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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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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优质14篇)
2023-11-19 06:52:51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理清思绪,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好准备的重要一环。总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应该随时总结,不断完善自己的行为和表现。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在总结中的思路和方法。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一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正当防卫。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二

结合实际调查发现,我国刑法想要实现现代化改革目标,就必须保证在快速规范网络安全法内部的直接规定罪刑的前提下,树立起刑法和行政刑法并立的二元立法机制,进一步处理好以往附属刑法遗留的附而不属等难题。至于刑法究竟怎样实现和行政刑法的合理性并立,相关细节性内容将具体如后续所阐述。

(一)像刑法一样包含实体性问题之余,亦存在程序立法和对应的使用题。

须知我国在刑法之外仍旧存在许多数量的准行政犯罪或是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单纯透过性质角度分析,这一系列行为都是违反刑法的,但是却未能达到刑法本身规定的量化标准,所以只能够实施行政拘留、收容教养等方式,因此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程序。而这类行政处罚程序的存在意义,就是保证确认出行政刑法案件的实际管辖范畴基础上,利用所谓的专门或是特别程序,实现行政处罚过程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

(二)和刑法相互对比我国行政刑法大多数属于单一且典籍式的立法模式。

透过客观角度分析,我国在对待行政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等过程中,一直为能够将刑法规制的功能得以有机发挥。如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颁布了《铁路法》,当中明文规定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严重情况下则要判四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可以说是唯一在附属刑法之中明确规定罪名与法定刑的状况。纵观既有的行政和经济法之中,类似的规定着实太少,尤其是最近阶段的刑法修订,通常都是凭借刑法行政案的模式设计出的典籍式立法,不存在具体的罪名和法定刑说明条款。

实际上如今我国的刑法理念或是规范体系,仍旧是借鉴别国的,归结来讲,我国国情相对比较特殊,价值观和别国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发展行政法的过程中,务必要保证做到跟时代接轨的前提下,完成其余刑法的衔接并立工作。

(一)我国刑法的体系和结构,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显得更加零散一些。

包括犯罪和刑法关系描述的模糊性状况、犯罪构罪标准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刑罚体系的不完备现象,以及针对人身危险犯罪是否规定保安处分措施的疑问等。特别是经过我国犯罪构罪标准定性与定量特性交织化作用下,不单单令最后的刑罚处罚难以适从,严重情况下会直接造成行政执法、刑事和民事司法、宪法实施等多个程序之间的脱节状况。

(二)我国刑法的法籍化趋势愈加显著。

如若此类现象长期得不到遏制,会直接限制附属刑法的应用效果,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不能得到精确化衔接并立。就像是我国在九七年刑法中的.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当时实际上就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理念照抄上去的,而在目前我国全方位修订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如若说商业秘密的内涵与界定范畴产生变动迹象,则必然令后续的刑法执法活动变得更加困难,更加不利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在该类问题上的高效率并立与衔接。

基于以上问题,我国组织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工作,明显是势在必行的。不过需要额外加以强调的是,刑法涉猎多样的行政法和经济法内容,并非全部都可搬进的。相对应的,如若我们能够全面关注并且处理好行政法和经济法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工作,则不仅可以保证令我国的刑法规范变得更为完整和灵活一些,同时更加可以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并立,应用实效。

(一)在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之中分别创建罪刑规范。

归根结底,就是主张在我国刑法立法环节中构建沿用二元立法机制,进一步克制以往频繁引发的附属刑法附而不属问题。虽然说我国以往曾经开展过二元立法机制构建活动,并且在对应的附属刑法之中同步明确罪名和对应的法定刑。但是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具体就是需要在行政法之中构建起切实意义上的附属刑法规范,进一步令我国既有的附属刑法变成真正的行政刑法,换句话说,就是同步保留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如实时性进行犯罪圈的定义范畴扩张,包括设置新罪、增加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不再严格性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行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增加诉讼救济的规定来提升刑事自诉的成功几率等。

