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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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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优秀14篇)
2023-11-13 03:30:21    小编:ZTFB

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宝藏,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创新传统文化是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写总结时要尊重事实,不偏不倚地客观陈述,并给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反思。如果你正在写总结,不妨参考以下这些范文,或许会有所帮助和引导。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一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二

为了加强燃气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对燃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岗。

2.值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燃气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燃气调压站、燃气表房、餐厅、职工食堂的燃气阀门房间,应由专人管理负责,不准当仓库、休息室,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房间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燃气管道、调压站、锅炉房、燃气热水器、厨房(、阀门等燃气设施,都要由专业人员负责检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检修或拆卸。

6.要经常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燃气设施,防止燃气泄漏。在燃气设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种。

7.检修泄漏燃气部位时,应按检修操作规程,应使用铜质工具,穿不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并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防止产生火花引起事故。8严禁私自拆、装、移、接燃气管和燃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胶皮管,接用燃气设备。

9.严禁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和贮存液化石油气罐。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2.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3.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穿衬衣,冬天穿西装,最好能系领带;穿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不允许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4.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5.员工要注意个人的清洁卫生,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留胡子;女职员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带应得当。

6.每周五为便服日,可放宽对上述的规定(需会见客人除外),男女职员均可穿着较为休闲的服装,但仍需以大方、得体为尺度。

7.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四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

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公司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与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本公司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和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各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员工应服从配合领导对交通安全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驾驶员应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做到出车前三检。

第三条 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其他安全活动,签定安全协议书和保证书。

第四条 不得将所驾机动车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拉私活。外借车辆也应需经过批准。

第三章 非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时需登记并注明申请原因、目的地、出入时间和里程数。

第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在驾驶途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及有关活动,与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和交通安全保证书。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驾驶公司的车辆外出。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制定专人管理,机动车须依次停放整齐。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清点车辆钥匙,钥匙数量出现误差应及时汇报。

第三条 公司车辆每行驶至5000公里为一个保养周期,由公司内部专职人员对车辆经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汇报,由公司领导安排到制定的专业维修店进行维修,当故障车需出厂维修时,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登记后再出厂维修。

第五条 未经批准公司所属车辆严禁在外过夜,完成工作后须停放在公司院内。

第六条 私人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按规定停车责任自负。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外雇车辆使用的,其管理同公司车辆管理。

第五章 外出长途管理

第一条 凡公司车辆因公离京或外出长途,必须提出申请,经对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审查合格,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条 长途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保障驾驶员的休息,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对违反和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用车单位有权制止,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一条 凡违反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的,视以下几条: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外雇车辆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根据根据交通事故大小和责任来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专职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责任的认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条 发现酒后开车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酿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

济损失并加罚10%。

第五条 把公司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的(无公司准驾证),当事者是本公司的各罚款500元

第六条 专职司机因不按规定造成机械事故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以上的个人,性质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东城食品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9-1

一、交通道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2、根据需要将厂区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通道,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须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交通路两侧的绿化树木、苗木不得影响机动车辆行驶视线。

5、铁路两侧距道路两端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6、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7、在铁路两侧及穿越路基施工(如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管道、挖沟(坑)等),及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应事先征得铁路及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8、跨越铁路拉设的输电线和管道,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9、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信号、标志

1、厂区内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规定在相关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应设隔离护栏。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4、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车辆

1、机动车辆(含公司内特种车辆,如叉车、吊车、电瓶车和小型翻斗车)的车况必须保持良好,按相关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或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2、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3、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四、车辆驾驶

1、机动车辆驾驶员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公司内特种车辆驾驶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驾驶;铁路机车司机、调车人员等,须经铁路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

2、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3、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站内、道口、弯道10公里/小时,仓库线5公里/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4、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场所不得任意停放。

5、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

五、车辆装载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前后不超过车身2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所载货物高度不准超出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六、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2、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3、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4、 厂内行人靠路右边行走,横穿马路时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

5、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6、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场所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2、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3、 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路上行驶。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7、公司管各种车辆车况要保持良好,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8、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9、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0、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1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5—10千米/小时。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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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制订部门:人武保卫处 审核:梅崇富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五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六

航运公司的成长关系到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对外贸易水平、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国际贸易与跨国公司成长息息相关。那么该如何管理这些航运公司?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 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七

为全面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九

学校人员集中,需要创造一个平安安稳的环境,确保学校师生做到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用电、用水、用气及水路、电路、供气等设施、设备由学校后勤统一管理,应经常对学校水路、电路及用电器、供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特别是暴风暴雨后进行及时检查,确保师生安全。

2、各校(园)校(园)长为水、电、气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各班主任是本班用水、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师生安全用水、用电、用气意识。

