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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毕业论文汇总(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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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毕业论文汇总(实用16篇)
2023-11-13 01:52:14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让自己过得更加幸福和满意呢?以下是社会学家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值得我们深思。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一

时光如东流的江水,奔腾到海,一去不复返,好像转眼间,我的四年又这样过去了。回首这人生中黄金的四年,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变成了一个青年。曾经的追风少年,现在也即将结束珍贵的四年本科生涯。面对陪伴我四年的xxxx学院,知识渊博的老师,一起成长的同学室友,我很感激,因为有你们。此时此刻,想到即将离去,开始人生中下一段行程,内心总是无法平静,感慨万千。

本科学术论文应该是大学四年学习的一次总结,它也是一次检验。这四年中你学到的所有知识将在毕业论文中的到运用,除了知识层面的东西,更多是检验你的本科教育。论文完成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反映了你的品行,你的人格,你的为人,总是你想成为什么样子的人都会在你的论文里得到反映。面对四年本科学习的检验,我并没有给出理想的分数。说实话,我的论文只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加工,创新不足,考虑的太过于肤浅。论文的完成,当然要感谢张勇老师的耐心指导。张老师虽然并没有像其他老师跟我们深入的探讨,但在论文总体构造上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张老师说过的大量的阅读文章是构成论文的必要条件,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是在临战之际,才去查找一些文章。张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思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除了张老师,我相信大学里的所有授课老师都给我很大的帮助,没有平时你们一点一滴的教导,就不会有今天这篇论文的形成,总是非常感谢你们。

除了论文指导老师,我想这四年也要特别感谢自己的父母,没有你们在背后一直的付出,我绝对完不成四年的学业,完不成人生中的一次蜕变,我知道此时此刻我没有达到你们理想的高度,在这里说声抱歉。但我并不会就此放弃,四年的教育使我学会了人生中的每一步都有它独特的风景,在你们身上,我更看到了,一个人应当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答应你们,今后的每一步,我都会用心走好,永不放弃。

论文即将完成了,我很开心,从最初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虽然不是十分满意,但是我问心无愧,当然有多少可敬的老师、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二

一、题目来源。

科研(仅有科研、教学、社会实际、其他四种类型,必须根据当时选题类型对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论文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为构建中国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目的是本论文希望实现的直接效果)。

(二)研究意义。

本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国家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远落后于对一般民事侵权的研究,而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从国际私法角度研讨国家侵权将主要探讨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问题,无疑会遇到国家管辖豁免、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外国公法的国内适用、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财产豁免等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涉外性国家侵权这一特殊问题并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展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对拓宽拓深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进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可能部分填补国内外研究空白。

本论文研究还有一定实践意义。立法上尽管部分国内法对外国国家侵权有所涉及,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几乎可以说是对国家侵权国际私法问题没有立法的国家。本文试图在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此类问题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司法上,在国家及其财产问题上,我国持绝对豁免立场。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尚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案件,随着国家侵权的频发,国内法院接触此类起诉的机会必将日益增多。本文将着力介绍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做出决断时提供理论和制度参考。(研究意义最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谈)。

三、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一)中文文献和资料。

1.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2.张帆.中国在美被诉的主权豁免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3.李庆明.加拿大一公司诉四川省政府案[j].中国审判,20,第1期。

4.唐国荣.论我国国家侵权立法的完善[n].湖北日报,10月12日,第3版。

(m专著,d学位论文,j期刊论文,n新闻报纸)。

(二)英文文献和资料。

1.alebeckrosannevan,theimmunityofstatesandtheirofficialsininternationalcriminallaw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oxforduniversitypress,.(上为英文专著)。

bianchi,internationaldecision:ferriniv.federalrepublicofgerman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9.(上为英文期刊)。

(中英文文献总和不少于20份,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一般就是第四部分国内外研究中所查阅的文献)。

四、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研究的主攻方向。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外性国家侵权关系界定及其特殊性问题、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等等。在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内外的研究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态势,相较国外,国内研究相对薄弱。

(一)中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内已有的相关专著主要集中于外国国家侵权管辖及其例外问题上,如夏林华博士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黄进教授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龚刃韧教授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等学术著作中都在部分章节中有一定篇幅提到了国内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涉外性侵权行使管辖的问题。此外,李庆明博士的《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对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进行全面而深入介绍,其中对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侵权请求的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重要叙述,该著作中也提到了美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人遭遇国家侵权的司法诉讼问题,但该书是对某一具体条文的研究,而该法条本意并不是主要针对国家侵权者,因此,限于选题,该著作对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有限,并没有深入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问题上。

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家侵权的国内期刊和博硕论文也不够全面和深入。首先,尚无对涉外性国家侵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未发现有以“国家侵权”为题名论文,仅有的4篇以“国家侵权”为主题之一的博士学位论文均不是从国际私法视角。其次,少量关于国家侵权的硕士论文也基本与本选题无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9篇以国家侵权为题名内容的论文,其中6篇谈的是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篇谈的是环境侵权中的国家责任问题,1篇是对职务侵权研究,上述论文基本没有论及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第三,有关国际私法视角的国家侵权的期刊论文数量也有限。主要有:龚刃韧1992年的《外国侵权行为与国内法院管辖》;张露藜的《论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袁元,杨莎的《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侵权例外条款的分析》等。上述文献主要从管辖权角度谈外国国家的侵权问题,侧重关于管辖理由与范围问题,并没有谈及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等重要的问题。此外,黄进教授、肖永平教授也对中国国家在外国法院被诉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介评情况,其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国家侵权。

