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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 贯穿于整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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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 贯穿于整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六篇)
2023-01-02 04:44:22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一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走访了南马庄乡所有村落,当地有一条国道,国道附近的几个村交通还算比较方便,孩子上学也可以到就近的几所小学,但当我们来到处在山里的桦木沟村时调查发现,该村竟然没有一所学校,我们采访了该村的村支书,他告诉我们,桦木沟村本来是有两所小学的,一个在上庄,一个在下庄,孩子们上学都可以就近,而自从几年前县里下了合并学校的通知后,这两所小学都被取消了,这个村的孩子上学只能去离这5~6里地的谢台小学,桦木沟村到谢台村全是山路,孩子们每天上学都要家长陪同步行去,我们亲自走了一趟,这一趟山路下山都要一个小时,还是我们走得比较快的情况下,每位家长每天接送孩子往返就要四个来回,这极大地占用了家长们的劳动时间。

而在离乡政府最远的桑树堰村,情况比这还要糟糕,桑树堰在离乡政府十几里地的大山上,该村没有小学,孩子如果要上学,只能到十几里地外的小关城村,同样只能走山路,所以村子里有孩子的家庭都搬到了其它村子或县城里,该村的人数也越来越少,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该村未来很有可能面临消失的窘境。

若果说这些小学校是通过合并来使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起来形成更大的教育规模和提高教学质量的话,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接下来的调查发现的问题就让我们很难接受了。

南马庄乡仅有一所中学——马庄中学,当地的孩子小学毕业后都要在这里念初中,而从今年开始,这所中学不再招收初一学生,原因同样是学校合并,当地的小学毕业生如果要上学的话就要去北城乡的一所中学或是县城的新源中学,这些学生在那里只能住宿,无疑又曾大了日常开销,这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又添上了沉重的负担。我们在入户调查时了解到,一个初中生的每年学杂费是720元,再加上吃住的费用,一些条件还可以的教庭都吃不消,更别说那些占当地人口多数贫困的家庭了,而这些孩子所面对的只有残酷的事实——辍学。

采访回来,我们大家的心情都很沉重,眼睁睁的看着一个个稚嫩的脸庞,本来应该坐在洒满阳光的教室里认真地听老师讲课,而这些孩子却要过早的离开那里,去面对艰苦的生活,他们面对的却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当地教育部门想提高办学质量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提高办学质量和让所有孩子都上学,孰轻孰重?我想任何教育主管部门是绝对不能以牺牲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为前提的。教育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办的事业,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人,又怎么可能能在这个社会生存下去。所以我们认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决定慎重考虑,应该多听取学生家长意见,结合当地实情,有针对性地所制定方案,当地中学应尽可能保留。其次,当地政府应该尽快集资,将当地一些偏僻山村的路修建起来,解决当地孩子上学难的问题,这才是解决问题最重要的一步!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要求,自秋季开始,在贫困地区中心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做法是:在严格核定课本费和杂费的基础上,中和考虑两项费用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次费用,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该举措是中央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教育收费,更好的治理乱收费现象而出台的。据了解,全国人大已作出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贫困地区普遍推广一费制,并计划在某些特定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

我们这次来到南马庄乡,我们资助的每个学生捐助92元。我们调查时看到他们这学期所交的费用单据上写着92+38+50=180元。92元为一学期学费,38元为杂费,50元为微机费,也就是说我们的资助解决了他们的学费,而剩下的由他们自己承担。杂费38元还是可以接受的,那剩下的50元微机费又怎么解释,而我们在来之前的准备过程中,当地校长也没有和我们提到过这件事。我们在调查中得知,微机课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开设,每周两次课,上课时多是练习打字。我个人认为,当地学校提前对学生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初衷是好的,可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孩子们连学费都交不起,这50元的微机费更让他们难以接受,而且购进10多台电脑的费用,足可以好好改善一下学校的设施,有的孩子连坐的凳子都要从家里带过去,这种情况下,开设微机课实在是不能让人理解的。再有,此类课程如果真非开不可,那在初中或高中阶段开设也是不晚的,每年为这门课程交100元,大概能抵上一学期的学杂费了。而和当地老师及校长的谈话中,他们说这门课完全是自愿的,之后询问孩子家长时,他们却并不知道是自愿的,孩子听老师的话要交钱就回来向家长要,而在农村家长并不清楚上的课要教些什么,以为是课就要上,而且别的孩子都上,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太委屈了,只能东拼西凑把钱交了。这在富裕地区也许并不算什么,而在如此贫困的地区,教育部门应当考虑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实行一费制后,小学生一学期为360元,初中生一学年720元,这个数目在大城市里也算很高了,虽然实行了一费制,但费用没有明显降低,作用并不显著,而且小学升初中由于费用增高,所以辍学率依然很高,这的确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我们真不希望看到能保证孩子上学的“一费制”最后只变成了“一废纸”!

