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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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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五篇)
2023-01-02 04:08:26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一

我的第一点感受是:学无止境。

内勤,顾名思义,就是部门内部的勤务兵,作为同志们的后勤人员,需要掌握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比如线索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文书的制作等要力求面面俱到,详细具体。虽然自参加工作以来自己就是从事内勤工作,但是反贪内勤对于我同样是一个全新的岗位,需要从头学起,比如立案之后要向市院提交相关案件材料,提交哪些材料,怎么整理材料等等,都要从头学起。小组成员由于绝大多数都是反贪新兵,缺乏反贪工作经验,每人都要从头开始,重新学习业务知识,所以,全局上下形成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浓厚学习氛围,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学习,并迅速成长起来,这是这份工作带给我的最大的快乐。

我的第二点感受是:一定要“勤”快。

作为内勤,一定要做到“勤“字。内勤工作繁杂琐碎,工作量大,成效往往不明显,出了问题却一目了然,影响很大。这就要求内勤人员要做到眼勤、腿勤、手勤、嘴勤、脑勤,尤其要做到手勤和脑勤,常动手,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每天的工作、待解决的问题等等,确保工作没有遗漏;常动脑,善于总结经验做法,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做好。

我的第三点感受是:一定要有安全办案的意识

现在我依然清晰的记得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的情景,由于之前不了解办案程序,安全办案意识不强,在将当事人带到办案工作区门口后,感觉已经到了“安全地带”,而且还有同事在旁边,自己就松懈了,离开了一小会儿,后来綦局长得知情况之后很严肃的告诫我,在确保当事人的绝对安全之前,千万不能随意离开当事人,一定牢固树立安全办案的意识。这句话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同时,作为反贪内勤,有时比其他办案人员接触的案件信息更全面更集中,一旦发生信息泄漏,将会给案件的侦查等各个环节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日常工作中也必须时时刻刻紧绷安全办案这根弦,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讲的坚决不讲,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

我的第四点感受是:工作要细心、耐心、有恒心

做到工作细心、耐心、有恒心,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更是我对反贪工作的一个感触。

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查证核实的材料比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比较多,很多时候还要奔赴外地调查取证,有时奔波数千里却无功而返,或是摸到的线索价值不大,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做到这“三心”,耐心细致的排查,掌握确凿的证据,把工作做实,把工作做细,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很多,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我会更加努力地学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形势,使自己更进一步,做好同志们的勤务兵。

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二

以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州院业务处的具体指导帮助下,注重贯彻州院反贪工作要点,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经过全局干警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办案工作情况

截止5 月30日,我局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1件12人,立案侦查11件12人,其中大案8件9人,大要案比例占立案总数的86%。立案侦查案件中贪污案件1 件1人,贿赂案件6件7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逮捕5件6人,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统一思想,实行目标管理

今年年初,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局、科干警会议,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明确任务,统一思想。从而使大家明确了“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完成办案任务就是天职,不办案就是失职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办案任务按照数量目标化,具体化,分工到科室,再由科室分工到人,并层层签订了岗位目标责任书,尽而使大家既有思想,又有目标,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对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业务水平,为树立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信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如反贪局预防科的金千洙、陈哲文,是今年4月刚刚从外单位调入我院反贪局从事反贪工作的。他们在工作中特别注重刻苦钻研自侦工作检察理论知识,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积极配合科长做好办案工作,在办案中勇于吃苦,加班加点从无怨言,一心扑在办案工作上。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赞扬。再如预防科科长侯东同志,是该科从事反贪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但他从不摆领导资格,带病坚持工作,带领全科干警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初我局在案件线索少,一度打不开局面的情况下,全局干警注重深入管辖区,主动挖掘案件线索。在干警们的不懈努力下,4月至5月间仅用一个月时间一举侦破7起案件,其中大案5起,完成全局办案总数的50%以上。受到大家的一致赞扬。

