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通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7:31:54 页码:13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通用15篇)
2023-11-20 07:31:54    小编:ZTFB

合同是法律的载体,对于双方来说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风险管理在起草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合同的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一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专业人才,熟悉和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能准确识别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微企业业务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业务系统的应用能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十七)加强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根据历史、行业经验选定变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形、调整承保策略。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二

保监财险〔2017〕18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保险公司承保履约义务人权利质押融资信保业务,对于权利质押物属于同一兑现主体的,参照本条对单个履约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当与承保的风险相匹配。

第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一)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

(四)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

(二)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第三章内控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制度,包括业务评估审议、决策程序、承保理赔、事后追偿和处置等制度。业务制度应贯穿信保业务全流程和各操作环节,确保相关决策或操作均有迹可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开办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

第十五条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应当将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衔接,并在业务系统中锁定各环节总分支机构管理层级与权限设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包含信用评级模型、追偿等功能的信保业务专业操作系统。

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个及单笔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金额和整体信保业务的承保金额,避免通过多次承保规避金额限制,超过公司承保限额。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要求,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分类管理,准确记录,真实反映信保业务的经营费用、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以内部审核为主、第三方风控机构为辅的风险审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监控和跟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往来还款资金动态,必要时建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还款账户的共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建立抵质押物处置的有效渠道,提高对抵质押物的处置能力。保险公司对履约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或第三方所提供的反制措施,应当仔细核验,确保抵质押品及担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业务合作方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措施、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证金等形式,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保业务的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风控措施、准备金提取、业务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中国保监会指导各保监局做好辖区内信保业务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首次开办、暂停、复办或停办信保业务,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

(二)业务经营情况:

2、经营结果,包括信保业务的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

(三)风险预警标准及风险处置情况;

(四)信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保监局的要求,定期报送信保业务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送机制,及时将重大风险事件暴发前、处置中、结案后的情况报送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影响面较大、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影响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涉及被保险人人数较多等。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业务范围承保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再保险(包括转分保)方式接受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限为3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三

近年来,我区持续放大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试点效应,锚定“聚平台、融要素、抓创新”三大主攻方向,坚持用市场的力量聚合资本,用融合的手段配置资源,用改革的办法优化生态,持续壮大现代金融产业,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目前,全区集聚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家、涵盖金融业态**类,大型法人金融机构达**家、占全市的**%。20xx年,全区实现金融业增加值**亿元、增速**%,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支柱产业地位日益凸显。

一、聚平台,做强资本市场。

一是聚金融机构。

组建金融领域专业化招商团队,出台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重点招引券商、法人寿险、法人期货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在注册落户、办公场所、人才招引、贡献补助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在已有光大、青银理财的基础上,随着恒丰理财获批筹建,**区成为继北京西城区之后,全国第二个拥有3家理财公司的城区。

二是聚金融楼宇。

设立区级楼宇经济发展中心,开展固本强基、品质提升、高端引领“三步走”行动,出台金融楼宇扶持政策,搭建智慧楼宇服务平台,首创开展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健全从金融楼宇前期开发建设到中后期管理、运营服务的全周期服务体系。建成800万平方米的金融及配套楼宇,打造**银行大厦、农商财富大厦等26座税收过亿元楼宇,成功入选“中国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标杆范例”。

三是聚金融业态。

成立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在全省提前布局、率先建设**pe基金中心,健全“募、投、管、退”全链条运营机制。出台全省最优的企业上市政策,建立全区33个部门、44个服务专员的上市专班,成立**资本市场服务基地香港上市服务中心、idc澳洲上市孵化基地。目前,全区管理基金规模906亿元,培育上市企业13家、股票16支,基金管理规模以及境内外股票数量、融资额、上市企业、市值均居全市首位,成功创建全省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资本市场“**板块”强势崛起。

二、融要素,壮大金融产业。

一是产融结合助力实体经济。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四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未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1)国内信用保险的含义

国内信用保险:亦称商业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2)国内信用保险的种类

1.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2.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以实物作为保险标的财产险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2.经营方针不同。3.经营机构不同。4.费率厘订的不同。5.投保人的不同。6.适用范围的不同。

(3)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1.根据保险的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此外,根据承保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分为综合承保和选择承保;根据承保的风险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等。

