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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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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精选15篇)
2023-11-20 00:03:10    小编:ZTFB

在解决问题时,要积极思考和倾听他人的建议,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一个完美的总结应该具备独特性和创新性,能够给读者以启发和思考的余地。5.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一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如果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经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说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该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准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实际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心,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晰和语言驾驭能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口若悬河,离题万里”。

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说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容易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直接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使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鲜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该注意在专业场合使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准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见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如果你不能够使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楚。口齿清楚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使用了一个。

成语。

使用了一个典故使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使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说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具体说,其一,尊重对手;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经常讲到,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但是严格说,到底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量,特别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认识还很肤浅,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

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所以,所谓逻辑的力量,是指的一种思维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研究思维方式的一种学说。通常,我们只要掌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必将其复杂化,关健是将这些基本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则,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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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二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本站小编为你分享了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

7、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8、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一)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四)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五)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三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四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事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张和观点,会有哪些变化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变化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变化;同一主张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可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变化,主次证据的变化,各种因果关系的变化,经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情况。所以,逐渐掌握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心的问题。第二,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认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须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心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免辩论。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经验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历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重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该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具体法律关系调整的具体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决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良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普通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救济,也是对普通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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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五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庭审中与法官辩论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在我国的庭审实践中,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这是我们应该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与职能。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当然,不排除例外,对于重大冤、假、错案,如果主持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辩护人则必须据理力争、坚持到底、强硬辩护也不失为一种上上策。

错误二:忽视法官的提问。

按照审判心理学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有效辩护意见。由于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他们会主动就一些自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争议性大或者没有查清的、需要加强自由心证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补充发问,这些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关注点,从这些关注点中,结合案件的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出法官可能的倾向性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庭审时,应如雷达一般时刻留意法官的每一个提问。就犹如司机开车,我们倒车时车载雷达都亮红灯、滴滴滴滴的响个不停了,你还不踩刹车,则必然会剐蹭或者撞车。

概言之,精准记录并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审发问——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审判思路,也是辩护人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之一。

错误三:夸夸其谈不抛重点。

回归到话题,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核心表达是什么?我总是以为,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让法官听清楚你想表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而不必着急于论述你提出的问题(观点)。很多时候,辩护人连问题都没有提炼精准、问题都没有聚焦、病根都没有把脉好,却开始夸夸其谈,照着稿子念了10分钟。该犹如长跑比赛,还没有吹哨他已经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岂不要重新再跑回来重跑一次。换言之,问题未提出,却急于论述——出师未捷身先死。有时,在法庭上学会让子弹飞一会也是辩护律师的执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大部分刑事案件,经过冗长的开庭程序,多数时候,其实法官已经“倦怠”了。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当庭宣判。所以,法庭辩论,重中之重,是让法官听明白你提出的问题,并从内心上,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问题,并初步认可你的问题,然后你的论证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让法官眼睛发亮——有效辩护、影响裁判。

禁忌一:催眠式辩护。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环节,有时辩护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读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仅仅宣读书面的辩护词,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甚至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辩论。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辩护人在庭审辩论是忌照稿念辩护词。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复杂的理论阐述或者证据分析的,律师完全可以在庭下将详细的书面报告提交给法官,庭审中可以将相关观点提炼抛出来即可,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师在这样营造庭审效果的前提下,法官会愿意听、喜欢听、听的进,会更容易接受到律师的观点,才有可能仔细去思考律师提出的问题。

禁忌二:长篇大论。

我们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个问题,或者多跟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请教一下: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许会如下三点:答非所问;反复重申已经阐述过的观点;说了五句话以上,还没进入主题。换言之,刑事庭审辩护的一切表达,都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第一,焦点(问题是什么);第二,效率(短时间传递);第三,清晰(有效传递)。简言之,就是一切技术,都是为了能够用最短的时间,把你想表达的问题,清楚的传递给受众(法官)。

禁忌三:全面出击。

辩护人庭审辩论,不仅要结合庭审前精准提炼出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在法庭上做比对分析、研判、论证,因不利证据正是公诉人的论证素材,更要全面、准确提炼!进一步,辩护律师要敏锐察觉到“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卷宗中到底有哪些“关键性”证据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轰、思考、反复推敲,因为有时拆掉一块砖或几块砖就会大获全胜,辩护律师并不需要拆掉整面墙——长篇大论、面面俱到有时反而淹没、稀释掉了“关键软肋”。当然,刑事辩护往往“一击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组合拳”却是我们的“技术体现”,诚然,这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嗅觉与强大周密的推理论证能力。

