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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优秀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3:49:31 页码:7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优秀9篇)
2023-11-20 13:49:31    小编:ZTFB

报告可以是学术研究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工作和项目的总结。在报告的结论部分,需要提出可行性强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实现报告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范例。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一

【警惕!卡不离身却被盗刷347万!】珠海的胡某银行卡不离身,却被不法分子盗取磁条信息和密码复制成伪卡,用pos机疯狂盗刷347万元!3日珠海拱北警方宣布侦破该起特大伪卡诈骗案,现场查扣银行卡165张,12名犯罪嫌疑人在广州被抓获,并将被起诉诈骗罪。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卡片信息!

事主胡某银行卡一直不离身,却被人盗刷了347万元(人民币,下同),珠海拱北警方3日对外公布:该地警方成功破获该宗特大伪卡诈骗案。

据了解,9月10日,事主胡某的`银行储蓄卡被不法分子盗取磁条信息和密码后复制成伪卡,嫌犯在天津用pos机疯狂盗刷了347万元。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拱北警方接报后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侦查。

经过5个月连续辗转广东、安徽、天津、上海等多个省市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全面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行动轨迹。2月12日,拱北警方对犯罪团伙全面展开收网行动。

在长达两天两夜的连续跟踪守候之后,抓捕组于13日深夜、14日凌晨先后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莫泰168”酒店、维也纳酒店、如家快捷酒店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4号四个窝点,抓获45岁的安徽合肥男子王某彬、31岁的山东泰安男子冯某、24岁的江苏睢宁男子刘某、50岁的河南郸城男子李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扣银行卡165张、银联pos机3部、手提电脑2台,成功侦破该起特大伪卡诈骗案。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彬、冯某、刘某、李某等四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查、深挖当中。

【延伸阅读】。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第一时间去就近atm存入或取出100元,保留凭单(这个操作可证明银行卡在身边)。

2登陆网银故意输错5次密码(账号会被冻结24小时)或电话银行办理挂失。

3在48小时内保安通知银行,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若以造成较大损失,可保留相关凭据后,联络咨询专业援助机构(如网络隐私侵权与信息安全援助中心,公众微信号secleader)。

更多案件后续,法律直通车将持续为您跟进,敬请关注。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二

一般情况下,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可以尽快按以下六步操作:

1、留存卡未离身的证据。

最简单的方式是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

2、打电话给银行客服挂失止损。

3、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必要时记下客服人员号码;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国银联调取凭证。

4、拿着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公安部门报案。

5、拿立案的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

6、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咨询律师起诉。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三

收到带网址的陌生短信你会怎么处理?打开?回复?不理?可能你有一定的警惕性,不会直接打开,以防手机中毒;但如果你出于好奇,认为回复一下没事,那么就“恭喜”你中招了!!

男子接陌生短信回“你是谁”银行卡遭盗刷12次。

“我老公两张银行卡,从来没离过身,也没办网银,怎么会被人12次转账呢?”范女士讲述她的困惑。原来,范女士的丈夫耿先生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没敢点开网址,只是回句话“你是?”,没想到半小时内银行卡被转账12次,共转走了5760元钱。

市民:银行卡夜间被转12次账。

20日上午,家住王场的耿先生发现手机上有提示,他们家的两张银行卡从19日22:50开始,有12次转账,每次转账480元,两张卡共转走了5760元。“咱们的银行卡从来没有办理过网银呀,怎么会有这种自动转账?”耿先生看着手机上显示的一条条转账信息,拿给妻子范女士看。夫妻俩这下慌了神,赶紧跑到银行去查账,发现卡上的钱确实已被转走。

“两张银行卡,农行卡的钱多一些,可能有四五千元,建行卡上的钱少一些,可能有一千多元。我们一查,农行卡上只剩一千多元了,建行卡上只剩60多元。”范女士说,他们赶紧把农行卡上剩的一千多元取了出来,然后到银行去询问怎么回事。