(二)针对一系列高效的立法资源加以规划整合。

须知我国始终属于典型的刑法为主的国家,刑法和其余法律存在较为清晰性的区分迹象,犯罪多属于刑法内部规定的内容,处罚犯罪行为的职责长期落在司法机关身上。如若突发性地将行政犯罪规定在行政法之中,同时赋予行政机关打击犯罪的权利,那么一定会出现和我国以往立法资源配置相互冲突的现象。所以,日后必须进行各类立法资源收集整合基础上,全方位挖掘和沿用行政法来弥补刑事立法中行政犯罪规范的缺陷,毕竟这是处理好两法并立工作的重要环节。

如此一来,我们不单单能够确保在刑法内部保留实质意义上的罪刑规范内容,同时在刑法外部的附属刑法也会包含具体的罪刑规范,为后续行政法和刑法的高效率衔接和并立,中国特色的二元立法机制构建,以及我国刑事法治改革进程的加快等目标贯彻,提供不竭的支持服务动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涉及刑法和行政刑法之间的并立研究工作,着实繁琐复杂,笔者在此阐述的意见都是在一定实践活动中提取整理的,相信势必不够完美。希望日后有关工作人员能够结合实际和个人所学加以全面改良补充。长此以往,真正令我国的行政刑法得以健全规范,克制一系列严重性的违法行为,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和平安定状态。

参考文献: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三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四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277条]。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五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再如,以一般暴力行为实施绑架行为,但并不以杀害或者严重重伤相威胁的,也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又如,甲用****将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钱包后准备逃离现场。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将甲打死,丙的行为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六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描述主要包括个人的名字,个人的家庭住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的照片等等其他能够识别特定人员的证据。在我国的学术界,对公民信息的确切定义还没有形成。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隐私内容。对于隐私,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共同认识,隐私就是不让他人知道的自己的秘密,但是每个人对隐私的理解往往又会不相同,这就使得每个人对隐私的了解不相同。

网络隐私安全是指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发展,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空间性等特征。故而,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与其他的自然人没有联系的独立信息,享有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但是,网络隐私权和个人的信息不打等号。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知情权。

在个人的网络安全之中,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否被他人占有,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都放在了哪里。网站在用户注册的时候,就应当告诉用户这些信息将作为何用,如果用户不同意,也应当允许用户继续浏览网站,不能对用户的浏览进行限制。

(二)支配权。

支配权是网络安全的主要权利,是指个人的静态资料(如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个人的住房信息)和个人的动态信息(如个人实时的位置)等信息。以上的信息,个人具有支配权,如个人的静态信息个人可以自由的修改,网站不能限制个人修改的权利等等。

(三)获得救济的权利。

当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应当给予权利人救济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要求侵害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二、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随着淘宝等多种电子网络的兴起,传统的贸易模式受到冲击,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很多新的环节上,个人的网络隐私信息都会受到遭到泄露。我们在日常的购物中,都会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个人的私人信息,这也可以说是我们个人的隐私。虽然大多数网站承诺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管,但是很少有网站真正去做到自己的承诺,甚至有些网站根本就不承诺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这样一来,网站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他人随意窃取。

另一方面,现在大多数的购物网站,在未经过用户的许可,就记录用户的购物内容,从用户的购物内容中去发展用户的购物习惯,这其实间接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利于网络隐私的保护。综上所述,网络供应商往往就是侵犯网络隐私的最重要一方。还有其他的一些窃取网络隐私的机构,如广告商,广告商设计出可以记录自己广告的软件,使得广告商可以很好的了解用户的上网习惯,从而可以更好的为自己的广告牟利。在现在这个社会,网络商之间相互买卖用户的信息资源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在商业的驱动下,甚至出现了专门收集用户信息的公司,对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行分析,然后制作成数据库进行销售,这很显然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构成了侵犯。

2.在网上宣传、散布、传播他人隐私:

网络是一个非真实的空间,很多都是虚拟的,很多信息都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在进行网络交流的时候,大家都是以匿名的形式进行交流,这就使得交流可以毫无忌惮,正如大家所说的: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每个人在进行交流的时候,要不是用自己取得网名进行交流,要不是按照网站分配的符号进行交流。在这种环境之下,往往就会出现让人不愉快的现象出现,例如在网上散播谣言,在网上进行人身攻击,在网上随意的发表见解,随意的揭发他人的隐私,随意的散播对他人不好的观点。在网上最熟悉的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有关人员将一个人的信息放到网上,然后网上知道信息的人员将相关的信息放到网上,使得个人的隐私信息成为了公众知晓的事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例如在xx门的案件之中,处于舆论中心的人物的个人信息会全部公布到网上,每天都有海量的信息骚扰,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这就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得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惩处。

3.对私人电子邮件的侵害:

和传统的邮件相比较,电子邮件本身具有传播速度快,操作简单等优点,但是,电子邮件也有很大的缺点,那就是安全系数太低。一封电子邮件,如果需要从发送方到接收方,需要经过多个不同又相互独立的服务器,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服务器出现了问题,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电子邮件之中,可能包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如果随意的阅读就会使得他人的隐私遭受到外泄,从而产生难以想象的危险。电子邮件还有一个侵犯隐私的表现就是垃圾邮件的大量存在。垃圾邮件已经占据了整个邮件的30%的份额,每个人平均一天收到1.85份垃圾邮件,在这些海量的垃圾中,还存在不少带有病毒的垃圾邮件,一旦用户单击这些带有病毒的垃圾邮件,就会使得自己整个电脑的信息出现外泄,严重影响用户的隐私安全。

4.黑客攻击、侵入他人电脑:

黑客的攻击是指计算机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窃取他人的信息资料。黑客主要是计算机操作人员,其犯罪主要表现为:对用户的网页进行修改,发布恶意的信息;破坏计算机系统,使得计算机系统瘫痪;秘密窃取他人的计算机内部资料等等行为。我国出现的著名网络黑客实践如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通过传播病毒,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可以知道用户的一举一动,知道用户的银行信息,可以窃取用户的资金,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利。这些行为都需要法律给予及时的制裁,遏制犯罪的行为。

(二)网络隐私权的犯罪特点。

1.网络作为侵犯隐身权的途径:

对网络隐身权的侵犯主要是在网上完成的,在这个层面上,网络其实就是一个犯罪的平台。在进行网络侵权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需要通过网络技术的手段对他人电脑网络进行入侵;行为人还可以使用网络散步谣言,使得他人的隐身在网上公开,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无论是使用哪种手段,行为人都必须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才能完成相关的操作。

2.犯罪的主体范围广泛:

在传统的犯罪之中,受害人与侵害人往往相互熟知,甚至都能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而在网络犯罪的主体中,犯罪的主体往往更加多元,例如存在单位网络隐身侵犯问题,还有可能是自然人侵犯网络隐私问题。这里提到的网络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网络的使用者,网络的中介服务提供者等等。他们都具有很强的网络技术,但是在网上却没有使用自己的真实情况,使用的只是昵称或者一个符号。

(1)自然人。网络隐身犯罪的案件之中,网络自然人主要包括网络的自然用户、网络的使用方,一般的用户在网上随意散播他人的私人信息,还包括黑客攻击个人电脑而获得的相关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上传到网上的行为。

(2)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各种中介人员,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获取用户信息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现在很多的网络服务商都具有专门收集用户数据的习惯,甚至有些无良的商家,专门收集用户的信息,并用来牟利。

(3)网络设备的供应商。网络设备的供应商往往在自己的设备上采取秘密手段,用户在前台进行操作,系统在后台记录这些操作,然后将用户的操作习惯上传到自己的设备中,以供自己进行查阅。