3、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水路和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应做好师生饮用水消毒杀菌工作,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

6、教育学生不得违章操作电器,使学生知道人体和大地都是导体,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更不能以人体任何部位直接接触裸露的带电体,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7、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经常检查本班电路,发现问题不准自行拆修,应立即报告学校后勤组织维修。

8、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电器,不乱摸电源线路、闸刀、开关及电杆拉线,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9、教育学生不随便拨弄燃气设施设备,避免因燃气引发的安全事故。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十

3、执行程序: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

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13)、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5)、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16)、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经审批同意铺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6)、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接线申请。

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7)、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8)、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9)、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1)、移动电动工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b)、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c)、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a)、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b)、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在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11、行车检修规定:

(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国铁控股企业、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规定是总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坚持以人为本。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充分依靠职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坚持风险管理。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明确管控责任,实施动态研判,强化过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坚持基础取胜。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准确把握现场问题,深入分析管理原因,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总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总公司所属单位依法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总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行业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规范工作制度,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督办、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总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对总公司各部门及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对铁路局的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总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建议。

总公司设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辖区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可设立区域性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其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管理评价,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承担本专业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铁路作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行业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补充、细化有关技术规章,并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标准、作业流程或作业指导书,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岗位都有规可依、有标可循。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责任、考核等,规范管理行为,保证规章落实。

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和替代技术规章。

第二十三条各项技术规章和管理制度应根据生产组织、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等变化,及时修、建、补、废,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职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编制职工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职工队伍素质总体要求,制定主要岗位准入标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岗位准入标准和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或作业方式等变化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技能激励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进入铁路运输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用人、用工单位的铁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分层、分类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事故故障调查处理,以及相应技术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等方面培训。

第六章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铁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二条加强设备设施源头管理,严格对设备供应商进行审查;明确合同签订单位和部门责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设备使用或采购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建设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时,宜同步引进关系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专业部门须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承担主要行车设备质量的相应管理责任。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修、管、用”的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检修规则,落实修程修制、检修范围、工艺标准等,细化具体的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承担设备质量管理责任。

主要行车设备设施要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现质量可追溯。

严禁有禁止性缺陷的设备投入运用。

第三十五条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装备。健全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严格信息和数据管理,动态掌握运用情况,完善装备功能。新建线路、新购置设备要同时设计、安装、使用安全装备,既有线路和设备应统一规划、积极推进。

第三十六条大力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明确信息设备及软件“修、管、用”职责,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对信息系统须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七条加强科研试验项目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凡经总公司批准或铁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发生安全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须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设施重大质量缺陷组织专题分析,监督指导和追踪问题整改解决。

第七章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运输生产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种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必须保持有序衔接、协调一致。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有计划地安排施工、检修作业,维护正常列车运行秩序,避免或减少非正常行车。

第四十一条按照旅客运输安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种类及数量,加强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强化旅客乘降组织和联合检查工作,落实站车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加强货物装载质量源头控制,完善货运安全检测监控技术手段,加强承运货物的安全检查,严格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制定并落实防止货物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坠落、漏泄和火灾爆炸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旅客运输高峰期,以及新图实施、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天窗修”制度的落实。严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列车放行等关键,强化干部现场监控,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坚持全员防洪、全年防洪、科学防洪。汛前应全面排查隐患,确定防洪重点处所,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汛期加强雨量监测,落实巡查看守制度,严格执行降速运行、扣停列车、封锁线路、停运列车等灾害天气下的行车安全措施。要加强风雪、雷电、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防范。及时组织灾害复旧和病害整治。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补充、修订、审核、发布、演练等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应熟知、掌握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应纳入常态管理。加强救援基地、救援列车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实用的救援装备,配齐、配强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必须把人员救治放在第一位,科学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加强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铁路运用技术条件的机车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四十八条总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环境方面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格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落实巡线、巡查、巡守制度,强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铁路生产安全的行为。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开展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

第五十条加强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防控。强化铁路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隐患,建立完善反恐防暴防破坏安全防范制度,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经常性开展保障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铁路沿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铁路安全普法教育,增强沿线群众保障铁路安全的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五十二条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推进力度,逐步减少平面交叉。严禁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按规定设置道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新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前,应对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路外安全、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安全评估。相关单位应做好运营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高铁开通运营后,应确定运营过渡期,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铁路局应组织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包保、应急值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暴露出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高铁运营应实行相对独立的专业安全管理,实行设备周期性综合检测检修和“天窗修”制度。要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完善并充分运用监测监控和防灾系统,实施严密的封闭措施。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结合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定牵头部门和单位,建立并落实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联系协调的联动机制。

