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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路出租合同范本(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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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路出租合同范本(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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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的撰写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要素和技巧?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范文中的合同条款。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一

电路出租合怎样写一份合同,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以下文书帮提供一份电路出租合同范本参考。

__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合同终止服务日期。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九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二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二十九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合同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合同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四十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因本合同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二

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七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八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协议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申诉服务。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三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营与移动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的,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__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__x,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为甲方所服务的集团客户提供符合行业应用计划要求的应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定义。

(一)乙方作为拥有专业的研发和内容提供能力的云应用提供商,负责向甲方提供成熟的产品、应用、内容,作为甲方的合作业务进行运营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开展云应用的业务合作。由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提供、产品运营及业务服务。

(三)乙方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甲方的客户在办公通信、生产控制和营销服务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或信息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甲方的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或个人客户。

(四)集团客户指与甲方签署协议,订购并使用甲方的产品和服务,并在甲方建立起集团客户关系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协议所指集团客户也包含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

(五)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指纳入集团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的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

(六)云应用指由乙方担任开发工作,辅助甲方为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的业务与服务。

(七)商务模式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客户需求的云应用。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合作分工。

甲乙双方合作分工界面如下:

1、甲方为引入的云应用提供免费的云资源,提供统一的互联网线上营销平台及一级客服,并有选择地提供线下营销渠道,负责面向客户的销售和协议签署,负责业务受理、计费、收费、服务。注:针对乙方提供的应用超出双方引入前约定的基础资源使用量或消耗甲方过多基础资源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以甲方相关资源的最新市场价格向乙方收取使用费。开始收费前,甲方将提前十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负责提供应用和内容,并负责根据移动客户的需求对应用进行定制、升级、优化,以及日常运营、技术支撑、营销支撑、运营分析、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商务模式。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按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扣除甲方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后,由甲方向乙方按【r比例结算;s固定费率】费用的商务模式。

业务功能费(或信息费)以实收收入为基础,具体口径是指甲方boss出具的该业务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用户拒绝付费等费用之后的收入。短彩类合作业务需剔除沉默单高用户。

(三)资费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云应用的业务功能费为:如x元/人/月。

注: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需要与乙方协商变更该业务功能费,变更前甲方将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

2、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须提供使用业务功能或服务所必要的内容、配套软件、配套平台等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的配套硬件设备。

3、对于首次订购业务的客户,甲方可向该客户提供1个月免费体验,处于免费体验期内的客户不统计其业务功能费收入,不向乙方进行结算。

(四)收益分配。

按照云应用业务的商务模式分配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甲方根据本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在扣除甲方为本业务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及费用后,与乙方进行分成,分配比例根据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源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功能费分成比例为x:x,即甲方占%,乙方占%。如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变更或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源,甲方有权根据分成规则重新协商调整业务功能费收益分配比例。

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结算。通信费指客户使用甲方通信网络服务(包含基础通信和基础设施,如专线、语音、流量、短彩信、idc、云iaas等)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五)营销资源。

营销资源指甲方在推广业务的营销活动中所投入的有价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上网流量、通话时间、话费等。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办理需要的行政许可。

(二)甲方有权将因乙方提供的云应用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

(三)甲方有权制定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实施分级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进行结算(详见附件一)。

1、三级分类: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每年各月的考核得分平均值,作为年度合作满意度等级;a级:90分(含)-100分;b级:75分(含)-90分(不含);c级:75分(不含)以下。

2、乙方1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2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年度合作满意度为c级或未达到后评估考核期业务量考核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

3、在月度考核管理过程中,乙方出现以下状况的,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额外扣分,最高可扣除100分,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乙方采取处罚、停止结算、业务暂停、终止合作、扣除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报送相关司法部门。

(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由于业务内容涉及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内容,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一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2)因乙方单方面撕毁协议,导致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追究由此造成连带损失赔偿的权利。

(3)在合作期内乙方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未能及时缴纳协议约定费用。

(4)乙方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

(5)乙方未按业务上线流程开展申请、测试、安全扫描、安全评估和审批,私自进行业务和功能上线。

(6)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业务集成支撑系统账号无法做到责任到人,不能提供安全管理,被他人擅自使用或盗用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或造成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7)乙方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欺诈用户及强行订购等信息安全事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恶性违规行为。

(8)在特定时间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9)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由于乙方原因(如网络攻击、非正常业务拥塞等)给甲方系统和业务造成危害,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11)乙方无法提供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设备巡检周期可参照: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

