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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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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通用19篇)
2023-11-18 16:43:14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强化个人优点。写总结要注重实用性,能够让别人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以下是权威机构发布的心理健康管理指南,对提高生活幸福度很有帮助。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一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二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三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四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审美意识的逐步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手法正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互动性的户外广告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开放式广告形式,逐渐被人们所熟识,它能够建立受众同传播者之间的互通纽带,积极反馈广告效果,加强受众对品牌功能与服务的认知,最大限度地实现户外广告的商业价值。下面笔者结合国内外户外广告设计的成功案例,从三方面详细分析其互动性的创意方式。

一、感官互动。

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人类的感知能力,为平面设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现代户外广告设计中,设计师可借助受众的感官互动,加深其对广告的印象和理解,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信息的传递,影响受众的选择。下面笔者就将从视觉、触觉、嗅觉、听觉四个方面,对户外广告设计的感官互动方式进行详细分析。首先来看视觉互动。视觉是人类最主要的感觉形式,同时也是最易调动的感官。设计师可通过色彩、肌理、形状等元素的创意组合或平面表现方式的维度转换,提升户外广告的视觉冲击力,使之最大限度地诱发人们的兴趣和注意,进而实现广告的互动效果。以韩国某品牌3d电视的户外多媒体广告为例,设计师采用了全息投影技术,在城市楼宇上投射出了色彩绚丽而富有光感的图像,这一设计手法带领受众进入到了一种崭新而生动的数字世界,实现了广告的超现实感官互动,不仅改变了传统平面表现方式呆板、单一的传播方式,更满足了受众的情感需求。

其次来看触觉互动。在平面设计中,触觉这一肢体感觉往往极易被忽略,但触觉所带来的感受与体验却是其他感知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在户外广告领域,设计师可对广告载体的材质、形态等进行创意设计,使之充分激发受众的触觉感受,进而从多方面加深受众对广告的记忆。以国内某电脑品牌的德国巡展广告为例,设计师将该品牌的新款笔记本经过一定的改装做成了地铁中的折叠座椅。每当人们坐下时,都能感受到这款笔记本全金属外壳的坚固和线条的优雅,从而加深了对其安全特性的记忆。接下来看嗅觉互动。嗅觉是人类最敏感的感官形式,科学研究表明,嗅觉对刺激的记忆准确率要高于视觉一倍以上。因此,设计师可在户外广告材料中加入一些嗅觉体验元素,以此触发受众的自觉记忆,并最终实现广告的商业传播价值。以美国某跨国日化公司在伦敦公交汽车站张贴的户外广告为例,设计师将含有日化品同种香型的聚乙烯材料作为广告载体,当人们等车时就会不自觉地被阵阵清香所吸引,从而主动探求气味来源,实现同户外广告的有效互动。最后来看听觉互动。听觉对人们的情绪影响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对视觉体系的评判和倾向。设计师可利用符合广告设计意图的声音特性,对受众的情感进行刺激,使他们在体验听觉享受的同时,接受广告所传达的商品理念,进而产生购买欲望。如某品牌感冒冲剂的站牌广告就借助声响装置模拟了女士感冒时打喷嚏的声音,这使原本精致的二维广告画面立刻生动起来,令观众对广告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从而实现了其传播目的。

二、体验互动。

体验的概念来源于心理学,其具体指主体在实践中亲身经历、认知事物的方式。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体验式营销、体验式传播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将体验互动思维运用到户外广告设计中可以说是大势所趋。这不仅能够激发受众的内心的情感与趣味,更能使广告作品及时回应受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告主题的传达。下面笔者就从体感互动、经济挑战、趣味游戏三方面,具体阐述体验互动在户外广告中的创意方式。首先来看体感互动体验。在广告实践中,设计师可在媒介中融入一些互动元素,让受众于不经意间成为广告的一部分,从而大大提高户外广告的亲和力,使受众主动而精准地接受广告理念。以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的墙体广告为例,设计师在广告墙“巨型灯泡”的下方设置了一个传感器,用以测试行人的运动轨迹。当有人走到灯泡下方时,广告画面中的“巨型灯泡”就会被点亮,从而引发更多人的关注。整个设计以感应装置和光源媒介的共同作用同受众的体感形成了互动,既体现了传播价值,又传递了杂志理念,可谓一举两得。其次来看竞技挑战体验。竞技挑战体验相对于体感互动体验而言,对受众的感官刺激更为激烈、深刻,也更易激发受众购买产品、使用产品的欲望。在户外广告设计中,设计师可植入一些脑力或体力的竞技类活动吸引受众参与到广告中来,如放置未完成的户外广告,激发受众参与绘制、拼贴;安装感应装置以计时、排名等方式促使受众反复参与广告体验等。以美国某着名运动品牌新品跑鞋的户外广告为例,设计师在多个门店外墙广告处安装了灯光拼图,受众可通过跑步参与到拼图当中,每当受众完成一段跑步距离,蓝牙传感装饰都会点亮广告外墙的一块跑鞋形拼图。随着拼图越来越多,通过积累分数、排列名次,排名第一的人将获赠新款跑鞋。这一带有比赛性质的竞技互动设计实现了户外媒体同受众的直接接触,不仅强化了用户体验,更提升了品牌价值。最后来看趣味游戏体验。趣味游戏体验相较于竞技挑战体验而言,亲和力更强,更易激发受众的好奇心与正面情感。在户外广告实践中,设计师可依据广告的主题和目的,设计一些视觉流程游戏或动手游戏,使受众直接参与到广告的制作当中,亲身体验广告的乐趣,从而加深对广告的记忆。以某环保组织的路面广告为例,设计师在地上绘制了一个树干,并在“树干”上划分出了多条通道,这些通道犹如迷宫一般围合成了圆形的“树冠”.每当人们经过此地都会被这一迷宫游戏所吸引,继而通过脚踩“树干”颜料的方式,按照通道指示完成游戏。如此反复,汇集的越来越多的脚印就完成了树冠的绘制,同时受众也深刻领会到了“拒绝滥砍滥伐、保护地球生态”的广告意图。

