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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3号(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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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3号(优质15篇)
2023-11-12 20:57:55    小编:ZTFB

有时候,我们需要放慢脚步,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方向。总结中要提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解决的方法和经验。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和写作水平。

国税公告3号篇一

请考生于。

2月10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进行资格预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676622。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六)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户籍限制或生源地限制的职位,应提供考生户口主页及本人页等户籍材料。

(七)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现场资格复审。

国税公告3号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xx年7月19日。

国税公告3号篇三

请考生于。

2月10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0532-83931396。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六)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七)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现场资格复审。

国税公告3号篇四

请考生于。

2月10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邮编:570105,联系电话:0898-66791273。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六)报考要求具备中共党员条件职位的考生,需提供党员证明材料。

(七)报考要求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或职称条件职位的考生,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八)报考要求具备英语四级或英语考试成绩条件职位的考生,需提供英语四级或英语考试成绩证明。

(九)报考要求海南户籍或海南生源条件职位的考生,需提供海南户籍或海南生源证明。

(十)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1份),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材料无法出具的,应在邮寄时提交情况说明,并在现场资格复审时提供所缺材料。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国税公告3号篇五

(一)招考对象: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3月17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对象中“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3月17日(报名第一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80年3月17日至1998年3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5年3月17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已通过各类定向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再报考面向“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国税公告3号篇六

按人事部网站1月23日公告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山东省国税系统组织了2007年度公务员招录调剂报名工作。经资格审查,共有87名考生在专业、学历及其他方面符合调剂报名条件。根据考生申请调剂职位,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调剂13名考生(并列2人)参加面试。现将名单公告如下。序号姓名准考证号学历及专业调剂职位行测成绩申论总成绩1胡修正34327120620本科,统计学1000355.342.597.82鲍丹霓34327272027本科,音乐学2900162.93597.93吴修涛34324235117本科,体育教育(篮球、乒乓球)3000155.542.5984胡超34327053604本科,篮球3000160.73696.75张明34323784107本科,财政学、法学(二学位)360015645.5101.56彭震34327310124本科,财政学3600168.233101.27王坤34327130814本科,财政学6300161.639100.68王楠34327012011本科,财政与税收6300153.147100.19胡晓林34327322818本科,财政学6300157.940.598.410张玲玲34328140703硕士研究生,税收7700258.543.510211王斌34327045324本科,财政学8000160.53898.512杨卉34327172904本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9100159.143102.113张红旗34327050609本科,计算机教育技术9100150.651.5102.1二、面试有关事项请各位面试考生按人事部网站1月23日公告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和证件,另加4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于2月2日16:00前到各自考点报到。如本人通讯方式与当初网上报名时不一致,请主动与0531-85656339联系。具体面试报到地点为:考点所含单位报到地点联系电话济南济南、聊城济南市国税局人事处0531-87949338;87949363青岛青岛、威海青岛市国税局人事处0532-83931885;83931269滨州滨州、德州滨州市国税局人事科0543-3180561;3182558淄博省局、淄博、东营淄博市国税局人事科0533-3587139;3582729潍坊潍坊、烟台潍坊市国税局人事科0536-8870063;8870058枣庄枣庄、菏泽枣庄市国税局人事科0632-8166091;8166092临沂临沂、日照临沂市国税局人事科0539-8129509;8129511泰安泰安、莱芜、济宁泰安市国税局人事科0538-6189690;6189692说明:表中“所含单位”栏为该考点所包含的单位的考生,如济南考点“所含单位”为“济南、聊城”,即报考济南、聊城两市国税系统的考生在济南考点面试,其余依次类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税公告3号篇七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0xx年2月28日。

国税公告3号篇八

请考生于。

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88376079。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职位名称xxx”,例如:某某,东城国税科员(一)。未按时邮寄材料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其他考生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以本科专业报考的,还须提供本科阶段的《毕业证》、《学位证》和《成绩单》。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专业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注明起止时间、工作地点和具体从事工作的内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六)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英语八级证书、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的党员证明材料等。

(七)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先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承诺在xx时间(最晚为体检当日)前可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上述四类人员,除了要提供上述国家公务员局报考指南要求的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基层服务合同和服务期满时的考核材料,以确认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现场资格复审。

国税公告3号篇九

请考生于。

2月10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收件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联系电话:0311-88625272。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职位代码:xxxx。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户籍材料等。

(六)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现场资格复审。

国税公告3号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7月19日。

国税公告3号篇十一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

2月10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不接受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邮件上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电话确认联系单位和ems收件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一)本人身份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

(四)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户籍材料等。

(六)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以上四类定向职位考生,还应提供基层服务合同、正式招聘文件、服务期满考核表等用以证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招考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国税公告3号篇十二

体检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在省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录机关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察环节。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考察期间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

招录机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或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国税公告3号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9日。

国税公告3号篇十四

1、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税款。科学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

2、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建立多级政策反馈机制,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努力形成点面结合、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

3、深化两个系统应用。完善保障机制,通过改进工作讲评、加大复审复核力度、加强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系统运行成效。丰富评估方法和模板,强化生产要素分析方法应用,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评估力度,积极拓展评估范围,以主体税种带动其他税种实现综合评估。依托两个系统,全面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4、继续开展管理增收工作。在去年管理增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增收工作长效机制。结合税源调查工作,确定管理增收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明确工作责任,抓好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完成情况,确保管理增收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依法治税力度。

5、强化执法监督。制定重大执法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定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审核把关、备案备查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反馈评价及内部管控机制。落实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强化对审理质量的考核。加强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增强税收执法监督效果。

6、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检查模式,优化检查结果评价考核办法,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深化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严把申辩调整质量关,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行成效。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7、加大稽查力度。全面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项目的同时,结合全市征管状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检查。积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选案,重点对医药、水泥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增强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深入分析税收违法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三、深入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服务水平。

8、大力实施信息管税。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保证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信息共享。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等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利用,进一步拓展信息集中的范围,健全税收风险预警等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比对,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提高税源管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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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3号篇十五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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