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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 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全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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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 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全文(五篇)
2022-12-28 18:38:3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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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一

______与广州市______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穗云劳仲案字(______)______号,经由贵委第一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______年度工资表),最下方一行文字“本人要求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的三性不予以确认,现提请笔迹鉴定,鉴别如下问题:

1、该文字是否为_______本人亲笔所写,“_______”为_______亲笔所签;

2、书写该段文字与后面“_______”签名的先后顺序。

为求查明事实,请贵委委托以下其中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笔迹鉴定:

1、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

2、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

3、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初步选择第2项。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何写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二

申请人: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销售清单中的签名“____”及“____”系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法庭所提交的“____”签字的销售清单,“____”本人不承认其销售清单系本人所签,但是申请人一直系与______销售电瓶车生意。

至此,为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允许申请人的笔迹申请。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三

: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资料: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__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资料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构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能够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构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职责,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如何写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四

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1日,住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提供的xxx年8月12日合同上手写的:“施工工期60天”、“南后外墙砖”、“7月6号封顶”、“xxx”是否由xxx所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xxx于xxx年4月13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xx年8月12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xxx在申请人所执的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第一款后添加文字“施工工期60天”,第五条(乙方义务)第二行“包括主体建筑”后添加文字“南后外墙砖”,第六条(付款办法)第二行“三楼封顶付2万元”后面“四楼封顶付2万元”下面添加文字“7月6号封顶”,并在建房合同第八条(补充条款)下面的乙方签名处签名“xxx”。

现双方产生纠纷且已诉至法院,被告xxx否认申请人所执合同中上述添加文字为其所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31日

如何写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散文汇总五

申请人:xxx

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三个字是由被告xxx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10000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25000美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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