范女士来到附近的农行营业点,工作人员把账单打出来后,告诉她钱是被用手机银行转走的,用的是“网银在快”,这个是京东商城的一种支付方式。农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现在赶紧联系京东客服,申诉保全,款项应该还能安全找回,并且告知他们,被转走的款项如果不是自己支付的,应赶快报警。

在农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耿先生首先联系了京东客服,说清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京东客服答应给处理。随后耿先生报了警。

疑点:曾收过一条“老同学”短信。

范女士说,这两张银行卡都是她老公耿先生的,平时都是他随身携带,而且从来没离过身,密码更是没有外泄过。“我家是做生意的,名片上都印着银行账号,难道和这有关?”范女士怀疑,是他们对外散发的名片上印有银行卡的卡号,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做克隆的银行卡了。

随后,经过警方提示,耿先生猛然想起前一天,他接到过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一条短信。

这个未知号码发送来的短信内容是:“耿某某老同学,你的照片”后面是一个网址,发送时间是12月19日21:40,耿先生出于谨慎,并没有去点开这个网址,而是回了一条:“你是?”回复时间是22:25。

耿先生回复后对方没回信,他也没在意,因时间太晚,就睡了。没想到,就在短短的不到30分钟内,他银行卡上的钱就被转了12次,每次480元,共5760元。

耿先生把这条短信给警方看,警方让他看看手机上是不是多了一个“app”,耿先生这才发现,手机上果然多了一个绿色的机器人形状的app,下面写有“体检”二字。而且这个程序顽固得很,怎么删都删不掉。

回信息后,手机上多个“体检”软件,无法删除。

警方告知他,这是一种木马病毒软件,在他回短信时已经植入他的手机了,只有刷机才能根除。

耿先生听到警方这么说,赶紧通知他妻子打晨报热线,“年底了,这种诈骗手法很猖狂,得让更多的人知道,别在不知不觉中受骗。”耿先生说。

警方:陌生号码的短信不点、不回。

早在12月9日,徐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徐州v”就在其微博上发表防骗提示,骗子的手法和耿先生遭遇到的类似,是手机短信接收到“聚餐照片”,有网址链接,只要一点开链接,就中了手机木马病毒,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警方提示,手机短信木马病毒是一种新型病毒,骗子在病毒链接前一般加上一句话,诱导你点开网址链接,诸如“聚餐照片”、“老同学照片”等等,都是以“熟人”为切入点,让接收方在不知不觉中随手点开病毒链接,植入了木马病毒。

而这种恶意程序,会优先运行,能盗取手机上一切跟账号、密码有关的资料,因此,只要是接收到类似短信,切记不点、不回,要马上删除。如果删除不掉,就马上关机,然后找专业人士刷机。

到年底了,各种骗子开始活跃了,大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千万不要给骗子发年终奖了!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四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李政,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338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敏、李玲、乔邦、李升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政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政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升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

而李政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

虽然由李玲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政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政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政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邦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升、乔邦、李玲各分现金57000元,陈敏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3、厂里李升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升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敏,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该“解散合同”是李玲起草的,用乔邦的打印机打印的。

当时仅仅陈敏的不在现场。

根据协议,李升、李玲、乔邦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敏的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

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政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政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

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

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

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

根据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

“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政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李政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政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政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

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政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

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去告骨求。

四、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敏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敏,陈敏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玲、乔邦、李升、李政的签字相互印证。

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

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政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

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

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所以李玲、乔邦、李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政,其主体不适格。

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玲、乔邦、李升、李政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

六、关于陈敏的银行卡的问题。

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

李政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2009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2009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2009年4月25日交给被告李政的。

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2009年4月25日和2009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李政的妻子王兰于2009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290.38元。

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敏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

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李政。

20xx年3月16日。

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1号。

上诉人上诉答辩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1、上诉人上诉称“……真实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被盗刷证据链。

”,而纵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亦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上诉人人在郑州,更不能证明交易系被他人盜刷。

2、上诉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密码是上诉人泄露。

”,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银行卡密码系上诉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上诉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上诉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上诉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上诉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上诉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上诉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

3、上诉人上诉称“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该理由不合法。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所谓的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严重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权益的条款。

