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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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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汇总19篇)
2023-11-12 01:31:4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望,同时也是对未来的一种期许和规划。当面临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角度和利益关系。总结是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退伍介绍信篇一

今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xxx人(其中转业士官xx人,城镇退役士兵xx人,二三等伤残军人x人,农村退役义务兵xxx人)。复员士官x人,复员干部x人。党员x人,团员x人,带病回乡的x人,有专业技术的x人(其中汽车司机x人,财会x人,文书x人,有线x人,无线x人,通讯x人,炊事员x人,卫生员x人,水电工x人,电焊工x人,水工x人,其它专业技术x人)。今年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到目前为止,我县的农村退役士兵和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报到工作。

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是一项重要的服务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对于稳定退伍军人的思想情绪和妥善安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从去年的11月20日起就开始从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人武部抽调人员,充实力量,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浓厚的接待气氛;热情主动为他们泡茶、让座、问好;与他们亲切交谈,了解他们在部队的特长、身体状况和回乡后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带伤带病回乡的,送他们到医院检查;对伤病情严重的,及时与部队联系,将他们退回部队继续治疗。对在生产、生活上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及时与有关乡镇政府联系,要求乡、镇政府进行走访调查,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天做好退伍军人的报到、档案接收、预备役登记、党、团组织、粮户关系等手续办理的同时,我们主动地向退伍军人宣讲国家的安置政策、我县在乡退伍军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特长、寻找自我安置渠道,走艰苦创业、劳动致富、科技致富的典型事例,振作他们的精神,坚定他们为家乡经济建设作贡献的信心,架起我们和退伍军人感情上的桥梁。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近两年来,我县少数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拒绝接受政府指令性分配的安置任务;有的单位接收了安置任务,却不安排上岗;有的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双方单位相互推诿;有的单位借“谁家的孩子谁家抱”为由拒绝接收统分任务。这样导致退伍军人的情绪极不稳定,来信来访不断。根据这一情况,我们跟踪调查了x个乡镇和x个县直机关单位,发现x―x年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有x名安置对象未得到妥善安置,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了《关于已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上岗难的请示》,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x月份,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由于政府措施有力,很快解决了x名安置对象上岗的问题。

三、严格政策、法规,争取政府重视,做好安置工作。

今年,我县回乡城镇退役士兵x人,转业士官x人,伤残军人x人,共计x人。我们依据安置法规对这些对象进行了严格审查,查出了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无安置卡的x人,共计x人没有纳入安置,实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x人、转业士官x人,伤残军人x人,共计x人。面对今年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局面,我们主动与劳动、人事、编委、监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商安置的渠道和措施,对县直务行政事业单位逐个核算工勤编制,对各乡镇核算二级机构自收自支的编制,合理制定安置分配方案,依照有关安置政策及时向县委、政府、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汇报,争取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召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配方案,以政府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为原则,即坚持按系统、按职工人数比例包干安置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x年度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政以[x]x号)文件,同时还专门召开了全县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织委员及有接收任务的部、办、委、局、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人事政工干部参加的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会议。县委、人大、政协、政府、人武部的领导亲自参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立军同志作了《在全县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讲政治,顾大局,把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是巩固国防和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一定要把退伍安置工作当作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来完成。由于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我县今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展顺利,也是近几年安排得最好的一年,到目前为止,除xxxx年度、xxxx年度国税局、农行、信用联社、移动公司x名安置对象单位未接收到位外,其余的x人都已安置了单位,有80%的行政事业、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综合预算单位,20%安置在乡镇二级机构自收自支和省属企业单位,x名安置对象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了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自谋职业的补助金,共计x万元整,使安置对象及家属满意,社会反映良好。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兵源主要是来自农村,今年我县退伍军人中农村退伍军人就有x人,占退伍总人数的76%左右,是一支振兴我县经济的主力军。我们对这批主力军没有忽视,他们一回到家,我们就要求各乡镇到他们家进行真走访调查,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具体问题,请他们参加所在乡镇的春节拥军优属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审查每个退伍军人的档案,将他们在部队爱好、特长、表现、军事技能、身体状况做到心里有数,以便随时向社会推荐,今年我们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工作。一是对有技术特长的,退伍办直接为他们牵线搭桥推荐到广州、深圳、珠海、杭州、长沙、株洲等地做保安、炊事员、汽车司机、汽车修理、水电工等工作x多人,被用人单位录用x余人;二是鼓励他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自找门路自我安置;三是对无技术特长的,要求他们立足本地走科技致富的门路,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殖业、运输业及其它服务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县今年回乡的农村退伍军人有95.6%以上都能找到合适的劳动场所,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那种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难,城镇退伍安置易的局面。