三、情景互动。

在进行户外广告创意时,设计师可将广告的安装场所、载体、时间等时空环境因素充分考虑进来,通过放置点的自身形态、结构特点塑造适合广告表达的情景,进而引发受众的主动参与,实现广告意图的传达。下面笔者就分别从空间和时间两个角度,详细分析情景互动思维在户外广告中的应用。首先来看空间互动。户外广告的空间互动设计具体来讲有两种实现手法:一是环境塑造法。这种设计手法能够将真实环境因素作为广告设计的一部分,对广告的预设情景进行再现,从而使受众在广告媒介中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以投放于上海着名地标建筑海通证券大厦旁的某品牌电风扇广告为例,设计师充分借助了海通证券大厦楼体波浪形的结构特点,将“电扇”置于另一栋平行的大楼上。这样,从远处看起来楼体就好像被“电扇”强大的风力吹出了波浪一样,使受众有一种置身于广告情境当中的感觉,从而加深了对产品的印象和对品牌的认知。二是空间位移法。设计师可将受众自身的空间位移同广告的视觉效果结合起来,使原有的静态画面在受众不自觉的参与下变为一组变化的、运动的画面,从而最大限度地加深其对广告的印象。以某品牌洗衣粉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为例,设计师在立柱广告前设置了一个“墨点”,从远处看,“墨点”仿佛在“衣物”上。但伴随着受众位置的变化和视线的移动,“墨点”逐渐同广告主体“衣服”分离。这样,整幅广告就借助受众的参与,动态地演示出了该品牌洗衣粉的去污效果,传达出了广告的中心意图。

其次来看时间互动。时间是客观世界的第四维元素,同时也是串联事物运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设计师可将时间的推移同户外广告的连续变化综合到一起,以受众的时间感知来强化广告思想、传达广告意象。以某跨国日化企业的户外广告牌为例,设计师将广告中女郎的头发、眼睛、鼻子、嘴等部位进行了镂空设计。如此一来,随着海边清晨、正午、黄昏、夜晚的时间流逝,广告牌中的女郎显现出了不同的妆容。这种广告思路充分调动了受众对时间的感知,形式新奇、内容深邃,非常易于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互动性创意是当今社会户外广告设计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未来平面媒体的创新方向。作为当代艺术工作者,我们要以受众心理为前提,综合运用新型材料、新型技术和新型媒介,最大限度地使受众参与到广告设计中来,使户外广告更具传播效果与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派恩,詹姆斯・吉尔摩。《体验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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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雷蒙德・p・菲斯克,史蒂芬・j・格罗夫,乔比・约翰。《互动服务营销》。机械工业出版社,.

[4]舒永平,陈少华,鲍之泉。《新媒体与广告互动传播》。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5]郑兴东。《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新华出版社,2004.

[6]王萍。《户外新媒体广告及创意策略研究》。艺术与设计(理论),(5).

[7]魏莹。《户外广告的媒介语言创新研究》。包装工程,(1).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五

学好化学的“法宝”包括预习、听课、整理、应用(作业)、复习总结等。大量事实表明:做好课前预习是学好化学的前提;主动高效地听课是学好化学的关键;及时整理好学习笔记、做好练习是巩固、深化、活化物理概念的理解,将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技能技巧的重要途径;善于复习、归纳和总结,能使所学知识触类旁通;适当阅读科普读物和参加科技活动,是学好化学的有益补充;树立远大的目标,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保持良好的学习心态,是学好化学的动力和保证。

注意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同学们可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课前认真预习预习是在课前,独立地阅读教材,自己去获取新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主动提高效率的听课带着预习的问题听课,可以提高听课的效率,能使听课的重点更加突出。

三、定期整理学习笔记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对所学知识的回顾、对照预习笔记、听课笔记、作业、达标检测、教科书和参考书等材料加以补充、归纳,使所学的知识达到系统、完整和高度概括的水平。

四、及时做作业作业是学好化学知识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掌握知识熟练技能的基本方法。

五、复习总结提高对学过的知识,做过的练习,如果不及时复习,不会归纳总结,就容易出现知识之间的割裂而形成孤立地、呆板地学习化学知识的倾向。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六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七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八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这是提高能力的保证。学好化学用语如元素符号、化学式、化学方程式和基本概念及元素、化合物的性质。在做题中要善于总结归类题型及解题思路。化学知识之间是有内在规律的,掌握了规律就能驾驭知识,记忆知识。如化合价的一般规律,金属元素通常显正价,非金属元素通常显负价,单质元素的化合价为零,许多元素有变价,条件不同价态不同。再如实验室制取氧气所需气体发生装置为试管。规律为只要是给固体受热无论是一种药品还是两种药品用来制取气体都要用同制氧气一样的装置—即试管。抓住规律可以加以运用如给出信息题告诉实验室制甲烷气用醋酸钠和碱石灰两种固体混合加热,虽然我们没学过这部分知识但根据固体受热制取气体的装置规律可知同制氧样。再如根据化学式的计算,要抓好思路,什么题用化学式来计算即只要有元素的质量分数的题就先要根据化学式来计算。

二、元素化合物知识的学习方法元素化合物知识的特点。

1、元素及化合物与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相互渗透关系密切,要把这两者结合好。如由碳元素组成的金刚石、石墨物理性质的差异之大,硫酸由于浓、稀的不同而引起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所以必须把物质的性质与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联系起来。

2、元素及化合物知识的内在联系紧密,规律性较强,知识系统都是从单质到化合物,都按存在性质用途制备的顺序进行的。而物质的存在、制备、用途都取决于物质的性质。因此学习中应紧紧抓住物质的性质去带动其余的。如依据氢气的化学性质具有可燃性和还原性来推导它的用途、存在不要去死记硬背。

3、元素及化合物知识内容多,即有共性,又有个性因此在学习中一定要全面分析问题,即记通性又记特性。如hno3具有酸的通性又有特性与金属反应不生成氢气而生成水。

4、元素及化合物知识对实验的依赖性强,大部分化学知识是通过实验获得的。如氧气的化学性质通过与c、p、s、mg、蜡烛等演示实验使你认识到氧气是一种化学性质比较活泼的气体。所以一定要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达到印象深刻、记忆牢固、理解透彻。

