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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范文3汇总(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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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范文3汇总(通用15篇)
2023-11-12 22:41:58    小编:ZTFB

错误总结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避免再次发生。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自我反省和观察力,能够深入总结出关键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探寻历史背后的故事,了解历史对我们的影响和启示。

法制范文3汇总篇一

1)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2)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汉王符《潜夫论、断讼》)。

3)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汉、刘安《淮南子、生术训》)。

4)法出于仪、威于义。苏轼《王振大理少卿》。

5)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苏轼《策别第八》。

6)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7)宁正以逆众意执法而违私志。

8)法者,编着之国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9)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10)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11)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

12)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13)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

14)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汉书、王尊传》。

15)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16)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苏辙。

17)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苏辙。

18)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宋、陈亮。

19)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20)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张居正。

法制范文3汇总篇二

爷爷曾经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所以我们青少年应该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乃至于祖国的希望。

记得当时主题班会所编排的小品就是很好的例子,那个男孩,因为很早之前父母离异,男孩就跟着父亲,父亲因为要支撑起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支出,并没有花太多的精力来照顾和关心他,因为在父亲的眼里男孩一直是一个很乖巧的小孩,没有让他操心。但是随着青春期的到来,以及那所谓的的叛逆。男孩在父亲不在家时出去溜达,正巧经过一家网吧,看着手表上的时间还早,就怀着好奇心进入了网吧,之后沉迷在那网络的游戏世界,不堪入目。

但是。这个社会有回头是岸的,当然也有一意孤行的。女孩以前是一个成绩很有优异的学生,因为遭到了校园暴力,敲诈,对方强迫她不准说出去,内心极度恐惧以至于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因为有一次的失误让这个女孩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而那些殴打她的人也都有了牢狱之灾。他们当时录口供时,对方声称因为没有重视学业,所以导致没有钱去网吧,看她不敢反抗,就对她进行了,没有想到会这样。

好一个没有想到,法制的公平的,公正的,即使你再无意,拥有再多的理由,错了就是错了,无法改变的事实。既然错了,就应该接受惩罚……在守法的公民眼里,法制就是这般的公平,在那些拥有牢狱之灾的人眼里,法制便是残酷,强大的。

不要因为恶事小而去做它,善事小就不去做它,因为我们作为祖国的一份子,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应该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做一个守法的好少年,内心铭记着法律,铭记法律的法制,铭记法制的尊严。

法制范文3汇总篇三

法制格言精选500条由本站会员“快乐逍遥人2”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1、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2、奇特几乎总能供给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3、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仅是过分的恶,并且会制造很多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4、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终成果。——强森。

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7、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群众,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9、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0、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联可是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联。法律是透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联的调整。

13、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14、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5、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我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我的私人利益。

1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20、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1、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22、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美]爱德华·s·考文。

2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短文学网duanwenxue)。

25、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26、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27、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的法制有关。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整理]。

29、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能够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33、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

35、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权利。

37、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38、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39、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40、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2、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能够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3、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我的权利。

4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49、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5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51、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终成果。

5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可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53、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5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7、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58、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5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60、想用自我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6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63、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64、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能够明白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65、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66、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67、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好处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6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70、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可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确定。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72、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权利。

73、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74、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75、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76、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77、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78、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81、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82、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8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8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终成果。——强森。

8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8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8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8、正义能够提升一个民族。

89、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团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90、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91、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92、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93、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94、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95、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应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仅是过分的恶,并且会制造超多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97、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9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9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100、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02、放下自我的自由,就是放下自我做人的资格,放下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下自我的义务。一个人放下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下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我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我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103、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可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106、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正因,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08、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

110、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

11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112、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13、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14、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16、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117、要理解法律,异常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118、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20、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21、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22、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并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123、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24、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126、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127、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128、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3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31、造法易,执行难。

132、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133、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34、法律供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13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可是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经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136、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3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4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43、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当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44、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145、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能够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147、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49、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15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151、放下自我的自由,就是放下自我做人的资格,放下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下自我的义务。一个人放下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下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我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我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15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153、系统的法典化能够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期望到达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15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55、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58、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159、造法易,执行难。

160、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161、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62、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63、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65、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理解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66、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6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8、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69、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170、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72、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并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173、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7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175、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176、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17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78、法律只可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79、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18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81、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仅有因果报应。

183、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84、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经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185、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186、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8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88、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189、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90、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91、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192、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很多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193、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19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95、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9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97、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98、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

200、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20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02、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我有罪。

203、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04、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20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206、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可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07、咱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咱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理解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208、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210、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211、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212、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213、法律只能帮忙警醒的人,而不帮忙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14、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15、无论何人,如为东西能让我们,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216、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20、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221、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222、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可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确定。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223、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224、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225、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226、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228、法律只能帮忙警醒的人,而不帮忙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9、权力毒害最善良的心灵,有如烈酒迷惑最精明的头脑。没有人是至贤至善而能够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权力。——查尔斯·戈尔顿(charlesgolton)。

2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231、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232、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当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景。

