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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讲座(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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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讲座(大全20篇)
2023-11-22 03:15:3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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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讲座篇一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城市理论的讲座,这是一场由城市规划专家主讲的学术活动。在讲座上,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城市发展和规划的知识,对此我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被城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深深震撼。城市是由人们聚居而成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聚集地,更是一种文化和社会的聚集体。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各个城市的独特性,无论是巴黎的浪漫氛围,还是纽约的繁华与多样性,每座城市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这是由每个城市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在我的理解中,城市不仅仅是一个物理空间,更是人们生活和交流的舞台。城市的多样性不仅充实了人们的生活体验,也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其次,我认识到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是指规划和设计城市在物理、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的发展和变化的工作。城市规划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宜居、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在讲座中,讲师向我们介绍了城市规划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了科学规划的重要性。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面临的各种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并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通过城市规划,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第三,我深刻认识到城市规划需要参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城市规划需要各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支持。在讲座中,讲师提到了一个城市规划成功的案例,那就是新加坡。新加坡经过多年的努力,成功地实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这是因为政府、企业和居民充分合作,共同努力,为城市的发展制定了长期规划和目标。我深受启发,认识到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城市的成功发展和改进。

另外,我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有了新的思考。在讲座中,讲师对未来的城市发展进行了展望,提到了一些新兴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例如,智能交通系统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拥堵,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些新的思想和技术将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相信,未来的城市将更加智能、宜居、环保,并且更加注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通过这次城市理论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城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我认识到城市规划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新的思考,相信未来的城市将会越来越智能、宜居和环保。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城市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城市更新讲座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出台了深圳城市更新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四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五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更新讲座篇三

第一段:介绍背景和目的(150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未来城市的讲座。这场讲座的目的是让我们了解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对未来城市的发展非常感兴趣,因此我非常期待这次讲座能给我带来新的启发和思考。

第二段:影响未来城市发展的因素(250字)。

这次讲座首先介绍了影响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些因素。其中,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城市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给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带来了巨大压力。另外,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也是未来城市发展需要重视的因素。如何建设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成为了未来城市规划的重要目标。

第三段:未来城市的新发展模式(300字)。

讲座还介绍了一些未来城市的新发展模式。例如,智慧城市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智慧城市利用科技手段来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提供更多智能化的服务。另外,绿色城市也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个关注点。绿色城市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采用清洁能源、推进循环经济等方式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共享经济也在未来城市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共享经济的模式,人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城市资源,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段:未来城市的挑战与应对(300字)。

讲座还分析了未来城市面临的一些挑战,并提出了一些应对的措施。其中,城市交通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城市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带来了环境和健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改善交通流动性和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另外,低碳发展也是未来城市需要面对的挑战。为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城市需要推进低碳发展,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此外,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也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城市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广大居民的意见和需求,促进社会的参与和民主决策,使城市发展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期待。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未来城市将面临着人口增长、环境问题等诸多挑战,但同时也有智慧城市、绿色城市、共享经济等新的发展模式为未来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未来城市的建设中,为城市绿色、可持续、智慧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对未来城市的展望是,通过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可以建设更加人性化、宜居宜业的未来城市。

城市更新讲座篇四

城市更新,就是指对城市旧区进行补齐、改善、升级、重建等城市改造的过程。城市更新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生态的优化。城市更新策略则是指出台政策、规划、法规,以此来规范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行为,引导城市更新朝着有序、科学、效益、绿色的方向发展。笔者在城市更新的工作中,有着自己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城市更新对城市发展和环境治理有很大的意义,可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面貌,让城市人居环境更加优美。一方面,城市更新可以补充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设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城市更新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城市文化底蕴等方面,增加城市的软实力。城市更新可以使城市变得更加宜居、宜商、宜游、宜业,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注入新的血液。

城市更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老旧住宅区的改造,居民迁移问题;重建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规划和建设时跟不上人口增长和城市发展等问题。城市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定的矛盾和问题。在如何处理好城市更新问题中,需要制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推动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地进行。

城市更新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如何平衡这些利益,是城市更新策略制定和实践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城市更新策略应该注重实效性和可行性,要能够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趋势。对于市场和社会热点问题,可以通过针对性的城市更新资金补贴、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杠杆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关系,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城市更新策略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努力。城市更新不是简单的翻新或者重建,更是一场全面深刻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合理化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管理和监管,使得城市更新更加可持续、绿色、科技化,真正的向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为城市更好的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城市更新讲座篇五

什么是城镇老旧小区?未见有明确的定义。“老”是可以用年限来量化的,而“旧”却难以划定量化标准。但又似乎已约定成俗,不言自明。那是一片处于现代化高楼大厦环绕的形如山间盆地的多层建筑区,它们建成年代久远,平面布局紧窄,房屋多为砖混结构,墙皮剥落污秽,生活基础设施简陋,排水沟管破损渗漏,強弱电线如网牵挂,违章建筑形态百出,空坪隙地种菜种瓜,道路坑洼,绿化凋零,车进无停地,人进无卫门,……。这些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欠佳的老旧小区如今居住的主要是原商业和厂矿企业的职工及家属,也是一些低收入人群。