三、如何学习。

1、要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如物质结构的初步知识揭示了元素性质特别是元素化学性质跟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的关系,揭示了化学反应的本质,揭示了分子形成过程及化合价的实质。这就为正确书写化学式,化学方程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2、要总结规律并掌握物质的特性。要抓住典型物质总结出一般规律同时还要把握住物质的特性以提高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学习有机化合物可总结出甲烷、甲醇、乙醇、乙炔蜡烛等与氧气反应都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的规律但各自都有不同的物理性质。再如学习第八章酸,通过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的`化学性质学习总结出酸的一般规律,但对不同的酸所具有的特性也要清楚。如浓h2so4的吸水性和脱水性,硝酸的强氧化性都要掌握就全面了,否则就会出现错误。

3、要定期整理归纳所学知识,注意纵横联系形成知识网络。元素化合物知识虽然繁多、零碎,但根据彼此之间的联系可以以某物质为中心将其联系串成一个知识网络,使零散的知识系统化、结构化,条理化。

4、将元素化合物中类别相似的知识归为一知识块进行横向比较,辩清异同点使知识更加深刻理解和掌握如h2、c、co可从具有稳定性、可燃性、还原性比较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从实验操作看h2、co分别还原cuo的操作一样,不同点是co还原cuo需进行尾气处理。h2和co的可燃性的火焰颜色不一样,还原性的产物都有金属或水或co2,从反应类型看co与cuo的反应不属于置换反应。

1、牢固掌握化学计算的基础知识。

基本概念、原理和元素化合物是进行化学计算的依据。若概念不清,原理不明,物质的变化规律不十分明确,就会把题做错。如式量这个概念它只表示一个化学式如h2o的式量为18,5h2o中水的式量仍是18而不是90。

2、掌握并运用好解题步骤。

解题分为三步即审题、析题、解题。审题就是阅读原题,理解题意了解特点和类型弄清已知和未知,要防止不看全题断章取义,粗心大意。析题就是剖析原题,在审题基础上弄清关键词语的含义,对众多事实或复杂现象进行分析、综合、挖出隐含条件及内在联系找出突破口,从而确立解题思路和方法。这是解题中最关键的一步。解题是在析题的基础上进行的用已知求出未知得出正确结果。

3、注意解题规律和思想,掌握解题技巧。

要善于从典型题的分析中找出其特点、规律和思路,能举一反三,要做一题知多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质量守恒定律这是初三化学方程式综合计算题和用字母表示的化学方程式的计算题中的主要思路。如a克kclo3和b克mno2加热完全反应后剩余固体质量为c克生成o2多少克?运用质量守恒定律可求出o2质量是a克+b克—c克。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九

新课程改革实施好几年了,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方式和教学策略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各种展示课、优质课为我们的改革铺好了道路,指明了学习、借鉴的方向,使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面貌焕然一新。然而,当我们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时,一定要边走边反思,找寻改革中的缺点。

小学语文;课程改革;课堂教学;教学反思。

如今,只要提到教学改革,广大教师都会讲出许多理念和方法,可以说改革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课堂上,早已改变了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的做法;早已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师只是一个指导者;学生小组之间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也早已不再是新鲜的做法。看来似乎课程改革进行得很彻底、很成功,但随着改革时间的增加,改革热潮逐渐平静下来,我们也逐渐发现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的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课程改革要求我们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于是学生都被教师分成若干个小组,上课时,只要有问题便让学生起立凑到一起讨论,然后代表展示讨论结果,教师再点评一番,如此这般,一节课下来,学生起立讨论,教师点拨纠正大概要三四次。这种课堂教学,看似一改以前被动听、被动抄,学生在课堂上占了主体地位,学生自主学习了,但是静下心来想想,这节课学生真正学到了什么呢?教学目的达到了吗?教师真正把握了吗?有一次听课,教师讲的是《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这首诗,在朗读这个环节,该教师要求学生先在小组内朗读,小组内同学之间相互纠错。一时间课堂里热闹起来,各个小组里你读我听、我读你听。这期间教师便站在前面等待,最后找几个代表来读,代表读得都不错,这个环节便完美结束了。深思下来,这么处理朗读有些简单化、形式化,大有为了改革而改革的意味。其实,朗读教学有多种,教师范读、学生齐读、个体读、听录音读,都能收到相当不错的效果,真的没有必要非得热热闹闹地搞小组活动。尤其是在语文课堂上,讲究一种氛围,比如讲诗歌时,需要一种诗意的氛围,通过教师讲解来塑造一种浓厚的充满情趣的意境,让学生沉浸其中。如果一节课如此三番地让学生起立讨论,势必会破坏这种氛围,效果不一定会好。所以,在改革逐渐走向成熟的时候,我认为我们没有必要为了改革而改革,更没有必要为了迎合听课者的评价而特意走这个形式。只要我们设置了合理的教学目标,最后实现了目标即可,这其中的策略是灵活的,多余的活动反倒无效。以背诵为例,如果需要的话,我们可以拿出整节课的.时间给学生读和背,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小组活动,所谓的优秀的教学模式也不是非得拿来用,是让我们借鉴的,用于不用完全取决于我们的教学目标。

小学教师都懂得这个道理:好学生都是夸出来的。当然,这个道理在新课程改革理念里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教学中要尊重学生。每一个学生作为一个个体,有自己的独到的思想和人格,一个学生跟其他学生相比是有差异的,教师要尊重每一个学生。在这方面有些教师做得有些不妥,主要体现在评价学生时,都是内容空洞、言不由衷的鼓励。教师夸奖学生的话语如什么“你太棒了”“你真聪明”“你太伟大了”之类的话。即使学生回答了极简单的问题,也给予“你真是了不起”的夸奖,甚至是回答错误,教师也舍不得直接说出来,恐怕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长此以往,这样名义上是进行赏识教育、鼓励教育,可实际上学生都听腻了,他们会认为教师是虚伪的,由此而看不起教师,更别说“亲其师,信其道”了。在评价语言上,我认为应该对错分明,是非分明。如在学生书写方面,不能不论好坏都夸奖一番,不好的地方一定要心平气和给学生指出来,加以认真指导。如果只是为了维护学生的自尊,鼓励学生而一味夸赞,结果可想而知。

