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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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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汇总10篇)
2023-11-19 17:45:46    小编:ZTFB

跆拳道是一门强调礼仪和技术的武术运动。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和逻辑。在情感表达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情感管理的方法,以更好地表达和管理自己的情感。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一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学校财产不遭受无谓的损失,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

1、学校每学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学期初、学期末,学校领导都要会同电工全面检查电源线路一次,发现老化、打火、脱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或整改;平时也要注意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加强教室、功能室等电闸开关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电火的发生。

4、确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随时备用,准确无误。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门离马路很近,车辆往来频繁,因而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学校重点强调,日常班主任随时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发现,严肃处理。

1、对学生加强用电常识与安全教育,特别在实验室学习过程都处处与电息息相关,要求学生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教师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2、各处电闸、开关都设有保护装置,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或破坏。

3、如需临时拉线,必须找电工一手处理,其他人不得随便乱拉乱扯,特别在校园内拉临时落地线,必须检查绝缘层破损与否。

以此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封闭式管理。

充分发挥门卫和保卫人员的功能,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严禁离校。强化全方位全天候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发生。

上列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不得违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三

为规范我校中层机构和中层干部管理,深入推进中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城南新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我校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中层机构设置与职数。

我校中层机构设置坚持“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学校中层机构统一设置为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学生处、督导室。少先队辅导员原则上由学生处成员兼任。总务主任兼安保处主任。职数如下:

部门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学生处督导室。

主任。

副主任。

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新任中层干部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区级及以上赛课一等奖。

3.新任中层副职,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应具有担任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或处室干事二年以上经历。

4.新任中层正职,应具有中级职称和中层副职二年以上经历。

5.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三、中层干部的聘用及管理。

1.实行报批制度。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选拔聘用前,学校应向区社事局报送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行竞岗制度。学校中层职位出现空缺,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竞聘上岗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公布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公示结果及上报区社事局备案等环节。

3.实行试用期制度。学校新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个学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内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4.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含一年试用期)。

5.实行任职年龄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但可享受相应待遇。

6.实行考核激励制度。学校中层干部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述职,并通过教职工民主评议等方式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7.实行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行职务: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中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

(4)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5)犯有严重错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

8.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多年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合理交流、轮岗,调整分工,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报请区社事局批准,在校际进行交流。

9.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等职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为减少管理层级,畅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交叉兼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四

【注册类】一、二级建造师(矿山,房建,市政,机电,公路,水利水电);一、二级建筑师;结构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建设部、水利、交通);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注册公用设备师(暖通、给排水、动力);注册电气(供配电、发输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物业管理师等。

【职称类】初、中、高级暖通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电气自动化,造价工程师,照明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概预算,土木工程师,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师,市政工程师,通信工程师,电力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室内设计工程师,防护防化工程师等专业!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监、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定期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四)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南召中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含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全面检查。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加强校园人员密集区防火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内各盈利性、服务性部门的承包人为该部门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设专职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地区防火办的指导下,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可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组员包括各部门、各班级指派的消防安全员一名,并使其在岗时间保持稳定,在职时间最少保证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员是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业务上由消防安全小组指导。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整改消防隐患,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负有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及时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条: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学生餐厅以及其它人员密集部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位责任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位实际,制定高用电量、高发热量的消防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活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消防安全小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家属住宅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商店、学生餐厅、锅炉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使用和销毁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责成有关人员对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学校派专人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起火灾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八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卫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一)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九

1、建筑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5、建筑业的建筑企业资质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建筑企业资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篇十

1、火灾探测器(探头)超期服役,国产探头寿命一般在三万小时左右,(三年半),世界名牌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寿命最高可达六万小时(七年)。但现在有的建筑报警系统一经十几年了,对探头仍不更换、不维修、不清洗,探测器的灵敏度根本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所得到的火灾信息也不可能准确,这就可能贻误报警时机,造成灾难,这种情况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2、自动报警系统年检失当。有的单位不能坚持年检,有的测试方法不规范,测试结果缺乏可靠性。(这种责任检测单位应当承担)一些单位对法定年检敷衍了事。

4、有的自动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不能联动,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建筑中很普遍。

5、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平时值班人员不足,往往一人一天,超过12小时的值班;不足两人在岗。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6、消防电源存在问题,不能保证自动报警系统在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继续工作。

7、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换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设备时,设计不合理,与原设备其他系统无法联动。

8、自动报警系统放弃使用,不申请不报告,自消自灭。这种情况比例不小,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9、自动报警系统没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并且不按照操作规程去运行,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未保证24小时监控,甚至上班开机,下班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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