二、领导重视,克服困难,广开案源渠道,强化办案安全,积极开展办案大会战

1、办案中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靠前指挥亲自参与案件的查办工作,力排阻力和干扰,使案件得以顺利查办。为了充分调动全局干警的办案积极性,我院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亲自办案,既当指挥员,又当侦查员,与干警吃住一起,加班加点,随时掌握侦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合理策划案件的侦查策略和侦查方向,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干警排除各种压力和阻力,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同时也充分调动起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2、案源是办案的基础,今年来,我们继续实行五项措施:一是在布置办案任务时,把查找和挖掘案件线索作为重要指标来布置,我们要求每个干警在完成自己办案指标中,必须先从查找案件线索开始,一直到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为止,全面完成办案任务。二是主动与上级院及本院内部刑检、法纪、民行等科室沟通,建立联系线索制度,使其有了线索马上获取;三是继续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从中获得案件线索;四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发动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五是建立挖掘线索奖励制度。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先后获取案件线索10余件,均进行了初查并立案侦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年初,为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杀、行凶、逃跑现象的发生,在部署全年工作的同时,我们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到重要日程当中,并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认识,进行了以“强化办案安全教育”为目的的集中学习;二是加强管理,进行了以防范“三无”为主题的查摆活动;三是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对提审室、监控室进行了安全维护,并配备了日常应急药品;四是建立了发生责任事故报告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今年以来,根据州院的部署,我局始终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重点部门犯罪案件及商业贿赂案件摆在反贪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截止今年5 月30日,全局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全年办案任务总数的90%以上。商业贿赂犯罪是今年全国性的打击重点,我院根据“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经验,侧重的选择了医疗卫生系统中存在的贪污贿赂现象,侦破了一起医疗卫生系统中商业贿赂犯罪案,在办案中了解了一些医疗卫生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1)、医疗卫生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销上,多数案件发生在医院、卫生防疫站以及医药公司。涉案人员中医院的院长、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特别是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环节,更是医药卫生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环节。(2)、群体性犯罪比较突出,窝案串案比较多。这些特点在药品的回扣案件方面表现行最突出,常常从医疗单位的领导、科室的负责人到一般的经办人都能涉及到。有一些推销人员为了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得到货款,向医院的院长、药剂科、业务科、财务部门以及一般的临床医生、统方人员等行贿。所以在医疗卫生部门办案,一查就是一大串。如现在我院查办的延边地区某医院的药品回扣的窝案,在一个医院就有40多名医生牵涉到理头,涉及到医院各主要的业务科室,行贿的对象既包括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室的负责人、医生,还有药局、药库的管理人员、统计员、电脑操作员等一般工作人员,犯罪的群体性在这个案件中表现行非常突出。同时我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突出重点,狠抓以初查为重点的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重点是在初查措施上,做到合理分工、周密计划;在收集证据上,做到秘密出击、获取铁证;在预审工作上,做到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在初查结果上,区分界限、查准定实。二是依法深挖,深入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深挖余罪,根治和惩治犯罪。主要做到三个及时,即依据犯罪事实,及时立案侦查;依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及时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从而震摄和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深挖中,还特别注意举一反三,顺藤摸瓜,扩大战果。

5、上半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院党组、市委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从反腐败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采取多种预防手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把市域重点工程建设作为“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来抓,为市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共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5次,新增系统预防1个,专项预防3个,个案预防5件,在市中心设立了大型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宣传牌。

6、今年我院反贪局重点抓好反贪规范化建设,从规范化建设入手,强化案件的动态管理,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跟踪管理,推进侦查基础建设、侦查信息建设、侦查业务建设、以及侦查队伍建设,建立规范化档案和高校管理体制,同时完善规范化办案工作运行机制,推动了我院反贪工作健康平稳的发展。

三、队伍建设情况

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自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以来,我们始终要求干警把教育活动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开展该项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办案工作中努力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反贪工作,忠诚宪法和法律,自觉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是坚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本领;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四是坚持勤奋工作,热爱检察事业,甘于奉献,开拓创新,做出一流的工作业绩;五是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六是坚持“两个务必”,做到为检清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认真搞好以两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和办案水平