小学语文是所有学科学习的基础,因此在小学语文课堂上要非常重视对学生识字写字和理解能力培养。但有的教师认为新课程强调“三维目标”,“双基”就无关紧要了。在课堂教学中,主要精力用在了如何让学生“活”起来、“动”起来上。于是,在语文课上,不论课文是什么题材的,教师都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问题,比赛朗读课文,而最重要的语言学习却没有丝毫涉及。整整一节课,有时讨论,有时比赛,学生看似认真,看似积极,但等到真正测试时,有些学生竟然连课文的生字、生词都不会写,连最基本的词语都不理解,更别说书写工整漂亮,作文语言优美了。还有的教师过度依赖多媒体,把学生该说出来的、该写出来都写到课件里,只要打开课件读一读、看一看就行。

这种做法很容易让学生养成眼高手低的毛病。针对这形式化的问题,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反思,为什么语文课堂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样避免?我们是不是应该把传统课堂上的好的东西拿回来?也许有的教师认为,新课程改革就意味着地对传统教学彻底的否定和完全的抛弃,要不然算什么改革,因而在行动上往往全盘否定我们的传统教育。课堂上教师也不敢范读了,怕被批评说是一言堂;教师也不敢讲解了,怕被说是填鸭式教学;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怕被说是挖苦讽刺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永不停,怕被说教学方式落后。这种完全无视文本、脱离文本、只走形式的课堂教学,哪还有从容的时间和心思来朗读、吟诵、感受课文中那些优美的词句?那些课堂讨论的问题,看似新鲜有趣,其实没有多大的启发性,哗众取宠而已,哪还有字、词、句、段、篇的落实?哪些看似鼓励的语言其实只是言不由衷的表演而已,那里起到了指导的作用?所谓的自主、合作和探索学习方式,究竟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呢?难道是只要讨论探究便有灵感火花迸发吗?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暴露出的问题,决不会仅存在语文这一学科,别的学科同样存在。教学改革不是追求时髦时尚,也不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强制,它是一个扎根学生实情,以自主快乐学习为手段,以学生学会学习为目的的对传统课堂教学进行改进的教学改良活动,它应该是充满灵动和活力的,应该是不被任何模式和模版拘束的,不应该充满形式主义。

[1]陈艺真.中学语文个性化阅读教学的策略[j].教学与管理,2007(5).

[2]周秀芳.例说阅读教学中的语言品位[j].语文教学通讯,2007(4).

[3]李燕飞.语文教学不能忽视教师的“个性风格”[j].语文教学之友,2010(11).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

1、每节课必须做到课前预习,把课上要讲的习题和内容过一遍,课前预习是学好数学不可缺少的环节,预习的目的就是知道老师下节课所讲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哪些是已经掌握的,哪些知识还一知半解,存在哪些疑点、难点,整理自己的解题思路,看看和老师的思路是否对路,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提高课堂的听讲效率,不让疑点轻易溜过。

2、上课必须全神贯注,做到耳到、眼到、心到、口到、手到。耳到就是专心听讲,听老师对问题的分析,自己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启发。眼到:上课既要看讲义,又要看老师板书,二者必须有机兼顾,学习老师的板书布局,提高自己解题的规范化。心到是指用心思考,跟上老师的解题思路,认真体会老师是如何抓住问题的重点,如何抓住问题的本质和解题的方向的。口到就是积极思维,随时准备回答老师的问题。手到就是在听、看、想、说的基础上,划出知识的重点、难点,并且要将老师讲课的重点,要点记录下来,记忆老师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便课后复习之用,同时要认真做好老师布置的作业。课堂上最忌讳以听懂为目标,最好能摘抄老师的讲解步骤,必要时甚至可以背诵一部分关键步骤。

3、课后必须认真回忆、折磨和反思,许多同学对课上没弄懂的题目,不是认真琢磨,而是立即请教其他同学,这样即使知道答案或者解题方法,记忆效果也不会很好。回顾一些典型例题,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认知印象,日积月累,很快就能举一反三,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提高数学成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只有回想得起来的知识,才能内化成为自己的知识。最关键也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一点是,不懂的题目,经过老师或者同学讲解以后,弄懂了,就放在一边不再过问,如果过两天再拿出来,发现自己又不懂了。所以,对于难题、不懂的题目我们应该采用滚动复习的方法,隔几天就把前几天的内容拿出来回顾一遍。

4、必须做好每章节的复习小结,每章节的知识复习结束后,要进行阶段性的小结,同样采取回忆式的方法,先不看课本,不看讲义,不看课堂笔记,认真回忆该章节的知识脉络,回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板”题型,尤其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通法,然后再打开讲义和笔记,认真对照,使知识网络和思路更进一步完善。

5、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数学练习和数学作业,在应试考试的大背景下,要准确的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巧,不做一定数量的练习和作业是绝对不行的,只有多做练习,才能熟而生巧,才能提高解题能力和解题速度,才能提高解题的准确性和考试的成功率。并且在做题后要“回头看”,看自己解题时用到了哪些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看一看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或思路,另外,无论是作业还是考试,要始终把解题的准确性放在第一位,把解题的通法排在第一位,而不是一味的追求速度、技巧和捷径,这是数学成绩提高的重要保证。

6、必须正确估计自己的数学水平和数学学习能力,确立自己切实可行的数学复习起点和数学成绩的学习目标,对高三文科班的绝大部分同学而言,数学基础不如理科生,毕竟文理科的思维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大家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学校所发的资料必须充分利用。确保填空题、中档题不失分或少失分,牢牢抓住80%(试卷结构易、中、难比例为4:4:2)不放松,再根据可能,完成后两道题中的容易部分,高考向135冲刺。个别基础很好的同学,要准确把握自己,不要故步自封,而是应该脚踏实地,充分发扬“钉子”精神,有钻劲有干劲有耐力,通过复习,掌握一些新题型的解决方法,注重知识的灵活运用,创新解题,高考向145分冲刺。

