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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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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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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一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文化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龙骨山。因本世纪二十年代出土了较为完整的北京猿人化石而闻名于世,尤其是1929年发现了第一具北京人头盖骨,从而为北京人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成为古人类研究史上的里程碑。到目前为止,出土的人类化石包括6件头盖骨、15件下颌骨、157枚牙齿及大量骨骼碎块,代表约40个北京猿人个体。为研究人类早期的生物学演化及早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实物依据。根据对文化沉积物的研究,北京人生活在距今70万年至20万年之间。北京人的平均脑量达1088毫升(现代人脑量为1400),据推算北京人身高为156厘米(男),150厘米(女)。北京人属石器时代,加工石器的方法主要为锤击法,其次为砸击法,偶见砧击法。北京人还是最早使用火的古人类,并能捕猎大型动物。北京人的寿命较短,据统计,68.2%死于14岁前,超过50岁的不足4.5%。在龙骨山顶部于1930年发掘出生活于2万年前后的古人类化石,并命名为"山顶洞人"。1973年4月又发现介于二者年代之间的"新洞人",表明北京人的延续和发展。

敦煌莫高窟,1987.12文化遗产。俗称千佛洞。位于甘肃敦煌市东南25公里的鸣沙山东麓崖壁上,上下五层,南北长约1600米。始凿于366年,后经十六国至元十几个朝代的开凿,形成一座内容丰富、规模宏大的石窟群。现存洞窟492个,壁画45000平方米,彩塑2400余身,飞天4000余身,唐宋木结构建筑5座,莲花柱石和铺地花砖数千块,是一处由建筑、绘画、雕塑组成的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殿堂,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艺术宝库,被誉为"东方艺术明珠"。本世纪初又发现了藏经洞(莫高窟第17洞),洞内藏有从4-10世纪的写经、文书和文物五、六万件。引起国内外学者极大的注意,形成了著名的敦煌学。敦煌莫高窟莫高窟(dunhuangcaves)俗称千佛洞,被誉为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发现、"东方卢浮宫",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以精美的壁画和塑像闻名于世。它始建于十六国的前秦时期,历经十六国、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等历代的兴建,形成巨大的规模,现有洞窟735个,壁画4.5万平方米、泥质彩塑2415尊,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圣地。近代发现的藏经洞,内有5万多件古代文物,由此衍生专门研究藏经洞典籍和敦煌艺术的学科--敦煌学。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二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度障碍。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三)利用网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参考文献:

[2]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53.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三

职业教育是不同于基础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它是为受教育者获得职业技能、职业知识、能从事该职业的社会生产劳动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由此可见,学生在职业院校学习期间,需要掌握走向社会后所需要的工作技能与工作知识,为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安身立命的基础。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工艺美术职业教育是其不可或缺的一大门类。有些院校设有专门的工艺美术系或工艺美术专业,也有些直接以工艺美术命名的职业院校,比如: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等等。在这些职业院校中,或多或少都开设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紧密联系的专业或工作室,有些院校干脆以某一项国家级或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作为其专业名称,比如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设有周百均(牙雕)大师工作室;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设有纤维刺绣艺术专业,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设有景泰蓝制作、花丝镶嵌等专业。同时,这些工艺美术职业院校也是省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基地,担负着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任务。职业教育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主要传承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职业院校落地扎根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都是传统手工技艺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职业院校的专业时间并不是太久,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师工作室在职业院校的设立同样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专业设立或大师工作室设立时间虽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成效已然显现出来:建立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培养了一批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学、研究的教师和管理干部;承担了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课题等等。年轻的一代学子运用在职业院校学习到的传统手工技艺较好地完成了具有观赏性或实用性的作品,并被所在院校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展示。比如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的传统手工技艺类专业的学生作品于、连续两年受邀在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展示;成立于的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手工艺艺术研究院在抢救、挖掘、保护、开发、创新民族民间传统工艺美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传承与发展工作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我们在肯定工艺美术职业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更要清楚地看到职业教育教学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业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在有些院校只是被当做一个点缀的专业、出彩的专业。在管理层面上,还没有树立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科学保护、科学传承、科学发展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意识;在教学实践中,注重的是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授,追求的是能看到实物的教学成果,这种“传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只停留在浅显的层次上;在师资队伍培养上,还是以聘请行业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教学骨干为主,学校缺乏自己的师资力量。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中国的确立时间短,人们的认知不深有关,也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没有前车可鉴,多数职业院校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有关。

