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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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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实用19篇)
2023-11-22 07:40:0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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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人技师)档案主要由记载其技术状况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评聘等有关的材料构成,它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申请表、工作总结、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聘书、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一、档案的建立。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一、职工个人档案。

1、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

2、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反映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情况。

二、文书资料档案。

1、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书资料.

2、能够及时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的文号、文件、标题或摘要。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二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三

第三章整理立卷。

第四章鉴定销毁。

第五章保管利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八条1986年以前的年度决算已存入文书档案的,不再变动。1986年以后的年度决算一律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章整理立卷。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的分类要从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实际出发,按照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选用以下方法:

1、会计年度——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2、会计年度——机构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先按机构分开,然后在每个机构内再按不同的名称分别组成保管单位。此分类,一般适用于各级财政、税务、建设银行等单位。

分类方法选定后,要固定使用一种方法,以保持其一贯性,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立卷方法: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一般按月立卷。会计人员根据凭证登记帐簿后,应将各种记帐凭证按时间和原始凭证号顺序组卷。每本为一卷。装订前要剔除金属物,编写页号。记帐凭证附件,做到整齐、结实、美观。要填写好凭证封面和脊背(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并在封面与脊背的接封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的印章。

2、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按年度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进行整理立卷。帐簿一般都有固定格式和明确分类,立卷时要按帐簿的种类进行,一本帐簿为一卷。订本帐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帐簿应撤出空白帐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每本帐簿要加贴封面。

3、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年度报表要与季度、月份报表分别组卷。本单位的报表与下属单位上报的表,可根据保管期限的异同,分别装订或合订成卷。每卷均需编有页号和加装封面。

其它单独核算的各种会计档案(如工会会计,食堂会计,基建会计等)可参照上述方法进行整理。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排列编号:

会计档案案卷的排列可采取年度——类别,或类别——年度,然后按保管期限长短排列。期限长的排在前头,期限短的排在后头。(如1985年度——报表类:永久,25年,……。报表类——1985年度:永久,25年,15年……)。

会计档案的编号要合理,便于管理和查找。可根据排列的方法选用一个年度编一个流水号或按类别各编一个流水号的方法。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附件1),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

第十三条档案部门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章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原则上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三个附件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件2-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企业单位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销毁。确有保管价值的,需再延长保管期限的可以延长。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四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五

1、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2、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职档案员(各部门内勤)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

4、下发文件不仅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6、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但原件必须归档。

7、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二、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工作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档案质量和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负责公司有关部门档案工作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档案库房各项制度的落实。

5、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利用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各部门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2、兼职档案人员要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把好案卷质量关,按时完成兼管档案的任务。

3、兼职档案员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4、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5、接受本公司专职档案员的监督指导。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部门立卷制度。

1、凡本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本部门立卷归档范围。

2、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兼职档案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综合档案室提出的各项要求立卷,保证立卷质量。

五、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都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确需带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4、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不准带回家中,要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5、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

4、借阅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抄写档案资料。

5、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6、一旦发现档案材料在借阅过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毁损现象,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六

为加强校研究生会办公室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文件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条各类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办公室对各部门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三条文件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编辑物原稿、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重要性分成公文和一般文件。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例如章程、申请批文等)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

第六条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或社团名称组合。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档案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九条归档时间。部门应于活动后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中性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档案袋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一条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电子文档保存在办公室,电网档案盒。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照校研究生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经分管主席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办公室人员要仔细检查,档案盒,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干部档案盒,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七

为加强校研究生会办公室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第一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文件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条各类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办公室对各部门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三条文件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编辑物原稿、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重要性分成公文和一般文件。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例如章程、申请批文等)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20xx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20xx年以下。

第六条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或社团名称组合。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档案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九条归档时间。部门应于活动后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中性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档案袋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一条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电子文档保存在办公室,电网档案盒。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照校研究生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经分管主席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办公室人员要仔细检查,档案盒,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干部档案盒,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八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细则、办法、公约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

1、目的: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一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文档为doc格式。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三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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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四

1、合同文档以产品类别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2、合同编号规则:产品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jyjt-201102-001(绝缘接头2011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凡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市场部部备案。

4、各相关部门和总经理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6、合同承办部门和市场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市场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4)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合同所附资料;

(7)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市场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news/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市场部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

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市场部。

2012年05月14日。

各产品编号(名称首字母)。

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五

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

1、保密原则;。

2、保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

3、及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

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

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

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

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

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

2、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最后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保护。

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安全。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目录;。

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

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

1、人事档案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人事档案整理情况;。

4、人事档案保管情况;。

5、人事档案使用情况;。

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

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4、公司因调查需要调用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使用方式。

1、借出使用:法制部门查案调档或其它特殊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一般是入党、提升、招工、出国等。

3、在档案室查阅: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最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外借手续。

1、在附合查阅手续的基础上,进行借档登记。

2、有关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盖公章。

3、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阅,盖章,登记、发出。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限期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如不办。

理,人力资源部将于离职下月起开始收取档案保管费,标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六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明,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更是单位重要档案之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20xx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七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

介绍信。

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八

1、合同文档以产品类别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2、合同编号规则:产品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jyjt-02-001(绝缘接头2月份第1号合同)

3凡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市场部部备案。

4、各相关部门和总经理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6、合同承办部门和市场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市场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4)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合同所附资料;

(7)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市场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news/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市场部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

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市场部。

05月14日。

各产品编号(名称首字母)。

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篇十九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下文是关于办公室档案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

规章制度。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

工作计划。

专题规划。

工作总结。

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为加强校研究生会办公室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第一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文件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条各类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办公室对各部门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三条文件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编辑物原稿、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重要性分成公文和一般文件。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例如章程、申请批文等)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20xx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部门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20xx年以下。

第六条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或社团名称组合。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档案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九条归档时间。部门应于活动后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中性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档案袋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一条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电子文档保存在办公室,电网档案盒。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照校研究生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经分管主席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办公室人员要仔细检查,档案盒,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干部档案盒,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

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七)标样。

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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