和当地中心小学校长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当地小学教师的工资由县里统一发放,基本保持稳定。但小学校的办学经费少得可怜,一年只有500元,当我们来到学校看到实际情况后,真如校长所说的,残破的教室,损坏严重的课桌椅,孩子们经常因为椅子散了而摔到地上,地面凹凸不平的小操场,只有两个快散架的篮球架,学校里没有什么体育器材和实验教学的教具。当我们把我们捐赠的足球交到校长手里时,校长脸上闪过一丝无奈的笑容,和我们说这些东西我们还得锁起来,不然孩子们不小心打碎玻璃我们都没有钱换,听过这些,我们心里又是一阵心酸。

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加大教育投入,毕竟教育是一项没有钱都要搞的事业,县乡两级政府更应注意对农村加欧语的重视程度,真正把农村基础教育摆在发展的优先地位,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投入力度,要把学校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给学校,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二、注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办学。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拓展创收门路,增加收入以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各级政府也要积极为农村学校勤工助学创造条件。

这可能是我们来到感受最深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在县城作了几份对比性的调查,县城居民主要是工人,或从事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平均年收入在1000~元左右,对于当地的物价水平可以接受。

当我们来到南马庄乡,作了近百份问卷调查后发现,当地的贫困农民的情况是如此一致,人均五分地,一个四口之家可耕地两亩左右,农作物清一色全是玉米,偶尔有人种马铃薯和豆类,但产量很小,一亩玉米地平均打七八百斤玉米。令我们惊讶的是,他们收获的农作物从不做现金交易,全部都用来自己家吃,偶尔换一些细粮吃(当地145斤玉米换50斤大米,100斤玉米换50斤白面),一年到头下来,如果这个家庭只靠种地根本见不到一分钱,甚至连来年的再生产都无法保证,当地可耕地面积少,土质不好,农作物单一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农民日常其它开销都是靠在农闲时间打零工,但因为没合法手续,他们的工资经常被拖欠,有的在外面辛苦一年竟然一分钱都拿不到,还有的在山里家里腾不出多余劳力的,只能靠养几只鸡或猪,或者是上山采药,同样是辛苦劳作一年,这些农民一年下来不是收入很少仅二三百元,就是一份收入都没有,有的甚至还要拉债。看到这些情况,对我们这些去调查的学生触动很大。

自从农业税减免后,每家每户都省了二三百元,确实让农民把勒紧的裤腰带送了送,之后的粮食提价也保证了农民的利益,而在当地的农民所面对的问题,却不仅仅是几项政策就能解决的,这还有待对当地经济进行更深入的考察,去寻找问题。

在当地,贫困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在广泛调查这些贫困农民的情况后,我们也对村子里一些比较有钱的人进行了访问,希望能从他们那里得到一些致富的经验。例如,我们来到一个村子,该村村支书很热情地招待我们,我们中午饭就是在他们家吃的,来到他家时,感觉他家的建筑很扎眼,和其它岌岌可危的房屋形成鲜明的对比,高大宽敞的小楼房更像是一所别墅,家里电器一应俱全,卫星电视里的竟然能收到国外的频道,这和我们在村子里看到的其他人家真是天壤之别。在我们对他询问一些情况时,他却是闭口不谈,我们只知道他开了一个矿,是矿主。但之后发现的情况令我们异常气愤,当他家的孩子过来和我们见面时我们发现他竟然是我们资助的33个贫困生之一,因为贫困生名单是当地学校提供上来的,可见在确定名单时,这里面肯定在村支书和校长之间存在问题。这顿饭是我们来到应该是我们吃的比较好的一顿饭,但我们大家的心情却十分沉重。

