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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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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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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一

4月13日,石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18名征收人员分成4个小组对城区各单位、企业、门店、居民等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在入户过程中对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并解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发放征收政策文件。

据了解,为进一步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增强广大市民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理解与支持,石门环卫处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了解生活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流程,明白征收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惠民举措,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全覆盖、努力提高征收率。

通过上门宣传,各行业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均表示理解和支持。下一步,石门环卫处将继续加大征收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各行业和居民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贡献力量。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二

为全力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提高服务水平,打造更好的人居环境和营商环境,连日来,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所有个体、门市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西郊乡城管办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干部加班加点对辖区内商户进行走访、摸底、宣传,详细给商户解释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明细及主要用途。部分商户表示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也是作为市民的本分,同时对环卫作业表示满意,对收费工作给予支持。对不理解,不愿意缴纳的'商户,工作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反复讲解,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

通过不同形式的动员宣传,市民群众对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可度不断提升,收缴垃圾处理费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三

阜南县紧紧围绕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宣传培训、摸底调研、组织保障、拓展渠道等工作举措,积极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一是宣传培训讲政策。组织业务人员深入代征单位,对68名收费员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垃圾处理费交流群,“线上+线下”多方位进行答疑解惑,确保收费员懂政策、会操作。围绕垃圾处理费对经开区辖区185家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宣讲,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会。

二是摸底调研明职责。主动与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接,了解居民户数,宣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政策要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上门辅导代征单位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网上申报缴费,确保代征、申报、缴费全流程高效顺畅。目前,县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代收6.26万户,缴费金额18.79万元。

三是组织保障提效率。联合城管执法局集中骨干力量成立垃圾处理费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共同到代征单位了解代征情况、宣传政策、听取意见建议,指导代征单位按照县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委托代征协议做好征收工作。

四是拓展渠道优服务。主动与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对接、联系,开展“安徽税务”微信小程序线上缴费测试,通过反复实践,商户和居民分别成功缴费,进一步简化了缴费流程,实现通过“安徽税务”微信小程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一次也不用跑”,足不出户扫码就能轻松缴费。截至目前,已微信缴费1788户、人次,缴费金额48.07万元。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四

自20xx年7月1日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来,罗甸县税务局始终坚持坚持惠民、利民、便民的征收服务理念,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与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探索研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范化、标准化新路径,推动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精诚共治破解管理难。一方面,在垃圾处理费划转前与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借鉴先进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在划转后,对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截至目前,已形成政府主导、税务主管、代征单位主收、财政主支的管理格局。

精诚共治破解征收难。为持续优化缴费服务,严格贯彻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为缴费人提供便利、高效、快捷的缴费渠道。针对缴费群体庞大且分散的问题,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城乡居民实行“随水同征”,对除城乡居民以外的群体实行“核定征收”。

精诚共治破解执法难。通过定期比对应缴费和已缴费数据,建立欠缴清册,代征单位依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责限期改正及行政处罚,解决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的执法空缺问题。同时,依托县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名单,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五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每月应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后,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市政管理局审批。经市政管理局审批核发减免凭证后,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八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市政管理局审批,可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凭证收费。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必须在当月28日前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居民住户、暂住居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变动的,由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三条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市财政局审批拨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现有环卫服务收费项目,结合我市垃圾处理收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垃圾营运管理是指城市垃圾的处理(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什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并承担单位、社区、小区、居民住宅及街道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15.00元。

第十一条宾馆餐厅、饭店、火锅店为每桌每月8.00元(使用蜂窝煤作为燃料者每桌每月10.00元)。

第十二条茶馆、理发店、美容店为每座每月3.00元。第十三条宾馆、旅游、招待所为每床每月1.50元。第十四条临时摊点、三轮车、手推车以及提、挑带火炉经营、小吃摊点,甘蔗、水果、水产、蔬菜、腌制品、广告和彩票售卖点等为每摊每日2.50元。

