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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论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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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论文(四篇)
2022-12-27 09:34:37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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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一

乙方:_______

乙方在充分理解、认可《一期地下室车位租赁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并对一期地下车位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一期地下车位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一期地下室_______号车位,租赁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车位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押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押金和首月的车位租金、管理费次月起的服务费应在当月5号前缴清,逾期交费乙方有权按日加收所欠租金、车位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____日仍不缴清车位租金、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另行出租出让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三、该车位由___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本车场限高2.2米。在车位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车主合法拥有该车位平时之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小型车辆的停放用途。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五、停车场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用于车位日常保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电器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墙地面涂料、维护人员费用等。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本小区业主业户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

六、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承租该车位,则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续订合同,否则,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租出让他人。

七、如因物价变动的因素影响,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将本租赁车位的使用权出让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乙方对本租赁车位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内与甲方另行签订受让车位使用权的相关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让他人。

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车辆车型: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幢房: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嘉和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车位【项目名称:, 房屋代码: ,所在层:-1层到-1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车位 ,属框架剪力墙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该商品房属现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车位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合同约定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核定的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按个(不按面积)为单位进行销售,本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四至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条款确定的房价总金额计价,不进行调整;对于面积差异部分,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2)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3)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其他方式:(详见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的。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1)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2)非出卖人原因,遇到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东盟博览会),或社会异常事件的(如暴动骚乱等);

(3)非出卖人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超过四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4)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进出商品房施工场地而影响工期的;

(5)在施工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或决定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

(6)因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因上述(1)—(6)项原因造成推迟交付的,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5日(以出卖人寄出时间为准)将调整后的交付日期及合理推迟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30%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如出现以下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总价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延期交房的;

(3)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维修基金等)。

2、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费用,并由其自行承担延期收房的全部责任。

(1)因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照入伙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在房屋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的;

(4)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相关费用等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情况;

(5)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情况;

(6)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出现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接,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按实际装饰、设备价格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同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当进行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得该建筑节能指标达到合同约定。

2、无建筑节能指标。

第十六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年×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年×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年×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年×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年×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年×月;

7、人防设施为×年×月;

8、邮政设施为×年×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年×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对所购房屋的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按照签约时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现状执行,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现售的,双方约定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且交齐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资料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3、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每迟延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车位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建)114050 ,资质等级:一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50元/个/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90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壹份,南宁市不动产产登记局 壹 份,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三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将依法承租的坐落于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转租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如下:

租赁物产权人:

租赁物的具体位置:

厂房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经双方确认,租赁物的具体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以附件一红线划定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等为准。

1.2 甲方同意在将其依法承租的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具备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等亦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二,厂房应当交付消防、电源设施施工图。

1.3 甲方保证有权按照本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乙方,且该转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租赁物无查封、抵押债务及欠缴税费、水电费等情况。如因上述未结事项或其它原因产生任何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方保证房屋及附件二中的全部房屋设施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及环保要求标准,能够满足乙方使用,乙方确认上述设施、设备完好后接受移交。如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当中出现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分配详附件三。

第二条租赁物用途

乙方承租上述租赁物用于造纸厂(是否对请确认)生产经营,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以转租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其他单位使用。甲方允许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租赁物,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4.1 出租租赁物年租金为元,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4.2 租赁物自交付之日起个月免计租金,即年月日开始计租。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第一期的租金从计租日起满半年的下一月15日前支付,之后的每期租金从对应的结算周期起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当期租金。乙方应将租金转账至甲方如下账户中: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4.3 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方负担。

4.4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出租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双方约定由 乙 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双方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在乙方承租期间,产权人出卖租赁物的,甲方应当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产权人对于房屋的处分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养护

6.1 如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出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修理完毕,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如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出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亦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

6.2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未向乙方交付消防、电源施工资料致使乙方不能实施消防、电源维护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7.1为保证乙方承租并实现合同目的,甲方同意以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建议贵司要求甲方提供相应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其他权利,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

7.2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应受本合同约束,直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八条租赁物的装修与处置限制

8.1 乙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改造或增设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自理,增加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8.2 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产权人及甲方不再将租赁物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

8.3 如在乙方承租期间,该租赁物因被依法列入租赁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或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征用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或者征地等相关单位对租赁标的的补偿,乙方有权获得其增建的地上物或者地下物、增设设施、设备折价补偿、装修损失、停业损失、预期利润、设备搬迁补偿、不可拆迁设备的重置折价、周转期费用、人员安置费等相关补偿。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9.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甲方对转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9.2.2出租的房屋因质量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9.2.3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停止生产经营天以上的。

9.2.4其他甲方不履行本合约定义务的情形,经乙方催告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3.1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

9.3.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个月的。

9.3.3 其他乙方不履行本合约定义务的情形,经甲方催告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9.4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9.1、9.2、9.3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5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将租赁物内乙方的物品搬走,不能搬走或搬走价值显著降低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给与乙方一定的补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或甲方与产权人发生纠纷或甲方对房屋转租给乙方存在权利瑕疵,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本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损失、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安置费、重新承租厂房的租金差额及重新装修所需费用等所有损失。

10.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0.2】%的违约金。

10.3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0.4 甲方应当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出现与该房产有关的纠纷事件,如果发生纠纷或有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权利的,甲方除了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付责任以外,还应按照10.1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5由于甲方或者产权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按年租金总额的【0.2】%/日向乙方支付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租金,造成乙方停产的,甲方应当甲方按照10.1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房屋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战争、疫情、政府行为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3.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3.4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但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3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下无正文)

合同附件:

附件一:租赁物的范围

附件二:租赁物交付时的基本情况(楼层、房屋交付时装修、设施、设备情况的照片及文字性资料)

附件三: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分配

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论文通用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在内安装球墨铸铁管约*米,水表*套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

4.工程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乙方包工包料。

5.结算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单价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6.开工:乙方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工。

7.本项目所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其他设备等(以下统称工程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使用,工程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工程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大写):(小写):*元。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承包合同,单价标准见附件工程预算书,前述合同总价为暂定价。

2.工程款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3)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

4)协助有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交叉施工等协调工作。

5)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或图纸,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并在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进场施工。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并需通过验收合格。

3)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及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第四条 工期的约定

1. 工期:自开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在工期未顺延的情况下,乙方应在前述工期内竣工,并在竣工后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天气因素影响等)导致停工的,工期顺延。

第五条 质量、验收及结算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施工依据;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xx)为施工管理及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须在收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开始后五日内完成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若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4.验收完成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须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四十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工程结算款。如果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四十日内未作回复(或未提出意见),视为甲方已经核实并同意确认乙方的结算资料,甲方应按要求剩余部分工程结算款。

第六条 免责条款

施工期间,由于恶劣天气(如:雨季天)等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等,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帐 号: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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