务设施”。2020年,总理再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今年的改造目标,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在国家的促推下,各部委各省市积极行动起来,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层层制定所辖区域的“社区提质提档三年行动规划”。

老旧小区是城市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老旧小区的改造就是城市的更新改造。如何改造?x省委常委、市委书记x在出席x市“社区提质提档三年行动”

总结。

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推进会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全力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大工作统筹力度,要以实干善为的担当抓城市有机更新,讲好x有机更新的精彩故事。城市有机更新,“有机”何在?本文以x市老旧小区改造为例,浅析城市更新“有机”之道。

一、顺应民心,消除孤岛效应。

我国城市通过大刀阔斧、大拆大迁、大手笔的扩张建设之后,整体结构己趋平稳平衡。老旧小区地处背街小巷,是城市大兴建设的边缘地带,更是房地产开发商眼中不能为资本创造最大利润的残余地段。它们是隐于高楼大厦背后的城市孤岛,在老百姓眼里,这是城市更新被遗忘的角落,但它却是城市不可分割的部分。

基于当年建设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这些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基础设施简陋缺失、功能不全。经过几十年的风雨侵蚀,人居环境更加脏乱差,已严重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群众改造意愿十分强烈。

老旧小区改造,一头牵着居民的幸福,一头牵着城市的发展。但重头在顺应民意,改善民生。改造目标是努力完善老旧小区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居住环境,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安心、更具幸福感,从而消除孤岛心理,同享城市发展成果。所以本次小区改造,彻底改变以前事先保密,然后自上而下下达任务的方式。坚持“群众事、群众办”的理念,建立问题共找、方案共定、资金共筹、改造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主,与政府委派的中介机构成立调查组,走家串户,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而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为后续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也更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

二、小区基础设施提质,大力提升市政资源利用率。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x城的更新改造一直进行时。通过对市区的重新设计规划,x老城区从河东跨过湘江直扑河西,已拓展出与x、x、x、x、x五区老城同等面积的湘江新区,城南城北均衡发展。一条芙蓉大道贯通南北,成为全国比长安街更长的市政大道。无数的市政主次支路以及已建与即将建成的7条地铁基本构成大小井字型纵横交织,各类桥隧又将这些交通线紧密相连,形成无处不通达的路网。现代化新型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与便民生鲜市场沿路合理布置。给排水与天然气管网、强弱电线网市内全复盖。市政基础设施先进而完备,供给与社会经济民生需求达到了新的平衡。

供求平衡关系,就能为小区提供更高质量的有效供给,大力提升市政资源利用率。

三、

留住记忆,永葆城市机理。

又以毛泽东、刘少奇为代表的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从x走出,缔造了一个新中国;

不怕辣、辣不怕、怕不辣的生活习惯;

呷得苦、霸得蛮、耐得烦的坚韧执着;

还有,在国家一穷二白的初创时期,为国计民生作出重大贡献的裕湘纱厂、x橡胶厂、x机床厂、x重型机噐厂等等大批国有企业,他们是共和国的长子,是今天国家雄伟经济大厦的奠基石与x的工业记忆。等等,正是这些山水城池、地名建筑、厂商店铺、街巷俚语、人文情状、信仰追求,经过如此漫长的历史沉淀,形成了特有的x名片、x风貌、x气质与x精神,并形成了综合的永不磨灭的x城市肌理。

如今的新x,虽然牌已拆、岭已平,塘填湾直了,老国企的一代使命已经完成而又改制新生了。但只要名还在、地还在,乡愁与记忆就不会泯灭,而城市肌理更是一个城市的灵魂永远不会离弃。在x市将要改造的一千多个老旧小区里,处处都蕴藏着老x无形而又可真切感受到的x不散的灵魂。于是,改造方案均遵循着一条铁定的原则:改造前,必须首先摸清老旧小区的历文化资源、特色风貌、古树名木,把老旧小区改造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创新保护利用结合起来,维护x具有个性化标志性的传统风貌、江南山水洲城的地域特色、昂扬奋进不言后撤的人文精神,永葆x城市肌理。

四、系统治理,长效经营。

老旧小区改造其实早就进行过,很难给定一个准确的起始年代。因为,居住小区建成时间久了,相关配套的水、电、气、路等生活基础设施老化破损了,当严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时,自然要进行改造更换。但这是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式零星更新改造。自2018年x市被列入全国首批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后,便开始了成批量的老旧小区提质提挡改造。小区改造项目都经过了立项、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等程序,使居民小区由零星被动变成了批量的与有意识的主动。但内容仍限于排水系统的修补疏浚、杂乱电线的整理绑扎、毁损道路的硬化或白改黑的铺装、门面招牌的统一规划制作等等中的一项或几项。这种改造,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次改了这几项,下次又要改另外几项的循环往复的现象。

完善类改造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居住功能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的改造;