作为职业院校,应如何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保护与深入传承开展工作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首先,要树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保护意识,不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仅仅当做一门专业看待,不仅仅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技艺传承,更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在职业教育中的长远意义及实践中的艰巨性、复杂性,从而制定更加科学的管理机制、教育教学体系。在工艺美术职业教育语境下,使作为潜在或准传承人的学生能真正领悟其所学习的技艺精髓、文化内涵,从而达到培养学生既掌握专业技能又有专业文化素养兼具大国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目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创新、利用提供具有扎实技艺基础、认同并能熟识本技艺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具备较高工匠意识、“执著专注、追求完美、忘却名利、精工精致、敬畏自然、天人合一”(引自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李荣启)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传承人。这种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保护意识需要具体的任课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作为管理层的校级领导、中层领导更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承担起科学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责任,把好方向,做好决策、引领职业教育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走向新高度,为本院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的实践提供大力支持与帮扶,做好保障性服务工作。其次,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律,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的各自特点,合理设计教学体系与课程体系。同时,还要遵循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把握好了这两点规律,才能依据规律,科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的教学体系与课程体系开发与学科建设,才能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的各自技艺、传承、发展等特点,结合职业学生的群体特征、心智发展等特点,量身打造传统手工技艺准传承人的科学培养模式,才能科学构建、配置师资结构,才能有针对性、有方向性、目标明确地提升师资专业素养。最后,要高屋建瓴制定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专业建设的工作实施路径。目前,工艺美术职业教育院校通常采用的实施路径主要如下:引进工艺美术大师,成立大师工作室;开设民间特艺工作室,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担任技艺指导;青年教师拜师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与从事相关传统手工技艺生产的厂家合作,进行订单式培养等。各个工艺美术职业院校都在实践中探索规律,积累经验,积极寻找适合职业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现路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四

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立法保护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过积极的探索,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重大。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本公约,并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此外,日木、韩国等也纷纷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有关省份也相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不论从文化价值方面,还是从经济利益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刻不容缓的大事。立法保护是本源,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各个层面对宝贵的文化遗产给以切实保护。”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首先,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推动相关措施的执行。其次,法律影响较为广泛,能够促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再次,我国尚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执行,亟需一种高效的措施。

(一)立法保护尚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来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很少:一些省级行政区仍未出台专门法律文件。目前的立法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并且很多是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不仅要直接处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也间接地在处理我们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问题。”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以法律为基石来构建全面的保护制度。

(二)立法技术不高,内容比较滞后,实用性较差。

1.规划与保护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详细,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不明确等问题。

2.传承上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申请或推荐方式不具体,权利义务不确切,保障与支持工作不健全等问题。

3.管理与利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不确定等问题。

4.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定上存在主管单位职责不明、工作安排不切实,资金来源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

5.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纯粹公法保护到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都是行政保护模式,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以调动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各省级行政单位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导下,参考相关省份立法,从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国家和省两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

1.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与保护的立法规定。制定指导性强的具体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具体详细的制定保护措施,明确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具体规定各组织权能。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主管单位,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保护完善的保护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申请或推荐方式,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利用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健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与保护措施的建设。

4.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上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单位职责及工作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大财政支持,规范资金来源,采用切实可行的强保护方式并加以明确,完善保护的相关活动与宣传措施。

