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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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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怎么写(三篇)
2022-12-28 11:53:55    小编:ZTFB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一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二

甲 方(聘用单位):

乙 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蓝精灵 幼儿园

聘用教师(保育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量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第四条 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

四、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资全额发放。寒暑假乙方不享受工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第九条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条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第十一条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拥有续约与否的决定权。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甲方因办学模式、形式、结构、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经考核乙方不适合相应的工作岗位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书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提出。否则扣除其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若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工资作为补偿。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须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双方商议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合同期满时乙方应办妥相关手续并交接好各项工作,乙方方能离校。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4、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5、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6、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与甲方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7、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七、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条 甲方若对乙方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劳动工作期限至少不低于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培训协议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但乙方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培训。若乙方违反本条款,除赔偿甲方培训乙方所有费用外,还要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本校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在聘期被甲方解聘或经甲方允许主动辞职,此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违约。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第三十二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 方(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姓 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办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三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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