提升类改造是丰富社会服务供给的改造。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内容为鼓励改造内容,可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群众意愿选择性进行。分别有5大项58小项和4大项22小项。三大类共有22大项209小项,改造内容是从基础设施、建筑修缮、公共设施、环境治理、便民设施、社会治理等全方位的提质,不仅系统全面,而且要按照“美丽宜居新x”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十年内不落后、不再改造。通过党建引领,智慧社区建设和智能化物业管理,实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旧貌换新颜,长效运营,行稳致远。

五、渐进实施,开发利用并举。

x市是住建部2019年首批15个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之一,通过调查摸底,建立了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并从中甄选出6个具有代表性的老旧小区作为首批改造试点项目。2020年6月总结首批试点项目经验后,再根据小区老旧程度和改造的轻重缓经急,分批实施、渐进推开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虽有多种资金筹措渠道,但政府支持仍然是重要的资金来源。如果大规模一齐上,支持资金积少成多,势必造成政府巨大的财政圧力。渐进式推进,量力而行,既能使财政支付责任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同时又平滑了各年度的财政支出。

地、房前屋后的零星边角地块。二是公共房产资源。如原单位的办公场所、礼堂、食堂、工场或仓储库房、公共浴室与开水间、公共厕所与垃圾站等。三是原房主子女已长大外出工作,老人随子女外住或过世,留下的闲置房子可成为能调节置换的房产资源。上述资源现在正为一些摊贩、小商店、小旅社、麻将室、流动租住人员,甚至鸡棚鸭舍菜地杂屋间等违章建筑所占用。这些占用的资源十分低效,或完全无效。

为此,要通过政府、社区、居民的共商共议,以合理、充分、高效利用这些有限资源为目的达成共识。聘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域的城市规划条件,在拆违、置换与拆除低效公共建筑后的小区平面上,围绕不可动资产进行水电气路的重新设计布局,尽量腾出空间扩充路面,建造地面或立体停车场、绿地与休闲健身用地,有条件的地块还可以新建符合城市规划的小体量的小区自用建筑。在不扩增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将原为一二层的建筑适当加层,以提高该地块利用率,增加房产资源。然后,将服务小区改造的可支配房源进行整合、调整,提升质量,重新规划成服务本小区为主、惠及周边的便民超市、康养托幼、保健美容、快递配餐等经营性场所。认真挖掘、开发出这些资源,同时规划好、高效利用好这些资源,改造之后的老旧小区就有了健全的造血功能,后续的保养维护就有了可靠的自有资金保障。

结束语。

城市有机更新是区别于以往城市外延式扩充并必然带来大拆大迁大搬家大变样的城市更新模式,是在我国城巿高速发展后的经验总结。当城市外延扩充已建立新的稳定平衡以后,就要强化城市内涵的提升。老旧小区是城市肌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对老旧小区的有机改造就是提高城市内涵,畅通城市经路脉络,完善功能匹配,避免大拆大迁大搬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和扬尘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风险,以及征收补偿诉求不满足带来的重大社会稳定性风险。因而,老旧小区的有机改造是城市有机更新的重大举措。我们应以习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指示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老旧小区改造上,多寻“有机”之道,共同缔造幸福美好家园,讲好城市有机更新的精彩故事。

城市更新讲座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城市安全的讲座,这个话题非常重要,因为安全是我们在城市生活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在讲座中,演讲者就如何提高城市安全意识、防范犯罪、保护自己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讲解。通过这次讲座,我收获了许多有关城市安全的知识和经验,也更加意识到了自己在城市中要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安全。

第二段:提高城市安全意识的重要性(200字)。

在讲座中,演讲者强调了提高城市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她指出,在城市中,我们往往会因为繁忙或者松懈而忽视自己的安全,容易成为犯罪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她还强调了主动预防和防范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要警惕陌生人、避免孤单行走等。这些都让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城市中的不安全因素,从而更加明白了自己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第三段:如何防范犯罪(300字)。

演讲者在讲座中给出了一些有关如何防范犯罪的建议。她介绍了防范盗抢的措施,比如保持家中门窗的紧闭,定期检查门窗的锁具是否正常,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行踪等等。此外,她还提到了如何防止网络犯罪的方法,如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谨慎处理不明来历的短信和邮件等。听了这些建议,我深感这些防范措施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十分重要,我们需要不断提醒自己时刻保持警惕。

第四段:社区安全共建(300字)。

演讲者还重点强调了社区安全共建的重要性。她鼓励我们要积极参与社区安全活动,加入街道治安巡逻队、邻里小组等组织,与邻居间建立良好的关系,相互帮助和关心。她介绍了社区中有关安全教育和宣传的活动,如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练等,鼓励我们要积极参与并向他人传播这些知识。通过这些社区安全共建的努力,可以有效提升整个社区的安全水平,使我们的居住环境更加安全可靠。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这次城市安全讲座,我深刻理解了城市安全对我们的重要性。我们在城市中生活,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通过各种防范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同时,我也认识到了社区安全共建的意义,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整个社区的安全。我会积极参与相关的社区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帮助他人提高安全意识。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为城市的安全共建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安全和谐。