7、必须掌握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这是提高考试成绩的的最后一道关卡。每次考试,不管是周练还是月考,高考,都要足够重视,养成良好的应试习惯。考试的基本原则是:读题一字一句的读,读清的基础上读懂,认真审题,在题意不清的情况下,切不可轻易动笔。胡乱审题,轻易下笔,这是考试中的大忌。

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前至后,依次答题,中途碰到不懂,无法下手的题目,要舍得暂时放弃或及时变换思路角度,绝不可打攻坚战,消耗过多的时间,会做的题目,千万不要出现计算上的失误,这种失误在高考阅卷中经常会造成整道试题的错误而失去本该拿到的分数。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一

这部分内容在初中教材中很多都不会讲到,但进入高中后,它的运算公式却还在用。

2、因式分解。

十字相乘法在初中已经不做要求了,同时三次或三次以上多项式因式分解也不做要求了,但是到了高中,教材中却多处要用到。

3、二次根式对分子、分母有理化。

这也是初中不作要求的内容,但是分子、分母有理化确实高中函数、不等式常用的解题技巧,特别是分子有理化。

4、二次函数。

二次函数的图像和性质是初高中衔接中最重要的内容,二次函数知识的生长点在初中,而发展点在高中,是初高中数学衔接的重要内容。二次函数作为一种简单而基础的函数类型,是历年来高考的一项重点考察内容,经久不衰。

5、根与系数的关系(韦达定理)。

在初中,我们一般都会用因式分解法,公式法、配方法解简单的数字系数的一元二次方程,而到了高中却不在学习,但是高考中又会出现这一类型的考题,对学生有以下能力要求:

1)理解一元二次方程的根的判别式,并能用判别式判定根的情况;。

2)掌握一万二次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并能运用它求含有两根之和、两根之积的代数式(这里指“对称式”)的值,能构造以实数p、q为根的一元二次方程。

6、图像的对称、平移变换。

初中只作简单介绍,而在高中讲授函数后,对其图像的上下、左右平移,两个函数关于原点,对称轴、给定直线的对称问题必须掌握。

7、含有参数的函数、方程、不等式。

8、几何部分很多概念。

(如重心、垂心、外心、内心等)和定理(如平行线分线段比例定理,射影定理,圆幂定理等),初中生大都没有学习,而高中教材多常常要涉及,并经常是在解题过程中直接运用。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二

互联网在十年间从“西洋镜”变为“生活必需品”。,中国的网民突破亿人大关。对中国的网络广告来说,“上亿网民”是一个里程碑,—它以我们难以预估的速度在继续增长。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月31日,中国的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仅以500万人之差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预计在今年年初就会成为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中国的网民的持续增长带动了网络广告的发展。

众多数据及事实似乎都表明:中国的网络广告营销在后一路风生水起,前景看好。

但这里笔者想谈的是网络广告的创意,主要是指创意想法。谈到网络广告的创意,首先笔者偏向将创意执行和创意想法两件事分开:在执行的技巧上,笔者认为国内网络广告的水平还不错。但在“创意想法”这一节点上,悲观,还是乐观,这是个问题。我们难以凭偶尔一两次在国际某大赛中的获奖而作出结论。

中国的网络广告的设计形式和创意水平不高,点击率低。这主要是在提及网络媒体的状况,但在网络创意想法方面的表现也是同样的。大多数广告主都“被告之”他们应该将一部分市场预算投入到网络广告上:广告主支付几十、上百万的人民币向那些门户网站(比如新浪)购买媒体空间,然后交给他们一幅平面广告——有时甚至是仅仅把平面广告进行了扫描,以此填充购买的媒体空间。而在一些网站公司,其创意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广告专业知识的培训,甚至不具备专职文案。重复别人已做过的事情,不能敏锐地监察到竞争对手的新近动作,不能及时捕捉最新web广告动态。

广告人做的就是创意想法,没有想法的广告,不管线上线下,都是垃圾。事实上,除了媒体选择,传统广告和网络广告的创意想法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同。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制作出色的创意从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鼓励其进行点击。通常,线下广告的“点子”被用于线上广告;反之亦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线下广告可做到的,网络广告都能做到,并且还能做到很多线上广告所无法企及的。可见这是一个展示创意想法的大舞台。网络广告可以做到传统广告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对于任何创意人而言,都是展示想法的好机遇。尽管越来越多的网络广告扮演着创建品牌的角色,尤其是通过网络广告可以直接进行品牌体验,这是其他任何媒介方式都无法企及的。在中国,像耐克(nike)、奥迪(audi)这些实力强大的品牌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传统的汽车制造商就是网络创意的推动者,在国外这一点尤为突出。于中国而言,笔者认为奥迪在这方面是最超前的。

网络广告策划中极具魅力、体现水平的部分就是创意。一是内容、形式、视觉表现、广告诉求的创意;二是技术上的创意。网络广告的创意因素主要来自互联网本身,互联网是一个超媒介,它融合了其他媒介的特点。互联网因为不同的传播目的、传播对象,可以承载不同的广告创意,同时互联网是电脑科技和网络科技的结合,注定这个媒介的高科技特性,也带来了更加多变的表现方法,为网络广告创意提供了更多的创意方向。

