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优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7:54:36 页码:9
最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优质15篇)
2023-11-19 07:54:36    小编:ZTFB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有目标地向前迈进,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总结要注意用词准确,句子通顺,语言简洁明了。总结范文展示了作者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一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二

一、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三

企业是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教育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中企业总在企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企业总的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

(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

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

3.建立企业总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四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为了保障甲方行政管理、商务活动正常进行,有效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应聘并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全面的常年法律服务。

(三)代理甲方参加调解,并为相关案件作诉讼成本分析及诉讼结果预测;。

(四)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就甲方内各类合同、协议书及其它法律文件、各类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就甲方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其它法律文件出具律师见证书;。

(七)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有关经济事务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八)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与内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

(九)按受甲方委托,开展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处理甲方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条、受聘法律顾问完成甲方法律事务工作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电话联系;。

(二)、信函联系或网络沟通;(三)、到甲方或乙方办公地点商议。

第四条、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应积极、负责、及时、迅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服务。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保守秘密。

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为甲方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或者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甲方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法律顾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前往,乙方可另指派其他律师)。

第八条、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按收费标准从低收费。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xxxx年x月x日起到xxxx年x月x日止,在履行中如遇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甲方:乙方:。

根据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警民亲”活动,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方案》及贯彻落实“法律顾问进万村”活动的指示精神,为使甲方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村社的经营管理,维护甲方各种合法权益,特聘乙方为甲方村社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随时指派专职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受聘期限:三年,即xxx年x月xx日始至xxxx年x月xx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第三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实行不定期到甲方村社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甲方遇到重大法律事务应随时与受聘律师取得联系,以避免重大失误。

第四条:甲方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作为乙方法律顾问工作联络站。甲方指派同志为双方的联络员。

受聘律师提供帮助应另外办理手续和收取费用,律师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

第六条:乙方律师的业务范围: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

2、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村规民约。

3、指导并协助办理甲方内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4、受托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提供与村社及村办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为甲方经营管理人员和村民宣讲各种法律知识,从而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村民的法制观念,为甲方培训法律人才。

受聘律师在处理上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当尊重受聘律师的劳动(工作)成果。

第七条:甲方委托受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及时主动地提供案件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在聘任期间,甲方应主动邀请受聘律师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法律论证、决策、判断。

第九条:受聘律师承办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差旅费(外地出差)由甲方承担或报销。

第十条:受聘律师在为甲方承办法律事务中,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五

1、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机关。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但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例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包括( )。

a.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我国境内的部队

c.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d.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1、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2、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4、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3、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例题: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下列选项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

a.贸易收支 b.服务收支 c.证券投资 d.收益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选项c属于资本项目。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2、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3、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外汇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对外汇市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有关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b.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答案:abd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六

甲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乙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丙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丁方(名义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xx公司(全名)工商登记股东为丙方和丁方,出资比例为分别为40%和60%,丁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丁方是公司的名义出资人,甲方、乙方、丙方为实际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3%、27%。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协达成本协议:

一、甲、乙、丙方的权利。

1、丁方名义出资壹仟捌佰万元,占公司60%的股权,其中壹仟贰佰万元,占公司40%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其中陆佰万元,占公司20%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为乙方。(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2、丙方工商登记出资壹仟贰佰万元,占公司40%的股权,其中玖佰玖拾万元,占公司33%的股权,为丙方实际出资;其中贰佰壹拾万元,占公司7%的股权,是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3、甲、乙、丙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的权利,(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丁方不享有公司任何股东的权利。

4、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丁方把所持甲方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5、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丙方、丁方把所持乙方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丙方、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6、丁方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并有权随时更换法定代表人,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乙、丙方的义务。

1、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2、甲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权利、乙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5项权利时,应当提前10天通知对方。

3、甲乙丙方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0天通知丁方。

三、丁方的权利。

1、无需对公司出资,对公司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

2、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的任何责任。

四、丁方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不随意对外披露公司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经公司授权丁方不得代表公司从事任何事务。

3、由于公司的需要(国家行政管理或者民事事务上),须有法定代表人处理的事务,丁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4、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不得将所持股权及收益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任何负担行为。

5、由于乙方个人债务,造成所持名义股权被查封、冻结、拍卖、转让的,乙方有义务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五、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七

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xx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xx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八

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我供销社根据x法建办【20xx】1号关于做好全县20xx年度普通建立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了自评工作,通过自评认为我们供销社对建立工作比较重视。在工作中发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加强法法供销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评情况如下:

一、出台了普通建立文件,有文件即:成立经济供销有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聘请田立元律师为法律顾问,同时内聘本单位危高信同志为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参与了重大行政工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2)起草、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4)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

(5)成立了法治供销建设领导小组,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办公场所,落实了法律顾问经费。

以上自评如有不妥,请改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九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70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65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律师/法律顾问:,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年限:4职称:中级。

求职类型:兼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8000——1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工作经历。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起止年月:20x—x—01~20xx—02—01。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专业服务(咨询,翻译,猎头)。

担任职位:律师。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合同期满。

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起止年月:20xx—01—01~20xx—x—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专业服务(咨询,翻译,猎头)。

担任职位:专职律师。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华南师范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学士毕业日期:20x—07—01

专业一:法学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一般。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欧学文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x年通从事法律职业。现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期刻苦、严谨的法律学习、研究生活,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知识全面、深入。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公司、合同、债权债务等案件,并曾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律顾问以及长期担任广州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万联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以及法律咨询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服务宗旨:秉承一贯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用优质专业的服务,合理规范的收费让当事人满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