(12)乙方无法提供业务保障团队,不能及时在各种突发情况下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无法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无法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可参照:对于业务耦合告警信息要放在第一优先级处理(如与行业网关断开连接告警),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甲方针对云应用提供计费、收费及结算服务,云应用的计费结果以甲方的boss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云应用接入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技术支持,确保乙方顺利接入甲方的网络平台及相关管理平台。

(六)甲方在确定或变更云应用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征求乙方的书面意见。

(七)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接入甲方相关平台的技术培训。

(八)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甲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

(九)甲方负责自有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对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技术故障,甲方负责进行处理,以保证合作业务的正常运作。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端口服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测试工作并将合作业务接入甲方网络平台。

(十一)甲方面向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受理用户对于因网络、运行平台、计费等甲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对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甲方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责成乙方迅速解决。

(十二)云应用业务系统由乙方独立开发或乙方获得原厂授权使用,甲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若甲方进行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形势或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针对本次业务合作与乙方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并按照重新签订后的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继续开展业务合作,如乙方拒绝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次业务合作。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有权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提供云应用业务的收费标准。

(二)乙方发现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有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与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发生纠纷时,可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三)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获得相应的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存在较大异议,且异议超过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5%时,有权要求与甲方进行对账。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网络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六)乙方应遵循本协议附件二《云应用合作分工界面》所明确的各项要求和义务。乙方负责业务营销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授权。若因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引发争议、索赔、诉讼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乙方承诺其拥有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集成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银行账户等相关的资料。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保证提供的云应用业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需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九)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乙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乙方需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及安全检查。巡检周期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合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由于自身产品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的故障、影响用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十)乙方应保证联络渠道每周7天×24小时畅通和7天×24小时的维护人员,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针对特殊时期(如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出现故障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合作业务的故障,乙方应负责迅速解决;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故障。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对甲方集团客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需提供业务保障团队,各种突发情况下及时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必须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应按照业务耦合告警信息为第一优先级处理原则。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十一)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和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或单方面向甲方客户提供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服务。

(十二)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合作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七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必要时甲方可告知集团客户。乙方要设立专人与甲方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联系方式,保证在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说明,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

(十三)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相应的税赋。

(十四)乙方保证其在云应用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集团客户的利益,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收益结算。

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一、结算周期:甲方根据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业务质量、运营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详见附件一),依据考核结果按自然月与乙方进行结算。

二、稽核规则:

结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合作业务结算金额调整以及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等三个方面。

(一)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

根据合作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金额的统计,并根据约定的商务合作模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款。

(二)乙方结算金额调整。

因结算考核、违约罚款等特殊原因需对乙方的结算业务功能费进行补收或者扣减。

(三)乙方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

因乙方企业主体、商务合作模式以及资费发生变更等原因,由甲方集团客户公司提出对结算数据进行调整的需求。

(四)乙方结算金额根据确定的商务模式和与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

对业务稽核发现的异常费用,不与乙方结算。稽核规则可由甲方根据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应按照上述考核、稽核、结算等管理原则、要求与流程,计算考核结果与结算金额,在经过甲方审批通过后,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并进行与乙方的结算。

三、双方的结算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h】。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

帐号:【9】。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由于乙方问题造成集团客户拒绝支付业务功能费的收益双方不做结算;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同意功能费收益以甲方计费结果为准。原则上按照甲方boss系统出具的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

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七、乙方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格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八、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九、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十、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免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双方有意向合同期满后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由甲方组织对乙方开展业务合作协议续签后评估,后评估考核期为考核启动前9个自然月。

十四、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发展情况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对业务上线未满1年的合作业务,后评估中不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保证金。

一、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每个应用的保证金采取如下收取方式: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自签署合作协议之日算起,第1年免除保证金;第2年开始,如合作业务的单月所得结算收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则乙方须一次性缴纳10万元作为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以下条款: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三)由于合作伙伴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因乙方违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或者在协议期内出现重大经营亏损而无法正常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或者项目合作期间将项目合作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对甲方或甲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五)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风险等违约事件。

(六)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

(七)发生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

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对未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失的,双方在结束合作后,由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二、乙方在退出业务合作时,需配合甲方解决因退出带来的客户服务、业务延续等问题,如有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成、欠费未结算等遗留问题,需妥善解决。同时,乙方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停止服务的通知,告知客户后续服务安排,并继续配合甲方做好后续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工作。

三、对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合同到期后个月内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客户安抚和处置等工作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未按要求配合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七条保密条款。