总之,司法实践中,95%的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全面出击——辩护人不需要拆掉整面墙。辩护人只要提炼出争议问题,围绕争议问题设置关键词,精准火力论证(凡是与该关键词不相关的事实将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检索到的论述,都有被忽略的风险)。因此,律师的法庭论述必须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升法庭说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击(卵用)。

禁忌四:煽情过猛。

法庭是说理之地,应以理性言说为主。不能混淆“情理辩护”与“情绪化表达”,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辩护”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国民的正常情感。本质上,“情理辩护”仍然是理性的言说。过多的情绪化表达会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师的作秀成分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因此,辩护人要精准裁量、研究个案,证据、事实、法律、情理的比例要布局调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灵魂。

盲区一:角色错位。

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盲区二:第二轮辩护。

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盲区三:争议焦点。

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换言之,尽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较复杂、案卷浩如烟海,但辩护人只要有争议焦点思维,彻夜不眠、直击靶心,翻阅卷宗、细致打捞“卷海”中的“灵魂证据体系”,你会发现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概言之,刑事辩护如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进一步,辩护律师开庭前及庭审时要有精准提炼争议焦点的技艺,提炼出的争议焦点一定是与法官认为的争议焦点相吻合的,诚可谓:不谋而合才是辩护的真功夫。

最后阐述刑事辩护8字心旨:理解、良心、专业、坦诚。此8字顺序不可颠倒,不可错乱。理解是相互的,是双方的;良心是单的,但是是首要的,律师要是没有良心,就如黑心医生,医术越高明,危害越大;专业是单方面的,专业是我们全力以赴的良药;坦诚也是双方的,只有双方信息对称,信息坦诚,才能赢得对方的信任,说服第三方,才能精准打击,精准辩护——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无时无刻不想让家属重获自由,辩护人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战斗中——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的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的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有发表过学术论文,而是看将掌握的法律运用到实务中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讲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一、庭前。

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律师能否自如应对庭审的关键。

第一步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参加庭审前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一审庭审前要了解基础案情,如果没有参加一审代理直接参加二审代理的,庭前要阅卷了解一审庭审情况,以免出现二审庭审时重复提出一审庭审已经解决的问题,或者重复调查事实浪费精力。

第二步根据已了解的案情,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整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要整理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案件,当然也要明确自己代理的案件主要争议的是什么,只要找对了争议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必要的调查,围绕争议焦点,对不能确定的事实,该调查的调查,该申请调查令的要申请,该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庭前的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例如有些案件由于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如果不及时保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就可能被转移、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得到保障,这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对当事人指导错误,就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

第三步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考虑法官庭审中可能会对那些事实提出疑问,以便庭审中可以作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至于一问三不知。

第四步是完成庭审代理意见,有了前面三步的基础,就要根据掌握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抓住核心问题言简意赅地完成庭审代理意见。

二、庭中。

庭审是体现律师代理水平、检验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的考场。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是专注,业务要求是熟悉庭审程序,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围绕案件事实提问,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

--专注,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专注即体现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出律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认真做事的态度。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知道在想什么,对法官在庭审中宣读的一些事项根本就没有听进去,对法官的一些提问回答不知所云。有的律师在法官询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时候,回答是有异议,但讲的都是对判决中法院对事实认定中的异议,而不是对查明事实本身的异议,说明他没有听清和理解法官的提问。

--熟悉庭审程序,是律师能够配合法庭按照正常节奏完成庭审程序的基础。所谓熟悉庭审程序,不是要求律师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都背下来,而是要求出庭律师根据法庭的庭审进程参与到庭审中。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管庭审进行到哪个阶段,都按照自己的思路来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时只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认可或者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就可以了,但他总是要先反驳对方的证据,急于把自己准备好的辩论意见发表出来,而到了辩论阶段,又想起有问题要询问对方,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前面已经讲过的意见,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的表现。

--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对法庭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提问,要直截了当地回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切忌:

(1)阻止委托人自己回答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纠纷的过程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作出回答,而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会使法院的事实认定产生对其代理的当事人一方不利的影响,因此会当庭阻止当事人回答,要求由代理人来回答,这样反而会让法官产生怀疑,认为律师要隐瞒一些事实。解决的方案也很简单——律师在庭前应当对相关问题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2)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3)要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要盲目猜测法官问话的审判意图。有的庭审中,法官问一方的问题较多,律师就会猜测法官可能会倾向哪一方,经常听到有些律师开完庭后说,今天庭审中法官问的问题对方没法回答,我们也把对方问倒了,看来法官的判决会对我们有利,对于这种猜想,只能是呵呵了。

--围绕案件事实提问。庭上所有提问的问题都应当是与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性的问题,提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更清楚,通过细节的问答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千万不要别出心裁去问一些拐弯抹角用于推理的问题,那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当今中国法律是依据证据定案,不会相信所谓的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要问一些涉及对方隐私或者带有侮辱性的问题,这种引起对抗的方式只会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法庭辩论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实务功底,法律条文大家都了解,诉讼律师真正的本事是能够将掌握了解的法律和审判实务结合起来,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用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就事论事,简单明了说明观点就行了,不需要宏观大论,古今中外法律、案例列举一大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辩论可不是辩论大赛,没必要言语犀利处处针锋相对,法官询问时会明确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有的律师看对方说了新的意见,就一定要自己再说说,但讲出来的还是前面讲过的辩论意见。实际上,不要认为说的越多越好,不重复反驳不等于认可对方的观点。对方重复讲过的观点,你在前面已经陈述过自己的相反观点,并且已经反驳过对方的观点,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反驳对方的观点。

三、庭后。

庭审结束,不等于代理结束,律师应当时刻关注案件审判进程,有什么想法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在调解的过程,也要秉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要为情绪所影响而抵制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六

节奏和重音: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笔者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

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

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

所谓“倒金字塔”的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个“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虑到一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

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往往被认为处于被动的地位,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写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当事人所理解,因为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他无法用专业的眼光去评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专业水平,而律师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却是当事人的评价。当然案件结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在胜诉后却对律师并不满意,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除了案件的结果外还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细节,比如,律师写的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别字,律师是否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报告案件进展,还包括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

当事人对律师庭审表现的评判是朴素的和直观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师说话的时候声音是否响亮,眼神是否坚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是否能将观点用通俗的话说明白,尽管也许这些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旁听或者参与庭审的话,律师一定要高度兴奋,并在庭审中注意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七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律师辩论第三个问题逆向思维和换位思考。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八

审判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庭审技巧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要现身说“法”,这就要求律师必须知法、懂法、信法,对法律有广博的阅览和深刻的研究。法律是一门独立而又综合的学科,是一门社会人文科学。法律决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条文的简单相加和重复记忆,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又包括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合逻辑、有漏洞、甚至错误的地方的法理批判和对完满法律状态和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和法学研究,既包括对本国法律历史和法律现状的比较研究,又包括对本国法律历史、法律现状和外国法律历史、法律现状的比较研究,这个学科的广博性是不能一语穷尽的。

作为律师,要锻炼好自己的口才,则必须有相当的法律专业功底。雄厚的法律专业功底是律师口才这条源源不断的河流的生命之源,没有这个“源”,便没有律师口才这个“流”,二者之间是源和流,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想使律师口才这条河流生生不息、源源不断、长流不停,则必须培育好源头、养护好源头,使其永不枯竭。培育好源头、养护好源头,就是指律师必须不畏艰难,勤勉为本,孜孜探索,广览各种法律知识,谙熟各种法律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和法学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口才时如涓涓细流,娓娓道来、情深意长;时如湍湍急流,有理有据、令人折服;时如汹涌江河,气吞山河、慷慨其辞;时如怒吼波涛,卷吞天空、浪中淘金。

一个人的修养、涵养包括人格涵养、性格涵养、知识涵养、言谈涵养和举止涵养等几个方面,其中绝大多数的涵养是后天经验积累和后天锻炼的结果,而知识涵养是所有其他涵养形成的基础。

一个人的口才是其涵养基础的一扇窗户,是表现其人格、知识、性格的重要途径,因此,也就是其人格层次和知识水平的显着标志。是否有恢宏的人格,是否有博深的知识基础,取决于他的知识阅历、知识涉猎范围和求知的艰辛程度。律师咨询业务涉及的知识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坚持从自我修养作起,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和知识修养,使自己的口才与众不同,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达到一语道出、四座皆惊的口才效果。这里有一例可以借鉴:

