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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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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大全11篇)
2023-11-18 10:29:57    小编:ZTFB

有些事情总是在我们回忆之间悄悄溜走,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将这些珍贵的经历固定下来。总结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事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的要点。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一

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所属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形式之一。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合同管理。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赠予、赞助合同。

(四)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协商解决。

b)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日前,江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办法》规定,村卫生室应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要求为: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但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女乡村医生,鼓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方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委联合印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着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全国有村卫生室64.86万所,村卫生室诊疗人次为20.12亿,占全国总诊疗人次的27.51%;同时,村卫生室还承担着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的安全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为8章52条,重点对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提出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是明确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同时提出了村卫生室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三是强调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和继续学历教育制度。

四是加强村卫生室业务管理,要求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是完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要求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是完善村卫生室保障措施。要求地方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同时要求各地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鼓励提高其养老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二

1、学校校印。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所作的书面报告请示等,经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可用校印。

上级各部门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填报的各种报表经经办人填好签字,送交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方可用章。

我校人员对外联系工作所开的介绍信以及证明信(证明我校人员的身份,经历、学历或其它有关事宜真实性)可用校章。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奖品,可用校印。

办理教职工工作证、学生证、学生毕业证等证件,可用校印。

2.财务专用章。

学校开的专用支票,转帐支票,在责任用章后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3.党支部印章。

凡以学校党支部的名义向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写的请示、汇报材料,经学校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审阅同意以后,可用支部印章。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查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上的“支部意见”、“支部决议”栏,以及以支部的名义,外出联系工作,党员调出所转的组织关系,可使用支部印章。

学校教职工的政审材料以及学生的毕业升学政审材料可用支部印章。

4.工会印章。

以学校工会名义向上级工会组织写的请示、汇报材料,工会的财务开支,可使用工会印章。

5.其他印章。

以教务处、德育处、校团委等部门名义向上级组织写的请示、汇报材料,填报的各种报表等可使用处室印章。

1、学校印章由学校行政秘书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其它人不得携章外出办事。若确需携章外出办事应有行政秘书同往按印章使用规定用章。介绍信,证明信,各种表格等需写(填)好内容后才用章。

2、财务专用章由学校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3、党支部印章由学校人事秘书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4、工会印章由工会副主席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5、其它印章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日常管理使用。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三

为加强单位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单位各项用印事务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公章使用:由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等,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中心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主任签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印章须经中心主任、副主任签字批准,进行统一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5、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7、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9、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1、中心所有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5、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浦口区市政设施综管中心。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四

1、机关印章和部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

2、实行用印申请制度,用印需由科室负责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较大事项须由主管领导签字。用印时接受印章管理人员审查,并由用印人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用印内容。

3、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以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交印章管理人员监护,方可外出使用。

4、一般发文,凭领导人签发意见用印。因公出差证明或介绍信等用印,由管理印章人员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掌握。

5、禁止在空白信纸或其他无内容的纸张上用印。

6、职工个人需要出具证明和介绍信的'用印,一般情况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签字批准。

7、凡涉及经济合同、承包书等内容担保用印,严加管理。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必须了解具体内容。否则,不予用印。

8、对不符合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坚决拒绝。

9、业务部门的印鉴,除本系统或对口业务(含地方政府)部门使用外,一律不作长垣河务局对外印鉴使用。长垣河务局对外使用印鉴只限于“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办公室”、“长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汛办公室”、“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水政监察大队”四枚印章。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五

1.0为严肃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预防不按规定用印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本规定适用广州晟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管理。3.0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4.0集团综合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印章刻制、用章审批、印章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管理。

5.0印章的种类。

5.1公章:指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

5.2私章:指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指定人员的名章。

5.3部门章:指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指工程部章。

5.4业务专用章:公司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使用的印章。

5.5其他印章:仅限于加盖特定文件,指设计出图专用章。

6.0印章的刻制:因工作业务需要刻章时,由所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综合部审批、董事长审批后,交集团综合部按规定刻制。

7.0印章刻制原则上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刻制、启用登记,以保证印章的合法性。

