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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论文简短 劳动法学论文简短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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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论文简短 劳动法学论文简短范文(三篇)
2022-12-31 10:08:38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劳动法学论文简短一

有固定期限,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五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

(2)一至五年的短期劳动合同。此类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合同。

(3)定期轮换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此类合同的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定期轮换工仍保留农村户口,实行亦工亦农。另外,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4)一年以内的临时劳动合同。主要针对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

无固定期限,指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终止的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续期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此类劳动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准。

最新劳动法学论文简短二

通过在人民法院的专业实习,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了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有了一次全面的认识,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

20xx年4月13日到20xx年6月03日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不少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案件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等案件。

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会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

书写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拟草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应诉手续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学到的东西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中,应诉手续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签字确认当事人收到手续)、地址确认书、民事答辩状,风险提示书等。一份应诉手续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当事人解释很久,因为在那些不太懂法律的当事人眼中,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单方面认为签字就代表他们承认了诉状的诉由,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而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只有给当事人耐心的说明应诉手续的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开庭传票和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并不是代表案子就有了结果,有什么理由和问题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当庭说明。

接待当事人:在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实习的三个月当中,没有太多感受到书本上的严格司法程序以及逻辑严密的理论剖析,而是更多地身处社会实在的法律环境中,接触的是复繁的社会事实,错杂的利益纠葛。每天都会有不同的当事人来询问与了解,无论是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还是电话联系,接待来访的当事人都是我在民事庭工作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当事人有些难缠,有些令人怜惜,有些甚至大吵大闹……当法官们遇上这些令人头痛的当事人时,敏锐的判断力和自身的魄力非常关键,这些素质都是需要长期经验积累才能具备的。而我则要心平气和的善待当事人,毕竟有办法谁都不想走上法庭来解决问题,而工作人员的一句“您好,请稍等”往往就能平复当事人焦躁烦闷的心情。

学习首先是向法官们学习,学习他们的敬业精神,对工作没有任何怨言;学习他们热情耐心地工作态度,对待当事人的抱怨和委屈能静心聆听,然后动之以情、劝之以法;学习他们灵活地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让部分民事案件得以高效和解结案……。通过这段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的细心观察,我最大的收获并不是学到了多少知识,而是这种具体的操作所带给我的启发,让我清楚的知道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还让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官其实并不容易,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不仅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人生阅历以及敏锐的观察能力。因为在实践的案件中,当事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编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谎言与证据,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对案件情况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并具有将理论与现实相联系的能力,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这种各方面的能力都是靠着常年的工作经验与实践得来的,而这些正是我所欠缺的,是需要我好好学习与运用的。

其次是向书记员们学习。书记员是法庭中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他们承载了每一个案子的审查送达、庭审记录、结案归档的工作,如果说法官们付出的是脑力与经验,那书记员付出的就是汗水与勤劳。可以说每一个书记员的工作量都是很大的,可他们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烦的工作精神是非常值得我学习的!

最新劳动法学论文简短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

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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