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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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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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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堤防管理,遏制违法占用势头,畅通河道,最大限度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同时为纠正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法耕种现象,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六安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河道堤防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标、原则及依据。

1、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违章植树、违章耕种进行集中清除,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建设,为实现我县经济快速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2、原则。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植树,违章耕种,坝头坝埂、采砂采石、取土、堤防和水库大坝白蚁防治等。以东淠河为中心,以漫水河、深水河、熊家河等较大支流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重点。

1、占用堤防、行洪排涝河道及重要水域内的违法建筑物,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船台、渡口等。

2、河滩地上围堤、围墙、房屋、窖及其它阻水建筑物;

3、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4、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在河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7、其它影响河道安全的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22日——5月28日)。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堤防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树木、违章种植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29日——6月5日)。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2、建立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制订工作方案。

3、开展集中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增强水法制意识。

(三)集中自查阶段。(6月6日——6月12日)。

在调查摸底、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对涉河违法行为分别处置。对于一些违法年代较为久远或影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按照《水法》、《防洪法》规定,由水利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各相关单位单位法律法规处置后给予补齐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或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由水利等部门组织拆除。

(四)抽查阶段。(6月13日——6月25日)。

对各地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做好总结。迎接市水利局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巩固完善阶段。(6月26日——12月31日)。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整治后的河道两岸进行美化绿化,加强日常监督,防止涉河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认清当前我县河道堤防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整治工作,切实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水利部门年度工作的任务,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开展专项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集中报道整治工作,并有重点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全面动员,迅速组织开展我县境内的整治行动,尽快掀起整治高潮。要认真做好涉水建设项目大排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要注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重大案件查处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工管科。

(四)落实责任。对虚报、瞒报和拒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或活动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违反规定,擅自为涉河违法建设项目发放行政许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形成长效机制。我局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形成河道堤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二

为整顿全县河道管理秩序,规范采砂经营活动,确保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环境优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实施,整改完善,严格监管,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年二月十四日。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段:本段长1941.73m,渠道起点位于规划洗瓦堰轴线,在xx沟进口设置闸门于洗瓦堰分洪。明渠标准横断面为倒梯形生态渠道,渠底宽5m,首部设置分洪水闸、新建3座涵洞,利用2座现状涵洞并对其上下游加长处理。

第三段:本段长1281.07m,第三段xx沟起于规划xx大道与xx路交叉处,沿规划xx大道北侧绿化带由西向东到达xx大道西侧,在xx新城绿化带范围内沿xx大道由南向北将洪水排入现状横穿xx大道桥梁。矩形渠道宽7m,新建1座涵洞,并在末端设置为暗涵形式排泄洪水,末端暗涵段总长782.82m。

【渠道护坡工程】。

渠道护坡底设置c20砼护脚,顶宽0.5m,面坡1:0.5,高出渠底高程0.8m,并设置1m基础埋深。护脚挡墙沿渠道纵向每隔10m设置一道2cm宽沉降缝,内填沥青木丝板。

渠道护底采用2层结构。表层为30cm厚c20砼铺砌,其下为10cm厚砂砾石垫层,上层砼铺砌中部沿排洪渠纵向间距2.5m对称设置尺寸0.8×0.7×0.3m的c20无砂混凝土块;挡墙及护底原则每10m分沉降缝。

【涵洞工程】。

本工程涵洞为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由顶板、底板、侧墙构成。根据不同宽度和覆土厚度采用不同取值,顶板、侧墙取值为50cm~60cm,底板取值为50~70cm。顶、底板和侧墙之间均设置梗腋倒角。箱涵底设置15cm厚c15砼垫层。

涵洞主体结构采用c30混凝土,翼墙采用c30砼,顶部挡土板为c25砼,直径大于10mm钢筋采用hrb400,其余采用hpb300钢筋。

【导流方案】。

本工程施工特点是范围大,堤线长,构筑物呈线性布置。由此,结合现场情况,我单位拟在原河道,截弯取直段,堰坝等处采用纵向式围堰,侧向导流方式。

纵向、横向施工围堰采用编织袋装土外侧围护。

堰顶宽1m,迎水面坡1:1.5,双层袋装土;背水面坡1:1.5,单层袋装土。

【土石方工程】。

河道改造工程施工主要以土方开挖为主要内容,共需开挖土方量41.5万m3.