(4)网络的管理者。网络的管理者是指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公安部门、电信部门等等。这些机构侵犯公民的网络隐身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没有法律的许可之下,强制获取相关的信息;第二,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违反相关的程序,过度收集用户的信息;第三,没有做好保护工作,没有对已经收集到的信息给予有效的保护;第四,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3.技术的隐蔽性:

在传统的隐私保护中,对隐私的保护往往是有行的保护,例如偷看他人的信件,往往需要对他人的信件采取拆开的方式,这样就会出现物理上的变动,很容易被人察觉。而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之中,侵害往往具有技术性,在进行收集隐私的时候,被收集人往往自己无法察觉自己的信息已经被他人收集,而且也找不到一个可以收集他人信息的证据。

三、对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完善。

我国的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还具有一些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刑法没有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保护的客体之内,如果遇到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主要是采取的网络安全的规定进行规制,而这一罪名只重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却很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都分散在不同的刑法规定中,需要加强立法的工作。

第二,我国的刑法体系非常混乱。我国的刑法对犯罪的划分主要按照犯罪的客体进行划分,类似的客体都会到类似的罪名中。按照这样的划分思想,网络隐私安全主要是划分在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那一章节,而在我国的刑法中,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犯罪主要是在妨碍社会管理一类的罪名之中,这就证明了我国的刑法体系混乱。

针对以上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进行弥补:

第一,承认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由于我国的刑法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关注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却没有做到位,而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加大立法的力度,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第二,对刑法的体系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还是比较混乱,需要对刑法的体系进行调整,例如,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放入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之中,使得刑法的体系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第三,扩大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之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个人的数据、网上的私人空间、网上进行的私人活动。现在,我国的刑法在网络私人空间上的立法还是空白,需要进行立法工作。

下页带来更多的。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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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刑法交通肇事]。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九

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

1.冲突规范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现今大部分的国家刑法时空效力所在的法律体系较为机械、单一,都是明显地仅仅针对自己国家的刑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冲突法理论上所谓的单边冲突规范。所以当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时,会不由自主地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即会争相地采用本国刑法的去解决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产生。各国刑法上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使用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来处理国际案件成为至关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正是各国对于刑事管辖权的抢占达到白热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际私法学,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归结为冲突规范,在冲突法的道路上寻找方向和出路,争取解决类似的国际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国刑法适用之理由论证。如果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能够指引外国刑法的适用,那么国家间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承认可以适用外国刑法,可以增强人们在各国间往来的信心,减少因不了解他国刑法而对可能在他国遭到的无妄之灾的担忧,特别是还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与轻法原则。虽然现在仍有一些人认为在我们自己主权的国家领域范围内适用外国的刑法,是令人惊讶、匪夷所思的举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国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权思维的阻碍以及要想适用外国刑法,本国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难以跨越。但是,我们认为重叠适用外国刑法目前来说对于协调刑法的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与冲突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钻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为我们介绍了刑法立法的时空效力现状,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出来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十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十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院解释,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该《解释》规定了上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该《解释》第6条第3项规定“其它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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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十二

摘要:任何的正当防卫都应受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约束,即实施正当防卫采取的防卫行为本身及造成损害的结果必须要有限度,构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正当防卫保护的利益与造成的损害利益至少是具有相当性的,否则会侵犯其他利益。本文在对正方防卫及其必要限度分析的基础上,探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分析。

一、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是指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利益出发,在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止有四个条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对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时间要求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内。其中就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学界争论较多,也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含义。