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救济相关问题的报刊或公报的相关报道和评述也十分有限。因我国坚持国家绝对豁免的立场,外国国家侵权原则上与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及败诉等绝缘,相应,报纸也没有机会报道我国是如何从司法角度处理外国国家侵权。因同样的原因,法院公报中也不可能出现有关因侵权引起外国在华被诉有关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尽管中国国家在外国频频被诉。

(二)英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际人权诉讼在国外起步较早并且一直比较活跃,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法院都受理了大量普通民事主体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外性侵权案件。在美国,有多部法律如《外国人侵权请求法》、《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美国联邦侵权请求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都涉及到了涉外性国家侵权相关司法解决问题。在欧洲,《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等条约也都有条文与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有关。相应地,美国和欧洲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广泛,现结合论文选题角度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三个角度对部分学术文献及其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上,kennethc.randall教授认为对于外国人在美国起诉外国国家侵权,并不应当直接依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仍需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范畴;justinlu指出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时,必须考虑被诉主体的身份应特别谨慎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donaldshelbychisum认为在受理特殊类型的国家侵权之诉时应注意协调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的管辖权;marinrogerscordato则进一步指出,对美国提起的侵权之诉只能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而bethstephens和michaelratner合著的《美国法院的国际人权民事诉讼》一书更是全面的介绍了美国如何对国际人权诉讼行使司法管辖,其中包括对国家提起的诉讼。不难发现,国外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和外国人提起的侵权,并且对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院间管辖权分配问题也有涉及。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symeonc.symeonides认为在遇到国际人权诉讼时,联邦法院应在国际法、联邦法和州法之间做出选择;haroldhongjukoh教授认为尤其是国际人权领域,法院应当将国际法作为直接适用的国内法作为处理依据;williamr.casto则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应适用各州法作为国际人权的诉因问题;betsyj.grey教授在其论文中认为,美国法院受理涉外性国家侵权诉讼时,应尽可能适用联邦侵权赔偿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性国家侵权应考虑适用行为地法,如ralphg.steinhardt和anthonyd.amato认为原告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严格取决于行为地的侵权实体法,而美国学者paulj.mishkin则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外时,若将行为地法作为裁判规则不仅需要考虑美国国内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的成熟的联邦法,还要考虑联邦在统一相应的规则上的利益是否超过了行为地国。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在涉外性国家侵权争议问题上,国外学者深入探讨了国际法、本国法和外国法适用的可行性及具体事项范围等问题。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上,也有相当多学者进行研究。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中国家通常应负财产性责任,因此,国外学者关注更多的是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j.g.castel指出,国家财产执行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应当慎重执行外国主权国家财产;hazelfox指出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不应当侵犯该国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jamescrawford则认为为实现判决确定正义,外国国家财产并不应当具有绝对执行豁免权;georgekahaleiii和matiasa.vega则提出为规范对国家财产执行问题,应在国际社会范围内统一规则。对外国法院的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美国学者bethvanschaack曾主张各国应援引1971年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不难发现,国外学者非常重视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问题,尤其是更加注重对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和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等问题。

除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专著等文献外,相关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发布案例、报告中也有许多文献涉及到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司法解决问题,如联合国官方文件曾对外国国家侵权的国内管辖的历史进行回顾。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不难发现,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和国内性国家侵权,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国内外学者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研究的范围不够宽泛。现有研究仍主要集中于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上,尤其是对外国国家能否行使司法管辖的问题上,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述及很少;其次,研究深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以法律适用为例,关于外国国家侵权赔偿法的域内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上的位阶,法律适用方法原则等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出现。第三,研究视角有待扩展,现有法学视角对国家侵权问题主要从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学科角度展开,尚未有更多学者将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赔偿诉讼视为国际私法问题进而研究。第四,缺乏以中国为视角的涉外性国家侵权赔偿司法救济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尽管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全面,水平和深度都教高,但国外学者对中国问题涉猎很少,同时有些国外论著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讨论的角度并不客观公正,得出的相关结论和立法建议不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主要研究内容、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主要研究内容。

绪论(引言)。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几个基础性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特殊性。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路径。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可诉性。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国内法院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际法的适用。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的适用。

四、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的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相关机制的建构。

结语。

(二)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

1.外国国家侵权国内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对外国国家管辖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做法并不一致。(谈问题,简谈重点研究的理由)。

2.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至少谈2-3个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问题一般应为本文的核心问题和争论问题)。

(三)解决思路。

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在详细考察国外相关法域制度基础上,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一般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写作思路,结合个人论文修改)。

六、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

1.阅读不少于20份中英文献资料;。

2.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3.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问卷分析;。

