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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父女房屋赠与合同(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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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父女房屋赠与合同(通用13篇)
2023-11-19 18:58:05    小编:ZTFB

在经济生活中,合同起着规范和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下面是一些范例合同供您参考和借鉴。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一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二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并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产标的。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2、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

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6、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______日内,将房产交付,并在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的费用由______方负担。

第三条房产完整性声明。

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权利瑕疵。

签订本合同之后,房产未完全交付之前,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赠与公证。

本合同签订之后,应在______日之内办理公证,合同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甲方义务。

1、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2、甲方承诺赠与房产为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权利与程序上的瑕疵,保证房产变更之后乙方取得完整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定于合同生效之后的______日内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_日内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2、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按照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共有人同意。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补充协议。

1、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2、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事项。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三

赠与人(甲方):__,身份证编号:__。

受赠人(乙方):__,身份证编号:__。

甲方是乙方的__,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系__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

产籍号:__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__年__月__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__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乙方(受赠人)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__合同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四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由于房屋赠与是双方行为,因此必须要双方都同意,如果只有一方同意进行房屋赠与的话,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还要注意一点,这里所赠与的房屋必须是归赠与人所有的,否则的话就无权进行处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五

甲方(赠与人):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赠人):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为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区镇村号房屋中间赠予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下述房屋中间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赠与。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号为:;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述房屋中间赠与乙方,于(时间)交付。

甲方赠与乙方上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六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方系父女关系,甲方自愿将?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四、甲方于年?月?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

五、乙方受赠房屋须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资经营行为,并遵守公认的道德规范,否则甲方有依法收回赠与物的.权利。

六、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情形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销该赠与。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以上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附:1、标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七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八

甲方(赠与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姓名)。

双方根据法律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签字: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签字:_____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九

房屋赠与合同_赠与合同,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房屋的赠与合同的范文,希望对各位需要房屋赠与合同的朋友有所帮助!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________受赠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十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赠与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和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如果需要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十一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________小区__栋____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长春市。

签订时间:20xx年9月12日。

(后附双方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十二

房屋赠与合同范文_赠与合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房屋的赠与合同,欢迎大家参考!

甲方(赠与人):住所:有效证件号码:乙方(受赠人):住所:有效证件号码: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不动产房产赠与自己的儿子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国有土地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临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留执 壹 份,乙方留执壹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壹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壹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

1、房屋产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十三

社会生活中,由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两者之间,当下所需承担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不同,以及今后再行出售该套房屋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的税费不同,故而不少当初是“真心实意”赠与房屋的当事人,最终却会选择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权属登记转移。

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生活中的矛盾、变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当年赠与房屋的“初心”和“真情”。一旦当事人关系恶化或受其他利害关系人影响,极易引发纠纷。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以下几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是买卖还是赠与”产生争议的情况较为普遍:

涉老年人房产的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许多以买卖形式赠与房屋的情况系发生在老年人与他们的晚辈之间。此类案件的起因往往是若干年前,老人将名下房屋赠与数个子女或孙子女中的一个或几个。后续,因赡养老人等问题引发其他子女或孙子女的不满,故而“挑唆”“诱导”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以此谋求房屋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

分手恋人就房产权益分配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不少恋人会在热恋期间,为今后结婚结成家庭,将名下房屋赠与对方以表心意,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产权过户。然而恋情告吹、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心生悔意,诉至法院意图挽回财产损失。

在这两类案件中,出售人(赠与人)作为原告,一般的诉讼请求类型为:

或是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或者以购买方未实际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或是诉请要求购买方(受赠人)支付相应的房款作为对价;。

或是出售方以实为赠与为由诉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房屋买卖双方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掩盖其转移房屋权属的真实意思,以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当目的。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属恢复原状等。

买卖和赠与显然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房屋的买受人需按约支付房屋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买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出售方可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赠人则无须支付对价,房屋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一般无权索回。由此,审判实践中,厘清法律关系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

基本原则:探究当事人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由此,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最核心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法官身处当下的时空、目睹眼下的纷争,但裁判的触手是要力求“回看”当事人从前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时空”,全面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认定法律关系,尽量将法律事实贴近客观事实、还原本真。

辨析途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主张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时,主张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证据形式上的优越性。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中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价格、房屋交易的条件等,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故而,对于要主张双方系房屋赠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需进一步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当事人主张存在房屋赠与事实的,其证明标准已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一般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是更为严格的标准,即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事实要素:可供形成内心确认的相关事实要素。

法院在审理辨析法律关系时,除当事人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外(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书面约定,当事人间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还可以考虑以下相关事实,以便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内心确认:

1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形式,如:对交房时间、过户时间、户口迁移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的交易细节的约定是否完备。

2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如:交易价格如何磋商确定,交易价格相比当时的市场价有无明显偏低等。

4房屋历史居住、控制情况及户口情况,如:未按约交房、迁移户口,对方是否催告交房、催告迁移户口等。

5房屋交易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和经济能力,如:当事人此前的亲密程度、交往过程中有无恶化情况,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的基本经济支付能力等。

6房款支付情况,如:有无实际付款、有无申请银行贷款;如逾期付款,是否有催告付款的情况等。

7是否存在因房屋交易导致权利可能被侵犯的案外人。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一方有权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不能简单机械套用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无权撤销。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多而复杂,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这一项内容,还包含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众多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内容。所有的这些约定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可谓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其中关于赠与房屋的约定,其本质也不仅仅是单纯的赠与,而是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紧密牵连的安排。如果允许夫妻一方就其中一项内容反悔,如撤销向未成年子女赠与房屋的约定,那么夫妻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更为重要的是,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且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配方式反悔,将使得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得到保护,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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