五、积极参入征兵工作,及时发放军人安置优待证。

去年我县冬季征集新兵x人,其中农村士兵x人,城镇士兵人(女兵x人,大学生入伍的x人)。填发了农村士兵安置优待证x人,城镇士兵优待安置卡x人,较好地控制了城镇青年的征集比例,为减轻我县安置负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省市单位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统分任务和自己应该接收的子弟,如信用联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电信局、移动公司,他们以没有人事权为由进行推诿,以有钱为优势,愿缴纳4―5万元的有偿转移资金,一方面不愿接收自己退伍的子弟,另一方面更拒绝政府分配的统分任务。如此下去,退伍军人安置更难。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进行计划经济时期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很不适应,因此难度很大,鼓励自谋职业,地方财政紧张,一时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唯一发展方向,建议上级部门下拨一定的自谋职业的经费,出台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安置难的问题。

xx县退伍办。

x年x月x日。

退伍介绍信篇二

作者:赵明远。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6期。

摘要:针对目前铁路面临的复员退伍军人培训工作,笔者通过对在校学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实际情况,对他们的就业过程和在校期间的培训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目的是为更好地开展复员退伍军人的培训工作。

关键词:培训管理作用。

1企业的兴衰成败,关键在于人。怎样才能培养好人,使企业快速发展,形成人尽其才的局面,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教育、培养好这些人,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是铁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他们的观察和了解,我深深感受到复员退伍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针对他们的特点来开展工作,才能实现对他们的培养。

众所周知,复退军人是铁路近年来的主要劳动力生源,也是一个年轻而不稳定的团体,他们的素质决定着未来职工的素质。自走出军营后,他们不仅脱离了部队军事化的管理,而且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就业。在此期间,复杂的社会环境,使他们的思想、心理、业余爱好、生活规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成为名符其实的“社会自由人”。他们渴望早日参加工作,实现经济上自给自足。通过问卷调查,对复退军人的政治面貌、学习态度以及基地教学满意度进行了全面摸底,具体情况如下。

1.1基本情况。

在298名复退军人中,党员44名,预备党员11名,团员229名,群众14名。通过对学员目前生活的满意程度、学习重要性和专业学习信心的调查,可以看出大多数学员对在校学习有着较清醒的认识,能够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对自己所学专业也有一定的信心,认识不到位的只是一小部分学员。

1.2在对授课方式的调查方面。

39%的学员表示能够接受现有的授课方式;69%的学员希望接受与专业知识相联系的案例教育,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0%以上的学员能够认识到现阶段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个人修养、提高未来工作能力是很重要的。

1.3在对学员困扰的事情上,调查结果如下。

40%的学员可课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的学员占到了20%;另外在思想上困惑、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及家庭困难、人际关系与沟通上有困难上均占到10%。

1.4在对学员关注的事情上,调查结果如下。

学员关注最多的是将来的工作及考试的通过情况,较不关注的是担任学生干部的机会问题,对于奖学金分配、食堂生活、学校制度及班集体的荣誉、同学间的交往也比较关注,课外活动、社会潮流发展的关注度次之。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在复退军人当中,党员、团员较多,政治性较强,但文化基础差,多数未达到高中文化水平,而且没有自觉学习的习惯,没有铁路实践经验。虽然他们能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但由于已经确定了工作去向,缺乏学习的动力,对当前所学课程总是感觉理论性过强,难度较大,加之对涉及职业技能方面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部分学员就表现出不爱学习,遇事缺乏思考、容易冲动、经常闹事的现象。

针对这些明显特点,如何培养他们,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承担铁路将来的建设与发展,是摆在铁路培训部门面前的主要工作。

针对复员退伍军人的自身特点,在对其开展的培训工作上,强制不是办法,欲饮水应先挖渠。要把每个人激活,就要使每个人有明确的目标,要先让他们明确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之后,再为其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学习理论知识是件很枯燥的事情,对于二十多岁的复退军人来说也一样,要让他们能够静下心来。所以在对他们的教育工作上,一味地靠规章和制度来约束他们是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的。

应适当调整其在铁路就业、参加培训的流程,让那些有学习积极性和愿望的学员走进学校,补充专业知识,变要我学位我要学;让那些翻开书本头就痛,坐不住板凳的学员直接进入现场站段,经过一段时间的学徒,从事他所力所能及的工作。根据笔者的观点,制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学习流程:路局组织考试、分配,首先进行短期站段实习,部分工种,实习一年直接上岗外,另外站段征求个人意见,是否参加入校学习,对于愿意参加入学校学习的,按照专业入校学习,学习结束,成绩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学习成绩不合格的,降低待遇参加下届学习,学习期间违反规定的,或交劳动力调剂站,或退回原单位;对于不愿意参加入校学习的签订三年的学徒合同。