4.不少于200小时上机查阅电子文献。

七、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08日——11月25日,下达《任务书》及《审核表》;。

2.20xx年11月26日——12月5日,完成不少于三千字《文献综述》;。

3.20xx年12月6日——12月12日,完成《开题报告》;。

4.20xx年12月17日——03月04日,完成三千字《外文资料翻译》;。

5.20xx年03月05日——06月04日,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7.20xx年06月11日——06月12日,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三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第一,选题要小。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四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1、受贿罪研究。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6、论罚金刑。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22、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7、论不作为。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2、论股东权。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2、论执法权。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7、论不作为。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4、论死缓。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6、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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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五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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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六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

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

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

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

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

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

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认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并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胆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评议、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要加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没有必要时刻考虑党委的意见、意图、是否越权等,要认识到监督是法定权力与法定义务,切实履行监督指责才是对党的意志的最好贯彻,而如果不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甚至是对人民群众和对社会的犯罪。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其次,“一府两院”也需要强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不但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构成,而且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主动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使监督成为一种自然和习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较重、传统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从思想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

第二,监督应突出重点。

坚持共同享有的原则,要把老百姓最现实、最迫切、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重点、活动开展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对监督各尽其能的和谐相处局面。

第三,强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觉行使监督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意识,使监督权实现由高层化向文化性、民众性、民主性管理的转变。

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财政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

财政是进行各项事业和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工作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把好财政监督这一关键点,从而提高有效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

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就有相关的专门议程,定期召开的常委会也有相关的议题安排。

譬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可以说,一次人代会开下来,代表们虽听了相关工作报告,但对财政的钱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几个代表真正清楚,因为报告的内容十分粗略,但鲜有不通过的例子,这样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财政监督中,需要加强《监督法》中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提高监督措施的强硬性,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

对不执行预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监督的,果断先立案,后处理。

只有这样,《监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实施,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朽,才能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再迈出更为坚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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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七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八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3、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九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至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3969/.1008-6676.2012.05.027.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

(二)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三)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

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

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

(五)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第二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

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单独立法。

(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

(三)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

(四)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

(三)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

(四)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六)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五)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一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20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内容摘要:(小四号宋体字)。

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

2.法学论文格式要求。

3.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5.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二

时光如梭,四年的本科学习即将结束了。四年的时间里我一面工作,一面学习,在华政的校园度过了一个个令人怀念的日子。

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让我在远离课堂多年后,又能够在这样一座著名学府里,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要感谢所有给我授课的老师,他们以渊博的学识,谆谆的教诲,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圣殿的大门。通过他们的传道、授业,使我更深的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

我更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武双教授,在他的精心指导之下,我对商业秘密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帮助我理清论文的思路,完善了文章的结构,提示了重点研究方向,使我顺利完成了论文的撰写。

我要感谢我的单位和单位的领导、同事,为我能够顺利完成四年的学业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

最后我要感谢全班的各位同学。在四年的共同学习过程中,同学们及时的通知,热心的提醒,分享学习资料,总是给于我无私的帮助。

在微信里分享同学们生活中的趣事,也成为每天的必修课。愿大家的同学之在谊在毕业后更加醇厚。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三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四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五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0]李昕.以卟啉为探针毛细管电泳分析蛋白质方法的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15]王玲娜.基于lc-qtof/ms的儿童性早熟代谢组学研究[d].苏州大学。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法学毕业论文汇总篇十六

人生就是一个关于离别的漫长故事.纵然你此身犹在,却已于某些地方、某些人处,和你的往昔时光永诀了.大学作为人生的一部分,亦是这样的一段故事.大学四年,俯仰之间.“问道”、“学术”于此,我不得不感叹“今我睹子之难穷也,吾非至于子之门则殆矣”.我经历了这样的三段成长:学于师友,安于爱好,观于内心.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师友的言语已随风而逝,可是他们传达的精神和态度却融入了自己的举手投足,他们流露的情感滋养了干涸的灵.实验室里,***老师的气度、**老师的认真、***老师的`直率、**老师的踏实和***老师的质疑精神都曾触动我,并给予我前进方向上的指引;各位师兄师姐的包容和帮助同样让我学得自在,获益匪浅。实验室外,授课的老师、同窗与我相携前行,我不会孤单。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在自己爱好的书籍里,我可以游走于消逝的历史,我也可以漫步于不久的未来;我可以领略先秦诸子的争鸣学说,也可以感受今人的才情智慧.“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在书山里,视野更为开阔,气魄更为宏大,同时我也成长了许多,尤其道家佛学对激进的自己的影响:道说看得开,“天道自然”;佛说放得下,“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正是这样的影响,情绪化的我变得从容,向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境界迈进.

向师友和书籍学习,那都是从外界汲取;而我只有回归到自己的内心和思绪才能沉淀.在每个夜幕深沉或是晨曦初露的时刻里,感受自己情绪的流动,反思自己的取舍得失,然后才有了融于师友和书籍时的奋进.这样的三段成长,如今已是一体,不断地相互印证与反馈!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成长亦复如是,不断的和自己告别,也不免有与你们的分离.但是,一路上有你们,真好!相会是缘,同行是乐,共事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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