23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

23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23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237、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38、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40、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咱们务必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241、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242、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244、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理解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246、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并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24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249、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5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5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5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25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256、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5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59、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260、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我有罪。

262、造法易,执行难。

263、法律没有禁止的,(名人名言)都是公民的权利。

265、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66、法律应当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267、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冠子(战国?楚)《冠子?度一》。

268、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务必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就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69、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270、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271、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272、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273、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理解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275、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277、咱们无力反抗真理。

279、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280、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

28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82、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284、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286、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2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88、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89、你所说的话不必须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290、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292、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294、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95、放下自我的自由,就是放下自我做人的资格,放下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下自我的义务。一个人放下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下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我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我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296、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297、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298、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00、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301、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能够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302、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06、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30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我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我的私人利益。

309、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1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11、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14、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15、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16、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317、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318、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3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2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321、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322、法律的性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超多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323、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324、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32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326、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328、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32、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34、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经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36、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337、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仅是过分的恶,并且会制造很多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38、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339、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340、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当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34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可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4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43、那不知道自我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344、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45、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347、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4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349、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350、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51、让咱们维护公平,那么咱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52、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353、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54、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355、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5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357、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358、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359、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360、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61、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当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36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4、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36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36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必须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69、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370、正义能够提升一个民族。

371、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7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373、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7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

375、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我有罪。

377、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78、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379、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能够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382、享有权利的人能够放下他所享有的权利。

384、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85、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86、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87、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38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90、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91、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必须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95、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396、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97、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398、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仅是过分的恶,并且会制造很多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99、享有权利的人能够放下他所享有的权利。

400、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40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402、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403、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40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40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40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09、习惯与合意能够使法律无效。

41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41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2、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413、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41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可是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经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415、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16、法律应当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417、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1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我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我的私人利益。

41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420、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正因这些不平的举动可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22、法律只可是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423、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426、想用自我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427、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428、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429、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团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430、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432、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434、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我的权利。

435、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437、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438、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439、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440、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441、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442、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培根《论法律》。

444、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445、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447、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45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5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45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453、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455、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456、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457、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法制格言。

458、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59、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60、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461、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46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463、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464、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锲而不舍下一句)。

46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终成果。——强森。

46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467、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6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471、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472、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书刑法志》。

47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权利。

475、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477、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478、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479、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481、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当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景。

48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484、造法易,执行难。

485、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486、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48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88、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489、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490、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49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492、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49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494、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495、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496、习惯与合意能够使法律无效。

49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98、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499、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可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50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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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范文3汇总篇四

能够对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宣讲,我非常高兴。当前,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在渐渐地影响到了同学们,我们要变坏真是太容易了。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以下两点希望和要求:

一、远离网吧。

好多网吧通宵经营,而且座无虚席,其中,80%以上是打游戏,17——18%是交友聊天,真正查询资料用于学习的寥寥无几。网吧象一个陷阱,迷恋网吧危害非常大。第一,摧残身体。网吧空气混蚀,人口密度大,卫生、环境条件极差,严重影响着身体健康。第二,心理受损。许多未成年人一旦上网,便无法把握,将太多的时间精力花在网吧里,致使学业受影响,老师批评、家长生气,无形之中加重了心理负担。第三,滋事生非。进出网吧的大多是中小学生,大多没有收入,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钱,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还有一类人进出网吧,他们纯粹是敲诈中小学生,经常有打架斗殴的事在网吧发生,由此可见,网吧已成为滋惹是非的一大聚集地。第四,影响学业。这是必然,因为大量精力用在上网上还有多少精力去搞学习呢?所以,在此倡导全体同学远离网吧,远离这个无形的陷阱。

二、充分认识高年级拉帮结派、拜兄称弟的危害。

人的青春期大致在14岁左右,近年又出现早熟的趋势,这个阶段,同学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都很差,于是在一些高年级小学生中,开始出现拉帮结派、拜兄称弟、哥哥认妹妹、引校外的学生进入校园的恶劣习气。这种习气一旦发展,势必出现打架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等行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从拉帮结派、滋事打架开始的。不听教育,一步一步渐渐变坏!这样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所以,每位同学要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充分认识拉帮结派、拜兄称弟的危害。

三、严重厌学后患无穷,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

可以说,厌学是所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厌学的原因很多,如学习困难、课业负担重等,一些学生的厌学达到一定的程度,为逃避学校的学习生活,选择逃学,逃学的危害:除了直接影响学习外,还会滋长不良的品德。学生逃学后在外游荡,容易进入一些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等),同时,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发生偷窃、打架等行为,甚至走向歧途。所以,逃学是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一个危险信号,这必须引起同学们的高度重视。

同学们,你们正值最美好的黄金年龄,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同学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这是父母的期望、老师的期望,也是全社会的期望。

老师们,同学们:

上午好!