毋庸讳言,《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且答辩人与上诉人在签订《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时答辩人已提请上诉人仔细阅读,已尽到法律规定之义务。

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

4、上诉人上诉称“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有他人利用非法复制的伪卡在异地进行刷卡消费……”,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上诉人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法复制的伪卡的存在,但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情形,且交易发生时间为5月2日23时,上诉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上诉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借机卡是否在上诉人身上,交易是否上诉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上诉人称答辩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这一关键待证事实,因此,一审判决合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分行。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五

2017年8月10日22时04分,在s是l区的周某收到a银行发送的消费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当时消费支出667859元,后查明当时周某收到的消费信息地址为在z市某商场。周某当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提出异议并挂失了该借记卡。之后周某按银行客服人员的建议,在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在当地该银行的atm机上进行查询操作,留下了操作信息。2017年8月14日,周某到该借记卡的开户行投诉上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并提出退还被盗刷款项资金的要求,a银行拒绝向周某赔偿损失,故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周某自办理开通该借记卡以来,利用该卡进行了大量大额交易记录,并与多人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周某将该卡关联了网上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存在大量“盗刷”事件。

关于周某在公安机关报案的处理情况,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

【分歧】。

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借记卡纠纷,周某与a银行之间属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鉴于银行卡是为银行自身工作便利而设,故银行应当保证其交给储户的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本案中a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其自身及其关联的银联的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而且并在周某挂失后未能及时追回被盗刷的资金,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不在于银行卡账户信息被复制,日常交易中的“刷银行卡”仅仅只是通过银行卡磁条中记录的账户信息找到银行账户入口,伪卡持有人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是无法进入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即使在银行系统中也是以密文的形式进行存储及信息传送、处理的,因此理论上而言,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才掌握及知晓,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据此可认定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与a银行未识别出伪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是周某自己本人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故应当由周某本人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是随着现代电子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涉及多方主体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交易方式和支付条件体现了网络化、无纸化和即时性特征,因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就成为银行卡交易中仅需的支付条件。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在现代银行交易系统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鉴于此,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内容必然要求交易各方均应承担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一方面,在周某自身持有真实的借记卡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账户交易,可见a银行存在无法识别伪造银行卡的技术漏洞,违反了其应当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a银行对持卡人周某银行存款资金被非法盗用交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仅仅只凭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交易发生,行为人还必须知晓银行卡的交易密码,而银行卡密码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的交易情况下应当是由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的。而从交易记录上看,本案中的借记卡交易较为频繁,且通过网络交易的次数较多,加之涉案借记卡还关联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推知周某对自己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其对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六

今年3月,广州南沙的周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卡消费短信,高达66万余元的金额被消费。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由于针对盗刷款赔偿问题分歧过大,最后双方对簿公堂。7月份,深圳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持卡人对此事不承担过错责任,涉事银行应赔偿储户全部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

银行卡被盗刷,此类新闻常见报端。但判银行全赔,且要支付利息,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用的司法判决却比较罕见。某种程度上说,一审法院的判决诠释了司法正义,也体现了银行和储户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面对一审判决,涉事银行提出了上诉。当然,上诉涉事银行的合法权利。至于是否能维持原判,恐怕还得等待二审结果。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银行卡盗刷”没有专门规定,加上各地法院对法律理解上的不同,是否会造成案件判决结果迥异亦未可知。毕竟,在生活中,这样的判例并不少见。

曾有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随后起诉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农行六盘水分行赔偿全部损失。贵州高院的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决定由银行负全责。一审判决全赔,二审否决一审判决,也并非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那么,卡盗刷银行全赔如何才能成为统一标准,这样的事情何时不再成为新闻?显然,这就需要法律跟上新形势、新变化,补齐短板。具体而言,就是要及时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包括确立银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裁判规则,并针对各种困难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盗刷等意外损失应由银行买单。

某种程度上说,弥补法律存在的短板意义是多方面的:一者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给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二者可以倒逼银行重新审视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尽快负责任地弥补安全和技术不足;三者则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七