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法律在给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必定也会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明显超过”的含义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明显超过”,即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属于轻微的,一般人凭感觉可以能清楚容易地认定。(二)“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是重大而非轻微,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伤害。法律的构建是为了保护法益,而正当防卫制度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律,重大损害则是指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相比过于悬殊、未能真正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三)“必要限度”的标准我国学界有关“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包括“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适当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大体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里的相适应并不要求完全对等。而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客观需要说”又称为“必要说”,认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适当说”综合了前两个学说观点,从两个方面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还要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笔者认为“适当说”更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制止正在发生的法律侵害,更好地保护法益。(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的关系学界有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包括“并列说”、“交叉说”和“充要说”。“并列说”认为两者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只有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时,才能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交叉说”更多地表达了一种逻辑关系,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充要说”则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佐证,关键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非造成重大损害,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包含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逻辑关系里的,即只要超过必要限度一定会导致重大损害。笔者更同意“并列说”的观点,在正当防卫的构成中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实质上两者也是有机统一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当防卫制度,更好地保护法益。

三、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直是较难认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执法人员,综上分析,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从防卫程度以及防卫导致的后果两方面进行考虑,还应该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时不能进行硬性规定,应当给予一个弹性空间以便更好地达到更好的法律适用效果;而在认定强度限度时,不可脱离防卫者的心理因素、环境条件、防卫时间等其他条件因素,必须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四、结语。

在正当防卫制度中防卫限度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较难界定的问题,而学术界对于防卫限度的理解有不同学说,笔者认为防卫限度应该包含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即“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之间应当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应该从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两方面着手,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

一、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2.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行为要进行区分。。。。。

二、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此罪与彼罪)。

要注意区别盗窃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怎么写篇十四

探讨如何降低刑法的成本投入以提高刑法的运行效益,并提出一些刑法经济性的对策,以期达到以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取最佳的运行效果。

在刑法学中,运用微观经济学来剖析刑法的理论与具体实际的刑法问题,实质上就是探究刑法的成本如何最小的成本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最佳刑法效益的问题。

其目的在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国家投入能够取得最优的投入产出之比例,以期获取最佳刑法效益。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要求国家投入最佳的刑法成本,尤其是犯罪量、刑罚量成本,以获取最佳的刑法效益,而非不顾刑法成本开支,追求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刑法效益。

[1]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减少资本投入浪费却达不到实现刑法效益的司法尴尬局面。

一、法经济学中的刑法成本概念。

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规范应当包含经济学中的价值目标,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一方。

[2]而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如何减少法律运作的交易成本来获得最大收益,其目的就是在法律活动中做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刑法系统中运作的所有动态过程及其所付的费用与支出即是刑法成本的含义。

比照生产成本提出了“刑法成本”概念的目的在于促使刑法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和消费者密切关注刑事法律投入与产出比,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法律资源以降低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效率。

[3]刑法成本在性质上属于交易成本,刑法作为社会运动中的过程之一,其活动的内容与方式很容易受到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大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刑法成本构成和成本水平所反映出相对波动的状态也是刑法成本投入时的波动原因所在。

刑法的立法成本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刑事法律的过程中的所支出全部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

这涉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运用“成本――效益”的经济学方法对刑事立法加以分析,能够保证刑法立法科学地制定与高效地运转,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授权是刑法权力运行的合法保障,立法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起草法律征求意见稿、组织专家讨论、听取相对方意见、权力机构审查和审议、发布、执行机关实施等诸多环节,成本支出是必需。

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立法可能带来刑法主体的隐性成本,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前难以预料的利益损失,如常见的所谓“法律漏洞”。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刑法的实施包括刑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

在实施过程中人、财、物的消耗纳入对刑法实施成本的范围,其中有所涉及的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刑法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2)废除落后制度、改变惯性思维同变革阻力的费用;(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4)司法成本。

尽管刑法成本比较复杂,也因其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使得难度加大,但是并不是说刑法成本就找不到一定的规律。

比如能够较好反映社会的需求和利益、习惯的刑事规定的,其相关的成本都比较低,又如法理上的自然犯罪。

如戈尔丁直言:“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就是对未受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

”[4]。

因此,刑事法律结构不合理、内容不科学造成的法律供给相对过剩会导致刑法成本的全面上升。

二、刑法效益。

刑法效益,是指通过刑法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原则的总和。

[5]经济学意义上的刑法效益则是从刑法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用刑法成本的最少投入来实现投入与收益的最高比。