律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动植物品种的发明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此,您研究出的这种新型水稻品种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和粮食生产大国,粮食生产关系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生计问题。我国现在的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现有的大半生产还尚满足不了国内的生活需要,我国每年还要从泰国、缅甸等国进口20xx多吨大米才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当然我国也向发达国家出口大米,但那主要是为了农业创汇和国际收支平衡。动植物品种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会形成农业生产领域的垄断,对我国粮价和人民生活水平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规定动植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权,那是符合他们国家的国情的;他们国家的动植物品种在我国同样是不受专利保护的。这正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矛盾焦点。(请注意这段话说明了律师的知识面是很广的)咨询者:那难道说我辛辛苦苦研究出的成果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吗?律师:也不是绝对这样。法律同时规定,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这就是为了照顾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您的水稻品种的培育、栽培和育苗的方法,是可以提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您有这个意思,我可以为您代理申请(这段话说明了律师专业知识的精练)。

3.流畅的语言。这是律师法律咨询的第三个机制性要素,也是律师口才的最重要的要素。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必须使用平稳的语调、适中的语音、良好的语感,注意语言的连贯性,该停则停、该顿则顿、该缓则缓、该速则速,不要结巴、语无伦次、含糊不清;注意态势语言和口才语言的结合,眼神要和蔼而自信,平视咨询者的视角,不要心不在焉、东张西望;口齿清晰而伶俐,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尽量做到平易近人,神采奕奕,给人一种有自信、有力度、亲切感人的效果。

相传古希腊时期哲学思想非常发达,很多哲学家都是雄辩家。在这些哲学派别中,尤以智者学派的辩论最为高明,这除了他们掌握着深刻的哲理之外,还在于他们个个口齿犀利、舌唇尖锐,原因就在于苏格拉底在他开设的学院里经常让弟子们自由辩论,很多哲理就是在互相辩论的过程之中迸发出来的;其中苏拉拉底还身先士卒,每天口含一块鹅卵石,以矫正自己的口吃和锻炼自己的“舌功”。律师不一定要学习他们的方法,但必须要学习他们的精神,通过一切方法锻炼自己的口齿、发音和语感、语速、力争在口齿、发音和语感、语速方面比别人胜一筹。

总之,通晓咨询业务、明辨案件事理,是律师才华、律师口才形成的先决条件、前提条件。雄辩的口才、智胜的语言就决不是巧妇为无米之炊的夸夸其谈,这建立在律师雄厚的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深入的调查取证和掌握事实材料的基础之上的。

有人认为,法律咨询的口才艺术不是从书本上或老师那儿学来的,在这一领域里的“艺术家”更像诗人、剧作家或者小说家,即更像那些从事与生活、人类活动、情感、感性和情绪等有关的艺术的行家,他们自身中的某种生来就有的东西形成了共性中的一部分;法律天才在具有杰出资质方面各不相同,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里同样达到了惊人的成功,因此,要想从研究律师界的着名人物的生活而得到一张资历表,以保证在本专业中获得成功,这是不可能的。

但是,尽管我们在天资方面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深入了解案情、掌握事实材料、懂得咨询决窍、具备雄厚的专业知识,都是雄辩律师所应具备的第一素质,舍此,任何一个有雄辩才能的人,他的“口才”恐怕只是无稽之谈而已,根本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雄辩。因此,通晓业务、明辨事理,这是一个成功律师所应具备的第一修养。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九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四)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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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一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避实就虚法。

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

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

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

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

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

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

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

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

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如在一起收受了贿赂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

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收受了贿赂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

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

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

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

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

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

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

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一是在法庭上发言要慎言。

律师的发言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来落实,首先做到的是慎言,为什么要慎言?因为在法庭上发言不是吵架,是要遵守法庭秩序的,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的发言,公诉人还是辩护人的发言都要在法官的主持下来进行,绝不能随意插话、打断正在进行的诉讼对方发言甚至离开审判区闹庭、寻衅滋事,这是法庭上的大忌也为诉讼秩序不允许。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一律不说,以免言多语失。更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可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噪音或其他语言不文明的干扰司法的行为。

