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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类(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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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类(优质8篇)
2023-11-10 20:12:24    小编:ZTFB

知识是人类进步的基石,我们应该不断地学习和充实自己。可以运用一些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工具,对自己的成果和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分析。通过阅读总结范文,可以了解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总结写作的风格和特点。

保护动物类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公安、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人民政府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构或者公安特派员负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修建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设施,已建立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动或者管护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并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设置防火、防盗、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和生物资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其他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致使自然保护区资源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订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持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是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动物类篇二

1、保护的必要性。

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历来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而风景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或难以再生的特殊资源,其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对风景资源的利用,一定要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旦保护工作未做好,其损失将难以弥补。

在我国,风景资源大多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结合体,大自然景观往往与5000年的华夏文明融为一体,体现了很高的旅游价值。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旅游需求极为旺盛的今天,如果只强调保护,采取“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无异于强行割裂了风景与人之间的关系,浪费了风景资源。如果我们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用掠夺的方式去过度地利用经过漫长岁月发展而成的风景资源,自然风光连同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将会因为人为的破坏而丧失殆尽,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将成为空谈。

2、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问题。

虽然我国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一直都很重视,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具体执行风景区管理的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一级的“管委会”,不仅对风景资源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2旅游开发中对生态系统保护不够重视。

在对风景资源的利用中,有些部门认为是“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地组织游人活动,妥善地处理景区的各种矛盾,统筹安排各项措施,为人们提供自然、优美、清新的旅游胜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主要是强调对景点的保护,而对整个区域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重视不够。

2.3自然资源保护中对风景美的.忽略。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提出了建设中国自然保护网的规划意见,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4项原则:(1)按自然生物地理地带保护各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群落。(2)我国特有、稀有、珍贵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内,保护物种种群及其栖息生境或繁殖地、越冬地带。(3)需要恢复和再生的,具有特殊意义,但易受干扰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环境。(4)需要保护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如母树林、水源林、地质剖面、冰川、地貌景观、温泉、化石或历史遗迹等。从其原则来看,保护中没有考虑到风景美这一因素,比如,对风景美学质量高的资源是否要保护,这里就未涉及到。因此,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強调保护生态,却忽略了其中吸引人们观光旅游美的因素。

3、对策。

3.1确定风景资源保护的内容。

3.1.1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对风景资源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因子的质量,主要是保护空气、水、土壤的质量。保护空气质量,首先,要避免对空气的污染,在风景区中,禁止建造会产生大气污染的设施,并尽量避免汽车通行,以步行游览为主。其次,创造一个空气流通的环境,以保证空气清新,但应注意不要产生风洞效应。

3.1.2保持生物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统一的。丰富的植被与动物使自然景观更为丰富,旅游价值更高。区域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代表了自然遗产的大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保证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的保护方面。

3.1.3保护文化多样性。

文化指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所代表的,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价值观和思想观。文化多样性包括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和思想观,也包括它们支配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景观,如宗教以及宗教支配人们去建造的寺堂庙馆等都属于文化的范畴。历史文化的产物形成了历史人文景观,地域文化的产物形成了地方风格,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也包括地方风俗等内容。保护文化多样性,就是要尊重历史文化及地域文化存在的权利,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人文遗产和地方风格。

3.1.4保护美的特征及科学价值。

由于自然和人类的作用,形成了优美的自然风光和有价值的特殊景观,如海岸、沙丘、河流、古树、山峰及地质剖面层、火山奇观等,它们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要予以保护,适当控制游人数量,并限定合理的游览方式,避免因盲目开发而造成破坏。

3.2确定风景资源保护的级别及措施。

由于风景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美学和生态2个方面,因此,其保护级别应依据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评价结果加以确定。划分风景资源保护级别,可根据风景资源的质量评价结果,确定风景资源的保护级别,并应根据不同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2.1.1级保护区。