5.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单位宜制定相关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主体,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及违法的处罚措施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通过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立法保护,形成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才能更好的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加有效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不足入手,吸取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定能在立法层面上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是指采用数字采集、储存、处理、展示、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数据库建设、虚拟现实和大数据分析,这些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非遗的记录、保存、传承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扩大了非遗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深化了非遗传播的内涵和层次,提高了非遗保护传承的水平。现有的研究多是侧重于非遗数字化的技术问题,鲜有从法律视角对非遗数字化进行探讨的。本文希望对河北省非遗数字化的法律保护问题有所裨益。

一、非遗数字化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现状。

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起草了相关文件草案,为各国非遗数字化工程提供指导。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非遗数字化,并在相关领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美国在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2000年,美国全国性虚拟图书馆——“美国记忆”工程对美国图书、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500万件历史档案资料进行了数字化。截止目前,能够免费浏览与检索美国黑人历史、妇女运动史、广告、宗教、民间文学等100多个主题的资料库。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开启了馆藏非遗资源数字化工程,建立了贵重图书图像数据库、介绍日本历史和文化的“日本年历”等非遗数据库。日本奥兹地区狮子舞的数字化保护工程是其中的成功案例。法国积极推动本国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发展,,法国文化部启动了非遗数字化工程——“文化、科学和教育内容数字化”,涉及图书、电影、图片、音乐、电子游戏等领域,目的是创建数字化文化产业,创造社会财富。

(二)国内现状。

20,我国文化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并纳入文化部“十二五”规划,2011年正式启动此工程,该工程由国家层面制定标准,出台技术要求。为了丰富非遗数字化内容,非遗网站开发出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数据库。例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开发出“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等专题数据库。截至底,全国56个试点单位提交数字资源26307条,其中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国家非遗数据库总量达3.09tb。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专业标准也已起草完成,将作为推荐性标准指导全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

地方非遗数据库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河北省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了由普查、名录管理系统为主体的非遗数据库平台,并研发了非遗保护网等应用模块,开发了数字博物馆、网上展館等特色板块。随着各地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的推进,非遗数字化成果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亟待厘清。

二、非遗数字化成果与非遗本身著作权保护上的区别。

非遗数字化成果是数据库之类的数字资源,与非遗本身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一)权利主体不同。

有关非遗的权利主体,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非遗是由特定群体共同创作完成,其权利主体是传承人和非遗创作的来源群体。具体说来包括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传承人。

1.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由不特定的大多数国民传承的非遗,其权利主体为国家。例如:二十四节气,春节、七夕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等。在一国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由不特定的大多数居民传承的非遗,其权利主体即为地方行政机关。例如:河北省唐山皮影戏、吴桥杂技,蔚县剪纸,其权利主体分别是唐山市政府、沧州吴桥县政府、张家口蔚县政府。由于地域、环境和文化因素的差别,一国内部不同地域的非遗千差万别。

2.由特定传承人传承的非遗,其权利主体为该传承人。如浙江的“朱府铜艺”。“朱府铜艺”源于清朝同治末年,被誉为“杭州一绝”,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传至第五代。“朱府铜艺”这项非遗的权利主体属于第四代传承人朱炳仁及第五代传承人朱军岷这个家族。

非遗数字化资源库的权利主体范围相对明确,必须是参加创作的单位或个人,是资源库的建设者——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合作建设者。资源库的建设往往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践中,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非遗的数字化工程,可参考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做法,充分吸纳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参与非遗数字化资源库的建设,同时也可以引进民间资本,建立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合作的模式。

(二)权利客体不同。

非遗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遗包括六种类型:前五项为列举性规定,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载体语言,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传统技艺、医药等,传统礼仪、节庆等,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项是兜底性条款——其他非遗。这六类客体并不都是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条件。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构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九类作品之一。例如传统礼仪、节庆就不适合用著作权予以保护。

