢失发票、收据的发票管理人,必须在当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丢失发票的,还应在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所有发票、收据使用人都应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收据,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如能弥补,应尽力弥补,不能弥补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的情况,一经查处,将如数上交押金,并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二)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

第一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

第三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财产保管员应建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领用票据时,必须做好票据购买、领用登记记录。

第九条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也不得自行改变票据的用途或不同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条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根据开出使用的票据,与相关的收入账户及时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各类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及票据领用登记簿,按会计年度将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资料归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单位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六

由于我公司急需资金使用,现将张总金额为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质押借款,为此我们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背景、来源等),票面整洁、字迹清晰、填写或打印规范、印章齐全并清晰无误。

2、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瑕疵,没有挂失止付,无任何法律纠纷。

如出现以上问题而使此次所用于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我方愿在银行确认的两日内按票面金额还借入资金,并收回原有银行承兑汇票,否则,每延付一日,我公司愿意按日5‰支付违约金,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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