城市更新讲座篇七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未来城市发展的讲座,从中得到了很多启发和思考。这次讲座的主题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主讲人是一位著名的城市规划专家。在讲座中,他详细地阐述了未来城市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下面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被讲座中关于未来城市发展的前景和趋势所震撼。讲座提到,随着全球化和技术的发展,未来城市将成为人们生活的核心。传统的村庄和城市边缘将逐渐消失,而城市将向纵深方向发展,形成集中的城市群。这一观点引起了我的强烈共鸣,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现代社会对城市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而作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中心,未来城市的发展将助推整个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其次,讲座中提到的城市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也让我十分担忧。城市化不仅使城市面临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还带来了交通拥堵、人口聚集等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讲座中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系统、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及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等。这些举措为我提供了解决城市发展问题的思路,也提醒着我对未来城市发展应有的关注和责任。

第三,讲座中对于城市规划和设计的讨论使我对未来城市的样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讲座指出,未来城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与平衡。讲座中提到的“人本主义城市设计”理念让我深受启发。这一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倡导创造宜居、宜人的城市环境,既注重人的需求,又保护自然环境。我相信,未来城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加重视人们的健康和幸福感。

第四,讲座中对于智能化城市的探讨让我对未来城市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新的思考。讲座中提到,未来城市将利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我对此深感兴趣,并认为这将为城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智能化城市将带来更高效的交通系统、更便捷的公共服务以及更舒适的居住环境。然而,我同时也担心智能化带来的问题,比如个人隐私的保护等。在实现智能化城市的过程中,我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更加关注公众的需求和权益,确保智能化的发展真正造福于人民。

最后,这次讲座使我对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和需要面对的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未来城市的发展将对社会经济、环境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年轻人,我应该关注未来城市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到其中。通过学习和努力,我希望能够为未来城市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未来城市的发展能够更多地考虑人的需求和环境的保护,在实现经济繁荣的同时,创造更美好、可持续的未来。

城市更新讲座篇八

《深圳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xx年11月12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

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四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五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更新讲座篇九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城市理论的讲座。讲座由一位城市规划专家主持,内容涵盖了城市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趋势。通过讲座,我对城市的本质与规划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于如何打造宜居的城市有了更多的思考。

第二段:城市发展的历史。

讲座从城市发展的历史入手,介绍了不同时期城市发展的特点。我了解到,城市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从古代城邦到现代化城市,经历了农耕文明、工业革命、城市化进程的演变。这些历史过程塑造了城市的面貌,也为我们了解城市现状提供了基础。

第三段:城市现状与问题。

讲座还详细介绍了当前城市的现状与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可逆转,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增长迅速,城市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凸显。城市拥堵、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在讲座中,我了解到了许多城市面临的问题,并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段:未来城市发展的趋势。

讲座最精彩的部分是对未来城市发展的趋势的展望。城市规划专家通过分析当今的城市发展趋势,向我们展示了未来城市的可能形态。他提到了智慧城市的概念,即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智慧城市将通过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个想法让我非常振奋,也让我对未来城市的前景充满信心。

第五段:个人思考与感悟。

参加这场城市理论讲座,让我对城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开始思考自己身处的城市是否满足了宜居的标准,以及我可以为城市做些什么。作为一个普通的居民,我可以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垃圾分类、节约能源、公共交通等。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城市发展,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共同打造宜居的城市。

总结:

通过这场城市理论讲座,我对城市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认识到城市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城市规划师、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对城市发展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为打造宜居城市贡献力量。希望我所在的城市能够不断进步与完善,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福利。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改变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二十八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三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六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自由转让。

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补缴地价可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返拨所在区政府,作为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八条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地价的部分限定自用;建成后其建筑物需要转让的,适用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四十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四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五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九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五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一

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134号。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xx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xx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第七条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应当结合更新地块实际,科学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区域内公共设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土地收储和整备,按照片区。

策划方案。

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九条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依托项目自身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以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分类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政策,拟定城市更新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指导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征收和协商收购等多种方式,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改造;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镇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

(六)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棚户区和危破旧房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属历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围的,不适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建成区中对城市整体格局影响不大,但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发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的地块。

在城市更新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保护,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主体,也可以由单个土地权属人作为主体,或多个土地权属人联合作为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属人协商收购、权属人自行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

危险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更新通过市场运作的,应当选取与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有资金实力、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机进行违法建设。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城市更新之机,违规建设或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中长期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二十二条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城市更新片区的实施经济分析及资金来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实施的,列出分期实施的地块(项目)和时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六)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方案;。

(七)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注重保护城市特色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塑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鼓励增加公共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面积结合片区策划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少于策划方案总面积的30%。

(三)应当充分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现状数据调查,测算改造成本和权益面积,按照可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应当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片区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经征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立项所确定的资金来源予以安排,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结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调整。当年计划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九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向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提交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在市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治修缮项目,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后,由区政府负责审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资金的,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危险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20xx年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四)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