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着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其一,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

其二,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其三,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一

摘要:健全与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预防和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高校法治化建设。本文剖析了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构建“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规则,优化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随着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深入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出台有关“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些高等学校也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力求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笔者感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顾问工作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组织机构不健全、法治思维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制度在促进高校法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予以改进与完善。

随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内涵式发展和校外联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高校对外关系中会签订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协议,这些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解除事由等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取。再比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时,既要保证程序正当,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纠纷。这类涉法问题还包括颁布校纪校规是否合规、劳资纠纷处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规避,将会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案件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即便是高校领导决策层和机关部门,也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去处理这类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并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法律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参谋意见,审查、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涉法矛盾纠纷,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广实施,其必要性、重要性还在于:(1)有利于树立与培养高校领导层和机关部门的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进高校法治建设;(2)有利于保证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因决策不当、把关不严引发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时发现涉法问题苗头,提早做好证据固定与保存工作;(4)有利于对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服务;(5)有利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或应诉答辩,稳妥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一)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机构。

自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一些高校探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关于如何设置机构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与机关其他部门平行运行;有的挂靠或内设在高校行政办公室;有的不设单独编制,仅设立临时法制办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有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律师承办合同审定与涉法纠纷处理等工作;有的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模式,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工作运行模式还未进行充分论证与改革。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能范围和责任要求尚未达成共识与明确界定。有的履行法制办公室职责,仅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有的承担司法援助职能,仅对教师和大学生个人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沟通联络部门,依托地方律师解决涉法问题;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参谋”,对领导机关决策和对外事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匮乏。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总体上层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队伍实力不强。有的是从机关其他岗位“借调”或“改行”的,虽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有的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不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的历练与经历;有的虽然聘请法学院教授或律师,但由于兼职身份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此外,由于职业发展与平台薪酬的局限性,有的专职人员一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后,就选择辞职“跳槽”谋求更大的发展平台,导致人才队伍难以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四)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机构模式,许多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运行流程和制度规范。比如,对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由谁提出,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审查,法律顾问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走什么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务部门在高校层级内的地位不高,法律顾问经常成为领导想起来征询意见才会出现的角色,往往是被动式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有的高校领导法治思维意识不强,对于高校建设发展、人事处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那么法律顾问即便是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还是会“插不上手,说不上话”,更不要说是履行“依法治校”参谋作用了。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任务。

法律顾问要想成为高校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与促进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层面出现风险漏洞或利益受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高校重大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2)组织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机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规章进行立、废、改;(3)审查修改科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等各类合同或协议;(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增强领导机关与师生的法律素养;(5)对机关部门的`教学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人事、学籍、薪资、福利等处理决定予以纠正;(6)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纠纷,参与和解或代理诉讼;(7)为师生个人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置“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兼职法律事务机构和单纯购买外包服务模式既不能保证法律顾问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确保从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服务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此,建议统一在高校机关设置具有行政编制与独立身份的法律顾问机构,该机构应与教务、党建等机关平级,至少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实务技能协助。法律顾问机构专职人员主要承办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日常法制宣传等一般性常规工作,对于重大疑难事项论证和案件纠纷代理则由外包服务律师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

为解决当前高校法律顾问普遍存在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服务方式随意等问题弊端,建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至少应建立如下程序规则:(1)参会研究制度。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有权以顾问专家身份列席学校党委会和办公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领导必须听取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建议;(2)法律审查制度。学校各机关和学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项向学校申报法律服务需求,经校领导同意后,交由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并签字;(3)登记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参会发表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登记入册,法律意见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记并连同被审查项目材料一并入册,意见不采纳的,还必须说明理由;(4)情况通报制度。学校机关和各学院每周向法律顾问机构通报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顾问有权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开展情况调查并发表意见;(5)诉讼代理制度。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需呈报校领导同意后,申请法律顾问启动起诉或应诉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协助调查事实,提交证据材料;(6)检查问询制度。法律顾问机构有权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项要求某一部门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入职条件,加强岗位培训。

从严把控法律顾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是确保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根本,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的;(2)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教育管理相关知识能力;(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疑难问题处置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当从法律专家、优秀律师或辞职法官中高薪聘请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对高校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优化职业发展,建立奖励机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当前法律顾问工作低效运作的焦点和难点。建议对法律顾问人员设置有别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平台与路径,法律顾问可以评任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符合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国家公职律师,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师职权,从事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数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因素评估工作业绩,给予经济奖励。法律顾问的薪酬福利待遇应比同资历的管理岗位人员高,以增强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与荣誉感。

参考文献:

[1]陈剑波、陈海民.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运行模式探讨.教育与职业.(3).。

[2]蒋园园.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多重视角研究.南通大学学报.(3).。

[3]李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北京教育.(1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二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三月二十日。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三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四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水富云水医院

为加强医院法制建设,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医院今后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院特建立,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

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4、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5、其他法律事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人事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

(三)受公司委派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公司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公司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2

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公司人事部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公司审定确认。公司人事部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公司审定后,由公司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公司人事部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公司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人事部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在聘期间,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人事部对受聘的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公司人事部每年年末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公司人事部建议公司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篇十五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百分网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百分网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的第三个周末,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和25日。

百分网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百分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百分网

报名时间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百分网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