(1)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

1.商业风险是指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又称买方风险。

2.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内部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又称国家风险。

(2)责任免除。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项目通常有以下 6项: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规定的损失。

(1)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以一年为限,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保险人在承保业务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出口商将其前12个月的出口累计金额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综合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出运目的地的分布情况以及出口金额的大小,制定出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2)买方信用限额。

指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每一买家有一个“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的过程。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就保单范围内的买家逐一申请其适用的信用放账额度,其额度经保险人批准后可循环使用。被保险人在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买方有关的信用资料,以供保险人确定一个适当的买方限额。买方信用限额一旦确立,保险人将在规定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五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风险防范、稳健经营的原则。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六

根据市、县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相关文件精神,为把“挂包帮”工作落到实处,我乡迅速成立“挂包帮”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力争为民排忧解难,为村共谋发展,并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多次深入帮扶村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乡幅员面积平方公里,有耕地公顷。地处丘陵地区,四季分明,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辖金6个村,56个村民小组。现有居民3295户,总人口11495人。作为新区核心组成部分,乡承担着由发展传统农业经济转变为共建产业园区、奋力推进“产城一体”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重要任务。其中,过军坝村、瓦房沟村为“挂包帮”活动联系村。

过军坝村位于乡西南面,与本乡村相邻。全村共有8个社,841户,2992人。该村是新区产城一体建设核心区。目前,开工在建项目均在该村范围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正全面快速推进。

村位于乡北面,与本乡以及市镇村相邻。全村共9个社,330户,1016人(其中男528人、女488人),耕地952亩,其中田528亩,土424亩。已修村道路公里,已整治山坪塘2口;实现全村户户通电,建成沼气池200余口;林业方面完成退耕还林355亩,实施天保工程管护森林1000余亩,有9个林业站,9个天保站点,建成林木种苗基地9个,成立森林防火队9个;建成服务站所场1个,兽医站点1个;固定电话普及率达100部,移动电话用户达300余户,广播电视覆盖率达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过村。

1.土地征用问题。新区产城一体项目所用土地,需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征用,不再进行流转,确保园区建设顺利推进。

2.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需着手组织对新区产城一体项目所涉及村社失地农民进行清理,按有关政策逐一建立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各项基本生活保障。

3.关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问题。需按照土地征用有关政策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

(二)村。

1.乡村公路等级不高。虽然瓦房沟村的公路通达率较高,但等级不高,路面窄、路况不优、抗灾能力低,且无科学的生产道路。较落后的交通基础设施制约了该村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发展。

2.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由于无骨干水利工程,十年九旱,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全靠天蓄积,特别是瓦房沟村山高沟夹,区域内无干流经过,积雨面小,蓄水设施缺乏,雨季雨水无法保蓄,仅靠几口堰塘蓄水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3.农村项目未整合启动。瓦房沟村第二轮扶贫村计划、民俗文化新村建设、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尚未整合启动,规划缺乏前瞻性。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联系,主动对接。乡作为“挂包帮”活动的主体,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经常深入过村、村,与村三职干部、困难户进行对接,了解具体情况。同时,主动与联系本乡的县长和县府办、县交运局、县投促委等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对接、沟通,及时将过军坝村、瓦房沟村的基本情况、急需上级领导和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作出详细汇报。

(二)科学制定规划。乡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了争取在—三年时间内,将过军坝村纳入新区“产城一体”项目统一开发建设,建成优美社区。将瓦房沟村建成生态、田园、乡村旅游为特色的新农村示范点,成为新区的后花园。同时,配合帮扶单位制定了过军坝村、瓦房沟村三年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首要条件,乡党委、政府积极与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联系,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和农田水利建设力度,争取更多项目的扶持。

(四)搞好产城一体、新农村建设和新村扶贫项目。过村已纳入新区产城一体项目内进行整体规划、开发,需进一步加大同置信合创的合作力度,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八年建成”的目标,将其打造成为西南生态环境最美、综合配套最全、产城融合最佳、运营效率最高的产城一体示范园区。积极向上汇报,尽快启动瓦房沟村土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专项规划和新村扶贫建设项目,以缓解园区用地指标压力。同时将瓦房沟村打造成生态、田园、乡村旅游新农村示范点,成为新区后花园。