允许游人进入,但仅限于开展以步行观光为主的活动,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可建造少量必需的小型设施。(1)可建造的设施:自然的弯曲小路;架空的步行路和梁柱结构的架空平台;安全防护的栏杆;种植局部的补充地被物。(2)禁止的设施和行为:游览车辆或其它车辆进入(养护管理专用车除外);建造构筑物;挖土、填土或平整土地;任何形式的污染;干扰和破坏具有生态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场地。

3.2.2.2级保护区。

进行有限地合理利用,在保护好其中自然景观(如山地、水体、植被等)的基础上,可以布置游览观光和娱乐活动的内容,如休息区、娱乐区、游览道等,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可在林间嬉戏,在水上泛舟,享受大自然的景色。

3.2.3.3级保护区(开发区)。

除了保护好少量有价值的风景要素和生态要素外,集中性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主要的旅游设施和地形植被改造都在此区。(1)可建造的设施:行驶车辆的道路;服务中心,含旅馆、俱乐部、娱乐场所、商店等;改造和保留特色或民族风格村镇;公用设施和废水处理厂;林地和农业利用。(2)禁止的设施和行为:主要商业设施;工业或制造业;环卫填土;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业开发;现有城镇的扩张。

4、结语。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高素质全面发展,人人参与共同维护,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保护动物类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公安、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人民政府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构或者公安特派员负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修建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设施,已建立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动或者管护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并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设置防火、防盗、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和生物资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其他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致使自然保护区资源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订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保护动物类篇四

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持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是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动物类篇五

【引言】:野生动物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内容则是其栖息地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濒危动物的种类也在逐渐的增加。而栖息地就是它们赖以生长和繁衍的原生态环境。栖息地的种类或数目是决定在生境中生活的物种种数的主要因子。生境或群落的结构愈复杂,其含有的生物种类愈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仅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剧减,也严重的影响了它们的栖息地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也受到不可避免的破坏。

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面临着面积减少、破碎化问题严重、生态质量下降等问题,动物在此环境下也无法保持稳定和平衡,越来越多的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对此,政府颁布并出台了多种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渐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提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在立法中曾提出过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论断,直至的修订案中首次将栖息地的保护摆在了桌面上,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框架和方向,从而填补了该项内容在立法中的空白,这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重要标志。而各地方政府也以此为依据,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让理论成为实践,我国在给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地,将15%的国土面积建成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禁猎区等,形成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空间布局,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那些频临灭绝的生物物种。

2.1存在法律漏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立法目的不合理、法律价值冲突多、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而这些法律文献之间却没有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则予以调整和平衡。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地方上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相衔接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就使得保护法成了空头理论。再次,在保护过程中社会群众的力量被摒除在外,法律条款中也没有关于社会公众保护的相关规定,个人的保护能力受限。

2.2保护方式不当。在栖息地的保护上我国基本采取的都是建立各种形式的保护区。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有些动物们的栖息地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被纳入到这些保护区中,造成栖息地的破碎化。那些存在在一定区域的野生动物由于无法与其他物种融合,为了繁殖会选择近亲,种群衰退、遗传资源丧失也接踵而至。其次,有些地区的社会观念较为落后,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管理能力和投入十分有限,虽有国家下发的保护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完全的贯彻和落实。

2.3经济发展与生态和谐的不平衡。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分布在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若是对该地区进行全方位的原生态保护,就要对资源的开发予以限制或禁止,势必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再次,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破坏村庄、庄稼等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却未制定相应的防范、生态补偿机制,周边居民也会以此而利益受损。这都说明了经济发展与栖息地保护之间存在在由来已久却又激烈的矛盾。

3.1遵循立法原则。在保护中要始终以生态为先,合理的处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栖息地的保护举措。其次,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它是经过千万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修改各项法律。再次,我们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来维护,在国家机关的带动下,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列中,用法律来规定公民在这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2建立多元保护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用生物学原理来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种类。通过不同层次的规定来对资源予以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便于满足人们个人需求和当地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此过程中,可以将保护区划分为绝对型、相对型型。在绝对区,不允许有任何的开发行为,以此保护物种的完整性;在相对区可以适当的开发旅游资源、伐木资源等行为,消除经济发展和保护行为的矛盾,但也要秉承着适度原则。