时光如水,光阴似箭。沐浴着冬日的阳光,我们收获了一个学期的学习硕果,即将迎来猪年的新春佳节。20xx—20xx学年度上学期的各项工作,在全体教师的辛勤努力下,在全体同学的勤奋学习下,今天顺利、圆满的结束了。

回顾一学期的学习和工作,我们倍感自豪:在这个学期中,每天都有我们的奋斗,每天都有我们的思索,每天都有我们的收获,每天都有我们的成长!清晨,教室里书声朗朗;课间,校园里处处文明;课上,同学们专注倾听,积极动脑;课下,大家认真作业,书写工整;校外,我们的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遵章守纪……全校师生积极进取,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从自己做起,从细节做起,从当前做起。老师们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同学们切实践行学生的行为规范,老师们以优秀的业绩,体现着为人师的价值。同学们以优秀的成绩,实现了学生的责任。在这里,我代表全体学生向辛勤劳作,无私奉献的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代表全体老师,向奋发进取,天天向上的同学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学们,相信你们不会忘记:为了让你们在学习中确立更高的目标,多少次老师和你们交谈,帮你树立信心;为了让你们会背课文,多少次老师延误了吃饭的时间;为了让你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多少次老师苦口婆心,谆谆教导。有的甚至因此嗓音沙哑;为了让你们打牢基础,快速进步,多少次老师牺牲了休息时间为你们补习……这一切都是为了你们的将来,都是为了让你们能在这个靠知识,技能立足的社会里获得更好的发展!

在这样一个奋发向上的学期里,我校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组织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教育教学活动:大家学习并践行小学生一日常规、礼仪常规。学习成绩不断进步,期中考试,我们学校的程校长、王友峰老师、姜兆敏老师、董海亮老师所带的班级在5校联考中,均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期末考试,我们联考的规模更大,档次更高,我们学校的王明英老师、董海亮老师在7校联考中,还是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同时,我们坚持了每周的升旗和国旗下讲话,落实了每周班会教育目标。实行了班级卫生责任制,各个班级轮流开展红领巾监督岗,较为有效的抵制了不良习气的养成。各个班级在纪律、卫生、路队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各个班级开展了系列主题队会活动,同学们了解到了更多关于安全、礼仪等方面的知识。一年级的小朋友光荣的加入了少先队,为我们的组织增添了新鲜的血液。高年级的同学们遵规守纪,为低年级的小朋友做好了榜样。

在这一年里,全体师生迎接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各项工作的检查,学校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其中,山东省远程教育研修工作,走在了全镇的前列,我们学校的董海亮老师、朱昌兰老师、姜兆敏老师、王明英老师、平庆新老师和我6位同志都被评为优秀学员,在我们全镇也是首屈一指的。在济宁市领导的验收下,我们还成功地通过了少年宫的评比和验收。纵观整个学期,学校的校园环境更加优美了,校园文化氛围更浓了,校风也更加优良了,我们的成绩更突出了!

在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做个好孩子,在社会做个好少年,应该是莫亭小学全体同学追求的目标。本学期,各个班级也涌现出了大批优秀的同学。这些同学孜孜不倦,刻苦学习:如桑凤玲、王继媛、焦润、王丽华、王传金、葛欣、葛雪、李富贵、王语嫣、刘艳秋、陈祥硕、李语嫣、葛浩东、石瑞红等。这些同学以自己良好的习惯、端正的品质、踏实的态度、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同学和老师的认可,更应该是全体同学学习的楷模。

回顾,是为了提高;总结,是为了更大的进步!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应该记住这样的一句话:“进步就是好学生,提高就是一百分,不求完美无缺憾,只求日日在奋进。”因此,我希望全校师生再接再励,顽强拼搏,以本学期为新的起点,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争取新的一年,下个学期取得更大的进步。

同学们,新春佳节即将到来,明天我们的寒假就要开始了。我们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寒假生活过的愉快而有意义呢?在此,我对同学们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希望同学们能牢记心中。

第一,安全大事,时刻牢记。独自外出要告诉家长,征得家长的同意。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安全,最好在家长陪同下燃放,以免发生危险。在家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遇到紧急情况要沉着冷静,多动脑筋。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不随便跟陌生人说话,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去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我们的娱乐场所;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吃小摊上的食品。要牢记以下电话号码:报警110、火警119、急救电话120以及家长的手机号码,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拨打。

第二,合理安排寒假生活,养成规律的作息习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寒假计划,并且努力遵照计划执行。每天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按时认真完成假期作业,有不会的问题及时向家长和老师请教;针对本学期学习的薄弱环节和下学期新的学习内容,要进行复习和预习;有电脑的家庭要控制自己上网的时间。每天收看收听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关注家乡变化,充实假期生活。

第三,积极主动,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我们的成长目标是:在校园是文明学生,在社会是文明公民,在家庭是文明孩子,为学校争光,为父母争气。寒假使我们在家庭、在社会的时间多了,别忘记帮助爸爸妈妈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为村里的老人或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为环境保护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做农村的爱心小天使、热心小义工。

第四,让好书伴我们成长。在假期里我们要养成阅读的好习惯,争取寒假读完一本有益的课外书,每天定时定量阅读,做好读书笔记并和家长交流读书的感受,争取在下学期取得“书香少年”和“书香人家”的光荣称号。