第八章建设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企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运营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期。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质量责任,认真整改工程安全质量问题。

第六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组织设备管理和运用单位,提前介入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熟悉设备功能和性能,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高速铁路工程须对全线技术设备及运行系统进行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总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职责、条件、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铁路局、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静态验收程序和标准,确认联调联试条件。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工作,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初验合格后,设备设施和技术资料要一并移交铁路企业。

第六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四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维护,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按规定限制其参加总公司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实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劳动、特种设备、食品及消防安全。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要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铁路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考核。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铁路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责任。

第七十条从事铁路运营食品工作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技术,强化食品安全准入和诚信制度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食品运输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十一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铁路车站、客车、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货场、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章综合保障。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安全理念培育、制度约束、行为养成和环境营造,切实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防范安全风险的内在动力。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予以保证,重点保障安全技术装备、设备更新改造、防护设备设施投入。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七十四条各综合部门要围绕安全工作重点,积极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把业务素质、安全业绩作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劳资和职教部门要加强生产一线人员配备和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和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物资生产、监造、采购、使用部门要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法律部门要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支持。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形成与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各级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充分发挥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安全优质、兴路强国”的新时期铁路精神,坚持严格管理与关爱职工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宣传教育;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保安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访稳定工作,形成各级组织围绕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记录在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对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治项目、标准、责任、完成期限和保证措施。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十七条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对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帮促。

第七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事故、故障和安全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事故、故障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全面查摆教训,细化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影响高铁、客车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针对现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第七十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充分运用安全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监察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整改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条总公司对铁路局、铁路局对运输站段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以及干部作风、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评价。

第十二章考核奖惩。

第八十一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机关部门及下级单位的考核办法中,须纳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十二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明确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的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通过现场问题分析追溯管理责任,注重对干部履职过程的考评。

第八十三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法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各类事故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

第八十四条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根据本规定,总公司有关部门应制定安全规则,所属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7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十二

为了加强公司对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工作,开展对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及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证操作。

2、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电气设备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送电。

4、电气设备启动后,应检查各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电气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进行扑灭。禁止用水及其他液体灭火器进行灭火。

6、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紧急抢救。但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与触电者直接接触,以免再次发生触电。

7、所有接电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有关规定,电气设备不应有漏点现象。

1、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扫其表面的粉尘,定期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无妨碍安全运行的杂物。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仪表,并经常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2、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1)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响声或异常气味。

(2)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3)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4)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5)设备壳罩破损。

3、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得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4、公司防爆区域电气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于。

技术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电气设备时,应由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

5、仅在发生事故或停电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导除装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全面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1、所有的电气检修工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电气检修工要随身携带完好的电气工具和仪表,电压等级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须认真听取前一班对各设备的运行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设备的现有状态。

维修完确实无误后,才可送电。

5、严禁带电移动、拆接、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

6、所有电缆不准有明火接头、破口、漏电现象,电缆如出现破口,应采用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后,才允许送电。

7、所有电气设备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检修时,对防爆面要妥善保护,不得砸坏,保证防爆面的光洁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锈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适量均匀。

8、在检修电气设备时,要同时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台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种继电保护装置失灵时,电气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0、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并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11、需要更换电缆或重新做电缆头时,首先要停电并且闭锁开关必须对所更换的,电缆进行绝缘摇测,在做头完毕后,检查电缆的接线绝缘阻值,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12、电缆的接线符合完好标准,同时屏蔽线要可靠接地,决不允许接线松动,发热和损坏芯线,接线柱损坏要及时更换,接线完毕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运行。

13、照明不得无故缺少和随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动和临时吊挂,照明系统完全接好后方可送电,照明灯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不得将故障的照明灯继续连在系统中,不得带电拆装照明灯及接线。

14、检修电气设备至少必须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停送电严格执行公司停送电管理规定。

三、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求。

电源系统的安全性是指电网短时间内的抗干扰能力,即在事故情况下电网可持续供电的能力。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是指长时间、连续正常供电的概率,属于电网规划的范畴。

生产技术部和电仪车间要从电压波动、电气设备老化和质量问题、过电压、绝缘强度不够、电缆绝缘老化发生相间短路、继电保护误动作、自动安全装置问题等常见的电气事故,对公司电源系统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确保公司电源系统安全可靠。

四、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电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2、防爆电器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3、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可靠性。

4、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6、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8、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9、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10、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11、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12、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11、控制仪表、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十三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简短篇十四

公司对制定手机管理规定,旨在保证公司员工合理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公司手机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 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 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 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 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 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 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七条 手机卡申请流程

(说明:审批层级空缺时须向上一层级递交)

第四节 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八条 话费补贴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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