一、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二、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四、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若乙方在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客户的利益,或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乙方应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仲裁、诉讼及承担解决该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合作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的,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乙方未经同意擅自退出的,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主动退出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七、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强制退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联系地址。

二、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一)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二)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以接收人所在地快递公司送达特快专递之日视为送达;。

(三)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时间视为送达。

三、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本合同第1页,一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四、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为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由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三、如果双方30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

一、本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贰】年。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生效的,则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和其他方式)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三)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议进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二)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三、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__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四

一、双方应负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符合实施标准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工作便利;。

2、甲方应确保有专人负责对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3、甲方若安装调试其他非乙方提供的软件,应在事前与乙方联系,进行协商;。

4、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

(二)、乙方的责任:

1、按约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工程服务;。

2、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和服务义务;。

3、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外,有义务对甲方应用软件的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查,但不进行修复: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财务或业务数据内容或在公开场合引用甲方数据。

(三)、产品升级。

甲方购买软件三个月内,如果欲更换软件的高端产品,甲方只需交给乙方原产品(保证原产品物品齐全并无损坏),补交两款软件的差价款即可。

二、售后服务内容:

甲方在购买乙方的软件后,甲方将得到乙方所提供的以下服务项目:

(1)服务内容:由乙方人员给甲方人员提供培训。在软件使用过程。

(2)服务标准: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可以熟练操作、应用软件。

(二)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次)。

1、软件操作使用培训(初次使用者):

(1)收费标准:100元/次。

(2)服务内容: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到乙方接受培训服务。

(3)服务标准: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可以熟练操作、应用软件。

2、其他维护项目:

(1)收费标准:元/次;。

(2)服务内容:

因主机、打印机等计算机设备适配带来的调整工作;。

因网络设备、网络连接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调整工作;。

因用户非正常操作带来的调整。

(三)续费收费标准(按年,至商3000以上版本)。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按软件标价的20%向乙方支付一年服务费,乙方有义务在服务期内对甲方提出的请求即时做出反应,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同二。

三、保密条款:

(一)、甲方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软件进行解密,并保证不。

(二)、乙方对甲方的数据保密,保证不将甲方的财务数据泄露给第三者。

四、补充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另行协商补充规定。

五、互相临督、互相制约: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即开始生效。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五

出租电路:包括中继线、音频电路、数字数据电路等;其中中继线是指与市话固定交换机连接的线路,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数字数据电路是指电信用户的专用线路。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和参考!

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书。

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

申请书。

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七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八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

证明书。

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协议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申诉服务。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费________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间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业务者,暂停使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移设者,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使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合约期间内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乙方如说明原因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乙方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甲方若预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众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甲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径行缩短本业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应按缩短或暂停之时间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甲方如因情事变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时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经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惟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广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请求处理,甲方将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电信相关法令及甲方各项服务营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六

为维护我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申请预付费电话业务的相关事宜,制定并确认本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预付费电话业务具备来电显示功能、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计时上网功能。客户保证所填写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客户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申诉。客户按其享有的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和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2、客户应以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以此号码做为客户对外宣传的依据。

3、客户应保证使用的终端设备具有入网许可证,且由客户自行管理终端设备及密码等,若非我公司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时间:__________。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七

一、保证。

1.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保证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签署本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

1.2乙方与甲方签订汉柏产品延续保修协议,在服务合作期间,乙方履行保修服务承诺相关约定。

二、保密。

2.2保密义务:

2.2.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开、泄露等方式或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使任何第三人知道本协议内容。

2.3合理使用:合同一方为达到宣传或促销效果,而在宣传活动、资料、节目中使用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合作项目的名称、数量的,不视为泄密。

2.4违约责任:

2.4.1违反2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4.2若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5有效期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款,直到保密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对外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为止。

三、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世界性零部件缺货等事件,且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2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尽最大努力克服相关事件,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采取快捷、安全的方式将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对方确认,无正当理由而不按约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减免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3.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为止。

四、不可让与性。

没有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就本协议内容进行转让。

五、证明和登记。

5.1依据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应甲方要求,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业务内容需要办理证明、登记或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2甲方如违反本条约定,导致乙方遭受罚款或其它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六、协议解除。

6.1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6.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

七、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7.1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八、协议生效及其它。

8.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8.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协议之附件、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时,补充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

8.4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作项目所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

8.5本协议如需变更、补充及其它未尽事宜的解决,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其业务范围为_________市内,国内长途陆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必须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电信事业始可申请。

第三条本业务现行可提供之营业区域为_________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讯服务项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表。

二、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三、第一类电信事业应检附交通部核发之特许执照,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附电信总局核发之许可执照,以供核对。