“辞旧岁,蓦回首,枝头累硕果;迎新年,瞻前程,花簇似锦绣。”最后,我衷心祝愿各位同学们,新年愉快,学习进步;祝愿各位老师万事如意,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法制范文3汇总篇五

1、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2、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

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

第一个案例: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第二个案例: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

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5、案例1:欺负弱小本不该、敲诈勒索终被处。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6、案例2: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7、案例3: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坏一念间。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8、案例4: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同学们: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9、案例一: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问题:

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10、案例二: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问题: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

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1、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12、(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13、(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14、三青年没钱上网校园内抢劫五学生。

本报渭南讯三名19岁的年轻人,因沉迷于网吧不能自拔,竟持刀闯入校园敲诈学生勒索钱财。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接到学生报警后,在一网吧内将3名疑犯抓获。

据警方介绍:4月6日晚11时,城关职中学生王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宿舍的5名学生被3名持刀者抢走68元现金和学生牌、身份证等物。接警后,东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调查。民警询问了5名受害人有关疑犯的体貌特征,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终于在一网吧内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砍刀、两把弹簧匕首,以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及钱物等。

2004年1月10日的上午,福建省南平市一中学14岁的初二学生晓化来到南平的塔前街上玩,在科任老师的女儿小琪的邀请下来到了老师家玩。可没想到的是一个小时之后,就在这里,一起命案发生了。

经过警方勘查得知,晓化是趁小琪的父母到卧室打电话的时候,将小琪残忍杀害的,之后晓化还抢走了手机一部、玉手镯一个和三百多元的现金等物。于是民警们随即对晓化进行抓捕,下午3点就将其抓捕归案。据了解,晓化是一个农村孩子,平日里非常老实,对于他抢劫杀人的事实,很多人都感到无法相信。

村民们说,晓化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孩子,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晓化在小学毕业时,父母就已经供不起他读书了。

可是晓化的老师认为这个孩子很聪明,而且学习也挺用功。在老师的争取下,晓化上了初中,成了南平市塔前中学的寄宿生。记者发现,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晓化在学校里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他表现不好,被老师撤去了副班长的职务。而晓化家的邻居们也想起了不久前在晓化家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命案发生后,介入调查的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得知了一些情况。这个被告家庭条件不好,却经常借钱消费,向店铺赊账。晓化杀了小琪以后,将拿到的现金、手镯、半导体收音机还给店铺平账。

2004年5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法院依法认定晓化抢劫罪成立,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元。

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晓化后悔不已。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晓化说:“我想跟他们讲对不起,我知道现在说对不起已经没用了,也不指望他们能原谅我„„”

16、最小的不满16岁海南一青少年劫车团伙被判刑。

最大的不过22岁,最小的还不满16岁。周浪、李名海等7人勾结起来连续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他们最后一次作案的第二天,就被公安人员迅速抓获。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周浪、李名海等7人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2002年8月10日晚,周浪、李名海等5人在海口秀英区水头村周浪的家中图谋抢劫事宜,随后李名海等4人乘车前往海口秀华路伺机抢劫,而周浪则独自在家中守候。4个拦乘被害人谌某的出租车前往向荣路的海南省化肥厂,到了海南省化肥厂附近的偏僻处,李名海等4人开始司机拳打脚踢,并强行抢走司机谌某的现金15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作案后4人逃往周浪家躲藏。次日周浪等二人便把手机拿到解放路二手市场低价销赃。

见钱来得容易,2002年8月14日晚上11时许,周浪又多叫上两个同伙,一行7人前往海口秀英菜市场附近寻找抢劫对象。不久他们拦乘了被害人林某的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秀英水头村时,几个人在车上殴打林某后搜身,抢走林某的手机,呼机和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和人民币150多元。次日周浪等7人又把手机拿到解放路销赃。经受害司机报案后,海口秀英公安分局很快于200年8月16日将周浪、李名海等7人抓获。

17、假装被撞劫人财15岁少年被判刑。

年仅15岁的江西省铅山县少年小余,溜冰时假装被撞,然后强行抢走他人现金500元。1月9日,小余被湖里区法院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损失500元。

去年7月27日14时许,小余伙同他人(在逃),窜至湖里区殿前闪光溜冰场,经预谋后由小余故意让正在溜冰的陈某碰倒,然后以赔偿医疗费为由,对陈某进行殴打、强行搜身,当场抢走陈某现金500元后逃离。

18、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01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02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02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强奸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强奸,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孩子走上不法之路?