3.3完善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栖息地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的排污、破坏保护区域的行为,当地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许可证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其次,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我们应当以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现状为基础,明确保护区的外延,將野生动物的生存范围纳入到保护区域,扩大保护范围,另外,应定期对该区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该区域的环境特点、物种特点、分布特点和天气特点等,提高保护行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执法行为的深入。

结语。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部分,只有维持好它们的生存环境,才会保障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推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要转变思想,从自我做起,全民参与,深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尹凤英《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王媛《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3】赵慧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保护动物类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自然保护区。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分别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批准的,须报省林业厅备案。

自然保护区性质的改变和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

(三)拯救濒于绝灭的动植物物种,驯养、繁育珍贵稀有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只供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不准采捕动植物,不准放牧、采石、采砂、挖土、垦殖及从事其它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除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外,对林木可以进行卫生伐、抚育和小面积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采集标本、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必须按自然保护区和动植物保护的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对新发现的物种,严禁采捕。对发现者应予表彰或奖励。

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令和规章,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并要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林业厅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增设旅游设施,需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的,应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属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厅公布。

第十条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保护动物类篇七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野生动物繁育、驯养、检疫、疾病防治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在野生动物科研院所、国家海关和边境口岸、工商、自然保护区、动物园等部门或单位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检疫和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保护生物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预防兽医学、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显微制片技术、动物解剖、生物化学分析、饲料营养成分分析、自然保护区规划、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评价、野生动物产品鉴定与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林学、生物学、畜牧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3.掌握显微制片、生物化学分析、饲料营养成分分析、野生动物无线电遥测技术、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及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方法;4.具有野生动物繁育、保护、利用、疾病防治、检疫,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及经营管理的初步能力;5.熟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6.了解国内外野生动物学科、保护生物学学科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主干课程:主干学科:林学、动物科学、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

主要课程。

2011年热门大学,专业排行,志愿填报延伸阅读--------------。

一.填志愿,学校为先还是专业为先?

一本院校里有名校、一般重点大学,学校之间的层次和教育资源配置,还是有较大差异的。在一本院校中,选学校可能更重要一些。学校的品牌对学生未来就业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你进了名校,但没能进入自己最喜爱的专业,你还可以通过辅修专业等方式,来完善学科知识结构。而且,如今大学生就业专业对口的比例越来越小了,进入一所积淀深厚、资源丰富的学校,有助于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与能力。

二本院校中,大部分学校都有鲜明的单科特色。建议考生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以专业为导向来选择学校。

二.如何看待专业“冷门”“热门”?

专业的热门与冷门,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有些专业,看起来热门,许多学校都开设,招收了许多学生,导致若干年后人才过剩。有的专业,在招生时显得冷门,但毕业生就业时因为社会需求旺盛,学生成了“抢手货”,而且个人收益也不错。家长可以帮助学生,收集多方信息,对一些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带着前瞻性的眼光去填当下的高考志愿。同时,学生也要从自己的特长与兴趣出发来选择专业,有兴趣才能学得更好,日后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高校新专业的产生有不同的“源头”。有的是在老专业基础上诞生的,专业内容变得更宽泛一些,此类新专业的分数线通常与往年差不多。有的是某一老专业与其他学科交叉而产生的,这类新专业在培养实力方面可能比老专业弱一些。有的是根据社会需求而设置的全新专业,录取分数线可能会在校内处于较低分数段。

三.高考咨询问些什么?