非遗数字化的形式主要是数据库,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这些数字化成果具有可复制性,能否构成作品,关键是看是否具有独创性及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9种作品类型之一。数据库在我国按照特殊汇编资料给予特别权利保护,如果数据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依法产生著作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如果能达到“独创性”标准,分别构成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有计算机程序控制的,构成计算机软件。如作为非遗项目的南通板鹞风筝的数字化,需要通过计算机对哨口的大小、形状以及哨面进风口进行数字化归纳,设计出一套软件程序,再运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技术将哨口雕刻的过程进行数字化编程,通过三维动画展示哨口制作。在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南通板鹞风筝的恢复与再现的过程中,制作者独立创作,对该数字化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该数字化成果能以有形物质载体复制,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数字化成果仅对某些非遗项目通过录制、扫描或其他方式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比如录音录像只是单纯的记录、保存非遗的真实面貌,没有加入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则该成果构成录音录像制品,不具有獨创性,则可以通过相关权进行保护。

(三)权利内容不同。

非遗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非遗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重庆“铜梁火龙”商标注册,通过商标权保护铜梁龙舞这种非遗。江西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了“景德镇”的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和区分景德镇与其他地区的陶瓷制品。湖南“安化黑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安化黑茶这项非遗。属于国家级非遗的普洱茶制作技艺,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这类非遗更适合通过专利权保护其传统技艺和制药配方。如“朱府铜艺”第四代传承人朱炳仁对其铜雕技艺申请了60多项国家专利;云南白药申请了多个专利,用于保护其合法权利。对于符合作品条件的剪纸、年画、民歌等则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而非遗数字化成果如果构成作品,相应的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著作人身权,以及13项著作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非遗数字化成果如果构成制品,权利人则享有相关权。

(四)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分为著作人身权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作者终生享有。除这三项权利之外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五十年。对于非遗的保护期限,学术界倾向于永久保护。有国外的立法例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意大利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为无限期,解决了非遗与著作权保护期限相矛盾的这一问题。而非遗数字化成果的保护期限可以按照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河北省非遗数字化成果的利用。

河北省历史悠久,非遗资源丰富多彩。非遗数字化的目的不只是保存非遗,更重要的是大众能够了解、参与非遗,从而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创造多种途径让公众能够便捷、免费的获取非遗数字化成果,以便促进非遗数字化成果的广泛传播。因此,明确非遗数字化成果利用中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在对非遗数字化成果进行利用过程中,不管是商业利用还是非商业利用,都不得歪曲、篡改其内容,因为这涉及到非遗权利人及非遗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人的双重利益。另一方面,一旦利用非遗的数字化成果,比如在影视作品中使用非遗数字化成果或者以此为基础进行演绎创作,需要征得非遗数字化成果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参考文献:

[1]thelibraryofcongress.americanmemoryformtheli-braryof:///ammem/.访问日期:2017-06-29.

[3]邵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中的版权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14(5).

[5]吕炳斌、王小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体育与科学.2013(3).

[6]黄永林、谈国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六

在沙漠中有这样一处奇迹,它有令人想象无穷的壁画,它有山相衬,它就是莫高窟。

敦煌莫高窟是甘肃省敦煌市境内的莫高窟、西千佛洞的总称,是我国著名的四大石窟之一,也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宏大、保存最好的佛教艺术宝库。

敦煌莫高窟建立在荒漠中的鸣沙山东麓断崖。可它为什么要修建在荒漠中的一座山上?难道是出现了圣地异象?专家分析,宏伟的莫高窟建在这么偏僻的地方是有科学道理的。敦煌周围都是大漠,风沙滚滚,洞窟容易被侵蚀。但鸣沙山质地坚硬,耐腐蚀性很强。并且莫高窟周围有三危山,为洞窟变成了一个天然屏障。这样一个“宝位”在敦煌隔壁是很难找到的。

莫高窟不仅是一座精美的洞窟,还是一个佛教遗址,因此,莫高窟还有一个故事:

公元366年的一天,有个名叫乐僔和尚,手持禅杖云游到敦煌三危山下,这时正近黄昏,太阳快要落入茫茫无际的沙漠之中,但乐僔和尚当时还没有找到住宿的地方,他正在寻思晚上如何度过。一抬头,在他眼前出现了奇景,对面三危山上金光耀眼,霞光万道,在闪烁的。光芒中,仿佛有数千尊佛在金光中晃现。乐僔和尚被这奇景惊呆了,在这个地方开凿了一个石窟,莫高窟第一个石窟就这样诞生了。第一个石窟开凿了不久,又有个叫法良的禅师从东方来到这里,并在乐僔和尚所开凿的石窟旁开凿了第二个石窟。从那时起,莫高窟洞窟营建的历史也就开始了,并不不间断的开凿,一直延续到元代,形成了巨大的石窟群。