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19、花季少年迷网吧入室盗窃触刑法。

最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4名未成年人被告因沉迷网吧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件。

本案4名被告均为十五六岁的在校中学生,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一次4人出于好奇走进一间网吧。上网聊天、玩游戏使他们感觉新鲜刺激,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有时甚至旷课或夜不归宿,整天泡在网吧里。后来,手头的零用钱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上网的需要,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的邪念。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4被告先后多次入室盗窃27100元及手机、手表等物,案值近三万元。

此案的发生令人深思。当前,虽然家长、学校及全社会都在关心青少。

年的健康成长,但青少年犯罪的势头仍居高不下,青少年教育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净化。首先,作为家长应对孩子负起法定的责任。本案中4名未成年人盗窃后,有的用赃款购置了手机、呼机。由于沉迷网吧,他们有时夜不归宿。对此,家长虽有所察觉,但孩子轻而易举就搪塞过去。可见,家长对孩子行为的忽视和放纵。其次,学校应担负起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师必须关心每个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4少年沉迷网吧后,学习成绩出现大滑坡,学校既疏于管理,又未与家长及时沟通,从而使4少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走向犯罪。学校应对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失误进行深刻反思。再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强化管理,净化社会环境。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极容易步入网络“陷阱”和沉迷于网络空间不能自拔,从而荒废学业,甚至为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网络业和网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

20、两网友来家做客“顺”走钥匙偷两万。

扬州市一初中女生王媛(化名),暑假趁家长外出在家中约见两名认识不到一周的未成年网友,岂料引狼入室,两网友偷走王家的大门钥匙。几天后两小毛贼入室盗窃2万元后逃窜。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维扬区检察院批捕。

8月14日晚,王媛的母亲徐女士报案称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警方勘察后将嫌疑人锁定在李强(化名)和王刚(化名)身上,并于当晚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李强和王刚今年分别只有17岁和15岁。嫌疑人交代,今年8月初,他们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孩王媛,性格活泼外向的王媛邀请二人到家里做客。到了王媛的家中,由王刚陪王媛在房间聊天,李强则乘机溜进王媛父母的房间,将床头柜里的1000元钱塞入自己的口袋,还偷走了王媛家的备用钥匙。

8月14日上午,王刚打电话给王媛,得知其下午去网吧上网。当天下午,李强再次拨打王媛家中电话,确认家里无人后,二人一同用之前窃得的钥匙开门入室,在王媛父母房间席梦思拉链内窃走2万元现金。慌乱中李强将手机遗落在了王媛家中,成了警方破案的线索。

21、女友挨了一巴掌男友结伙去“算账”将人砍成重伤。

近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抓获了该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还有2人在潜逃。

去年6月,一名15岁的女子来到南宁市永华行买衣服。正当她犹豫时,摊位的老板见她不走开也不买衣服,便误以为她是小偷,于是,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该摊主的一个朋友恰好在附近,在没了解具体情况下,该摊主的朋友就打了这名女子一巴掌。后在了解真实情况后,该摊主和其朋友立即向该女子道歉。

事后,该女子把这件事告知男朋友。男朋友听后很气愤,认为自己的女友受到了侮辱,咽不下这口气,于是纠集自己的几个“兄弟”,要给“一点颜色”给对方瞧瞧。

一天晚上,该女子的男友得知,摊主的朋友正和其他3人在南宁市南铁工人文化宫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即叫上自己的6个“兄弟”,一起带刀去砍人。乱刀之下,该摊主的朋友被砍成重伤。

西乡塘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经过多方侦查,今年9月23日,警方抓捕了5名嫌疑人,另有2名嫌疑人在逃。

经审讯,嫌疑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在抓获的5名嫌疑人中,1人是成年人,4人未成年,被抓前,有的还在学校读书。

21、未成年人发财想歪着敲诈朋友被判刑。

近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三名男子王某、胥某、纪某分别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人原在一洗浴中心打工时相识,离开后因无经济来源,遂预谋向朋友王凯家人敲诈钱款。2008年1月31日中午,王某通过他人将王凯叫到朝阳火车站站前的一个小旅社,又要求王凯与他到朝阳一个洗浴中心找人,下午两点多,王凯离开。

就在这段时间里,胥某和纪某分别在中心市场和人民公园附近用不同的公用电话多次给王凯母亲打电话,称王凯在他们手中,要求准备5,000元钱放到人民公园假山山洞内。王凯的母亲家人随后报警,三人在人民公园等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次犯罪时,因为未满18周岁,且属犯罪未遂,从轻处罚。所以对三人适用缓刑。希望他们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22、校门口劫杀学生主犯一审判死。

学校门口杀死并未激烈反抗的中学生,用劫来的钱买了新上衣换上,穿着血裤若无其事去唱卡拉ok。今年3月23日佛山发生的这一恶性杀人案,28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主犯林伟德被判死刑,从犯未成年人周某仪被判刑9年,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均已提起上诉。法院另判决受害人陈某父母应获赔偿327203.30元。

20岁的本案第一被告林伟德为佛山本地人,2006。

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缓刑,今年3月23日抢劫杀人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林伟德与周某仪通过网络聊天相识,3月22日两人当日聊天时,林伟德提出没钱花,想打劫学生弄点钱花。3月22日下午,本案被害人陈某独自归校,林伟德上前搭住陈某肩膀索要手机和现金。陈某没有激烈反抗,称正赶着回校,林伟德不顾周某仪阻拦,持刀威胁并砍向陈某颈部左侧、手腕、腰背部等处,陈某受伤当场死亡。林伟德抢走陈某钱包,与周某仪租乘摩托车逃离。其后两人用钱包中现金132元买来新衣服穿上,然后就出去吃饭,唱卡拉ok。3月24日下午,警方将仍穿着血裤正在网吧上网的林伟德抓获。当日下午,林伟德协助警方将周某仪抓获。