4月下旬起,各高校招生咨询会此起彼伏,密度很大。为了提高现场咨询的效率,咨询前不妨做些“备课”,在相关部委的官方网站、校园网等网站上“预习”一些对外公开的基本情况。

比如对高校办学条件和水平,有了比较才有认识。从高校隶属关系看,既有国家部委所属院校,也有省市所属院校。隶属不同,经费投入、招生范围等也有所不同。目前,全国30多所列入“985工程”的高校都是出类拔萃的高校,而列入“211工程”的高校也有百余所。

另外,还可查询一下高校师资水平和重点学科数据。代表师资水平的数据包括院士、大师级人物有多少;作为未来院士“预备队”的“长江学者”有多少;博士生导师有多少等。国家重点学科是经教育部严格评审,在各个高校相同学科中排名前一、前二名的某些学科。一所高校的“重点学科”越多,其周边也必然聚集着一个较高水平的相关学科群。

在正式咨询时,再问到更细的专业层面。应真正了解专业方向的内涵,包括研究些什么、学哪些课程、将来在哪些领域就业、以往就业率如何、未来社会需求怎样、招生计划多少、过去几年录取情况,以及这个专业的历史沿革、在同行中的水平、是否具有硕士点博士点以及现有哪些名师等。其中,录取分数线情况应掌握近几年的数据,参考其趋势变化。

四.2011年热门专业排名前十名:

1、电子与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长沙牛耳软件教育是湖南最专业的电脑软件培训学校)。

2、外语类:外贸英语、小语种。

3、法学类:法学、社会学、治安学、侦查学。

4、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

5、土建类: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6、会计类:会计学、财务管理。

7:中文类:对外汉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编辑出版学。

8、医学类: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象学、医学检验、口腔医学、药理学、中药理论。

9、环境、心理类:环境科学、生态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

10、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

好就业专业:据统计,排行前十的专业。

一,同声传译。

同声传译员被称为21世纪第一大紧缺人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增多和奥运会带来的会务商机的涌现,需要越来越多的同声传译员。

同声传译员的薪金不是按照年薪和月薪来算的,是按照小时和分钟来算的,现在的价码是每小时4000元到8000元,相关人士说。4年之后入驻中国和北京的外国大公司越来越多,这一行肯定吃香。

二.3g工程师。

据计世资讯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称,估计国内3g人才缺口将达到50万人以上,由于目前3g人才比较少,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奇缺,预计4年之后3g工程师的基本年薪会在15万元到20万元。从目前的一些趋势来看,在无线增值服务行业里的一些精通2.5g技术的人才年薪都在10万元左右,中国已经进入3g时代了,这些人才的收入应该会更高,业内人士表明。

三.网络媒体人才。

目前,类似与在新浪和搜狐的网络编辑的月薪都在5000元左右,中等职位的收入都在8000元到10000元之间。相信4年之后整个网络媒体的广告收入越来越多的时候,从业人员会有一个更好的回报,目前,不少网络编辑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都颇有信心。

四.物流师。

物流人才的`需求量为600余万人。相关统计显示,目前物流从业人员当中拥有大学学历以上的仅占21%,许多物流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半路出家,很少受过专业培训。据相关人士透露,对此人才有需求的某知名企业在国内招聘的应届大学生目前的薪金是每月6000元到8000元。

五.系统集成工程师。

据悉,一名刚刚毕业的学生,毫无工作经验的学生应聘系统集成工程师之后的薪金是年薪8万元,用户对系统集成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从最初的网络建设到基于行业的应用,在到对业务的流程和资源策略的咨询服务,未来系统集成工程师应该是一路走高的职业。

六.环境工程师。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过环保产业的从也人员仅有13万余人,其中技术人员有8万人,按国际通行的惯例计算,我国在环境工程师方面的缺口在42万人左右,据悉,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发展,国内园林设计师,景观设计师的月薪都在七八千左右。

七.精算师。

保护动物类篇八

本文通过对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找出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作者:刘薇金大刚作者单位:刘薇(广西大学林学院)。

金大刚(广西林业局)。

刊名:市场论坛英文刊名:marketforum年,卷(期):2004“”(4)分类号:f287.1关键词:自然保护区森林补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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