二、互动性是网络广告创意成功的关键。

网络广告的创意要强调互联网本身的媒介特性。即交互性和实时互动性。人类是地球上最具互动性的动物。只要醒着,我们的生活就是一连串与周围的人和世界进行互动的过程。我们用视觉的、听觉的、嗅觉的、触觉的等各种方式面对我们周遭的一切,接受不同的信息,然后经过消化,再反馈出去。简单点,就是双向的沟通,唱独角戏是件很尴尬和恼火的事。就像互动性会使交谈的双方或多方都能表达自己的兴趣,并且能对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沟通。

internet作为一种媒体,是最具有这种相似的互动性的。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大多数时候是单向传播讯息,我们在看的过程中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就好像听报告。而internet不单单是一个传播者,人们在接受讯息的同时还能对这些讯息做出反馈,甚至以个体的形式传播自己的讯息,这一点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网络广告最为独特之处就在于其互动性。利克里德尔在其《人——机共生》一书中大胆预言:“人通过机器的交流将变得比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有效”,无疑预见了互联网的互动性在沟通中的巨大潜力。互动性表现在网络广告上对受众群体来说往往是一种乐趣。它传达的是一种体验,并因其技术的不断更新而及时进行自身的革新。在传统媒介可以借助短信互动前,最多也只能用电话和书信来互动,而传统媒介并不具备通信特性,网络广告的互动却是实时、多次和持续的互动。它使交互可以借助图形、声音,可以超越交互双方的知识范围。以实现人性化双向互动交流,能直接和广告受众进行互动。这种新型置入式行销,使消费者不但可以浏览产品信息,还可以将产品把玩在手指之间,这也是网络广告具有魅力的地方。“交互式”网络广告的出现,使消费者拥有比面对传统媒体更大的自由。他们可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是否接收,接收哪些广告信息,这大大缩短了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时间,达到了从单一告知性广告转变成互动性产品的比较。一旦消费者做出选择点击广告条,其心理上已经首先认同,在随后的广告双向交流中,广告信息可以毫无阻碍地进入到消费者的心中,实现对消费者100%的劝导。互联网使人们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通讯优势(双向互动)、利用电脑终端的丰富表现形式是对广告创意的巨大挑战。这也给了创意人很大的空间将创意生动化。因此,最出色的互动广告创意人才应该站在发展的最前沿,并拥有扎实的广告创作技巧和专业知识。

好的网络广告不仅收获的是一个用户的体验,更是唤起该用户发动身边好友去共同感受。只要受众对该广告感兴趣,仅需轻按鼠标就能进一步了解更多、更为详细、生动的信息。最能够体现网络传播交互性的是电子商务网站,这类网站对商品分类详细,层次清楚,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交易。受众在信息获取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媒介交互功能也大大增强。既是“反馈”的渠道,又是“评说”的平台。这正是交互性网络广告的比较优势。网民在浏览网络广告的时候,不仅可以快乐地欣赏,同时还可以积极地参与。网络广告使广告主、网民、目标顾客以及发布者之间都有很好的沟通和交流,这是网络广告最大的优点,而其他媒体的广告却很局限。

如某网站上的“天降好酒”游戏广告就是一个经典的互动广告的好例子。从游戏层面来说,这个广告算不上刺激、好玩,但关键在于它通过设计与创意实现了附加功能与广告内容的完美结合。该广告是这样的,进入游戏,用鼠标控制“爱喝酒的老头”去接天上掉下的各色酒瓶,绿、白、蓝、黄等。各色酒瓶代表着不同分值,其中以黄瓶分值最高。其实黄色正是该产品的外包装,这正是在无意识地强化访客对水井坊外包装的认知。更精彩的`是,在接酒瓶的过程中,为了控制游戏时间,各种关于该产品的选择题,如“该产品的包装共有几项专利、该产品有哪几种度数”等会作为“关卡”出现,答对增时、答错减时,这些平时并不惹人喜欢的“问答题”一下变成了游戏中惊险、刺激的“亮点”,访客们不仅争相点击,还会主动记忆。这样的广告效果让我们不得不佩服创意者的智慧。

企业、销售、制作全面沟通,使广告创意、制作水平和企业目的达到一致。比如,曾经在首页上放置过一则某品牌的广告,打破了常规的呆板做法,不是单调地说明产品情况,而是通过别致的flash和人物形象体现其产品的亲和力,它的点击率大大超出了以往的百分点。

在互动广告逐渐活跃的今天,如何做到在尊重受众心理的前提下,保证广告导向与受众导向的一致性,做到在尊重受众的前提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何通过广告的设计、创意,让受众在自发的心理驱动下去参与广告过程以及如何把互动广告的附加功能转化为广告的直接功能与目的,是摆在互动广告创意、设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互动广告成功与否的关键。

某品牌手机有一个etv广告,它的导航界面是设置在搜狐网站首页上的一个巨幅flash广告,这个广告本身不会打搅访客,但如果你晃动鼠标发现这个界面有游戏的功能:点击画面上形态各异的蝴蝶,音乐便会响起,蝴蝶也会朝着不同的方向飞舞。点击这个广告后,屏幕上出现一个网络电视窗口和该手机的主页,网络电视对话框提示是否播放,点击“是”,便能欣赏其电视广告片了。播放完毕后,屏幕上出现“意见反馈”“转发朋友”等按钮,提示访客可以向其网站提交评价,或转发到朋友的电子邮箱里。在其主页里还可以自由点击它所设置的不同栏目,甚至可以提交自己所设计的广告语等等。

这个etv广告首先做到了通过动听的音乐、精美的画面以及游戏的功能从心理上对注意它的受众进行奖赏和补偿,让每一个看到广告的人都在自发的心理驱动下去点击广告,并进一步点击;其次,由于是互动,受众不再是受众,点击、发表评论以及“设计广告语”等行动,已经使受众参与到广告展示的过程中,成为了广告的一部分。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角色扮演”,互动广告通过互动让受众真实介入广告事件,从而实现了沉溺、全情投入的目的,沉溺与全情投入会高度影响信息的处理过程,使记忆内容深刻牢固,广告效果不言而喻。

由于我们一再强调网络广告的交互性和实时互动,因此,笔者认为互动性应当成为评估网络广告的主要标准之一。甚至这样的表述也应当可以接受:如果网络广告失去了互动,就没有必要在互联网上投放,最多也只能成为其他媒介传播的一个补充。所以,未来的网络广告创意应当更加充分地发挥互联网的媒介特性,更好地提供同目标对象的交互机会,并通过交互更好地传播信息。当然,对于热衷技术应用的广告创意人来说,互联网的高科技特性也为网络广告的创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开发前景。