理签收登记手续,设立“印章刻制、收存、启用、缴销登记簿”,内容包括印章名称、刻制日期、收存日期、交件人(签名)、领用人(签名)、印章式样、材质、启用日期、更换记录、印章缴销等。印章启用前必须及时将印模(在《印模备案表》上加盖首次用印)、刻制人、保管人、刻制时间(见附件一《印模备案表》)。

9.1凡属公司对外、对上发文、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税务资料、报送报表、劳动合同、对外办理公司需公司行政发函或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司章。

9.3以部门名义对客户以及内部规定的行文及收发文件,如项目工程整改通知单、开工令、施工现场签证、装修材料的确认、验收记录、质量行为情况核查、验收方案、工程情况汇报等,加盖工程部印章。

9.4凡属业务部门对厂商或客户的行文及收发文件盖业务专用章。

9.5凡属公司设计部作品,经公司审核通过,需对外发送的装修设计图,需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9.6上述部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事项,或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使用印章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10.0印章的用印审批。

10.1公司印章实行集中管理,管理责任部门为集团综合部。印章管理采用“专人保管、登记使用”的原则。

10.2公章的使用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填写《用印登记表》后到印章保管人登记签字确认并盖章(见附件二《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三《用印登记表》)。

10.3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与审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

10.4部门章的使用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和总经理审批后盖章。

10.5业务专用章的使用。

10.5.1业务人员如需在经集团确认的格式文本(如装修合同等)上盖章,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由保管人按照公司授权的范围审核后盖章。

10.5.2业务人员对外业务时,如需在厂商或客户出具的其他文件资料上盖章,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盖章。

11.0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要审核用印文件的内容和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必须使用《用印登记表》,记录所盖印章的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审批人、盖章日期及份数等。

12.0审批人的权责。

12.1审批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

12.2不得在向其他任何公司和个人提供资金出借、经济担保、抵押或其他涉及财务、资产纠纷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12.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一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关的签约或证明文件以及私人事务。

13.1印章的保管实行集团统一授权专人负责,印章存放地应随时上锁。

13.1.1公章原则上统一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

13.1.2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业务专用章分别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1.3部门章、设计出图章由行政督导负责保管。

13.2印章的保管人负有保管责任,如出现遗失或误用情形时,保管人应负全责。

13.3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集团综合部报告外,还应依法公告作废。

14.0印章保管人的职责及要求。

14.1保管人对未经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14.2保管人有权根据印章的审批权进行监督,发现越级审批或未按程序履行手续的印章使用审批单时,可以拒绝盖章。

14.3保管人不得利用本人保管印章的工作之便私自用印。

14.4保管人外出或休假时,应将印章交给总经理或董事长临时指定人员保管,不得私自移交。

15.1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有重大合同和其。

他重大情况必须借用带出时,严格填写《借用印章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外带(见附件四《借用印章申请表》)。15.2外带印章原则上只限制授权的印章保管人,特殊情况要他人代替护送印章时,必须经董事长批准并指派专人护送。

16.0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和便函,特殊情况需使用空白介绍信和便函的,严格逐级报至董事长批准后并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17.1印章损失或因公变更需停用印章时,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护送或指导定专人护送至集团综合部,停用的印章上缴集团综合部统一管理至销毁。17.2印章的销毁,需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18.0严禁私刻公司印章。任何人或部门未经授权或审批,私刻公司印章,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私刻人本人承担。

19.0审批人或保管人若违反了本规定,公司将追究审批人或保管人的经济责任,并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20.0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六

为使印鉴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鉴使用的权威性及凭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专用印章(主要指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办公室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工程专用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鉴。

(三)介绍信:印有公司名头的介绍信。

(一)凡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关联或责任关系,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件或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需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一般事务往来文件或证明材料需由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专用章)。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部门分管总监或副总审阅后,送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但需在存根上注明去向、事由。