28日下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林伟德虽有立功表现仍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虽然林伟德协助警方抓捕周某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在缓刑考验期两度实施抢劫暴力犯罪,并直接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不予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林伟德为主犯,周某仪为从犯,且周某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佛山中院一审决定以抢劫罪判处林伟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林伟德、周某仪及其监护人应赔偿陈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327203.3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3、高三学生持刀抢劫救灾有功免予起诉。

17岁的小军(化名)因为把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弄丢了,为了找钱赔给同学,他持刀抢劫了700多元现金,因而被彭州警方刑拘。在“5?12”地震中,被取保候审的小军以志愿者身份抗震救灾,表现特别优秀。同时,小军今年高考又获得553分好成绩,被该省某高校录取。彭州检察院一旦对小军提起公诉,将改写小军的人生。彭州检察院检委会多次研究后,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今年1月1日,正在彭州某中学读高三的他,丢失了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要是让父母拿钱来赔,他们肯定很难过。”下午放学后,小军没回家,独自在街上走。当他路过一家网吧时,突然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当晚10时左右,小军混入网吧内躲起来,打算趁网吧打烊时,盗窃收银台内现金。孰料刚一伸手,就被网管员谢某夫妻俩发现。“快来人,抓贼哦!”谢某大叫着冲过去,被吓懵的小军本能地从网吧厨房内拿了把菜刀,一番恐吓后,抢走了收银台仅有的700多元现金。

第二天,小军用其中200多元赔给同学后,不安地回到学校上课。没等上。

完第一堂课,彭州警方便将他带走。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小军对抢劫供认不讳。他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刑拘。“小军一贯表现好,而且即将参加高考!”经过学校多方努力后,彭州检察院同意小军取保候审,打算高考结束后再对他提起公诉。回到学校,小军就投入到了紧张的学习中。地震发生后第三天,他主动深入灾区搬运救灾物资,还独自照料20余名伤者。每天早上6点起床,忙到凌晨才休息,直到学校复课才回到学校。

结束高考第二天,民警和检察官就相继找到他,要他做好思想准备,等候彭州检察院起诉通知。“要是被判刑,我的一切都完了!”小军每天以泪洗面,后悔莫及。就在这时,他等来了553分的高考成绩。前天,又顺利拿到省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28日上午,彭州检察院召集小军母子俩和谢某夫妻俩到检察院,当场宣读了免予起诉决定意见书。这意味着小军从此将恢复正常人的生活。母子俩激动得哭成一团,小军也当场表示,要好好学习,努力回报社会。

24、为哥们义气帮友“筹”路费抢劫中学生领刑受罚。

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好友刘某与其女友外出务工没有路费,为了哥们义气,被告人周某便打起中学生的注意,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罗山县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煤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1元,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范文3汇总篇六

50.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护法。

51.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52.守法律己依法办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53.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54.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5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56.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57.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58.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59.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

60.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61.贯彻十八大精神,传播法治理念。

62.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63.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64.普及法律知识,构建诚信侨乡。

65.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明。

66.依法治国,是执政兴国的基本方略。

67.依法治国是公平发展的中国抉择。

68.学法和守法并重,平安和幸福相依。

69.手拉手与法同行,心连心和谐相处。

70.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71.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7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构建诚信侨乡。

法制范文3汇总篇七

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些现象,以前在我们学校也曾经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偷自行车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就有一名学生在北郊监狱被管制了几年,还有的犯罪情节更加严重被执行了枪决,有的现在还在监狱里服刑。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全校师生的高度重视。

而法律水平,就一个国家来说,是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越来越重要的也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你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的学生,使我们的孩子要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对你们的成长就极为不利,你们也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啊,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它是规范学生们行为,提高学生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守则》和《规范》〉来做,就一定是一位好的学生。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大有用处的栋梁之材。

二、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大家要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一步,不能违法。同时也是我们保护伞,法律也是武器,它可以保护我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认真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各班要召开一次讨论会。会后,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展开一次讨论会。认真落实报告的精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展开讨论,从而不断懂得少年儿童应从小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现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纠正,要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四、通过这次法制报告会以及各班的法制讨论会,或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法律知识的文章,或体会文章(指中高年级,低年级可以说一说)。以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说来提高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然后,挑选写得好的文章办一期法制手抄报或法制园地专栏,也可以办法制之窗来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之深入人心。

五、各班举办一次以法律在我身边为主题的中队会或班会。通过主题队会或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法律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的我们无论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各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通过法律知识竞赛,了解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增强做一个守法小公民的意识,用法律之剑去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使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学生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总之,作为学生,学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

1、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不犯法。

2、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学生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法制范文3汇总篇八

违规建设,你如何处理这件事?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因为:

1、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2、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明显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目标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在限期改造期限内完成改造;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案例。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