其实,我们想反映的问题并不是这个村的村支书致富的方法是否光明正大,我们只希望作为一个村的书记,应该想着怎么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带领全村的村民共同奔向小康,要造福人们,而不是只造福自己。以上我所说的毕竟是我们看到的一些个别现象,其实我们到的村子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不错的,例如,桑树堰村,是给我感受最深的地方,那里交通不便,人民生活都很贫困,当我们来到书记家里时,看到的情况让我们很感动,一件几乎不能住的破房子,一年800元的工资,书记孤身一人,但和他的谈话中,我们却丝毫感受不到书记对自己家情况的不满意,他和我们始终在谈修路的事情,打通一条唐县和县之间的路已经成了书记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正是有这样一个人民公仆在农民中间,始终想着农民,我们的农村才会有希望!

对于南马庄乡贫困的问题,我们觉得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毕竟当地人民靠自身条件搞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性都很小,政府应该主动给与当地人民一些行之有效的指导或是资金方面的支持,而我们在对当地人民进行调查时得知,当地政府从没有主动给当地农民以帮助,也从没搞过一些致富的方案。当地农村农田没有任何灌溉设施,农民每年只能靠天吃饭,村民种地也只是凭自己的经验,没有任何科学种田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因为种田知识上的不到位经常会造成减产,乡里也从没派来过技术员到农户中去,一些偏远山村根本没有像样的路,大运输车开不进去,商品交换都成了问题。也许政府资金紧缺可能是这个问题的理由,可仅仅是被动等待是不会有发展的,当地政府应主动联系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方案、合理有效开发当地矿产和旅游资源,这都是积极可行的。若果当地政府仍然不作为,当地贫困问题是得不到根治的。

这次社会实践归来,大家的心情都很复杂,我们都想伸出帮助之手去帮助这些贫困农民,可我们毕竟只是大学生,我们没有大量资金去资助他们,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去发现问题和反映问题,这也是我们这次社会实践的最重要的目的。希望我们所作的努力能够得到大家的关注,我们的力量是微小的,但社会的力量是强大的。中国有十三亿人口,其中八亿多是农民,农民问题是我们国家的根本问题,如果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这个社会的根基就不扎实,其他的发展又从何说起?我们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问题,解决它。作为一个学生,我们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会有自身的局限性,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成熟的,但我们仍愿意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二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的买卖。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籍贯:性别:

住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

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1±%)=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

百拾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__】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份。

第十九条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三

主席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山城达沃斯银装素裹,世界经济论坛20xx年年会盛况空前。有机会出席这次会议并向全体与会嘉宾发表特别致辞,我感到十分荣幸。首先,我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本届年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加强合作,促进发展,实现共赢,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很赞同“负起抉择重任”的会议主题,愿借此机会发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目前,国际形势正处于深刻变化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总体和平的国际环境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并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类认识、把握宏观和微观世界的能力,展现了新的发展前景;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向新的广度和深度演进,国际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大大扩展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了商品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优化配置。同时要看到,当今世界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和平与发展的因素。局部战争和冲突仍时有爆发,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疾病传播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重大自然灾害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南北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新的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不断出现;能源、资源消耗大幅度增长,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问题严重。

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我们应同心协力研究促进发展、破解难题之策;要顺应世界发展的巨大趋势,加强合作,共同缔造世界持久和平与更大繁荣。中国坚决支持并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呼吁国际社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第一,继续扩大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资源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各国相互学习和借鉴发展经验,发挥各自优势,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对推动各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和地区应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放开技术出口限制,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国际社会还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应对来自安全、自然灾害等领域的挑战。

第二,构建资源节约型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以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人类必将受到严厉惩罚,最终也会危及发展本身。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应该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发展道路。要提倡绿色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根据自然的承载能力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

第三,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加强多边、双边贸易合作,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推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取得进展,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要继续在平等基础上推进南北对话,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尊重世界的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要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创造更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第四,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步伐。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水平,尽快缩小日益拉大的南北发展差距,既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也是推动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自身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应切实承担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减免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官方援助;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使发展中国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全球化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风险,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这次世界经济论坛年会高度关注中国经济。借这个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经济发展情况。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发展最快、进步最大、变化最深刻的历史时期。1979年至20xx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4%,居民消费水平年均提高7%,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6%,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xx年,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一次超过了1000美元,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得到抑制,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20xx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9.5%。进出口总额达到11547亿美元,由20xx年的世界第4位提升到第3位。目前,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1%左右提高到约4%;对外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6%左右。