第十五条其他临时摊点、小百货、服装、干制果品、自行车修理、烟摊、电子游戏、饮料、书画照相等为每摊每日1.00元。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固定商店(如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和网吧等)按经营面积0.80元/m/月;建筑(含装饰、装修)拆迁施工工地的建筑渣土(工期按10个月计取)为0.30元/m/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用场地处理费为6.00元/m;场地(指农贸市场、停车场)代扫为0.05元/m/日;各洗车场、站为50.00元/道/月;粪便代抽、运处理不足15公里的按15公里计,超过15公里和5吨以上(车价另计)的为40.00元/m;食堂、锅炉煤渣为10.00元/m;化粪池清掏代运由委托单位提供水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凡不足5m的按5m计,超过10m按实际容积协商收取,5m的为110.00元/座/m,6—10m的为180.00元/m。

第十七条营业性汽车的垃圾代运处理费:出租车、允-3。

征收方式费额。

第五章征收优惠与减免。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营者、工商户等凭再就业优惠证、明白卡享受减半征收。

第二十六条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城市“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享受减半征收。

第二十七条接受民政救济人员按相关政策可凭相应证明享受全免。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人、在校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在读儿童)可凭军人证、学生证享受全免。

第六章滞交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门店和个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加以处罚。

第一款上门送达《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

第二款停止滞纳户的垃圾收集和清运。

第三款上门送达《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四款申请法院对滞纳户实施强制收取。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七

12月28日,市城综局在寸金桥公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以“谁产生,谁付费”为主题,旨在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相结合,营造人人皆知、广泛支持的环保氛围,增强居民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识。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了《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宣导手册》等宣传资料,并为居民群众详细讲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谁产生、谁交费”、如何准确对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关系等相关知识,取得良好的活动成效。

此次宣传活动是湛江市城综局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又一体现,进一步增强市民自觉依法依规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不断推动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让人民更幸福、生活更和谐、环境更美丽。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八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有关文件和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人自行清理户内装修垃圾。为保持小区的环境优美、整洁,维护公共利益,履行业主的义务,特做如下承诺:

一、装修垃圾存放在室内,不占用公共部位,保证及时、集中清运。在垃圾清运车辆出入小区时,到门岗处进行登记备档。

二、出现垃圾清运未登记、损坏公共设施、污染道路和墙面、清运人员随意抛洒、乱倾倒现象时,同意按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接受处理,相关费用可从装饰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三、遵守本小区关于装修垃圾清运的'规定,装修垃圾若不能及时清运的,保证垃圾存放于室内,不存放在单元楼道或门外。如发现有违犯现象,同意按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接受处理,相关费用可从装饰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四、在装修过程中,愿意接受物业公司的装修监管和监督,共同创造美好家园。

承诺人签名:

号楼 层 户

年 月 日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银行 支行

根据《 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政综[2015]154号)文件精神,甲方作为 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按标准征收乙方2015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500元/月,全年计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甲方按要求收取费用,乙方应积极配合,按时支付。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九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全面完成2021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今年以来,河南省卢氏县城市管理局釆取多项措施,集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首先,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加大宣传力度,为垃圾费征收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电视滚动播放和发放宣传单形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使市民和商户了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义、用途、相关政策、收费依据及法律法规。

其次,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合理安排人员,充实收费队伍。鉴于收费力量薄弱问题,年初该局整合资源抽调9人补充到收费队伍,迅速对城区所有门店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征收台账,并根据城区实际将征收人员划分为四个片区。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打破大锅饭思想,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有压力。

再次,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为了让老百姓少跑路,大力开展上门征收服务,依法催缴。积极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耐心服务,严格执行了“一次性告知制”,让办事群众少跑路,少跑弯路、树立了良好形象。利用中午、夜晚及周末上门征收,力求高质高效完成核定征收工作。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对多次上门催缴并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服务对象,下发《责令限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依据法律的手段努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

此外,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加强收费人员业务学习,每周二上午利用晨会组织业务学习,每月进行一次业务综合考评,收费队人员在提高征收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自身修养,做到文明征收、文明执法。

通过多方努力,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目前,已征收40余万元。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力争全面完成征收任务,为卢氏县环卫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一