不同意。因为(如题中企业不提反诉5、8可以不要)。

1、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7-1600/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2、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节能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根据相关法理,《节约能源法》与《行政处罚法》相比,属于特别法律切施行时间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行政处罚这一事项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节约能源法》。

6、本案中,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品企业使用的型号为s7-800/。

10、s7-315/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能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

7、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

8、如果对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企业领导的建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三、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案答: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1、水泥与火电、粗钢、焦炭、铁合金、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一样,属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这就是说,能耗限额标准时强制性的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3、如果生产单位超过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那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生产单位如果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本案中,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单耗指标高于a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使其产品单耗指标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案例。

四、违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案。

答:

1、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该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实施采购时的优先采购义务和禁止性义务。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公共机构的直接能源消耗,也有利于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节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据此,某单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机构,应履行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义务。

2、节能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在本案中,某单位所采购的2台锅炉为国家淘汰目录所列的设备,属于典型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单位,其采购行为违反了节能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条中“可以并处罚款”指的是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也可以只给予警告而不予罚款,罚款与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自由裁量。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案。

1、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该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6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同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本法规定”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与内容。

4、本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时上报,经限期整改后整改;第2次未按规定的内容报送,经限期未整改。因此,应按照节能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该案表明,重点用能单位不但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且要按时、按要求报送,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节能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2、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该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5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能源消费大户,着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成为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因此节能法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4、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5、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虚报产量、瞒报能源消耗量,属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不实”的情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律要求,真实、准确地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综合以上分析,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例。

七、能效经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案。

1、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情况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整改的义务。具体说,整改的义务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整改的前置程序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整改适用的情形包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整改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内容或效果上应达通知书载明的整改要求。如果违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整改限期内实施了整改,但是经a市节能主管部门复查后,认定该公司的整改未能达到要求。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4、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在承认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同时提出,“相信在进一步调整之后定会取得满意效果”,此陈述能够构成第八十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如果构成“正当理由”,显然可以排除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某公司的此项陈述,是对整改期限过后本公司能源利用效率的承诺或一种期许,而非对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辩解理由,即便构成辩解理由,显然也不是一项“正当”理由,所以某公司仍然无法免责。

案例。

八、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案。

答:

1、节能法五十二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法定重点用能单位,无需政府文件公布。本案中,造纸公司年综合能耗1.4万tce,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因此,a科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2、节能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法定条件、职责。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包括: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到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或未具体落实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过节能培训。因此,b经理“只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即可”的观点是片面的。

3、虽然该公司最终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其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节能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的作法是正确的。(4根据题要与不要,换:同意c经理等)案例九: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案(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电子制造企业)。

1、本案中,某公司使用了淘汰名录中所列的材料,从行为方式上看,某公司是使用而非生产、销售或进口,行为指向的对象时材料而非产品、工艺或设备,因而应当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而非《产品质量法》或《节约能源法》。

2、《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本案中,某公司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市经信委有权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处以行政处罚。

5、违法使用淘汰材料与违法生产淘汰产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产品属于淘汰落后与否,并不能阻却使用淘汰材料的违法性,某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成立。

6、某公司的使用行为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即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能否并网运行。

1、利用余热发电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2、节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效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这不利于上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按机组能耗和污染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规定,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三)核能发电机组;

(五)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六)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七)燃油发电机组。

十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案。

让你发表意见,你持什么观点?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取消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政策。因为:

1、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予以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3、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单位职工提供用电,认为既不属于无偿提供能源,也不是包费制(即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能源),因而认为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

4、但从立法意图讲,该项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能必须计量,用能必须付费”的原则,实际生活中违反该原则的形式是多样的,凡是违反计量收费原则的情形,而又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优惠的情况,都属于本条款禁止的范围。同时,作为山东省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不仅使用国家层面的节能法,还应适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行为,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无论从节能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某公司应适用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来看,该公司的应对之策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案例十三:山东违规开工固定资产项目案(与案一有区别)2010年计划建20万吨聚丙烯装置,2010年12月1日a市节能监察机构发现未进行节能评估,违反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相关规定。问题:假如你是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请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并阐述理由答:

1、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情节严重的,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a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修订后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日以后,且企业位于山东省,应当适用《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种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十一、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享受税收优惠案。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又将该政策法定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生产或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须是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二是,并非使用或生产了列入国家鼓励名录的产品等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制范文3汇总篇九

都说法律像隐士一样时隐时现。我认为它更像一张宏大的网,网住世界万物与我们。

还记得看过这样的一篇报道:在纽约作者和两位德国朋友合租了一间房子。一天房东的小儿子生病了,开场请了医生,可之后他的小儿子吉米的体温不段升高,气息渐如游丝般微弱。房东又去叫医生可医生不来了,原来是他上次看病的钱还没有付清,医生坚持要先看到钱才来,大家都忙着凑钱可最后还是绝望的摇头叹息。朋友吉特是小儿科医生,可他还不能给别人看病,正因他没有透过美国的国家医生执照。要先看到钱才来,大家都忙着凑钱可最后还是绝望的摇头叹息。朋友吉特是小儿科医生,可他还不能给别人看病,正因他没有透过美国的国家医生执照。