基坑开挖前,用石灰粉撒出基坑的开挖边线,并在临近位置打入水平桩,在水平桩上标记出开挖深度。

挡土墙基坑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采取沿等高线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

【编制依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四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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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七

为贯彻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整治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上清溪流域,特制定上清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水土流失、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治理,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有效遏制上清溪流域乱砍乱伐、乱排乱倒、乱采砂等问题,及时发现、处置水环境事件。到20xx年,上游植被覆盖率增加10%以上,含沙率减少30%以上,明显改善流域内水质、水环境和人居环境,基本实现流域内“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一)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善流域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流域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日常运行维护,实现集镇中心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xx—20xx年建设2座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扩大流域治理范围。到20xx年,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50%。督促乡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修复受损设施,确保建成的环保设施正处运行,发挥效益。

2、加强流域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村级垃圾处理体系,配足保洁人员,保证资金投入,做到环境净化、村庄整洁。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让环境保护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切实加大上清溪河道两岸及水面的保洁力度,全面清理堆积在河道两岸的生活垃圾、烟叶杆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保证河道两岸及水面环境整洁。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

1、加快上清溪河道疏浚及护岸绿化。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禁止随意采砂,及时清理乱堆沙现象。同时,加快护岸工程建设和护岸绿化,。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2、加强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严格依法申报流域内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复方案,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强对工程弃土及建设垃圾的管控,严格限制毛竹、种茶叶等产业的发展,有效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大上游生态脆落区及道路两侧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工作,确实保护流域水质,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

2、上清溪旅游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加快对公路边坡、创面及沿线两侧一重山的造林绿化美化工作,建设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环境优美的绿色通道、绿色屏障。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交通局、住建局、公路分局。

(四)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2、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在流域内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政策上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运用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素农药或高效、低毒等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质的'影响。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期实现各项整治任务,成立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管委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按照《泰宁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一岗双责”,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方案实施;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三)实行部门联动。流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纪委、效能办及流域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将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情况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考评、晋级、晋升依据。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九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山水家园,童话世界”建设主题,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山水童话乡村”、实施“五边三化”行动和“生态美城”的战略部署,以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为基本要求,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创建洁净家庭、洁净乡村、洁净乡镇,健全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提升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推进“山水童话乡村”建设。

通过实施“双清”专项行动,深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开展洁净家庭、洁净村庄、洁净乡镇创建工作,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规范有序,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沿线乱堆乱放得到全面改善,河沟池塘保洁水平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污染全面整治,农村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农村保洁基本实现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14年底,全县洁净家庭创建率达到85%,洁净村庄、洁净乡镇创建率分别达到90%,境内“三沿”区域保洁率达到100%。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开展“大扫除”清除村庄、公路和乡村道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乱堆乱放,实现村村无成堆暴露垃圾,无污水坑、臭水沟,房前屋后整洁有序,提高沿路环境的洁化水平。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5月-2014年9月)。按照“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和“五边三化”行动的部署,以创建清洁家庭、清洁村庄、清洁乡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公路沿线堆放清理,加快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4年10月-12月)。根据《市洁净乡村考评办法》规定要求,对乡(镇、街道)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集中整治阶段,广泛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组织开展农村大扫除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处理规范化,全面清理处置农村沿路、房前屋后成堆暴露的垃圾,清除县境内沿路沿湖沿景区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力宣传农村污水处理常识,限期清理农村污水坑、臭水沟。清理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和田间地头的病死动物,并实行无害化处理。

(二)组织开展河道大清理活动。清理河道垃圾、水葫芦及杂草、枯烂树枝等水面漂浮物,疏浚河道、清除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河道障碍物,对其中违法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落实清除责任,对拒不清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清除。清理河岸生活垃圾堆、工业垃圾堆、建筑垃圾堆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开展河沟池塘清淤,打捞河道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在清理中,着力恢复和拓展水域功能、改善水环境。

(三)组织开展污染大清查活动。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宣传,清查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清查农村养殖场和工商企业排污,依法对违法排污进行处理。监督各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各类垃圾废弃物,避免二次污染。