4、总经理批准。

5、工程总监实施预算审核还需具备财务预算部意见销售专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销售合同、内部文件、印刷品确认等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销售总监批准(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范围外需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经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发文、任命、合同、协议、委托书、证件、其他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办理按公司有关规定细则办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所有印章申请使用者在申请使用印章时必须先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附表xzrs20xx-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内容规定,报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给予盖印,同时印章保管人员须同时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xzrs20xx-013-2)”(申请人需签字留存,同时“印章使用审批表”留作存档)。否则,因为印章使用审批过程中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由印鉴保管人负责赔偿,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各类印鉴由总办及所在部门设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

(二)印鉴启用前行政人事部统一要建立印鉴保管登记册,载明印鉴名称、印模、启用时间和姓名。

(三)印章保管人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如有遗失或误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权负责,经审核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各级批准人负责。

(四)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需经总办负责人或印章使用批准人批准,并履行印章借用手续(载明借用时间段、用途、使用地点部门等);当日使用完毕,必须当日交还印章保管人员,并履行手续。

(一)由于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式样改变,印章必须停止使用。旧印章停用后,如主管机关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记封存,并在2年后统一销毁。

(二)介绍信用完后,存根归档保存,保存期2年。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七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第二条: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5、公司章程、协议。6、员工调动。7、员工的任免聘用。、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三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2、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第七条:子公司的公章由公司总部领导指定专人到综合办办理公章领用手续,负责公章保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公章使用规定,报总部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印章管理第八条: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

第九条: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第十条: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化工业务部的合同专用章,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只有在业务计划获得审批后,方能盖章。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印章禁止带出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由综合办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三条: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文件等上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凡擅自私刻公司印章给予除名处理。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八

本办法规定了检验员资格确定原则及检验印章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军品检验员资格确认及检验印章管理。

2  职责

2.1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检验员资格评定。按需求组织和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岗位操作证。

2.2  由质量部门归口负责检验员资格确认及授权。对取得岗位操作证的检验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并发给备案的检验印章作为授权标志。

2.3  由质量部门负责统一设计、发放和管理产品检验印章。

3 管理程序

3.1  检验员资格确认及检验印章管理                                                                3.1.1  由生产单位会同单位检验室提出检验人员配置的书面申请,说明配置理由、预备人选和检验范围,经质量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1.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拟配置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技术知识(应知应会)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岗位操作证;经质量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后,方可发给检验印章。

3.1.3  取得军品岗位操作证、持有检验印章的检验人员方可从事权限内的军品检验工作。

3.1.4  检验人员改变岗位或增加新的检验权限,必须按新要求重新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并经质量部门资格确认后,重新确认其检验权限、发给检验印章。

3.1.5  检验人员调离检验岗位时,由原所在检验室主任负责及时收回检验印章(离岗即收),并上缴质量部门封存。

3.1.6  检验印章一经收回,需封存半年后方可将同一代号的检验印章再次发放使用。

3.1.7  质量部门应建立检验印章发放登记帐,对检验印章发放、回收、更换等情况进行备案。

3.1.8  检验人员应依据技术文件在产品的指定部位或质量记录的指定栏目上标记检验印章,标记的印章必须清晰,易于识别和追溯。

3.1.9  检验印章严重磨损、失去原有功能,允许以旧换新。

3.1.10  检验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印章,正确使用,防止遗失。若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申请,检验室主任签署确认,报质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补发。补发的印章需更换代号,遗失印章的代号需封存半年及以上。

3.1.11  检验印章不准私自刻印、转借他人,严格禁止在空白的质量文件上盖章,对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出须严肃处理。

3.2  检验印章类别、功能和式样

3.2.1  检验工长、检验工印章

检验工长、检验工印章用于检验产品后,需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上盖章,以示对检验结果负责、对验收产品符合性判定负责。印章标记由所在生产单位代号和检验工长、检验工编号组成(见附录a)。

3.2.2  检验室主任印章

检验室主任印章用于检查验收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后,需在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问题审理记录上盖章,以示对其结果负责。印章标记由所在生产单位代号和检验室主任编号组成(见附录a)。