房东猛然转身对吉特吼道:好歹你也是医生啊,看在上帝的.份上不好眼睁睁的看着我的孩子死掉。再过几个月吉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开场崭新的生活。假设他站在法律的一边,可以看到的是他灿烂的将来,假设他站在救人一边,他就会辜负这个带给他新家园的国家,违背法律失信于政府。而且万一被捕他会丧失居留权陷入无边的困境中。此刻夹在中间的却是一个身患重病的小孩。在痛楚中瑟缩的吉特最后作了决定,他为吉米的小生命奋战了十天十夜,就在小吉米可以下床的那天,他被逮捕了。大伙都没有去上班,都赶往纽约市立法院,他们高呼吉特没有罪。法官面带微笑的站起来,举起棰子敲向桌面:“吉特先生,你违背了法律,”法官说,“原因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医生的良知,因此我判你无罪。”

这就是法律,虽然我们总在说法不容情,虽然它们像一种无形的锁链紧紧的束缚着我们。可它更多的是教会了我们人性的真善美。她告诉我们世界有一种东西叫公平,有一种东西在她面前我们一律平等,没有权贵差异没有贫贱之分。它让世界充满人性美,更加绚丽多彩。中的吉特用自己医生的良知冲击着法律,而法律用自己诠释着人间的真善美。

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

今天,我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四道法律“大餐”。它们分别是《宪法》、《以法治国》、《刑法》和《诉讼法》。相信大家一定很想“吃”吧,那就让我来为大家一一“品尝”一下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及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

计划。

生育等基本国策。宪法不仅法律效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高,而且宪法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比如说: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

依法治国这个方针是于1996年2月江泽民总书在中央法制讲座上宣布的。从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人治就是要心治,就是把国家治理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圣人或领袖人物身上,国家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于贤明的国家领导人。法治和人治是对立的,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诉讼电视上经常放,现在,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诉讼法》。诉讼法又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或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保护,法院依法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指专门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发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以上就是我为大准备的“大餐”了,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一

76.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77.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9.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80.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81.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二

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些现象,以前在我们学校也曾经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偷自行车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就有一名学生在北郊监狱被管制了几年,还有的犯罪情节更加严重被执行了枪决,有的现在还在监狱里服刑。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全校师生的高度重视。

而法律水平,就一个国家来说,是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越来越重要的也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你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的学生,使我们的孩子要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对你们的成长就极为不利,你们也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啊,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它是规范学生们行为,提高学生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守则》和《规范》〉来做,就一定是一位好的学生。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大有用处的栋梁之材。

二、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大家要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一步,不能违法。同时也是我们保护伞,法律也是武器,它可以保护我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认真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各班要召开一次讨论会。会后,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展开一次讨论会。认真落实报告的精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展开讨论,从而不断懂得少年儿童应从小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现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纠正,要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四、通过这次法制报告会以及各班的法制讨论会,或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法律知识的文章,或体会文章(指中高年级,低年级可以说一说)。以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说来提高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然后,挑选写得好的文章办一期法制手抄报或法制园地专栏,也可以办法制之窗来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之深入人心。

五、各班举办一次以法律在我身边为主题的中队会或班会。通过主题队会或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法律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的我们无论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各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通过法律知识竞赛,了解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增强做一个守法小公民的意识,用法律之剑去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使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学生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总之,作为学生,学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

1、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不犯法。

2、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学生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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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三

第一个案例: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第二个案例: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四

诺曼·卡曾斯曾经说过:“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然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近年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四大国策之一,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我们的家园更是息息相关!

—题记。

享受,净土。

春天,天蓝蓝,岁月安好,对于大自然的赐予,细细呼吸,满足的吸取世界上最好而又免费的东西——空气!夏天,望着清澈的水,用手触摸,用心感受。仿若与世隔绝,静心。秋天,踏上一双皮靴,戴上一顶平沿帽,只身独自,跳跃于“金海之中”,没有沙尘。冬天,拿起扫把,为雪开辟一条道路,是白雪,不是霾雪。

痛心,污染。

回首,停止翻阅历史的画卷,如今的环境已是一片狼藉。早已经没有往日的清新、自如。水土流失,植被稀少,沙尘暴猛烈来袭,就拿最简单最接地气的说,河里的水上漂浮着垃圾、废物,池塘里的鱼儿漂浮在水上。pm2.5、石油类和高锰酸盐指数屡屡增高。如果再任其发展,那么给社会带来的只是不堪重负。

法律,实例。

2014年2月6日,某市居民因为恶意破坏环境且与警察发生口角纠纷,被拘留。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很小的小事,却没有考虑过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表明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提倡环保,为的是给子孙后代留下更美的家园!

呼吁,环保。

21世纪,是一个没有战乱,和谐安宁的社会,但是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12年1月15日,龙江拉浪水库,当养殖户兰威发现自家网箱中的鱼开始陆续死去的时候,他并未意识到一场广西历史上最大的污染事故正由此发端。而这起重大事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今后在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制范文3汇总篇十五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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