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

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本报记者党运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年度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7号),2009年3月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开征。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目前,兰州市已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建成三个生活垃圾处理厂,城关区中铺子焚烧垃圾发电厂正在建设当中,一期2000吨工程将于2014年底竣工投入使用。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大一部分将用于垃圾处理厂的补贴费用。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9年3月正式开始征收,通过几年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拒缴、欠缴现象严重,征收率只有24%。

针对此种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相关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说明的是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早已于2009年3月开征,此次调整只是将原来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的方式改变为委托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的方式,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

市长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二

为全面完成20xx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扎鲁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征办工作人员不顾高温天气,依然奔波在收费一线,全力以赴打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攻坚战。

我局收费工作人员重点针对缴费意识淡薄、存在抵触心理和拒缴的居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主动上门的方式对其进行讲解和劝说,让居民更加了解征收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惠民举措。通过上门宣传讲解,各行业、居民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均表示理解和支持。截至目前,已有120余户拒缴居民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目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正处于攻坚阶段,我局代征办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力度和征缴、追缴力度,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各行业、居民自觉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意识,全力以赴推进征收任务如期完成。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第五条市住建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合理确定。

第七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收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天、月、季或年定期进行收取。各缴费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缴费清运协议。

为方便用户缴费,提高收费率,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消纳、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有能力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企业,必须持相关资质到市住建局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可按有关要求自行收集、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条 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来征收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执收证,同时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严格票证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票据,是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凭证,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避免重复收费。

第十五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或上级机关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其产生的垃圾可以停止、禁止转运和处理,并可依法下达《征费行政决定书》。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征费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征费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陈述、申辩,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费的,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我镇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我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7号令)、《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15〕60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镇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码头、在运输中易抛洒的车辆、村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简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其它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城-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村镇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经批准的街道两侧的临时摊点或临时促销活动,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夜市经营摊点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5元收取,农贸市场按摊位每天每米1元收取。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城-管办向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镇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第八条对县总工会、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户、五保、优抚、低保对象和城乡公办敬老院等社会贫困人群,免征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事业证)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免征生活垃圾费三年。

第九条 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四

为进一步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增强广大市民、沿街商家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识。6月13日环卫处开展“谁产生,谁付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活动。

宣传过程中,宣传员向广大市民、沿街商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了《关于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并详细解读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解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依据,让广大市民、沿街商家了解生活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流程,明白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惠民举措,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全覆盖、努力提高征收率。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沿街商家自觉依法依规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识,同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不断推动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让人民更幸福、生活更和谐、环境更美丽。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五

4月13日,石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18名征收人员分成4个小组对城区各单位、企业、门店、居民等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在入户过程中对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并解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发放征收政策文件。

据了解,为进一步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增强广大市民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理解与支持,石门环卫处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了解生活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流程,明白征收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惠民举措,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全覆盖、努力提高征收率。

通过上门宣传,各行业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均表示理解和支持。下一步,石门环卫处将继续加大征收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各行业和居民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贡献力量。

文档为doc格式。

征收垃圾处理费简报篇十六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全面完成20xx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今年以来,河南省卢氏县城市管理局釆取多项措施,集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首先,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加大宣传力度,为垃圾费征收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电视滚动播放和发放宣传单形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使市民和商户了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义、用途、相关政策、收费依据及法律法规。

其次,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合理安排人员,充实收费队伍。鉴于收费力量薄弱问题,年初该局整合资源抽调9人补充到收费队伍,迅速对城区所有门店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征收台账,并根据城区实际将征收人员划分为四个片区。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打破大锅饭思想,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有压力。

再次,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为了让老百姓少跑路,大力开展上门征收服务,依法催缴。积极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耐心服务,严格执行了“一次性告知制”,让办事群众少跑路,少跑弯路、树立了良好形象。利用中午、夜晚及周末上门征收,力求高质高效完成核定征收工作。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对多次上门催缴并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服务对象,下发《责令限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依据法律的手段努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

此外,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加强收费人员业务学习,每周二上午利用晨会组织业务学习,每月进行一次业务综合考评,收费队人员在提高征收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自身修养,做到文明征收、文明执法。

通过多方努力,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目前,已征收40余万元。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力争全面完成征收任务,为卢氏县环卫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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