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

合同。

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实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可以通过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收购进行土地归宗,也可以由多个权属人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属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归宗。

第三十八条更新项目改造地块与城市更新片区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二)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

(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

(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动态修编;。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三)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

(四)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资;。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协商收购及整备;。

(六)城市更新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论、技术规范等研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中,其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其余则在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改造项目,整体纳入更大范围片区改造区域,筹措改造资金;不能实现经济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资金进行补贴。

城市更新资金优先安排微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围内路、水、电、气、消防、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

鼓励社区微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参与社会微改造。被依法鉴定为危破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第四十六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

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八条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更新改造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更新改造全程动态监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同步推进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

第五十二条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土地开发和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废弃物必须循环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备现场循环利用条件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循环利用。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循环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块总体开发方案和拆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城市更新融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土地供应、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房屋确权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xx〕56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xx〕20号)同时废止。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二

城市更新是一项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项目,旨在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在我参与和观察城市更新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有了一些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城市更新的进程。

首先,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建筑设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然而,我注意到,在一些城市更新项目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不够紧密,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效果不佳。因此,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是推动城市更新的关键之一。

其次,城市更新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城市更新旨在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因此,充分听取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些城市更新项目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以自己的意愿为主导,忽视了居民的意见和利益。这种做法容易引发居民的不满和抗议,阻碍了城市更新的进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居民参与机制是推动城市更新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城市更新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不仅仅是为了改善短期的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可持续性等因素。例如,可以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应该注重城市更新的社会效益,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城市更新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城市是一个文化的载体,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传承。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应该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以维护城市的独特魅力和文化价值。同时,可以通过创意设计和文化活动等方式,将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相结合,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形象。

最后,城市更新要注重监管和执法。城市更新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城市更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一些城市更新项目中,存在违法建设、非法拆迁和黑工程等问题,给城市更新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城市更新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只有通过协作、民主、可持续发展和规范执法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推动城市更新的进程,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希望在未来的城市更新中,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为居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三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第七条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应当结合更新地块实际,科学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区域内公共设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土地收储和整备,按照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九条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依托项目自身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以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分类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政策,拟定城市更新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指导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征收和协商收购等多种方式,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改造;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镇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

(六)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棚户区和危破旧房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属历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围的,不适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建成区中对城市整体格局影响不大,但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发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的地块。

在城市更新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保护,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主体,也可以由单个土地权属人作为主体,或多个土地权属人联合作为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属人协商收购、权属人自行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

危险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更新通过市场运作的,应当选取与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有资金实力、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机进行违法建设。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城市更新之机,违规建设或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三章更新规划与方案编制。

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中长期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二十二条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城市更新片区的实施经济分析及资金来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实施的,列出分期实施的地块(项目)和时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六)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方案;。

(七)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注重保护城市特色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塑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鼓励增加公共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面积结合片区策划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少于策划方案总面积的30%。

(三)应当充分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现状数据调查,测算改造成本和权益面积,按照可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应当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片区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经征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立项所确定的资金来源予以安排,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结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调整。当年计划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九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向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提交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在市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治修缮项目,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后,由区政府负责审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资金的,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危险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用地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四)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

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实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可以通过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收购进行土地归宗,也可以由多个权属人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属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归宗。

第三十八条更新项目改造地块与城市更新片区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二)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

(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

(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动态修编;。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协商收购及整备;。

(六)城市更新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论、技术规范等研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中,其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其余则在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改造项目,整体纳入更大范围片区改造区域,筹措改造资金;不能实现经济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资金进行补贴。

城市更新资金优先安排微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围内路、水、电、气、消防、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

鼓励社区微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参与社会微改造。被依法鉴定为危破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第四十六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

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更新改造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更新改造全程动态监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同步推进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

第五十二条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土地开发和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废弃物必须循环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备现场循环利用条件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循环利用。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循环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块总体开发方案和拆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城市更新融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土地供应、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房屋确权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56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同时废止。

更多。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四

城市的更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它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环境需求。因此,城市更新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这篇文章将分享我个人在城市更新领域的心得和体会,从中探讨如何在城市更新方面制定更加优秀的策略。

第二段:观点阐述。

在城市更新方面,我认为最为重要的策略是强化城市中心区的发展。首先,中心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繁荣状况与城市的整个形象息息相关。其次,将重心放在中心区域的开发,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吸引人才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最后,中心区的发展能够使城市更加内聚,增加城市的魅力和影响力。

第三段:探讨城市空间管理。

城市更新当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城市空间管理。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规划,确立各个空间的使用和需要。例如,城市交通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要根据市民的出行情况,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交通路线。此外,在城市的空间规划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环保和自然保护问题。

第四段:注重文化建设。

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在管理和规划上进行完善,而且需要加大文化建设力度。通过推广各种文化活动、宣传城市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来促进城市美化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同样,在城市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重文化多样性,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激发市民对于城市的认同感。