事实上,互动性是internet之所以如此丰富和精彩的最重要原因。英国现在已经出现了互动tv频道,笔者并不了解它所谓互动的方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是现代媒体所发展的趋势。这里所说的“互动性”不是仅仅指这种简单的互动性,而是要能通过参与者的加入,影响到作品的呈现过程以及最终的呈现方式,从而最终实现自由的联结性和转变性。

当然网络广告创意仅仅有互动性还不够,还必须更单纯、直接,而且吸引眼球。创意不新鲜,用户不爱点。网民的阅读习惯,是非常跳跃而且没有耐性的,网络广告稍微无聊一点,就会被鼠标消灭掉。

三、网络广告的局限性。

事物是对立统一的。网络广告也同样有诸多限制,比如:制作门槛低、成本便宜,以及频宽本身的技术限制(文件大小、所占空间、网络转换速度)等。这也是现今网络广告的最大限制。我们的网络技术还没有发展到“随心所欲”的地步,看看本地的获奖作品展,就可以明了中国的网络广告当前的水平与欧美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

当然这并不是创意不进步的借口。创意人应该在创意和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现在中国的网络广告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照广告主的要求。只有当他们开始渴望练达的策略和杰出的创意时,这种情形才会改变。要达到这一点,广告主需要认识优秀的网络广告是如何产生的,并珍视它们。但是在所有这一切出现之前,创意人应关注创意,以保持高水准。

四、结论。

总之,网络广告的互动性使得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可以更直接。网络广告就像是一个舞台,无论作为表演者还是欣赏者,都需要和彼此间的动作互相结合,才有意义。如果没有参与,就没有任何意义。作为广告人应该创造出更有创意、更有趣味、更人性化的互动网络广告。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三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

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孔子在教学方法上要求老师“有教无类”、“经邦济世”的教育观,“因材施教”、“启发式”的方法论、注重童蒙、启蒙教育。他教育学生要有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要谦虚好学、时常复习学过的知识,以便“温故而知新”、新知识引申拓宽、深入,“举一而反三”。

孔子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礼”和“仁”。其中“礼”为道德规范,“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礼”是“仁”的形式,“仁”是“礼”的内容,有了“仁”的精神,“礼”才真正充实。

在道德修养方面,他提出树立志向、克己、践履躬行、内省、勇于改过等方法。“学而知之”是孔子教学思想的主导思想。在主张不耻下问、虚心好学的同时,他强调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同时还必须“学以致用”,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他最早提出启发式教学。他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谓教师应该在学生认真思考,并已达到一定程度时恰到好处地进行启发和开导,他又是在教学实践中最早采用因材施教方法的教育家。通过谈话和个别观察等方法,他了解和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培养出了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多方面的人才。

孔子热爱教育事业,毕生从事教育活动。他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仅言教,更重身教,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感化学生。他爱护学生,学生也很尊敬他,师生关系非常融洽。他是中国古代教师的光辉典型。

孔子的教育活动不但培养了众多学生,而且他在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教育学说,为中国古代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孔子保守的政治态度,因此对待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反映了保守的思想。

比如鲁宣公十五年(西元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从法律上承认私田的合法地位,是春秋时代的重大经济改革;但是据《左传》说,孔子修《春秋》时记载“初税亩”,目的是批评其“非礼也”。而民众不富足,国君没有富足的。

在《论语·尧曰》中还记载,孔子主张“因民之利而利之”,即对民众有利的事情才去做。另一方面,他又主张赋税要轻一些,徭役的摊派不要耽误农时。

《论语·述而》记载,孔子还对当时的为政者进行说教,要求为政者不要过于奢侈,要注意节俭。他说:“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同时,还主张“节用而爱人”。这里面包含了把孔子“仁”的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

孔子三大教育方法。

循循善诱,启发教学。

2.因材施教,各取所长。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与冉有向孔子请教同一个问题,听说了一件事,要不要马上去做?孔子对子路说:“有父兄在,不可以如此。”对冉有却说:“可以去做。”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西华对此发生疑问,孔子解释说:“冉有退缩,故鼓励其进取;子路则勇于进取,故使之知有所退缩。”这个故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因材施教的例子。如上面所说,孔子的学生之所以各有所长,也正是他因材施教的结果。再则是要有一个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孔子教育子路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再如教育子张以“多闻阙疑”、“多见阙殆”。这种老老实实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孔子入太庙而每事问,有人提出质疑:“谁说他知道礼呢?入太庙而每事问。”孔子答以“是礼也。”就是说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其三,重实事教育,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时人、时事的评价以及孔子自己的立身行事,都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对人、事的品评在《论语》中有很多的篇章,不再赘述。至于孔子的立身行事,孔子本人这样对学生说:“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这就是说我之行事,对你们没有什么隐瞒的。孔子之行事,《论语》中也记载得比较多,有学生引以为荣的,也有使学生发生质疑甚至于为学生所诟病的,但这种无所隐瞒的坦荡胸怀亦足以为人师表。

3.有教无类,诲人不倦。

孔子以前,“学在官府”,只有贵族子弟有权受教育。因而也只有贵族子弟才有当官的资格。但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都在下移,这就为私人办学提供了机会。孔子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开始了其创办私学的职业生涯,希望通过兴办教育来培养“贤才”和官吏,以实现其政治思想。在教育的对象问题上,孔子明确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有教无类”的本义是无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孔子的弟子来自鲁、齐、晋、宋、陈、蔡、秦、楚等不同国度,这不仅打破了当时的国界,也打破了当时的夷夏之分。孔子吸收了被中原人视为“蛮夷之邦”的楚国人公孙龙和秦商入学,还欲居“九夷”施教,就说明了后一点。孔子弟子中有来自贵族阶层的,如南官敬叔、司马牛、孟懿子,但更多的是来自平民家庭的,如颜回、曾参、闵子骞、仲弓、子路、子张、子夏、公冶长、子贡等。而平民教育更能体现孔子“有教无类”的精神实质。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其“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论。“性相近”说明了人皆有成才成德的可能性,而“习相远”又说明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基于“人皆可以通过教育成才成德的”的认识,孔子才作出了“有教无类”的决断。“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四