在一起山东成武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二审法庭辩论阶段,控方发言长篇大论,笔者从始至终沉着冷静,慎言对待:本案由于李某与戴某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戴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用代持股份的方式偿还尾款,且戴某已经死亡,因此警方“立案入口”错误,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予追诉,因此本案没有破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笔者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发还重审。

二是在法庭上发言打动的是法官。

很多律师不明此理,认为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说服的是诉讼对方,这大错特错。因此在法庭上要通过围绕争执焦点的最概括的语言甚至“三言两语”打动法官。笔者在2008年6月参加的一起物业诉开发商关于“采光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被告方的开发商滔滔不绝长篇大论,主审法官是“抽刀断水”进行打断,表明被告方没有抓住争执焦点?而笔者寥寥数语就赢得了法官的支持: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本代理人发表一组数据求证开发商违反了建设部规定的居民住宅楼间距在午间日照已经低于1.5小时的现场勘查报告和鉴定结论,因此我方有充分的抗辩权。笔者仅用几十个字的单组举证,主审法官当庭采信该组证据,毫无疑问案件以胜诉告终。

三是在法庭上永远不要亢奋和激动。

有部分律师进入法庭上就是“激情万丈豪情满怀”,这是出庭情绪上的大忌,在法庭上一定要沉着冷静在法官的主持下从容对待静观其变,尤其是不能有法庭上发言冒失、急躁、控制不住情绪和事无巨细以及和对方辩论的毛病。要记住律师在法庭上无论从事实辩、证据辩还是法律辩都是争取法官对证据己方的采信。因此笔者做律师20年以来有着极高的胜诉率就是深谙此道。

1、让对方首先表态。

在谈判过程中,首先开口的一方总会落下风。

如果能够让对方首先表态,你就会占有一定的优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他们的第一次报价可能比你预期的要高;可以让你在和对方展开实质性的交易之前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可以帮助你限定对方的价格范围。

如果他们首先报价,你就可以把他们的价格设定在你所设定的价格范围内,这样即使双方最终选取了中间价格,你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价格,可如果你先表态,他们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对付你,这样的话,如果双方最后对价格进行折中,最终的价格就会是他们所想要的价格。

一般来说,你对对方了解的越少,你越应该让对方首先报价。

当然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首先表态的话,你不可能永远等下去,但只要情况允许,你就应该想办法让对方先报价。

2、装傻是一种上策。

聪明就是愚蠢,愚蠢就是聪明。

在谈判的过程中,有时如果你能假装比对方知道得更少,最终所达成的谈判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你越是装得愚蠢,最终的结果可能对你越有利,除非你的智商低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总是喜欢帮助那些在智力或其他方面不如自己的人,所以装傻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消除对方的竞争心理。

一旦在谈判中无法控制自我,装出一副老谋深算的样子时,可能你已经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比如:总是喜欢迅速作出决定,根本不给自己时间把问题想清楚;总是喜欢独断专行不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他人意见和建议;不喜欢咨询专家意见,总是自以为是;不愿意屈尊恳请对方让步;不愿意听从上司的意见,不愿意记录谈判过程。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一定不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装傻。

3、不要让对方起草合同。

无论双方沟通的多么详细,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详细阐明。

如果让对方起草合同,就会让你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无论是一份数百页的协议还是一份只有几段话的报价单都是如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谈判一方在起草合同时,至少会发现十几条双方在口头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条款,这时起草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阐述这些条款,而另一方只需要在签字时临时作出决定。

如果你争取到起草协议的权利的话,不妨在谈判过程中注意做好记录并在关键的地方做好标记,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你在起草协议时包括对方答应你的所有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醒你一定要把那些你并不喜欢,但是你的确已经在谈判过程中答应了对方的条款写进协议里。

4、要认真审读协议。

经过谈判,你可能并不同意协议中的某个条款,对方同意修改,并表示他们会把修改后的协议寄给你签字,但是当修改后的协议被送到你的办公室时,你可能正忙着做其他事情,所以你只是粗略的浏览一下你曾经修改的地方,然后就直接翻到最后一页,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不幸的是,由于你并没有花时间重新读完整份协议,所以你并没有意识到对方同时已经在其他地方进行了一些修改,他们修改的可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地方,这个地方你通常并不会留意。

许多年以后,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出了问题,你需要向律师出示协议时,这些问题才浮出水面,但到了那个时候,你可能根本不记得自己当初同意了什么,所以你只能假设自己当初的确同意了对方的修改。