(五)认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乡党政领导每人挂一个支部、联系一户帮扶群众。帮助支部强化队伍、加强建设、发挥堡垒作用;帮助所联系农户寻找一条致富的路子。全乡机关干部每2人联系1户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让其早日脱贫。

(六)多形式加大产业发展力度。一是鼓励村民借鉴好的经验,以大户带动小户,大力发展桃子、枇杷等特色产业,作出属于自己的特色农业和旅游业;二是加大农业技术培训,邀请相关部门对全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并通过村级广播定期向村民讲解相关农业知识,帮助引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三是引进外来投资,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解决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提高收入。

四、建议。

(一)搞好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建议村、乡、县三级联动,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抓紧争取并实施一批带动作用强、投资见效快的重大项目。其中,瓦房沟村已纳入第二轮扶贫村计划,建议上级部门支持,力争启动,并将民俗文化新村建设、增减挂钩项目一并纳入,争取瓦房沟村早日脱贫致富。

(二)加大乡村交通、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建议通过上级部门争取扩大村社道路、生产道路、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完善村道路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彻底解决道路、农田水利问题。

(三)加大对人才、工作支持力度。按照放权活区精神,加大对人才、工作支持力度,确保产城一体项目顺利推进。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七

(十八)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非理性价格竞争等行为。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各银监局要监督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微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典型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宣传,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八

按照市区“挂包帮转走访”活动的要求,根据组织安排,我于四月下旬下派到观阁镇观南村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任镇党委副书记兼观南村支部副书记。一年来,我认真参与帮扶规划制定,狠抓各项项目规划的落实,切实加强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结。

(一)强化学习,转变角色。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注重对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二是认真学习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涉农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知识,从理论上不断提高应对农村复杂工作的能力。重点学习“挂包帮”活动的各种政策及文件,深刻领会开展该项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的要求部署上去。三是积极向镇、村“两委”的领导和同事学习,了解如何开展基层工作、打开基层工作局面方式方法。四是深入乡镇工作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规划,确保帮扶村群众真正得实惠,我多次与镇村同志到帮扶村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召开村社党员干部会议和村民大会,征求干部群众对帮扶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详细考察该村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农业生产等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当年帮扶规划。根据市区领导和帮扶部门意见及“挂包帮”活动工作要求,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大变样”的基本思路,与镇村干部群众一起,制定了-该村“挂包帮”活动总体规划。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建泥结石公路4公里,新修便民路10公里。二是加强水利设施建设,计划整修山坪塘1口,渠道3公里。三是重视生产发展,积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规划发展蔬菜产业,计划建设生态蔬菜500亩。四是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工作,观南村的22户贫困户由市人大办和烟草公司的干部职工结对帮扶,并对非贫困户实行政策性帮扶,力争3年实现无贫困户。五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六是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开展行之有效的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村民素质,加强村庄生态环境建设。通过三年规划,实现环境优美、村容整洁、村风文明、生活富裕的总体目标。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按照三年规划安排,20的工作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为使群众早日享受到挂包帮工作带来的实惠,在上级帮扶资金还未到位情况下,通过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筹措资金先修建完成了便民路9公里多,水泥路通到了家家户户门口,改变了一下雨道路便泥泞不堪的状况,解决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精心组织施工队伍为该村新建村级公路(泥结石)2公里,由区交通局对其进行硬化,已于3月底完工,为村民销售蔬菜及运送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了方便。区水务局提供资金修建的提灌站及渠道整治工程已进入尾声,并修整山坪塘一口,囤水田3口,不但解决了该村的灌溉问题,也缓解了周围村组灌溉难情况。同时,对20余户村民住宅进行了风貌打造,改善了村民生活环境,美化了乡村面貌。提前完成三年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帮扶工作规划的完成及该村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上下联络,沟通协调。