第五段:总结。

城市更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化的工程,需要采取全局的视角进行管理和规划。除了加强城市中心区域的发展之外,注重城市空间管理和文化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推进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多方面的发展,同时逐步完善各个细节,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多注重市民的需求和意见,将市民的声音广泛地传递出去,也是推进城市更新的一个重要步骤。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五

xx街道的市政基础设施欠账较多,交通环境管理矛盾突出;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多,信访维稳压力大;插花地、城中村、老旧工业区多,安全管理任务重。

目前我街道开工的项目有金威啤酒厂和水贝珠宝广场2个项目,推进中的有布心工业区、草埔南北片、布吉农批市场等8个项目,老住宅区的有布心仙诺和翠山路77号大院2个项目,意愿推进的有西湖工业区、翠山工业区等5个项目。

(一)、开工的项目。

1、金威啤酒厂项目已有序的开展中,主要问题一是原规划的社区办公用房为500平方,不符合市党建标准化的标准,经与开发商沟通同意增加至800平方,所选定位置也基本明确,已去函更新局需明确相关事宜。二是道路建设问题,街道将全力配合做好工作,先做勘探工作。

2、水贝珠宝广场项目,进展较顺便,主要是项目西侧的市政道路红线在三顺制药厂(水贝珠宝广场二期)的范围从而影响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区更新局也召开协调会,要加快水贝珠宝广场二期的建设,我街道将全力配合和督促二期项目尽早开展相关工作,主要涉及96户内部职工房改房的赔偿问题。

(二)、推进中项目。

1、布心工业区改造项目列入20xx年第一批,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7.8,拟规划建筑面积53.69,属工业区改造,项目子单元的规划完成,近期配合区更新局做好人保和宏发地块的开发问题,同时在找地块积极更新意愿的业主,如卓创地块等,加快该地块的推进工作。

2、草埔城中村南北片更新单元,20xx年第一批。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3.23,单位已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初稿,更新局复函主要问题:一是开发强度过高和调整更新范围。二是功能定位。三是土地、建筑物核查情况不清晰。四是河道调整等问题。下一步计划,将积极协助中南公司加快与市区各部门的衔接,主要对河道打开、交通优化等方面进行,尽快完成专项规划方案的调整,重新上报。

3、太白路超利综合楼城市更新单元,列入计划时间20xx年第三批,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3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10.59万平方米。项目涉及已批未建设用地和布罗通道建设范围等问题。

4、独树村,列入计划时间20xx年第五批。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7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15.51万平方米。已列入计划,报审建环委还未通过。

5、天众塑胶厂,列入计划时间20xx年第三批。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1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建环委会议,已通过审议。维稳重点对象,原14户老员工赔偿安置问题经过三次协调,我街道多次督促开发商制定谈判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尽快启动开展拆迁谈判工作,解决这14户老员工的安置问题。

6、布心华源小区,已通过建环委会议审议。下步将督促项目的进展早日开工。

7、布吉农批市场,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6.9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45.3万平方米。xx楼纳入拆除范围,规划已调整重新报领导小组审议。xx楼的拆除也将是维稳重点。目前还未与住户进行拆赔的沟通,希望加快与住户的谈判沟通,拆赔比例将要根据谈判的实际情况制定,尽可能将奖励部分面积分配到项目保障性住房中。

8、布心东立片区,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6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项目多次上报,因涉及变更指标多,现正协调相关事项并修改计划及规划后再上领导小组会。

(三)、住宅类项目。

1、仙诺布心项目,更新单元用地面积2.14万平方米,470个权利人,意愿100%,签定补偿协议60%,目前签定工作难以继续,寻找突破口,加快签约工作。

2、翠山路77号大院项目,用地面积1.7万万平方米,拟拆迁建筑面积1.6万万平方米,130个权利人,分两次征集意愿100%,粤通公司因体制改革问题,目前项目无进展。

自木棉岭片区棚改工作开展以来,我街道高度重视,指挥部共召开了23次棚改工作例会,专门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研究与部署,以“稳控、疏导、防范”为总思路,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广泛收集片区居民意见,并密切关注居民动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重点维护片区的和谐与稳定。

(一)、主要工作情况。

1、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数据。

今年4月份,我街道就xx区“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与天健集团合作开展数据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木棉岭片区的住户情况,为后续确定补偿标准的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了进一步准确掌握房屋数据,摸清房屋实际持有人的变化情况,9月份木棉岭棚改片区指挥部对木棉岭片区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对上次数据调查成果进行了再次确认与核对,取得了预期效果。

2、主动疏导民意,积极稳控防范。

(1)、畅通居民诉求表达渠道。9月29日上午,我街道安排在木棉岭和马山社区分别设立棚改咨询点,安排律师驻点解答居民问题,同时开通了两条24小时,接受居民,全面征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约谈业主沟通诉求。街道发展更新部与社区工作站等部门紧密配合,按照诉求与反应强烈程度,对业主进行分类,发动多名社区党员及义工分批或单独约谈业主,逐步了解并深入掌握业主诉求,目前为止,已约谈小业主62人,大业主33人。