5、把价格分解到最低一级。

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来描述一件产品的价格,但建议你在谈判时,不妨设法把对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分解到最低一级的水平,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几率。

用分解的数字赚钱的例子有很多,比如说:用百分比来告诉对方你的利息率而不是美元数;强调某件商品每月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实际的价格;强调每块砖每块瓦或者是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而不是总成本;强调每个人每小时增加的成本而不是整个公司每年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强调每个月的保险支出而不是一年的总支出等等。

精明的商家非常清楚,当一个人并不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真金白银时,通常会花的更多,正因为如此,全世界的赌场都会要求赌客们把现金兑换成筹码,餐厅的服务员会鼓励你使用信用卡,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机率。

6、书面文字更加可信。

打印出来的文字对人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人都比较容易相信书面的东西,即便那些东西听起来并不可信。

正因为人们更容易相信那些形成文字的东西,因此演示文件就显得异常重要。设想一下,你在客户面前坐定,打开演示文件,上面第一页写“我们的公司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制造企业”,第二页上写“我们的工人是这个行业内最优秀的”,然后你打开其他页面,上面写满了客户的推荐信,这时你的客户一定会对你的公司刮目相看。

所以,只要情况允许,我建议你尽可能的使用书面说明文件,如果你是通过电话与人进行谈判,不妨在电话结束之后给对方发一份传真。

7、集中于解决当前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把全部精力集中到眼前的问题上,而不应该被其他谈判者的任何行为分散精力。

在谈判过程中,真正重要的是双方在谈判桌上具体问题的拉锯战。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只有作出的实质性让步会影响谈判结果,其他都不重要。但事实是,在谈判过程中,人们总是很容易被对方的行为所影响而不是集中精力思考当前的问题。

对于优势谈判高手来说,绝对不会让自己做情绪化的事情,他们总是就事论事集中精力思考眼前的问题,而不是对方的人格或者一些挑衅行为,他们总是在想,和一个小时、昨天或是上个星期相比,我们现在取得了哪些进展?或许他也可能会愤然离席,但那只是一个谈判技巧。

8、一定记住要祝贺对方。

谈判结束之后,一定要记得祝贺对方,无论你觉得对方的谈话技巧有多么差劲,都要向对方表示祝贺。

优势谈判高手总是希望自己的对手感觉自己赢得了这场谈判,所以他们在谈判一开始时,总是会提出一些超出自己预期的条件,以便给自己留出让利空间。除此之外,在谈判的过程中,优势谈判高手还会通过其他各种谈判策略,让对方感觉自己正在取得胜利。

谈判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对方,而是要和对方一起协作找出问题,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双方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大多数人都容易相信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正是别人想要的,因为这一点,我们认为对我们重要的东西对别人也是同样重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当你明白,谈判双方很可能并不是想要同样东西时,你才有可能和对方达成双赢的谈判结果,帮助你的对手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要试图把所有的利益都收入自己的腰包,你可能会感觉自己获得了胜利,但如果你让对方感觉你这个人过于贪婪的话,这样对你会有什么好处呢!

胜负只是一种自我感受,通过适当的自我调整,你可以让对方感觉是自己赢得了谈判,但同时又不需要牺牲你自己的利益。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二

辩论是一场成功的法庭演讲。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容易。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

7、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8、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2.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3.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三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四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1.具有丰富的知识

换言之,在横的方面,具有广博的知识;在纵的方面,具有较深的专门学问。

2.应变灵活

人都说“万变不离其宗”。随机应变,不拘一格,声东击西,处处掌握主动。

3.思维独到

独特的思维方式会帮助你驾驭别人、驾驭自己,而不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4.表述流畅

一个句子还没说完,突然萌生了另外一个念头转而再去重新组织语言,这是最忌讳的。所以要将内容表述得流畅些。

5.展现力度和风格

谈话中活力产生于谈话者本人的诚信,自己所言的态度和自由交流的辩论风格,更应该具有活力。声音和动作的活跃常常并行不悖。

6.目光效应

要求辩论成功,就要与听众进行目光的交流。辩论者应时刻使自己的眼睛和听众的眼睛保持接触。

7.具有适度的自信态度

自信可以产生友好而融洽的感觉,也可以培养一种充满善意的感情。这样不仅能够在其他方面得到更快的提高,而且也是成功辩论的工具之一。

律师庭审辩论技巧篇十五

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比如说,形式逻辑就有演泽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说,辩证逻辑有演绎和归纳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等等;我认为这种推理才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论界对逻辑学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说主流逻辑和非主流逻辑,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法学逻辑,以及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等。我相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将会对我们的法学逻辑的丰富,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对理论的使用,更侧重于它的应用性,我们讲理论,首先讲的是应用理论,所以我们更应当关心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则和它的推理价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大地所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有一次承接了一个标的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的。