3.2.3  检验技术员印章

检验技术员印章用于质量检验中需技术人员签署的质量文件、质量记录上,以示对其结果的认可。印章标记由所在单位代号、检验技术员岗位简称和技术人员编号组成(见附录a)。

3.2.4  质量专用章

质量专用章用于产品出厂交付时,在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上盖章,以示对交付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印章标记由单位名称和“质量专用章”字样组成(见附录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等)、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第四条 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 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发货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第八条 部门用章:

(一) 人力资源专用章:适用于人力资源部门对外上报有关资料、办理相关证明等。

(二) 质量专用章:适用于各种检验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三) 采购专用章:适用于采购订单的签订。

第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十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 《印章制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公司(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一)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二)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三) 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帐》。

第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帐》,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公章作废公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发货专用章由销售会计保管;报关专用章由授权的相关业务人员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帐,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如遗失公司(子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的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并登记。

(二)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由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三) 公司(子公司)开具的介绍信、便函等及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四)公司董事会用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用印。

(五) 公司监事会用章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用印。

(六) 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申请》,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公司法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依日常工作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与采购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部门用章”,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子公司)印章的,填写《印章使用申请》需征得总经理批准,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子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请,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总经理批准。携印章外出应两人以上同行。

第二十六条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办公室销毁。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部门室应建立《用印登记台帐》,该台帐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准人等。

第六章 用印方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子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二十九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电子传真可使用电子印章,申请流程与以上印章申请流程相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盖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九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章系指**县财政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县财政局公章。

2、**县财政局法人代表章。

3、中共**县财政局机关委员会公章。

4、中共**县财政局党组公章。

第二条监印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印。

1、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重要的书面材料、项目申报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印鉴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未经局长批准,不得用印。

2、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

3、用印必须登记。局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

4、公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四条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公章禁止带出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第七条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或因损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公安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档案(资料)室存档。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者,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档为doc格式。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十

1.印章刻制。刻制印章是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上都苑需刻制新印章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部门需刻制新印章,需写出报告,并附上新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备查。启用新印章,应选择好时间,并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

2.印章保管。上都苑的公章和上都苑领导的私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由专人专管。部门的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3.印章使用。印章使用要做到:严格手续、认真审核、详细登记、盖章正规。印章使用必须经批准,权限可分级掌握。使用部门的印章,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使用上都苑印章,重要事项要经主任审批,一般事宜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并进行登记。

4.印章停用。由于机构变动或撤销等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将停用印章归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好移交手续。个人印章退给本人。经报请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将停用印章存档或销毁。

上都苑介绍信一般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和开具。开具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重要事宜需由部门经理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开具介绍信。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何写篇十一

1.3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单位;1.4术语解释。

印章是企业的凭证,是企业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介绍信是介绍企业成员外出办理有关公务并证明其身份的一种书面凭证,它具有介绍和证明的双重作用。

2.1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公司公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部门印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专人管理。

2.2公司公章管理人要在印制有编号的印章登记本上,逐一登记加盖印章的时间、内容、印数,公司及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加盖印章,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其他的书、函、证明,需经有关领导审查后,按规定权限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公司领导出差,通过请示批准后,方可盖章。所有加盖印章的文件、合同、函、表格等在盖章时必须留存一份复印件,与印章登记本一同保管,年底登记造册。

2.3使用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清晰,印章下沿应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年月日上。

3.1公司印章用于签发公司署名的对外文件、信函、合同、协议、报表等,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用印。

3.2办公室印章用于公司内部文件及非公司名义的对外文件等。3.3人事劳动印章用于人事劳资管理。

3.4各部门的业务专用印章用于签订总经理授权各部门授权各部门的日常业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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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济合同及重要事项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用章。公章的使用检查。

5.1介绍信、证明信的使用,需遵守公文(函、信)发放规定。以公司名义出据的介绍信、证明信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6.1公司公章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办法的各项内容,严格按制度办事。6.2公章管理人必须将印章存放在安全、有保密设施的地方,做到专柜保管。6.3盖章须在印章管理人办公室内进行,不可将印章私自携带出室外,倘因特殊情况需要携至室外,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

6.4印章管理人需定时清洗印章,且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形清晰。

6.5如果印章丢失,印章管理人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并向公安局登记备案,声明作废,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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