莫高窟还有两处让人感叹,那就是壁画和彩塑。

壁画面积有40000余平方米,它画出了佛教故事、经变故事……最有名的,还是飞天。每一个飞天都飘在空中,本是静态,却越看越像一幅动图。每个飞天虽不大,但清楚描绘了少女的着装、饰品、姿态。让人身临其境,好似与飞天一起唱歌跳舞,无忧无虑。

壁画早期还有一点西域风格,后来西域风格与中国画法融合,变成了中国文化,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

现在莫高窟经过岁月的磨练,很有壁画上的颜色已经氧化,只能关闭那些洞窟。

除了壁画之外,莫高窟的塑像也相当美丽!莫高窟洞窟中的塑像大部分都是泥塑,因为涂上了色彩,所以称为“彩塑”。塑像的颜料都是取用矿石制作的,颜色鲜艳,过了很久都不会变色。比如第45窟就是彩塑中的典型作品。主尊佛像右手向上举起,左手扶在膝盖上,端坐着说佛法。他的面容从头顶到胸膛,处处体现着佛陀大慈大悲的性格。他润红的皮肤,青色与赤色叠加的服装颜色基本都还清晰可见。只看这一个洞窟中的一尊佛像,就可以想象整个莫高窟的彩塑是多么精美。

莫高窟,是佛教文化的展现,是中西合璧的体现,凝聚了多少能工巧匠的智慧与血汗。我们要珍惜、尊重这珍贵的宝物,让它们在世界上闪耀着更亮丽的光彩!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七

随着各地旅游事业的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所暴露的法律制度院备和管理不完善问题日趋突出,缺乏约束的利益驱动、过度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趋势直接导致了我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在内的公共资源受到大规模的侵掠和破坏,近年来这一趋势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呈进一步扩大之势,因此在1998年因风景区上市问题在国内引起了一场争论。199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中心撰写了一篇“国家风景名胜区不宜上市经营”的报告,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1999年5月又受国家建设部委托开展了“国家风景名胜区上市经营的国家利益权衡”的研究,该研究首次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上市问题作了全面分析,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还专门听取了该中心学者就此问题的汇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在1999年3月做出了暂停国家风景名胜区上市的决定;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该中心“反对旅游,反对搞开发利用,消极保护,不问国情,照搬国外”。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八

摘要:原州区非物质文化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思想解放不够,不能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非遗保护;落实工作不够,不能用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普”而不“保”,“保”而不“实”;吃老本导致欠账越积越多。今后原州区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步伐,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原州区开展“非遗保护”已经,20世纪80年代的群众文化工作者凭着一腔热情搞成了民间文学三项集成:《固原民间故事》、《六盘山花儿两千首》、《固原民间剪纸》。但时至今日,本区非遗保护已经落在全区之后。

1.1思想解放不够,不能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非遗保护。除经济不发达之外,思想观念应该是最大的问题。从全国来说,“非遗保护”做的最好的就是江浙地区,人家经济发达是一个方面,思想观念的解放更为重要。原州区经济落后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思想观念要跟上,有多大的力量办多大的事情,总比只喊口号不做实事强得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非遗保护”,将“非遗保护”作为弘扬本区民族文化精神的核心,作为利区利民的文化惠民政策,以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非遗”保护工作,促进本区文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落实工作不够,不能用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由于保护工作刚刚开始,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需要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应将其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这足以说明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州区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要摒弃只对“非遗”做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抓一抓的观念与工作作风。要从心底里认识“非遗”的保护与整个原州区城市建设的文化内在脉络联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积极地用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这是进行对“非遗”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在文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城市名片的现代,通过保护“非遗”,把“非遗”中的传统风俗与现实生活、文化创新积极灵活地融通,才能以本区的“非遗”文化特色为依据,为创建和谐城市奠定文化根基。