为了尽快提高反贪干警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一是组织制定业务学习计划,采取自学与辅导学相结合、对口学与研讨学相结合的方法,先后学习了《刑诉法》第—、二编的主要内容;《刑法》第八章;涉及反贪管辖部门的行政法规为办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引入竞争机制,认真组织和号召反贪于警将已学到的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理论,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去,指导办案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在实践中提高素质和水平。通过上述两项工作的开展,反贪全体干警不仅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加强,而且依法办案和公正执法的能力也有了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

我院反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问题:

1、反贪工作案源少、举报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山。对反贪职责、地位作用宣传的不够,致使有些案件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办;

2、在干警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畏难情绪。特别是在查办案件中,如何运用侦查手段、策略突破案件水平还有定的差距。有待于努力和提高。

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三

一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在院党组织和市院反贪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反贪工作特点,加大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力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保障各项事业的开展。

一、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贪工作综合评价机制

一年中,共受理初查案件8件,立案4件,提起公诉4件,法院一审做出有罪判决3件,1件现开庭审理中。立案数超出历年平均水平,起诉率达到100%,有罪判决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5,000.00余元;全年完成论文4篇,简报4篇,市院转发1篇,省级文章1篇,市级文章1篇,疑难案例分析1篇,圆满地完成了市院及本院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明显。今年我局主要围绕市院20xx年工作重点开展工作,以突出查办案件为重点,以确保案件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五化建设。

二、突出查办重点

今年我局在院上级领导部门正确领导下,精心计划、周密组织、科学分工、合理分配侦查人才资源,认真落实主(首)办责任制和侦察一体化,及大力推行一级抓一级、一岗多责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以案件为主线,做到案件工作延伸到哪里,对办案干警的管理教育就跟到哪里,对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全局一体优势,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有效运行。加大了对职权单位犯罪案件查处的力度,成功查办了抚远县地税局寒葱沟分局副局长李某贪污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另外我局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单位进行了筛查,有效的预防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为我区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加大工作力度

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贪工作综合评价机制的同时,狠抓了办案质量,正确的认识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强化质量就是生命的意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的数量,坚持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在办案中,我局干警充分发扬了不怕吃苦、爱检敬业的精神,时刻保持对经济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反贪案件查办工作。在办理华悦通桥公司套取资金案过程中,我局干警8天行程5千多公里,加班30多天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

四、提高干警素质

首先,加强了对干警的政治学习,使反贪干警人人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组织干警学习提出的“八荣八耻”,使大家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把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作为干警道德建设的基本准则

正确引导干警树立端正的人生观、执法观、权力观、利益观,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增强严格执法、正确执法的观念。另外,我局干警一年中在业务学习上也下足了功夫,形成了人人学业务的好风气。通过学习,干警的业务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在系统性理论上,每名干警能够自觉地使用先进侦查的各种实战能力。干警们通过学习也找到了自身的差距,知道了现今社会职务犯罪方法、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得到进步,才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形势。

通过一年的工作,我局认真总结经验,使全院干警知道只有通过学习业务,严把案件质量才能有力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四

年初以来,我院在分院、林业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和xx大精神,按照省院下达的目标考核细则的要求,以“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为工作方针,以为林业局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加大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力度,强化了侦查、审判等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同时,我们积极参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十八站林业局的社会稳定,为企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年初以来各科工作情况

1、侦查监督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其中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批捕和不批捕准确率都是10。都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都能够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公诉工作

到目前为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已起诉到法院,其中均做有罪判决,案件起诉率10,并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做到无错案发生。确保审查过程中适用退补侦查和不起诉的案件准确率均达10。

3、反贪工作 今年我院反贪局认真贯彻林业局党委政法委和上级院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打防并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到目前共初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没有立案。

4、反渎职侵权工作

由于案源枯竭,到目前为止,我院渎侦初查一起案件,还没有立案。年初以来,渎职侵权侦查局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与我院监所科、侦查监督科、控申科密切合作,深入到公安局派出所、治安科、刑警队等单位调阅卷宗,掌握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院将全力以赴地抓办案,多渠道、宽领域地收集案件线索,争取在查办渎侦案件上有新突破。