积极主动做好与挂点领导、帮扶单位的联络沟通工作。主动邀请挂点领导及帮扶单位领导赴观南村实地调研帮扶工作。多次向挂点领导、帮扶单位汇报帮扶工作规划制定及工作进展情况,对上级领导和部门意见,及时反馈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衔接沟通工作,促进了“挂包帮”工作的有序进行。2021年11月4日,市人大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凤成同志亲自带领市区领导及帮扶部门到观南村调研,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县、镇、村工作汇报,并现场研究解决各项目所需资金、技术、设备等具体问题。通过市、区领导的协调,联系单位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承诺每年为帮扶村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帮扶资金,并为村上的贫困大学生提供6000元助学金;区交通局补助村级公路建设资金20万元,并把公路的硬化工程纳入了工作计划;区水务局安排人员对水利设施建设进行了勘察设计,提供建设资金30余万元;区农业局为村蔬菜种植户提供价值6万元的种子及生产资料;区扶贫办补助便民路建设资金10万元。同时,市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及市烟草公司职工一道与帮扶村贫困户进行结对帮扶,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增收规划,做到每户有1—2个增收项目,力争帮助他们早日脱贫,并捐助了1万元的扶贫资金。还加强了与非贫困户的联系,为其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帮扶支持。

(五)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下派以来,我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勤政廉洁,严于律己。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顾全工作大局,自觉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带头贯彻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作风主动不盲动。

二、几点体会。

(一)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下派后通过与基层干部的朝夕相处、亲眼所见和自身经历,真实地体验到基层干部工作环境的艰苦,工作条件的艰辛,工作实际的艰难,和他们相比,我现在工作的环境、条件和待遇要好许多,没有理由不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一年的工作和生活,进一步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的意志和甘于寂寞、自觉学习的毅力,在决策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组织活动能力、交际能力等多方面均得到锻炼,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一年来,我由一名基层工作的新手成长为可以独立开展农村工作的干部,增强了开展农村工作的经验,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农村工作实践,从思想上树立解决农村问题的意识,在行为上提高化解农村工作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能力不断增强,理论水平特别是农村工作的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

一年来,我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一是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二是对农村工作的经验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年来,我在市人大会及办公室的领导下,市、区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各级部门的支持下,镇、村干部群众的帮助下,通过与镇村干部群众的不断努力,尽最大的工作热情,为观南村的挂包帮工作尽了一份微薄之力,使群众得到了一定的实惠。更重要的是在同镇村干部共同工作、生活中学到了许多在机关无法学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浅,他们一心为民、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言行一致、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是我学习的榜样,虽然帮扶工作已经结束,但与镇村全体干部、帮扶点群众建立起来的深厚友情,不会因为帮扶工作的结束而中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随时保持与同志们的联系,并时刻关心、帮助观阁镇及观南村的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九

我县联社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实施意见》(西委办发[]28号)要求认真开展了“挂包帮““转走访”活动收到良好成效。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

“挂包帮““转走访”活动是推动产业发展、服务群众的一项民生工程,我社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理事长冯学奎任组长,纪委书记、监事长杨开任副组长,9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挂包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挂包帮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负责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负责收集和反馈信息,组织活动开展和检查指导工作。同时,指定了双凤信用社主任张朝铭为包村干部,具体联系挂包村,落实具体帮扶措施。

二、精心实施,成效明显。

为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我社紧紧围绕“扶贫解困进一步推进、灾后重建进一步加快、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基础组织进一步加强”的目标,根据我社工作职能和帮扶村的实际情况,制发了《西充县联社关于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帮村、干部帮户”活动的实施意见》,对“挂包联帮”活动作出了安排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

(一)帮助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我社联系的是双凤镇曹家沟村,为加强该村班子建设,提高村级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社及时选派了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双凤信用社主任到曹家沟村作专职包村干部,具体负责落实帮扶措施。张朝铭同志走村串户,深入地了解了社情民意,积极向曹家沟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并为我社制定科学合理的帮扶措施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出色地履行了下派干部的.职责。

(二)积极开展调研。联社主要领导先后3次深入曹家沟村,听取该村村支“两委”负责人介绍村情和民意,并到部分村民家中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了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及正在实施的村道工程、天保长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等五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双凤镇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帮扶措施。

(三)大力给予信贷支持。该村是中低产田改造实施项目村、农业产业示范片建设基地村、“天保”“长防”工程项目村,为了力保项目推进见成效,我社利用“小额农贷”积极跟进支持。全年累计向该村投放贷款28万元,支持了规模獭兔养殖户(冯坏身)1户,支持建成了农业机具制造厂(冯齐峰)1个,助该村基本建成优质蔬菜基地100亩,“西凤脐橙”柑桔基地100亩,苍溪雪梨基地100亩,葡萄水果基地80亩,优质麻竹基地100亩。