1.3“普”而不“保”,“保”而不“实”。“非遗保护”是普查在先保护在后,没有前期的普查很难说保护是有效的。因为保护的目的是发现了“非遗”的价值,是要让她传承下去的。原州区目前“非遗保护”是零乱的,没有章法的。大多数的非遗项目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普查而没有进入保护阶段,有的保护项目也是不扎实的。“非遗保护”是保护其生命力、创造力、所处环境以及项目整体定位,这样才能保护好一个有价值的非遗产物。当然,这也和目前本区非遗保护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有关系。我们需要在不断提高保护人员技术水平的同时,能够全面扎实的进行普查和保护,这样保护才不会流于形式,不会失去原有的意义。

1.4吃老本导致欠账越积越多。原州区非遗保护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固原民间故事》、《六盘山花儿两千首》等民间文学集成。他们已经成为本区的文化名片。但这已是20多年前的成果,时至今日,本区鲜见能拿得出手的“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错过了就连还得机会都没有,就会成为永久的遗憾。

2.1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步伐。原州区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应该加快非遗保护的步伐,把已经有的非遗作品在进一步的发扬光大;把已经确立需要保护的抓紧实施,不要错过保护时间;把还没有挖掘整理出来的,加快挖掘整理,不要让其消失在我们的手里。政府、宣传以及文化部门要积极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传统文化活动,以增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居民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活态”存续发展和弘扬,从而振奋本区民族精神,增加原州区文化软实力,维护本区历史文化多样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2.2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收集整理保存那些文字、实物以及数字影像资料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手段使之在个体、群体、区域或社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要注重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培养和资助,他们是非遗保护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没有了他们也就没有了“非遗”存在的意义。所以要做好对他们的一些有必要的培训和资助,让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享受到他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好处,同时,也要尊重被保护者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殊情感。

2.3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程,需要统筹考虑。

首先,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保护。另外也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部分濒临消亡的技艺、艺术表现形式或风俗,如果不及时进行保护和传承,很可能出现艺绝人亡,永远失去民族的记忆。因此,要在保存记录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对有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目前,就我区来说要抓紧确立国家、省、市、区四级名录保护体系,要继续完善认定的标准、保护的措施。其次,要统筹协调各种保护措施。再次,要注意统筹协调各种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公共文化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等许多主体,有不同的优势和作用,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使多种保护主体共同发挥作用,互为补充,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思考的东西很多,但扎扎实实的做好每一项保护工作是永远的前提,对于原州区更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州区文化价值和民族精神的载体,我们有必要加紧这个关系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把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大做强,发扬光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篇九

1985年,中国全国政协委员侯仁之起草并与阳含熙、郑孝燮和罗哲文另外三位委员联名向政协第六届三次会议提交了《我国应尽早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积极争取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以利于中国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存和保护》的提案。由此展开了中国加入保护世界遗产的进程。1985年11月22日,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行列。1987年,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及开始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并于同年首批便有6个世界遗产获成功申报。

截至2012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43项(包括自然遗产9项,文化遗产30项,双重遗产4项),在数量上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意大利(47项,含跨国项目)和西班牙(44项,含跨国项目)。[2013年6月21日和2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7届会议正式通过决议,分别将中国云南东南部红河自治州哈尼梯田和新疆天山列入最新的世界著名遗产名录。[2]2014年6月22日上午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大运河项目和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跨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32项和第33项世界文化遗产。其中"丝绸之路"是中国首次进行跨国联合申遗。至此,中国的世界遗产总数达到47项,继续稳居世界第二。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与澳大利亚并列),其中首都北京拥有6项世界遗产,是世界上拥有遗产项目数最多的城市。而苏州是至今唯一承办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中国城市(2004年,第28届)。[1]中国5000年文化蕴藏了不可估计的文化遗产,中国文化是世界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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