5、控申、举报检察工作

到目前这止,控申科共接待群众来访x次,非本院管辖,直接答复。受理经济犯罪举报线索信访,系贪污犯罪线索,分流到本院反贪部门。

我们认真落实了“三个百分之百”要求。以解决疑难缠访为重点,全面做好控申举报接待工作。在接待来访者过程中,我们做到了 “三个百分之百”,对每名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都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梳导,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者,首访成功率达到9以上,给来访群众以满意的答复,最大限度地缓解和消除各种矛盾,尽量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没有涉法上访案件,切实做好了稳定工作。

6、民行工作

到目前为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已被法院采纳。

7、监所检察工作

我院驻所员月平均驻所时间达20天,重大节日都主动召集政法委领导、公安、法院领导对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监所执法检查纠正率达10。到目前为止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同时,还加强了对人犯、特别是重刑犯、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

8、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

三月份,我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案件,即对犯罪嫌疑人王建存涉嫌贪污案决定不起诉、实施了监督。犯罪嫌疑人王建存系十八站林业局财务科副科长(分管清欠工作),在20xx年4月份十八站林业局查班河林场与十八站林业局青松加工厂清欠当中,查班河林场会计刘凤春(另案处理)发现青松加工厂与查班河林场应收与应付之间差28,435.0,便将此事告诉了王建存,王让把这笔钱先转到查班河林场帐上,留着处理财务科及个人餐费。20xx年12月份,王建存给刘凤春打电话:“有时间过来把餐费给我处理一下”。刘表示同意,并于同日找到本单位出纳员刘长秋在虚设的袁晓文的帐户上提出了现金15,000.0交给了王建存,王建存辩解此款用于支付单位餐费和20xx年单位打火时购买给养。本案经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补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我院公诉科拟对王建存不起诉。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三名人民监督员经过审查一致同意承办部门的意见。本案经检委会讨论后,已上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批。

9、其它工作

今年我院各项工作均稳中有升,能够准确及时完成传真、传输工作,档案管理、赃款赃物管理、计划生育、保密等各项工作均有起色,全年未出现跑密、泄密现象。今年我院在十八站林业局电视台播出3篇报导,在《大兴安岭日报》发表1篇报导。在龙剑网上发表各类信息、报导、调研文章28篇,很好地宣传了我院的检察工作。

二、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力度。

全力加快侦查监督、公诉工作的办案节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率要达到10,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率要达到10。严厉打击滥砍、盗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从快批捕、起诉,扩大震慑的效果。保证每一起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全年批捕、公诉准确率都达到10,不发生一件错案。

2、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在下个季度里,我们要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宗旨,继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五月末前反贪立案一件。六月末反贪、反渎职侵权局完成全年指标。在初查成案率、立案数、立大案数要实现突破。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确保办案安全,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围绕公正执法、强化监督这一主线,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一是立案监督要解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问题,确保办理一件立案监督案件,并做到有罪判决;二是坚决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问题,特别是要搞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捕案件的跟踪;三是要把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该抗诉的坚决提出抗诉;四是坚决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清理超期羁押纠正率要达到10,积极发现并认真查办看守所干警违法犯罪案件;五是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提请分院抗诉;六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强化首问、首办责任制力度,举行大规模的举报宣传,继续深化“三个百分之百”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4、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按照省院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二期预防职务犯罪工程。深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系统预防、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和发案单位个案预防。做好《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和配合有关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对天保资金的使用组织的检查。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大要案个案

预防要达到6。

5、大力推进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

我院要把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检“三不一撤”案件,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在不断促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运行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办案责任制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的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办案质量和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6、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把宣传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加强宣传队伍的力量,加大投稿力度。确保完成省院信息和《创建动态》采用3篇,分院采用5篇,省级新闻宣传4篇,地级5篇,龙剑网网页更新100条以上,完成省级调研文章1篇。

精选反贪污腐败的文章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五

案例贪污受贿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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