在开展“挂包帮““转走访”活动中,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帮扶村和群众脱贫发展奔小康,我们还需进一步努力。一是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制约该村发展的瓶颈,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该村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村民增收致富自身能力;二是还需在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量力而行加大对帮扶村的资金扶持力度。力争提前实现帮扶目标,构建出一个安全祥和、稳定和谐的曹家沟村。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

黑保监发〔2011〕46号。

各银监分局,哈尔滨市所属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各分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内蒙古、锦州、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昆仑银行大庆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监管指引〙是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文件,对于做好银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系统内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网点和基层销售人员,对照〘监管指引〙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确保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各银监分局和哈辖监管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一)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应建立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代理机构或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及数量、合作协议管理、销售模式、保险单证管理、宣传资料管理、销售行为管理、手续费管理、专管员或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办法、销售人员培训制度、业务品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应建立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销售时间、投保人姓名、保单号、代理险种、保险费、代理手续费、销售人员姓名,以及撤单或退保保单号、时间、金额、客户姓名、银行经办人员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应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银保业务、财务、单证管理功能,能够对银行代理机构所销售的每张保单的单证号、保单号、投保人姓名、保险费、手续费计算标准及金额、代理网点名称、专管员(销售人员)姓名及工号等进行实时记录。开办银保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均应配置上述系统。

(三)规范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应建立完善保险单证管理台账,严格单证发放、使用、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每季度进行保险单证的清销核对。商业银行不得将单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审查。各商业银行应严格要求销售人员对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上的投保人签字和投保人个人信息审查核对,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编造客户联系地址,不得将销售网点电话、销售人员电话或编造的电话号码作为客户联系电话。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商业银行应按制度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上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应在犹豫期内纠正、补充完善,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五)加强手续费管理。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账外给予、收受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如实列支银保业务各项费用,并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按时上报银保业务费用情况。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对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明确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业务激励费用比例。

(六)严格代理协议的签订与管理。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统一签订,在协议中明确各地市商业银行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协议期限不短于1年,严禁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之间签订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按照〘监管指引〙要求修订完善,于2011年9月1日前将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报告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

(七)妥善处理投诉和媒体报道问题。商业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业务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商业银行负责解决客户对销售环节的投诉。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客户对保险售后服务环节的投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事件和媒体报道问题,并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责任追究。

(八)加强银保专管员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做好专管员队伍从销售到服务的转型工作。专管员工资及各种奖励支出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使用单一银行账户直接向其工资卡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将专管员名单及工资卡号向省级分公司备案。严禁专管员私印宣传材料、进行销售误导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各银行网点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客户明示其保险属性,认真进行投保提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严禁误导销售、诱导销售,严禁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严禁销售人员收取客户现金保费、代客户领取退保金或保险金。

三、加强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将加大协同监管力度,继续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及违规支付和收受手续费行为,必要时联合实施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建立银保业务监管信息通报制度,交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机构和责任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

四、加强自律,努力倡导公平竞争。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要建立自律检查和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开展自律检查,交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一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20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三、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四、落实尽职免责,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36号)要求,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风险传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要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二

(九)扩大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地区,拓宽服务范围。各银监局、保监局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有序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将经营网点从省会及大中型城市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

(十)完善风险评估政策,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鼓励保险公司对优质小微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鼓励银行细化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指标,提高优质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优质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给予支持,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十一)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对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支持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用好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积极拓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保险公司要用好各地政府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做好投保政策解读和宣导工作,扩大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

(十二)推动银保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十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能力。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三

(六)优化投保操作流程。支持保险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保险公司要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优化承保操作流程,简化投保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

(七)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减轻小微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要建立小微企业理赔绿色通道,搭建理赔服务网络和平台,制定理赔服务手册,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八)拓宽增值服务项目。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的分析和研究。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风险数据的积累和整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典型案例等专业咨询服务。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四

(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四)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鼓励各地在小微企业需求旺盛的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推广。

(五)创新资金运用。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篇十五

保监发〔2015〕82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七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条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运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

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健康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有关要求适时向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传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清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是指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的全行业统一的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非纳税人群购买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