银行卡盗刷出现新特点,银行卡和手机一直都在自己手里,但卡里的5万余元存款,被分11天时间全部盗刷了,而且自己的手机竟没有收到一条银行交易短信,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7日,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快捷支付,而就在2016年5月22日,陈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自己53581.23元的存款于5月6日至5月16日被异地盗刷后,仅剩下了1232.73元。当即,陈女士就向某银行电话挂失并报了警。事后,经过多方协商,陈女士追回其中被盗刷的存款2380元,但仍有49968.5元因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尚未有进展,故无法追回。陈女士认为某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遂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付被盗刷的4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银行对于陈女士开通的快捷支付所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在双方签署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以及《中国银行电子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上已经明确提醒,不存在某银行强迫办理、故意隐瞒风险等情况,故陈女士应对自行选择的支付方式自担风险。其次,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但该案属于网上无卡交易,即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不存在发卡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设备不安全的问题,因此某银行在讼争款项有关的20起无卡交易中不存在过错。最后,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并未收到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提醒,经查明,银行平台已发送短信,已履行发送短信告知义务,陈女士手机短信可能被劫持,导致短信被转发至其他手机,故不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并且本案诉争的20笔交易不属于第三方平台支付,不适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陈女士要求的某银行先行赔付,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银行有违反双方储蓄合同义务的情形,鼓楼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不要点击陌生链接。

本案的主审法官黄晖认为,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一段时间来,银行卡被网上盗刷的各种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和以往窃取储户磁条卡信息后“克隆”卡盗取账户资金不同,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银行卡盗刷出现新特点,用户可能点个链接卡里的钱就没了。法官提醒,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抢红包游戏,防止手机中毒,个人信息被窃取。

那么对于持卡人来说,如何避免银行卡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被盗刷呢?第一,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随意告诉他人。对于已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提供网上银行密码的,要立即登陆网上银行修改密码,或到柜面进行密码重置。第二,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伪。如果接到退款、提额、积分兑换等电话或短信时,不要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网址或者回拨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而要登录官方网站或致电官方服务热线,与商家客服或银行客服核实相关信息。如无法辨别网站真伪,可在登陆网站的信息栏中,输入任意密码,如果这样都顺利通过,那么可肯定其为钓鱼网站。第三,建议持卡人应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将银行卡账户信息提示与手机绑定,及时掌握余额变动情况,一旦收到非本人消费的短信提醒可立即致电银行冻结卡片。同时,发现钓鱼网站应及时报案处理。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就地刷卡取证,证明卡未离身,随后挂失止付,联系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讨损失。

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八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商品经济的日益成熟,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产生了深刻变化。高速公路行业由于建设力度的加大而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营运养护、文明服务、文化建设、经营开发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要创新思路,力求把文明服务贯彻在征管工作中,打造和谐高速、文明同行的品牌。

我们经常说,收费站是交通行业树立形象的窗口,代表公路人的整体形象,其实也是一个地方的窗口形象,途经收费站天南地北的车辆和行人很多,收费站是他们第一个认识当地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他们对当地印象的好坏。当前**省的经济建设正在高速发展,我们作为窗口服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的形象建设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从自身来说,收费服务环节的好坏也直接能化解收缴费之间的矛盾,便利自己的工作,所以收费站提供文明服务是我们征费人员唯一的选择。

高速公路的文明服务应是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快捷的基础上,通过亮丽的环境、流畅的线型、安全的保障、员工熟练的工作技艺、真诚的微笑,友善的人际关系,勾勒出温馨、舒畅、满意的服务,形成真诚与微笑的核心服务理念文明服务,是队伍形象问题,是企业管理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高速公路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其文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时刻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挑战,成为一个敏感性很强的社会问题,成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树立对外形象的关键任务。可以这么说,加强文明、优质服务是增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内在品质的要求。