3制定有特点符合实际的培训内容。

在了解了复员退伍军人的自身特点,规范了其培训流程之后,切实地制定其培训内容,才能实现对复员退伍军人行之有效的培训。在哈局,每年以几千人的数量充实到铁路职工队伍中,在这种特殊环境下,应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上下功夫,培养符合实际的实用人才。具体在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培训工作上应该侧重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3.1增加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虽然他们已经是成人,但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了学校,并且在家长的溺爱下,接受的中国传统美德教育少,缺少责任心、合作精神,对做人做事的方式方法也不了解。所以思想教育对于他们来说是必修课。

3.2减少基础课程。

在中专大纲的要求中有语文、数学、写作等课程,这些课程都是文化基础课,对于他们来说,学起来枯燥无味,又没有多少实用价值,而且以他们的基础,也不是短时间就能够补回来的,所以可以删除。

3.3重点加大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是他们入校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使其技术业务能有所提升的课程,也是我们常说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课程,清楚明了地讲解这些知识,使学员真正接受这些知识是入校教育的关键内容。

3.4专业知识结合实物授课。

铁路的各项运用中的设备设施,都不能随意去动,所以在校学习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为学员提供可以动手的机会,无论是机械的还是电子的设备,都需要在拆卸中去体会、感受,在测量中去学习、掌握,动手能力的缺乏是现在工人普遍缺乏的一项技能,而学校是学习的最好的机会。学校必须要有一定的演练设备,学员在这里可以随意地拆卸、测量、组装各种设备。

3.5在学习中教育学员养成思考的习惯。

这需要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导学员,中国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缺乏创新的思维教育,多数是接受式教育,对于已经成年并有一定的现场感受的复退军人学员,应该多引导他们问几个为什么,把工作遇到的问题和疑惑都提出来,思考和解决掉。

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将需求划分为五种需求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我们知道,当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的层次会随之提高。在对待企业的员工上,我们也应该充分根据人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不同层次的教育机会,在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培训上,我们应该先从最低的生理需求开始,让他们先能顺利参加工作,然后再逐步为其提供新的目标,激励他们不断进步,直至最终实现自我价值,这是一名职工的进步,同时也是铁路企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孙艳艳:中小企业员工培训体系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09.6.

退伍介绍信篇三

如果退伍军人需要证明自己的退伍身份,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退伍档案保存地查调档案,如确有记录,可依据退伍档案出具退伍书面证明。

退伍证的.作用。

1、退伍军人的身份证明:退伍证是军人曾经当兵,保家卫国的证明。

2、退伍证(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政策可以享受一些优厚的待遇。如退伍证(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招考公务员和招工等有优惠政策;退伍士兵自己创业,可以享受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

退伍介绍信篇四

近日,一位说着流利普通话的中年妇女找到了武隆县档案馆,要求查阅1987年她从黑龙江调到武隆工作的介绍信以便办理退休手续。

经过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才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中年妇女名叫钱娜,今年48岁,原来在武隆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工作,企业于1998年破产,今年开始对职工进行安置,根据相关政策,她可以办理退休,但她到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个人档案中差八十年代从黑龙江省调回武隆工作的介绍信,因此她万分焦急地找到武隆县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立即点开了档案数字化查阅系统,在劳动局全宗1988年第355、358卷中找到了钱娜的《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职工调转介绍信》、《武隆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工人介绍信存根》等调动介绍信,上面清楚的证实了1987年11月14日从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一中调到武隆县劳动局、1988年1月武隆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介绍到林业局、后到乡镇企业局的情况,从而为钱娜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了直接的档案依据。

钱娜高兴地拿着复印的证明材料,连声称谢:“幸亏在你们这里查到了介绍信,要不然我就只好回黑龙江去查了!有了依据,我就可以退休了!谢谢你们!”。

篇二:

兹有本单位退休职工___,于_年_月_日正式退休,特此证明。请贵单位予以办理养老金所需手续。

篇三:

一、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遇节假日提前)的双号日,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

二、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符合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限,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

3、病退休:经市级相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区外转入人员:凡曾经在我市主城九区以外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持原参保地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的户口;3、人事档案;4、登记照片一张;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6、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7、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8、由本人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五、办理程序:

2、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我局负三楼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上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负三楼我局个人缴费窗口(49号或50号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交通银行七星岗支行(地址:中山一路85号)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负三楼区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的时间以通知的为准)。

温馨提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若自愿放弃当月缴费的需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当月就能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次月就能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当月要接续缴费的,应在次月3日前在邮局养老保险代扣存折上足额存款,次月8日到账回盘后(每年1月份除外,每年1月份的扣款时间为8日,回盘时间为11日),才能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所以当月要接续缴费的,要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的第二个月,才能领到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应支付时间补发。

(2)支付基本养老金时间: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支付待遇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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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篇五

下面是由为大家整理的退伍介绍信,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

部队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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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篇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臵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臵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3、组织关系介绍信;

5、易地安臵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

安臵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臵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臵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臵办法:。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臵。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臵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臵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臵办公室出具安臵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臵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伍介绍信篇七

(存根)。

经党工委。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月**日。

经党工委。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月**日。

退伍介绍信篇八

(存根)。

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

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

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报告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派出所:

限于天内生效。

退伍介绍信篇九

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转接组织关系。该同志党费已交到__________年_____月。

(有效期天)。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退伍介绍信篇十

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退伍介绍信篇十一

退伍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2、转业的士官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三、办事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3)对农村入伍的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开具落户介绍信。

2、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2)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当日即开具落户介绍信;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四、办理依据。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监督。

退伍介绍信篇十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这几年对我的培养和关心,也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处理我这份退伍申请书。在此服役期间感谢领导的辛勤栽培和谆谆教诲,使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很多受益终身的东西,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本领。

20xx年入伍至今,我从一个懵懵的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坚毅的军人,部队严格的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并锻炼出了强健的体魄,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我不会忘记,但由于家庭关系和个人原因,迫使我离开部队。在部队的这两年,我的两个姐姐分别考上了大学,由于姐姐们都没填报好志愿,一个读了民办学校,一个读了独立学院,学费都很高。我来自农村,我的父母靠着自己的双手每天起早贪黑地干活,为了两个姐姐的生活费和学费,他们比别人辛苦很多。如今我的父母年纪也大了,身体没以前那么好了,所以我想回家承担起本该在我肩上的家庭责任,给劳累的父母一点安慰和休息时间,所以我很希望领导能准予我退伍回家,减轻我父母的负担,让两个姐姐安心念完大学,把书读好。

经过这两年的军营生活,我渐渐发现,我的性格不太适合部队的要求。由于我容易受外界影响,也常常情绪化。所以我的脾气一直不是很好,也时不时犯错误。我做事缺少耐心,总是坚持不下去,还常常太相信自己,所以经常犯认为理所当然的错误。在部队当司机,我很光荣,但是我还很不合格,我深深知道,自己身上有很多的不足,所以我在这里,提出申请退伍,望领导给予批准。

离开部队后,我会把在部队中的工作热情一如既往的投入到地方的工作中,继续为祖国建设做贡献,以前是保卫祖国,现在是建设祖国。部队的经历也让我在今后的人生中得到宝贵的工作经验和美好回忆。

特此申请退伍,望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文档为doc格式。

退伍介绍信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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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篇十四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台了退伍安置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伍介绍信篇十五

贵单位同志系同志的,因党组织发展工作需要,现派两位同志,向贵单位调查了解该同志有关情况,请见信后予以接洽为感。

附:函调提纲: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等?;。

2、有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有无参加邪教组织;。

退伍介绍信篇十六

为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今年继续开展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征集义务兵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集新兵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新兵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并由区征兵办公室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现行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可以退出现役,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队的需要,继续留在部队服役转为士官军衔。

二、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新兵的条件和标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严格按照《征集公民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身体的基本条件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视力右裸眼4.6(0.4)、左裸眼4.5(0.3)以上。身体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征集入伍。

四、征集新兵的方法和程序:所在学校的学生在每年的9月10月上旬,直接向所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或学生处)报名,也可到所在院校的街道人武部进行报名登记或咨询;在10月上旬进行目测登记、身体初检;初检结束后进行政治审核;在11月上旬进行身体正式检查;体检结束后至11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核;11月下旬接兵部队走访学校和应征学生;12月上旬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择优定兵;定兵后即对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后办理离校的有关手续;12月中旬交接新兵到达部队。具体安排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妥善安排就业:学校在新兵入伍前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七、退役复学政策:学校将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八、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入学前为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在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户籍所在地年优待金低于批准入伍地区、县(市)年优待金的,自入伍之日起3年内,本人或家庭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年优待金标准证明向批准入伍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同时,杭州市人民政府还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政策(如入学前为杭州市城区户籍的,两年内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军属优待金,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2000元,两年为24000院(到西藏地区服役优待金增加1.5倍),在服役满一年后发放。两年义务兵退伍后,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2000元)。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参军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尽量安排到能发挥大学生优势和专长的部队服役,以满足部队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如上级有最新政策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退伍介绍信篇十七