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实现长期持续快速发展,主要是由于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实施宏观调控。

本世纪头20xx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今后十几年,我们将努力把握机遇,用好机遇,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取到20xx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xx年翻两番,达到4万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增加到3000美元,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结构将会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在这一阶段,有可能出现两种发展结果:一种是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经济社会继续向前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另一种是战略和政策选择失误,往往出现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增多、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针对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中国政府研究制定了应对之策,最根本的就是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贯串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我们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世世代代永续发展。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将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力弱,是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对解决这个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我们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有利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的产业格局。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扭转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状况,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与节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第二,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制度性障碍。我们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我们将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建设,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促进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眼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增强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进一步扩大开放,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我们将适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我们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条件。中国政府热诚欢迎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欢迎外商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有企业改造改组,欢迎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基地和地区总部。中国社会稳定,国内市场巨大,劳动力资源丰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各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大展宏图。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努力使广大民众满意,切实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我们将继续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大对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我们将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21世纪的中国经济发展,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国际环境对我国的发展比较有利,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明显增强,企业自主增长的机制开始形成,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们有决心、有能力战胜困难,实现既定的奋斗目标。我们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各国经济依存度提高的新形势下,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中国的更加开放与繁荣不仅会造福于13亿中国人民,也必将为世界各国提供大量投资机会和广阔市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20xx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20xx年,中国进口总额达5600多亿美元。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今后进口还会继续增加。中国人民爱好和平、需要和平。中国坚持走和平、合作、发展的道路,决心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展自己,通过发展自己促进世界和平。中国的发展绝不会对别国构成威胁,将来即使发展起来了,也不会威胁别人。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 作为非官方、高层次、跨领域、有影响的组织,世界经济论坛对促进中外政府和企业交流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经济论坛与中国建立合作关系20xx年来,双方的良好合作不断扩大与深化。近年来,世界经济论坛越来越关注中国的改革发展。中国政府对此表示高度赞赏。我们积极支持世界经济论坛继续发挥作用,愿意与世界经济论坛扩大合作关系。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各国人民唇齿相依、命运休戚相关。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促进世界经济更加繁荣,实现全球持久和平,建设人类更为美好的未来而共同努力奋斗!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四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五

委托方(甲方): 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座落于 路 号 号楼的房屋进行商品房预售测绘。

本项目测绘可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次进行。

第二条 测绘内容及承诺服务事项

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目房屋的预售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成果报告中含有:

①商品房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

②测绘项目说明书(一份);

③建筑面积成果分类汇总表(一份);

④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一份);

⑤建筑面积计算结果表(一份);

⑥电算尺寸图(一份);

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位置示意图(一份);

⑧房号编排示意图(一份)。

2、在该项目初期,甲方因报建、了解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在预售过程中修改设计方案需进行多次测算的,乙方全程免费修改。

3、第一次测算后,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该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弥补设计方案的不足和失误,以达到增值的效果。

4、绘制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房屋平面图。

5、绘制用于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位置平面图、房屋红线图。

6、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业主对测绘数据不理解的,乙方负责解释。

7、免费为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知识和商品房销售面积阐述技巧的培训。

8、免费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所有分摊数据、分摊方法及各种完整的测算数据。

9、在项目计算过程中,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提供上门服务。

10、商场竣工后,乙方免费指导铺位定点放线(权属放线)工作。

11、为甲方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工作。

第三条 测绘进度安排

1、乙方收到全套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整栋建筑面积的测绘成果报告;

2、乙方收到全套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住宅细分到户,商场、地下室细分到层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提供该项目的增值方案;

3、乙方收到商场、地下室细分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商场、地下室细分到套的测绘成果报告;

4、乙方应于完成测绘成果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和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

5、预售测绘完成后,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工作。

第四条 测绘依据及测绘精度

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__)、(gb/t 17986.2—20__)。

2、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__]74号)。

3、国家现行房产测绘有关法律法规。

4、衡量房屋测绘精度主要用两个指标:

(1)边长限差

(2)面积限差

边长中误差根据对房屋实测的各种边长的检查产生的较差计算出来。采用分式:

(1)长较差不超过2.5公分

(2)面积误差和限差用下表衡量

房屋测绘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

一0.01√s+0.0003s 0.02√s+0.0006s

二0.02√s+0.0001s0.04√s+0.002s

三0.04√s+0.0003s0.08√s+0.006s

注:s为房产面积m2;商品房适用三级精度。

第五条 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参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由甲乙双方约定。

2、本工程按下列单价收取测绘服务费:测绘费 元/㎡。

3、在建工程抵押面积测费及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缴足测绘服务费领取测绘成果时,乙方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甲方或冲销测绘费。

2、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交通过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成果后,甲方应根据实测数据结算预售测绘总经费的 %,余下 %待销售测绘成果报告出来后,如面积误差比符合合同要求的精度后7个工作日内结付(甲方图纸变更及施工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盖规划审定章的建施图复印件贰套、房号编排示意图(表)、人防工程审批书的复印件,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测绘。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组织测绘队伍开展作业。

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4、乙方的测绘成果必须可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开展工作,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保证金;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支付测绘费。

2、乙方已完成测绘工程,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全部测绘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该房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建筑图纸应符合南宁市房产局的相关要求,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乙方据此测绘形成的错误结果及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测绘,由甲方原因造成测绘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后果由甲方负责,所拖延天数不计入测绘工作日内。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测绘成果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测量成果错算、漏算、多算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达到质量要求。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测绘成果质量提出质疑。乙方有义务做出符合国家规范和法规的解释。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违规测绘,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乙方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对所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测绘成果错误,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院裁定;若乙方所出的报告不符合房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致甲方在办理预售证、销售证、房产证时被拒收,乙方应无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测绘、编写报告,交付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都必须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甲方不得收受乙方的回扣、礼品或现金,乙方在履行合同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 附则

1、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委托方名称(盖章): 受托方名称(盖章):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及其启示的论文2简短六

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房屋座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年 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 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 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共有

份额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 市 × 【区】【县】【市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路/街/巷】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兴安灵渠历史文化街区(财神庙街)提升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容积率为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房屋座落: ×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 ,终止层为 × ,名义层为 × ,层高为 × 米;

该商品房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库】【乙类人防工程车位】【首层架空层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在战时应服从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购买车库、车位需填写)。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买受人已购买本小区商品房,房屋坐落为 × (购买车库、车位须填写)。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5 层,其中地上 × 层, 地下 2 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 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其它√】,有 x 室 x 厅 x 厨 x 卫 x 【x】;该商品房有 x 个阳台,其中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预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兴安县众擎规划测绘信息中心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25ma5k9f119h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其他】。

6. 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北】【东南】

【西南】【西北】向。

*7.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服务型公寓】【车位】【农产品批发用房】。

8.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日期:20__ 年 06 月 30 日,#债务履行期限:3 年, # 抵押登记机构: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x,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x。抵押登记机构:x。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x;

5. x。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x 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 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3. 按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 按照 × 个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 × (币种) × 元

(大写 ×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

× 。

3.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 其他方式: x。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 ,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x 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 满足第十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x。

5. 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x;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x;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该商品房无供暖;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详见附件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出卖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3. 规划的车位、车库: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4. 物业服务用房: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5. 医疗卫生机构: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6. 幼儿园: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7. 学校: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8. x;

9. x。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x。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x;

(6) x。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详见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2) x。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2(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x。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

×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x。

4. 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同意不因该商品房面积差异而解除合同,该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该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补计息。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

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 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x;

4. x;

5. x。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 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采取措施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

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予以更换、修理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3 方式处理(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4. x。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__ 年版),标准文号:gb50325-20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

,标准文号: ×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 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

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其他不属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质保范围的维修事项。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x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该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约定时 间或约定条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且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结《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缴清欠付的出卖人受让债权款项(若有)后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在买受人未予配合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时间),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x ;

西至 x ; 南至 x ; 北至 x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0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兴安县天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20__ 年 5 月 1 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为 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 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4. x。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详见附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2. 会所:x;

3. x。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 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三)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四)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五)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六)x。

(七)x。

第二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9 页,一式 × 份,其中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兴安县房地产服务所】壹份,【不动产登记局】壹份,【按揭银行】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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