第六条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需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协议责任。

第七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使其通讯。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讯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之责任介接点如下。

1.甲方头端机房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2.乙方分接器以下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第九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租用之全段电路遇有障碍时,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应尽速修复,或通知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部份,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二、临时租用:        乙方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十一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损毁或遗失,应按照甲方所订价格赔偿。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二条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者。

三、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三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原登记资料,确认无误後即可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讯,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通讯,暂停通讯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五条乙方欲申请暂停通讯及办理恢复通讯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讯期间,乙方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十六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依_________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时,需缴纳接线费,其後每________,应於缴纳月租费之同时缴纳维护费。

异动费於乙方申请变更已租用之电路,光节点或数据机时收取。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於乙方申告障碍,经甲方现场查明系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时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之业务,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维护费。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以甲方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        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讯,其停止通讯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後仍有馀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乙方租用之本业务,倘因甲方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讯期间,电路或光纤连续阻断满一小时以上,每满一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十二分之一,未满一小时,不予扣减,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月租费为限。

停止通讯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依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讯,经再限期催缴,或逾原缴费通知单所规定之缴费期限两个月,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甲方即迳行终止提供其通讯服务,并得暂停该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业务其他电路之通讯。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讯,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内小时恢复通讯。

第二十六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盖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九

兹因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并经双方合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其业务范围为_________市内,国内长途陆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必须为第一类或第二类事业始可申请。

第三条本业务现行可提供之营业区域为_________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讯服务项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五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申请书表。

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第一类事业应检附交通部核发之特许执照,第二类事业应检附______总局核发之许可执照,以供核对。

第六条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需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于____日内使其通讯。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讯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之责任介接点如下。

甲方头端机房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乙方分接器以下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第九条甲方应维持机线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租用之全段电路遇有障碍时,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应尽速修复,或通知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部份,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临时租用:乙方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十一条乙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损毁或遗失,应按照甲方所订价格赔偿。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二条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非第一类事业或第二类事业者。

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者。

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原登记资料,确认无误後即可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讯,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通讯,暂停通讯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五条乙方欲申请暂停通讯及办理恢复通讯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讯期间,乙方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十六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依_________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时,需缴纳接线费,其後每________,应於缴纳月租费之同时缴纳维护费。

异动费於乙方申请变更已租用之电路,光节点或数据机时收取。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於乙方申告障碍,经甲方现场查明系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时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之业务,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维护费。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以甲方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讯,其停止通讯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後仍有馀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乙方租用之本业务,倘因甲方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讯期间,电路或光纤连续阻断满一小时以上,每满一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十二分之一,未满一小时,不予扣减,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月租费为限。

停止通讯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依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讯,经再限期催缴,或逾原缴费通知单所规定之缴费期限两个月,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甲方即迳行终止提供其通讯服务,并得暂停该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业务其他电路之通讯。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讯,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内小时恢复通讯。

第二十六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盖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乙方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亲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契约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契约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条本契约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契约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讯。

第三十四条乙方之名称及其证照如有不实致生任何纠纷时,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本契约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甲方即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本契约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八条本契约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十

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于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后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后,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于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于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于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于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于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于受理申请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十五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于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后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七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八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于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于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于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协议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于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于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于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于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后,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于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后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合同范本篇十一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签订。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用电路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1.1甲方租用的_________电路是指: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_________电路。

1.2乙方根据甲方电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甲方所租用的电路。

1.3乙方提供的本地电路两端接口应为2m电接口。

第二条费用及期限。

2.1甲方向乙方租用的_________电路租金为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共向乙方租用_________条电路,月租金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租金自电路开通之日开始计算。

租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3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乙方为其开通电路后_________天内将租用电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以及有关费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支付租金按实际开通电路数为准。开通电路数以“《数字电路开通确认书》用户签字”为准。

甲方以电汇方式将费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电路资费调整,本合同中所适用电路的资费可相应调整,但需经双方认可,自资费调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如甲方需扩容,所扩容的电路按本合同资费执行。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租用电路只能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

3.2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电路租金。

3.3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使用的电路终端设备应获得行业管理部门的入网许可证。

3.4本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线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缆成端到乙方机房odf/ddf架上,乙方负责从odf/ddf内线侧到设备及相关电路的维护,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缆,乙方负责线路及相关设备、电路的维护。

3.5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用于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安放位置及电源。

3.6甲方负责协调甲方机房所在楼的物业问题,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便乙方的线路、设备按时进入甲方机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入机房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3.7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电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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