合同。

纠纷案件。他拿着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我的意见。我看了以后,认为写得相当不错,就其法律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几乎已经到了面面俱到,完美无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以律师的标准而言,这份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他当时大惑不解。我说,你的法律意见非常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客观准确的判断,指出了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严格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你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你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这个律师按照我的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和情理的关系。

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比如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实际上,首先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在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体现于英国的衡平法。但我国目前公开提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则已经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将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的优秀思想成果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法律责任的后果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这些基本原则,强调“禁止歧视处于劣势地位的诉争主体”这样的原则。这些内容恰恰是将法律、道德、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构成了法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较高的价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实际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会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即包涵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在一个民主社会最高境界的融汇贯通。

针锋相对是指唇枪舌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个说个话则是你说你的,你说东我说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能够碰撞出火花能够形成高潮,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定要针锋相对,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回避有的时候对于一些次要的问题也要针锋相对予以反驳,明确观点和立场以避免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因没有我方的反驳而产生一种是事而非的负面效应或减弱了已方的气势。个说个话在通常意义上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法庭辩论只有论而没有辩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个说个话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击使人感到厌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词穷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说个话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即对方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或者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值一搏,不再赘述转而谈及自己所重视的更主要的问题这不但给对方一种不值一搏的感觉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发言的机会去宣传自己的主张阐述更重要的问题,或者由此契机改变法庭的辩论方向和辩论主题。所以,针锋相对和个说个话通常意义上有通常意义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当也会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这一点和前面的所讲的扬长避短,其实有异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攻其一点,这一点是对自己有利的一点,不计其余,这个余是对自己不利的余,也就是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张扬而不顾及其余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这和扬长避短似乎殊途同归。但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第二层含义,就是在一个枝节延蔓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计较,事事争论,就不能突出重点,所以为了拨开层层雾团,剪除繁杂的枝蔓,索性抓住一个本质问题,集中进攻,直捣黄龙,直接触及问题的本质,而对于其余问题,则略加点拨,不花费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点成功了,其余的问题不辩自明;攻其一点成功了,整个案件胜败立分,基本态势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还没有达到问题的本质,在这中间也很可能会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也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所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在我代理案件时,常有一个体会,我们经常会利用,甚至必须利用对手提供的证据,为自己所用。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师辩论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证据的作用都可能是双刃剑。在对自己产生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或潜在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对对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案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原来从前一阶段或局部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后一阶段和全局看,可能会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证据的作用发生了转换。由于证据作用的上述特点,使双方律师都有把握和利用证据作用转换的机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激情”,是一种基于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所产生的,渴望辩论,赢得辩论的感情。我有一个体会,在充满激情时,特别是和对手有思想碰撞的时候,神经就会兴奋起来,自己的思路会变得特别清晰,口齿会变得特别流利,语言会变得特别精彩,平时对案件的反复思考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在这一瞬间,化作朵朵莲花,自舌尖喷涌而出。反之,则会心生厌倦,思维迟钝,语言乏味,词不达意,整个人也会无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辩论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产生。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打倒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和注意力,永远集中于正在辩论的问题,而不被一时发生的错误所影响,不受一时的失利所影响,并随时等待,或积极制造反攻的时机,和弥补失误的机会。

第五、无人无我的境界。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除了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一个优秀律师,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对手,不论是否相识,甚至是同学、朋友,都仅仅物化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号,甚至连自己也是如此,直至进入心中只有案情,心无旁骛,无人无我的境界。如此,则一心二用,慌张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种种心态,都将离你而去,都和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无缘。

第六、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所以,不论律师在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还是会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会导致法庭审理时出现巨大变化。当法庭审理发生对自己不利的突然变化时,要能够以冷静的心态,敏捷的思维,迅速分析事态发展,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最接近正确的应对策略。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关系。没有皮,则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运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顷刻流散崩塌,毫无用处。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心”,就是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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