一、关于对员工文明服务状况的调查研究。

从事征管工作多年通过对员工文明服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从调查中了解到,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大部分员工树立了车主至上的服务理念,具备了用服务拓展事业、全力打造高速公路企业服务品牌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端正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但调查中也发现,少数员工由于全心全意为车主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强,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服务欠周到。有的是使用文明用语不标准,有的是普通话不标准,有的是语调生硬,让人感到语言不规范。二是帮助欠真诚。有的员工日常工作不扎实、文明礼貌服务流于形式,车子来了,嘴上说你好,眼睛却看着键盘或电脑,口是心非的举动,让人感觉不到你对他的真诚。有时司机问个路、或向员工讨杯水喝,个别员工聪耳不闻,让人感觉不到真诚的帮助。三是微笑欠甜美。有的员工重形式而轻内容,微笑不是发自内心,只注重微笑的形式而不丰富甜美的内容,大打折扣的微笑,只做皮笑肉不笑的表面文章,让人看了恶心,不仅损害了员工自身的形象,更严重损害了文明窗口的形象。

二、造成文明服务工作不到位现象的原因分析。

1.社会因素。由于我们现行的征费劳动用工制度所限,劳务输入人员年龄偏小、文化素养不高,岗位报酬又相对偏低,使得她们难于表现出由于爱岗敬业而发至内心的微笑,文明服务没有心理支撑。另外,由于一些司机素质较低,对收费员的文明服务视而不见,不正眼瞧你,甚至用低级下流的语言回敬员工的.热情,员工满腔热情换来一盆冰水,使部分员工文明服务积极性受到打击,这部分员工在实践中表现为重局部而轻整体,将社会上少数低级下流的司机对自己的不尊重误解为多数司机对自己的不尊重。

2.个人因素。有的员工因业务水平不高,操作速度慢,文明服务顾不过来;有的员工对文明服务的意义理解不深刻,服务意识相对缺乏,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自由而轻纪律,想说文明用语时就说得到位,不想文明服务时就出现三欠现象,即服务欠周到、帮助欠真诚、微笑欠甜美有的员工心理承受能力不强,将工作之外不愉快的事情带进收费岗亭,或有过多和过强的挫折感,情绪易波动,甚至低落,工作时精神面貌不佳,影响文明服务质量。

三、改进文明服务工作的对策、做法与建议。

从造成文明服务工作不到位的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等多方面原因分析来看,管理层要加强收费工作中的文明服务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树立文明服务的意识,坚持以以车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将服务习惯化、自觉化。在收费过程中,收费员要坚持文明用语接待过往司乘人员,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工作作风,克服那些在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随意行为,做到礼貌迎客,文明送客,体现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经常换位思考,以换位的意识来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将心比心,变满意服务为感动服务,如在收费打票的同时问一声需要开水吗?,一句话就能温暖人的心。要想养成服务的习惯,潜移默化,必须在思想意识上把自身置于服务者的位置,这样才能在收费过程中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收费,才能避免生、冷、硬的工作态度,才能自觉做好服务工作,为和谐收费创造出一个良性的氛围。

2.提高收费人员自身心理素质,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每个人的素质不一样,对好坏的评价尺度也不一样,这样就给我们收费人员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争、不怒,保持微笑服务,是最表面要求,更深层次的是要由表及里,从内心深处养成为他人考虑,实际解决问题的习惯,而非仅仅是做表面工作。这就需要我们收费站长要有勇于开拓的精神,正确领导,端正职工态度,使职工正确认识价值观、人生观。从提高技能水平入手,如继续坚持推广文明用语,进行微笑服务;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收费技能学习,提高收费员服务技能和自身素质,坚持岗位练兵,通过提高收费人员业务素质,缩短车辆过站时间,减少收费差错率,将收费差错率控制在百分之一以下,为做好收费服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转变服务观念,提倡精细服务。

调查中看出,自员工走上收费岗位至今,员工在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服务的要求也相应地在不断变化,部分员工与新的要求相比存在一些差距,这些差距的存在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要通过精细服务来克服这些主观原因,使司乘人员对我们的服务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在转变服务观念、提倡精细服务的过程中,增强忧患意识,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认真做好每一件事,追求每一次服务都使司乘人员满意。