(3)、加强排查摸清网群情况。街道派出所与上级公安部门对接,充分利用警务技术定位网聊激进分子,对其进行教育和训诫,并进行密切监控,社区也发动基层力量配合做好动态掌握工作,及时反馈敏感信息。目前,已排查了4名重点人员,训诫了2人,他们均表示不再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排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4)、做好国庆期间应急预案。街道平安建设部与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敏感节假日期间的维稳信息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大安保力量,在xx公园安装了19个高清摄像头,以应对国庆期间可能出现的非法集会、闹事等情况。

(5)、统一口径做好政策宣传。推动棚改三个片区联动,统一口径、统一做法,由区住建局审定并统一下发棚改工作宣传内容,明确现阶段为棚改工作的调查摸底、意见征集阶段,确定好棚改工作新闻发言人,以应对新闻媒体,及时对外发布权威信息,消除居民误解,防止导致居民担忧和不满。

(6)、科学合理开展民意调查。与区住建局沟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有的棚改民意调查问卷,全面考虑各类型业主的情况,制作诉求意见表,使居民能够充分表达诉求。

(7)、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公安、执法、消防、交警、市监联合组成50人综合执法组,全天候不定时针对该区域进行地毯式执法。

(二)、居民诉求汇总。

通过前期数据调查摸底及现场诉求意见征集,现将居民的主要诉求汇总如下:

1、普遍诉求:原址回迁、按1:1面积补偿(个别要求1:1.3或1:1.5)、回迁房质量保证。

2、具体诉求:

(1)户型:重建房屋户型每套尽量不超出70平方米,照顾经济困难群体购买房屋的能力。

(2)楼栋一楼:按照商铺的标准来赔偿,赔偿标准增加到1:1.3~1.5或回迁商铺。

(3)楼梯间:购买的楼梯间部分计入赔偿范围。

(4)楼栋占地的土地补偿:楼栋房屋卖出后楼房所占地皮补偿。

(5)产权:要求重建房拥有独立产权,部分业主认为绿本可以接受,但最好有红本,其中要求无条件办理红本的业主共13人。

(6)物业费:要求重建房给予一定年限物业管理费免费及优惠。

(7)增购价格:回迁时选择比原拆迁户型更大的房子,超出面积部分价格与原赔偿价格一样。

(8)租赁补偿:回迁房建设期间,居民在外租房的租赁补偿要考虑周围房屋租赁市场溢价问题,提高补偿标准至90元/平方以上。

(9)新装修房屋:刚装修的房屋被拆除要有合理赔偿。

(10)违建补偿:违法建筑普查登记后交易的房屋补偿及房屋超建部分的补偿也要求补偿。

3、其他主体诉求:

(1)村集体股份公司:公共土地部分要按规定返还土地或实行货币补偿。

(2)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过程中投入的设施、设备的货币补偿。

(3)商户:商铺转让费和装修费用的补偿。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上级的沟通协调,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棚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推动建立房屋依法征拆的工作机制和司法强拆程序;建议市、区两级法院要支持征迁工作,全程介入,做到依法受理、指导与监督,保障依法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2、加大宣传,提高群众认识。

除了常规的宣传方式,政策宣传工作组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区住建局沟通,对片区居民进行正面宣传和政策引导,使居民消除对棚改工作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同时,加强社会舆论与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共同参与棚改工作,充分听取和吸纳他们对棚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推进棚改工作的强大合力。

3、阳光改造,确保和谐拆迁。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向棚改片区的居民及时公开发布,尤其是拆迁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等重要环节也要确保阳光公开,依法保障被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各种矛盾。

4、防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对棚户区改造片区内涉及的利益群体全面进行调查、分析和预判,制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针对主要风险因素制订出台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工作内容等,及时有效地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大力度处置律师非法见证房屋转让工作。

因二线插花地房屋无法取得合法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律师非法见证,从而房屋权属不清晰,导致补偿主体不明确化,转让双方矛盾纠纷爆发,增加政府推动棚改难度。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六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的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七

城市是人类居住的聚居地,是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中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也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改造,以适应人们对更好生活品质的追求。城市更新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任务,不仅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社区参与和文化传承等方方面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参与与学习,我深刻领悟到城市更新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更新要充分考虑社区发展的需求。城市作为人们的家园,社区是人们生活的核心。因此,在进行城市更新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通过与居民沟通和交流,可以更加深入了解他们的期望和关注点,从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更新方案。同时,加强社区参与意味着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城市更新的过程中,促进了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其次,城市更新要注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不仅要求更新城市的建筑和道路,更需要关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更新中,我们应该提倡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理念,通过应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留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为人们创造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

再次,城市更新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是历史的见证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进行城市更新时,我们不能忽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历史建筑、传统手艺和文化传统,不仅能够延续城市的历史记忆,更能够为城市增添独特的魅力。因此,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该将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使城市的发展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实现全面升级。

