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实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0:27:26 页码:13
最新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实用15篇)
2023-11-20 00:27:26    小编:ZTFB

大自然是我们最好的老师,它教会我们如何与环境和谐相处。在写总结时,要客观、冷静地观察和思考,避免个人主观色彩过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xx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xxx路xx号,xx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xx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宗旨。

第七条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xx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xx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xx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xx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xx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xx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xx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xx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为xx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1、听取xx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xx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xx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xx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xx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xx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xx的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三十二条建立xx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xx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xx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二

第一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xx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xx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四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xx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xx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十六条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xxx年六月三日。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三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四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昆明市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录:

第六条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五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六

第一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四条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十六条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七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现将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

第二章第七条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第二章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本章程修正案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同时作废。

全体股东签名:

x年七月十八日。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前送交股东。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第三条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30%,集体股总股本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总股本为20902682.5元。

第九条本社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汉中路140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七条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十一条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三十二条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相关知识。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商业银行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商业银行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问题,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通过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商业银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董事报告商业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二)信息报告的频率;。

(三)信息报告的方式;。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信息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商业银行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有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应当至少每年召开四次董事会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程序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及时在会前提供足够的和准确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董事会例会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四)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这些事项由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等。

第三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有清晰的目标、权限、责任和任期。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商业银行亦应有类似功能的小组或专岗,利用本行或市场咨询中介资源做好相应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商业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银行自身的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董事会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和各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关联交易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五十二条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以确保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

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上款所称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银行股票和债券。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六十条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三)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六十六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除遵守本指引外,还应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四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县xx镇(乡)路(街、村)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缴足。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分期出资次数。

出资时间。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最新篇十五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