4.举办服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服务车主、奉献社会的文明窗口形象,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风采。一是收费文明服务用语培训,要求各站员工认真学习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二是重申收费人员着装规范,纠正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着装行为,对工作中的仪容仪表进行统-规范;三是收费人员交接班列队培训,对收费上下班列队质量提出新要求:班前整队准时、着装整理到位、班长口令标准、列队行进整齐、交接敬礼规范,使收费交接工作更加规范、整齐、有序,展现良好的队伍作风。通过培训,员工的文明服务从仪容仪表、着装要求、文明用语、坐姿站姿、列队敬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使文明服务的形式多样化、文明服务的要求规范化,让收费人员为过往的司乘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美化了收费窗口形象。在开展服务礼仪培训过程中通过共同总结,形成人人讲礼仪,人人讲文明,人人争当收费窗口文明使者的良好氛围,增强员工服务意识,为车主提供了更优质更满意的服务。

5.建议组织员工到外单位参观学习。

分期分批组织员工到比本单位文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的单位去参观学习并开展调研活动,有利于帮助员工开阔视野,找出收费服务水平的差距,克服安于现状的不足之处,进一步细化判断文明服务行为优劣的标准,逐步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文明服务工作体系,在单位内部形成重视文明服务的工作氛围,没有横向比较就没有更好更快的发展。

6.解决职工的后患之忧。

在党的十x大报告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等温暖人心的字眼,这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关怀、对人关爱的理念越来越成为主趋势。收费员每天8小时坐在岗亭里,重复着同样的动作、同样的微笑,极易出现身体机能疲劳、笑容服务动作机械化等弊病,从而导致内心服务的热忱未能在面部协调地表露出来,让司乘人员未能感受到微笑服务的真诚与温暖,为此各管理层在管理中就应注重心灵管理,关心收费员的内心感受,充分体现她们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把她们从过度的劳累中解脱出来,让她们感受到人性的关怀和集体的温暖。在站所利用现有的管理框架建立职工放松心情、互相交流经验的场所,把职工的心理与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进行心理疏导,年轻人易于接受,达到帮助和教育的效果,让心灵管理工作渗入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引导员工正确调节心态,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通过心理管理工作,员工的不良情绪得到及时化解,上班能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加强了团队精神,增强了对单位的归属感,增进管理人员与收费员的沟通,实现队伍的和谐与稳定。

四、以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为载体,丰富高速公路服务内涵。

在开展好站内服务的同时,要求职工把文明服务与延伸服务相结合,推广监控室听得见的微笑和收费站文明服务月的活动,并在收费站设立了青年文明号服务点、便民服务箱、文明服务意见承诺薄等;各站团小组自发组织开展了收费政策对外宣传工作,印发了便民服务手册,努力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提供便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收费工作做到服务在岗位,满意在社会。积极开展业务标兵、岗位能手、微笑服务明星等各种评比以及创建文明单位、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在职工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带动收费员争先创优。通过劳动竞赛的方式促使职工更加关注自身的服务细节,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五、积极探索,把文明服务不断改革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速公路的管理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高速公路新品牌,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中的示范作用,开创文明服务新局面,就必须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思路、体制和措施。学习其他收费单位的先进经验,探索更佳可行的上班模式,增加职工更多的休息时间,使收费员能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为过往的车辆服务,更出色的开展收费工作,为了全面提高收费所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全面掌握各岗位技能,力求高效率、高运转、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打造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的收费队伍。

结束语:

高速公路文明服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抓好高速公路文明服务建设,是推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收费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的服务态度,进一步塑造文明服务的窗口形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收费行业的特点,不断地调查研究,并针对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寻找解决的方法,使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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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调研报告篇九

2014年4月,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

吕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就近到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公安机关发现,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是通过“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收款人为樊某,地点位于云南省;而另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则是通过pos机刷卡完成的,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交易地点在武汉。

两笔钱的交易地点均不在北京。根据常识判断,吕某难以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银行与吕某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在收到账户支出异常的短信提醒后,立即就近取款,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的关键证据。”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成桂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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