(二)如何生产刑法效益。

1.对刑法权力实施监督来保护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刑法成本的投入来矫正违法的刑法权力行使的行为,为使刑法权力能够在合法不违法的合理轨道中运行,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在如何保护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矫正措施具体到如何禁止刑法权力的滥用,如对已经侵害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判令作出撤销、禁止、限期履行等措施,这种矫正有利于对已受侵害的刑事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补救与恢复。

2.惩罚刑事违法付出刑法成本的收益。

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的行为时,通过投入刑法成本对其予以刑罚的处罚,不仅惩罚了犯罪也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实际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刑事制裁,使得刑事违法人的行为不仅要为其危害行为付出承受法律否定性评价的代价,同时刑事制裁也使得刑事违法人要付出响应的精神成本代价。

可以说一项刑法成本的投入可以获得若干的刑法效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刑法成本的投入,通过惩罚犯罪人和取得预防刑事违法行为的所取得的效益基础,在此之上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如何降低刑法成本及提高刑法运行效益。

刑法成本的投入水平与刑法效益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关系焦点在于如何降低投入与实现刑法效益。

(一)获得刑法效益的必要条件是刑法成本的'客观投入。

正如要想取得实际的利益必须先投入一定的资源,这个资源就是生产成本。

刑法想取得刑法效益同样也需要投入相应的刑法成本,而对于没有违法刑法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可能对其投入刑法成本,即对相对人采取刑事制裁。

立法者要获得最佳的刑法效益,使刑法的有限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就必须立足于对刑法成本投入合理与否的控制之上。

(三)对于刑法成本投入不能走不足与过剩两个极端,需要在此寻找平衡点。

如果刑法成本投入不足,不仅使立法者、司法者对刑法效益的预期值无法实现,更会会导致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

而刑法成本的投入过剩所导致的问题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完善刑法的运行机制对提高刑法运行效益非常重要。

目前,主要运行机制有以下影响因素: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刑事法治实践状况、政府现代化程度、政府失灵、文化历史因素、外部环境等。

[6]重视刑法成本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提高刑法效率和刑法实施的效果。

具体建议如下:

1.控制数量和档次,重点制定基本刑法。

从犯罪具有最低限度存在合理性出发,科学地设立刑法的调控目标和调控范围。

博登海默曾言:“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7]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产生法律后果的难以弥补性,必须重视和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因此,要将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与目标确定的准确与否都必须保持在在必要的控制水平之上,既要防止其调控范围的无端萎缩,更要防止其恣意扩大。

2.保持刑法立法与实施的协调,使刑法实施的效益高于刑法成本。

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法规时,综合各个因素考量制定出后有何刑法效益以及效益的大小对立法者刑法正本投入的考量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这样的立法考量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制定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生效甚至无收益的法律法规,这对实现立法与实施的协调,争取刑法实施效益高于刑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规范刑法权力运作,节约成本。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原因,造成刑事立法或执法的中断。

规范刑法权力运作,提高刑法效率和效果,保护相对方合法利益是刑法的价值取向。

同时由于空白罪状、口袋罪的规定,势必给刑事相对方带来额外的刑法成本支出。

4.节约使用有限的刑法资源。

我国刑法资源十分有限,要加强刑事立法并且有效地推行刑事法治,国家必须对有限的可动用资源,在法律投入与经济投入之间作出权衡和分配。

波斯纳认为:“在一个领域内近期的前例数量越多,诉讼率就会越低,――存在大量的、信息众多的前例将会使法律纠纷的各方对审判的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加一致的估定。”[8]因此刑法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替代刑法的作用,同时也能达到节约刑法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卓越.行政成本的制度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03).

[2]王学辉,宋玉波,等.刑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李胜兰,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

[4][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鲁篱.论法律成本[j].现代法学,1994,(01).

[6]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01).

[7]icsofjustice[m].harvarduniversity,1983.7.

[8][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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