(四)组织开展堆放大整理活动。大力开展公路沿线管理法规宣传,组织清理农村房前屋后、村庄主干道和国省道公路沿线、河道沿岸乱堆乱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开展清洁家庭、清洁村庄、清洁乡镇创建活动。扎实开展“五边三化”行动,以高速公路、丽浦线、仙宫景区、梯田景区为重点,结合“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全面开展清洁乡村、清洁家园活动,推进沿线村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重点清理村庄积存垃圾、卫生死角,改善村容村貌。参照市清洁乡村、清洁乡镇考核评定标准每年组织开展清洁乡镇达标考核,要求80%的家庭创建成清洁家庭,85%的村庄创建成洁净村庄,100%乡镇创建成清洁乡镇。

(二)深入推进“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加快中心村培育建设,组织对第二批6个市级中心村培育,完成7个特色村建设;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完成桑岭村及其他3个一般历史文化村的规划编制并启动建设。每年完成2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进一步夯实“山水童话乡村”建设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洁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偏远山区农村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健全“村集体主导、保洁员负责、农户分区”的常态保洁制度,积极推行“分类减量、源头追溯、定点投放、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不断提高农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突出“三沿”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农村垃圾箱、垃圾池配备比例分别达到每13户/只,到2014年底农村垃圾中转站数量和农村垃圾清运专用车数量能够满足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需要,全县农村保洁员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探索建设村综合保洁站,拓宽保洁范围,开展“庭院、村庄、道路”等点线面结合的综合保洁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村保洁机制,提高农村保洁水平。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农户生活污水纳管接入覆盖面,加大改栏改圈改厕力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努力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率。每个行政村建有1个以上公厕,农户卫生厕所受益率达到90%以上。2013年、2014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分别达到49%、51%。

(五)加强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力度。按照“串点成线、连线成片、整体推进”的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以沿路、沿河、沿景区等区域为重点,集中精力打造2-3条连线成片清洁乡村精品线路。按照“多村统一规划、联合整治,城乡联动、区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开展村与村、乡与乡之间等区域性垃圾处理网、污水治理网等的一体化规划建设。挖掘沿路、沿河、沿线、沿景区等区域的个性和特色,打造景观小品,建设各具特色、魅力的美丽乡村风景线。

(六)加大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力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村保洁管理和督查力度,曝光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不良习俗和违法行为。依法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增强广大村民的.自律意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迅速行动起来,针对本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订辖区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保洁员的管理。要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或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卫生监督队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工作。

(二)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浓厚氛围,使保护环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家家户户从房前屋后做起,广泛参与清洁乡村创建。要建立基层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庄环境卫生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治,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投身环境卫生整治,为创建清洁乡村营造浓厚氛围。

(三)加强资金投入。加大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经费达到人均达到40元以上,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工作绩效。

(四)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今后将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行动工作督查和明查暗访,并以多种方式通报。

河道综合整治方案范文简短篇十

为贯彻落实《 “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整治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上清溪流域,特制定上清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水土流失、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治理,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有效遏制上清溪流域乱砍乱伐、乱排乱倒、乱采砂等问题,及时发现、处置水环境事件。到20xx年,上游植被覆盖率增加10%以上,含沙率减少30%以上,明显改善流域内水质、水环境和人居环境,基本实现流域内“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一)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善流域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流域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日常运行维护,实现集镇中心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xx—20xx年建设2座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扩大流域治理范围。到20xx年,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50%。督促乡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修复受损设施,确保建成的环保设施正处运行,发挥效益。

2.加强流域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村级垃圾处理体系,配足保洁人员,保证资金投入,做到环境净化、村庄整洁。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让环境保护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切实加大上清溪河道两岸及水面的保洁力度,全面清理堆积在河道两岸的生活垃圾、烟叶杆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保证河道两岸及水面环境整洁。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

1. 加快上清溪河道疏浚及护岸绿化。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禁止随意采砂,及时清理乱堆沙现象。同时,加快护岸工程建设和护岸绿化,。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2. 加强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严格依法申报流域内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复方案,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强对工程弃土及建设垃圾的管控,严格限制毛竹、种茶叶等产业的发展,有效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大上游生态脆落区及道路两侧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工作,确实保护流域水质,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

2. 上清溪旅游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加快对公路边坡、创面及沿线两侧一重山的造林绿化美化工作,建设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环境优美的绿色通道、绿色屏障。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交通局、住建局、公路分局

(四)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2. 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在流域内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政策上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运用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素农药或高效、低毒等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质的影响。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期实现各项整治任务,成立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管委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按照《泰宁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一岗双责”,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方案实施;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三)实行部门联动。流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纪委、效能办及流域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将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情况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考评、晋级、晋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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