我国著名的教育学家叶圣陶先生指出:“教,是为了不教。”在教学中,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必须教会学生怎样学习,必须交给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

1.教给学生阅读课本的方法。

数学课本既是教师的教学之本,也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依据。教给学生阅读课本方法,主要指教给学生粗,细,精的阅读课本小学数学的学习方法小学数学的学习方法。所谓“粗读”就是浏览一遍教材,知其大意;所谓“细读”就是对教材要逐字句地读,要钻研教材的内容、概念、法则和公式,正确地掌握例题的格式;所谓“精读”就是要概括内容,最好能把自然段和单元段的概括文字写在教材的旁边,在深入理解教材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记忆。课堂上教师可以放手让学生去读读、讲讲、论论、练练的方式进行自学与讨论,要求他们在把握知识的基础上理清知识体系,进一步提高认知水平。

2.教给学生科学的记忆方法。

(1)理解记忆法。

数学知识千变万化,不能死记硬背。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例如:什么叫梯形。首先让学生通过认真观察,理解“只有一组对边”是什么意思,若把“只”字去掉又会怎样。通过积极思考,学生认知到“只有一组对边平行”就是四条边中相对的两条边为一组,其中一组平行,另一组不平行。/article/,请保留此链接!。

(2)规律记忆法。

数学知识是有规律的,只要引导学生掌握其规律,就可以进行有效记忆。例如:记忆长度、面积、体积单位进率。因为长度单位相邻之间的进率是10,面积单位相邻之间的进率是100,体积单位之间的进率是1000。掌握了这个规律记忆就比较容易。

(3)形象记忆法。

复习就是把学过的数学知识再进行学习,以达到深入理解、牢固掌握的目的。小学数学教学中,复习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概括复习。

学生每学完一个小单元或一个大单元,就组织他们对于知识体系进行一次再概括,理出纲目,记住轮廓,列出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单元的主要内容。

(2)、分类复习。

引导学生把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分类整理、分类比较,以加强知识的内在联系和知识的深度、广度,帮助学生加深理解与记忆。

(3)、区别复习。

4.教会学生整理与归纳的方法。

整理知识是一项主要的学习方法。小学数学知识,由于学生认识能力的原因,往往分若干层次逐渐完成。所以需要学生对知识进行整理与归纳,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便于记忆和运用。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五

[摘要:创意是广告的灵魂,广告创意是对广告任作家能力的挑战,它要求广告作家要思考而不能乞求于灵感,要遵循一定的创意原则。现代传播学和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为广告创作注入了科学的内涵和新的活力,从而丰富的发展了现代广告创意策略。

应用较为主要的广告创意策:usp广告策略、品牌形象策略、广告定位策略等可以使广告创意臻于完美而获得创意工作的成功。

关键词:广告创意;usp广告策略;品牌形象;广告定位;传播学;市场营销。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商业社会中,广告充斥着每个角落。这些广告有的平庸无奇有的却表现独特、新意怡人,从而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而产生如此差别的原因,除了设计、制作方面的因素外,广告创意不平的高低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广告策划之后,广告活动就进入了实质性的创意阶段。此时,广告创作者要考虑的是如何充分、艺术性地表达阐释广告主题的问题。成功的广告战略首先来自不同凡响的卓越创意。创意是引起消费者注意,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的驱动力。

(一)什么是广告创意。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市场竞争日益扩张、竞争不断升级、商战已开始进入“智“战时期,广告也从以前的所谓“媒体大战”、“投入大战“上升到广告创意的竞争,“创意”一词成为我国广告界最流行的常用词。“creative“在英语中表示“创意”,其意思是创造、创建、造成。“创意“从字面上理解是“创造意象之意”,从这一层面进行挖掘,则广告创意是介于广告策划与广告表现制作之间的艺术构思活动。即根据广告主题,经过精心思考和策划,运用艺术手段,把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创造性的组合,以塑造一个意象的过程。简而言之,即广告主题意念的意象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广告创意“,有必要对意念、意象、表象、意境做一下解释。

“意念”指念头和想法,在艺术创作中,意念是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是作品内容的核心。在广告创意和设计中,意念即广告主题,它是指广告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要说明的观念。它是无形的、观念性的东西,必须借助某一定有形的东西才能表达出来。任何艺术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客观事物本身,是艺术表现的对象;二是以表现客观事物的形象,它是艺术表现的手段。而将这两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构思活动,就是创意。在艺术表现过程中,形象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传递客观事物信息的符号。一方面必须要比较确切地反映被表现事物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又必须能为公众理解和接受。同时形象的新颖性也得重要。广告创意活动中,创作者也要力图寻找适当的艺术形象来表达广告主题意念如果艺术形象选择不成功,就无法通过意念的传达去刺激感到遗憾染和说服消费者。

符合广告创作者思想的可用以表现商品和劳务特征的客观形象,在其未用作特定表现形式时称其为表象。表象一般应当是广告受众比较熟悉的,而且最好是已在现实生活中被普遍定义的,能激起某种共同联想的客观形象。

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表象经过创作者的感受、情感体验和理解作用,渗透进主观情感、情绪的一定的意味,经过一定的联想、夸大、浓缩、扭曲和变形,便形成转化为意象。

表象一旦转化为意象便具有了特定的含义和主观色彩,意象对客观事物及创作者意念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其所能引发的受众的感觉也意象会有差别。用意象反映客观事物的格调和程度即为意境。也就是意象所能达到的境界。意境是衡量艺术作品质量的重要指挥。

[1] [2] [3] [4] [5]。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六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七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也使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公益服务需求得以实现,提升了学生的律师实务能力及对职业的热爱程度。

但是,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乏资金支持、教师精力有限、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学生热情度不够等困境。

针对困境提出了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建立多渠道激励制度激发学生热情的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

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

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

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12月,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

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

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

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

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

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

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

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

20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

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

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

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

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

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

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

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

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

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

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八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中外法学,.

[3]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

[4]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j],法治论丛,.

[5]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

[6]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十九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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