最后,城市更新要注重创新发展。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翻新,更需要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在城市更新中,我们应该注重推动创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比如,可以引入智慧城市概念,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提升城市的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此外,还可以积极发展旅游业、创意产业等,为城市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点。

城市更新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政府和专业机构的参与,更需要广大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城市发展的目标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因此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真正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只有在广泛参与和真正关注居民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促使城市更新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八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城市安全讲座,讲座内容包括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在城市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等内容。通过听讲座,我认识到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并且获得了许多应对紧急情况的实用知识。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从讲座中认识到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城市是人们居住的地方,它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讲座中提到了城市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如交通事故、火灾、盗窃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应该时刻警惕,并且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其次,讲座中给了我很多应对紧急情况的实用知识。当我们在城市中遇到一些突发情况时,正确的应对方法往往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讲座中教我们如何正确报警,如何进行基础急救和人工呼吸,如何逃生等等。这些知识在我们生活中或许用不上一次,但是当我们真正面临紧急情况时,却可以让我们冷静思考,迅速反应,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讲座还强调了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在城市中,我们不能完全依靠他人或者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安全。只有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是首要的责任,才能避免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讲座中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自我防范方法,如避免独自出门晚上,不携带大量现金等。这些简单的措施可以大大降低我们遭受犯罪行为的风险。

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城市安全的维护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城市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不仅仅与个人相关,也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环境有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呼吁社会对城市安全的重视,并且积极参与到城市安全的维护中来。讲座中提到了一些社会安全组织的存在,他们致力于提升城市的安全水平,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参与他们的活动,为城市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城市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乏的地方。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更多的城市安全知识,也得到了许多实用的方法和技能。但是,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可能会出现的迷茫和恐慌,以及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安全防范的疏忽。因此,我决定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重视城市安全问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总之,这次城市安全讲座让我对城市安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让我了解到了许多应对紧急情况的实用知识和技能。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到了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城市安全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相信,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城市变得更加安全,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

城市更新讲座篇十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更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我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过程中获得了许多经验和体会。本文将从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手段和效果三个方面来谈谈我对城市更新的心得体会。

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首先,老旧的城区存在着安全隐患,如建筑老化、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需要进行更新来确保居民的安全。其次,老旧城区的基础设施落后,街道狭窄、排水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功能,需要进行更新改善。再次,城市更新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增加居住舒适度。因此,城市更新是必要的,它能够使城市发展更加健康、可持续。

城市更新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手段,以适应不同城市的特点和需要。首先,一种常见的手段是拆除老旧建筑,建造新的现代化建筑。这样可以解决建筑老旧、设施陈旧的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其次,更新基础设施也是必要的,如扩建道路、改造排水系统等,以改善交通流畅度和城市运行效率。另外,城市更新也可以通过改造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等来提升居民的休闲娱乐环境。总之,城市更新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和实施。

城市更新所带来的效果是显著的。首先,城市更新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来到该城市工作和居住,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其次,更新后的城市更加宜居,改善了环境质量和居住条件,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此外,城市更新还可以激活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的人口承载力。最后,城市更新可以提升城市的适应性和复原能力,使城市更加有韧性,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我深深体会到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城市更新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还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特点、需求和发展方向,选择合适的手段和措施来实施更新工作。只有通过全面而有效的城市更新,我们才能建设出更美好、更宜居的城市,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城市更新讲座篇二十

城市更新是解决城市衰败和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之一。城市更新的策略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好的城市更新策略可以有效推进城市更新的进程。在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城市更新策略的重要性,也学到了不少心得体会,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了解需求。

在制定城市更新策略前,首先要了解城市的需求,包括人口需求、社区需求、环境需求等等。只有深入了解需求,才能精准把握市场的动态,为城市更新的发展制定出更有目的性、更有前瞻性的策略,让城市更新更符合实际需要。

第三段:注重规划。

城市更新的规划是城市更新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规划阶段需要考虑更新后的城市布局、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等问题。规划需要注重细节,并且与城市发展愿景相符合,以便为城市明确方向、提供指导,实现有序发展。城市更新的规划需要专业化、科学化,更需要切合实际、符合城市风貌特点,才能推进城市更新的进程。

第四段:多元合作。

城市更新涉及众多部门和利益相关者,需要多元合作来推进。在规划、设计和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业主、居民和社区密切合作,建立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关系。同时,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非常重要,避免意见相左、错失良机等问题发生。多元合作是城市更新的重要途径,也是城市更新策略的成功之道。

第五段:创新思维。

城市更新是挖掘城市潜力、提升城市品质的过程。在城市更新策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创新思维,发掘新的思路、新的技术和新的管理方式。同时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设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真正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创新思维是城市更新策略的核心,也是城市更新的动力源泉。

结语。

城市更新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复杂过程,城市更新策略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城市更新策略对城市更新工作的至关重要性,了解需求、注重规划、多元合作、创新思维是城市更新策略制定的主要方向。只有踏实实践这些策略,才能推进城市更新的进程,让城市更加美好、更加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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