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惠州市辖区内常住户口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及重点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在社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赔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申请、审批及救助金发放程序。

1、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备齐户口薄、身份证、复退军人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证明,住院凭证、单据(包括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住院每日清单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县(区)卫生局、(县)区民政局审批。属市直单位的报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审批。

2、批准后,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救助金。属市直单位的,到市民政局复退军人工作科领取。

三、救助标准。

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标准救助;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18%的标准救助;在20000元以上的,按15%的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0000元。

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子女读书实施办法(摘要)。

一、优待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或补助。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直系子女。

二、学费减免或补助标准。

1、本市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书(学)杂费(其它项目收费不减免)。

2、免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免收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提高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教财[2007]122号)执行。

3、报读本市技工学校的学生,按市府办《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惠州市智力扶贫助学促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列入智力扶贫招生计划,免费报读。

4、考取国家计划内大学(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本科学生,补助标准为: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

5、本市民办学校学生,按同类公办学校减免或补助标准补助,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补交。

6、在公办中小学校借读的学生,按同类学校学生书(学)杂费标准减免,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补交。

三、学生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年申请审批一次。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惠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执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免收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提高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教财[2007]122号)执行。

(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程序:

2、每年9月1日前,学生填好申请表(一式3份)后,带齐户口簿、复退军人证、“优抚证”或“低保家庭证”、“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明原件,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凭单位证明,到学生就读学校验证盖章。

3、每年9月15日前,学校审验后,将学生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和学生花名册送所属市、县(区)民政局审核。

4、民政局审核后,学校将学生申请表和花名册送主管教育局审批。

(四)大专、本科院校学生申请程序:

1、学生按上述方式领取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填好申请表(一式3份)后,带齐户口簿、复退军人证、“优抚证”或“低保家庭证”、“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就读学校缴费单,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凭原单位证明,到市、县教育考试中心审核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持申请表到市、县民政局审批。

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功臣模范且生活困难;

(二)因战因公致残,本人无工作能力的;

(三)本人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

(四)配偶或未成年人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深重;

(五)家庭因遭受意外重大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属“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四)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三)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安排专题研究审批。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住房困难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对象。

1、申请廉租住房获房管部门批准,且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有困难的。

4、经领导批准的因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住房困难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备齐户口簿、身份证、复退军人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报县(区)房管局审核,民政局审批;属市直单位的报市房管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或砖瓦房改造)的,报县(区)农业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属市直单位的报市农业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租住廉租房的,为当年1-12月份向房管部门缴交房租的数额,凭房管部门的收款收据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套内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一次救助5000元;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砖瓦房改造)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因其它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经有关领导批准,一般困难的救助2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施办法(摘要)。

一、免费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军属、残疾军人、参加过战斗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主要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复员退伍军人本人)。

二、免费方式。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它对象凭市民政局颁发的《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优待证》(公交ic卡)免费乘坐惠州市内和县(区)城内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

三、优待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者可到当地县(区)民政局(市直的到市民政局)领取《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一式两份),带齐户口本、身份证、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证书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小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相片1张,到当地村(居)会、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属市直的送市民政局审批。

四、有关事项。

1、《优待证》(公交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冒用,上车时要主动刷卡验证。

2、《优待证》(公交ic卡)由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统一免费制作,遗失后请到民政局备案,由民政局确认后到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补办,补办费用由个人负责。

3、持《优待证》可以惠州市内和各县(区)城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

4、报(公交ic卡)地点: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退伍介绍信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伍介绍信篇十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x〕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xx〕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xx〕30号)等精神,结合木双的实际情况,现制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全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与安置方式。

(一)安置任务见附表:木双镇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和木双镇直20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为辅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动员自谋职业。

(一)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和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原则。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是重点保障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

排参加自治区专业技能培训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培训费500元。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不得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四)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人才,个人根据其才选择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公开安置计划和双向选择事项,并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安置工作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的,动员自谋职业。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其他对象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五)今年10月底完成任务,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五、人员组成。

组长:黎文军。

副组长:谢家世、覃文华。

组员:廖先捷、黎斌传。

木双镇政府。

二0xx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