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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禽养殖产销合同(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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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禽养殖产销合同(优秀12篇)
2023-11-11 22:06:49    小编:ZTFB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撰写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希望这些实际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一

销售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的_______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销售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章):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定理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 养殖人负责_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____。

第二条 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登记的____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 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是,其养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禽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食粮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 。

第六条 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

第七条 销售人因技术知道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居民身份这个号码:

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三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的_______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销售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章):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四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头),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五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定理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_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登记的____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是,其养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禽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食粮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知道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居民身份这个号码:

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六

销售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养殖人。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七

(1980年7月9日川府发〔1980〕153号)。

第一章检疫对象。

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畜禽是:猪、牛、羊、马、驴、绵羊、山羊、犬、免、鸡、鸭、鹅、蜜蜂,以及试验、演艺、观赏动物,野兽、野禽、鱼类等。

检疫疫病是:炭疽、牛瘟、口蹄疫、巴氏杆菌病、猪瘟、猪丹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仔猪副伤寒、猪囊虫、牛肺疫、牛结核、羊痘、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鸡新城疫、鸭瘟、鸡马立克病、狂犬病、猪密螺旋体痢疾、非洲猪瘟、兰舌病、非洲马瘟和耕牛血吸虫病。

第二条第二条检疫的畜禽肉类、肉制品及其副产品,按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和兽医卫生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检疫的生皮、包括牛、马、骡、驴、山羊、绵羊、猪皮及野生动物毛皮。检疫的生毛,指羽毛、鬃毛、尾。各种畜禽的骨、角、蹄也应检疫。

生皮中的羔皮(不包括胎羔皮)、猬皮、绵羊皮、马驹皮、骡驹皮、山羊皮、牛皮、马皮、骡皮、鹿皮、猪皮应按炭疽沉淀反应操作检疫,其它皮张暂不作炭疽检疫。

凡未经屠宰场或产地畜产经营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炭疽逐张检疫的生皮,应就地或在省内集中地方逐张用炭疽沉淀素血清进行检疫。

经过炭疽逐张检疫的生皮与未经检疫的生皮,应分别存放,作出明显标记。如因混装或散包重新组件分不清已检和未检的生皮,应一律重新检疫。

在无疫情时,毛、骨、角、蹄只作一般消毒。

第四条第四条蜜蜂,检疫幼虫腐烂病,孢子虫病。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防疫需要,本办法未列的疫病需要检疫时,由省畜牧局临时规定。

第二章检疫分工。

第六条第六条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归口省畜牧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畜牧部门和所属兽医检疫机关对权对有关部门的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查、签证、换证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负责执行畜禽及产品进出省境和省内的运输检疫、卫生管理和签发运输检疫证明。在未设家畜检疫站的地方,省内运输检疫由县(市)畜牧兽医站办理。

产地检疫由县、区、社畜牧兽医站负责。

第八条第八条商业食品系统的饲养场、屠宰场、肉联厂、经营站收购和饲养的肉用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工作,暂由商业部门卫检机构负责,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省内本系统的调运。调出省的肉用畜禽及其产品,按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第九条外贸、供销、畜产经营部门收购的生皮、毛、骨、角、蹄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并按第三、四条规定进行检疫,要取得产地县以上畜牧兽医站的检疫证明,才能办理省内调运。调出省的畜禽产品按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承办畜禽及产品运输时,活畜禽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要查验检疫或消毒证明,检疫和消毒证明的签证单位,除商业食品系统在省内本系统的肉用畜禽及产品的调拨可凭商业部门卫检机构的证明外,其余一律凭第七条规定的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明办理运输,无证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运输部门对装运过畜禽及产品的车厢、轮船、飞机、货舱等应及时进行消毒,对卸下的畜禽粪便及其附属设备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军运代号的畜禽及产品,地方不进行检疫和签证。军队的生产、生活用畜禽及产品,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运输检疫。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外贸部门出口肉类、蛋类的检疫,由工厂卫检部门负责,商检机关进行监督与检查,并换证出口。运输检疫按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商业食品部门没有卫检机构无法进行检疫的,应由畜牧部门检疫机关进行检疫。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收购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并经兽医检疫,取得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证(或注射耳号),方能收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把好社、队关,严格制止买进、卖出有病畜禽。在发生传染病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疫点、疫区的,应进行严格封锁隔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加强市场检疫,不准病畜禽及病死的畜禽肉进入市场、作到上市初检,成交复检,并发给检疫证。市场散市后要认真作好消毒工作。

第四章运输检疫。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运输畜禽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主),在启运畜禽前三天和启运畜禽产品前十五天,应向当地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申请检疫,同时交出产地检疫证明,方能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兽医检疫机关,根据货主提出的检疫证明对畜禽及产品进行抽检、复检、消毒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检疫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饲养、畜产经营单位,从省外调进畜禽及产品,必须取得调出地区畜牧部门家畜检疫站的检疫、消毒证明,并向到达站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报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承办运输时,要核对检疫证书的品名、数量与运单,作到实物与运单相符,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承运。还要将运单交到达站(港)检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运输畜禽必须押运员或随行兽医。途中发现病死畜禽或产品变质时,不得抛弃、宰杀、出卖、要立即向车、船、飞机负责人报告,并在指定站(港)卸下。由当地兽医检疫机关监督货主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无押运人员的,到达站(港)的畜禽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运输部门通知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进行检疫。

一、途中或到达后发现有病死畜禽的;

二、根据兽医检疫机关的防疫要求,需要复检复验的。

第五章病畜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产地检疫中发现病畜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因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炭疽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应就地销毁或深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商业系统的饲养场、屠宰场、肉联厂、经营站内发生病死畜禽,必须按照国家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和有关防疫卫生规定,由商业系统的卫检机构负责监督处理。上述单位必须专门设立病畜处理间,严禁病、健畜禽混宰和加工。

第六章种畜调运。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从国外进口种畜、禽、蜂,必须征得畜牧部门同意,经农业部审核批准,组织进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进口种畜由出口国兽医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明,并经我国口岸动物检疫所进行检后始得运回。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不得从有牛瘟、兰舌病、牛结节性疹、痒螨、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非洲猪瘟、猪弧菌痢疾、鸡马立克病等传染病的国家进口畜禽。不得从途经港澳进口种畜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从外省调进种用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并要取得当地国家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运到省内要经省指定的检疫站进行检疫后,始得运进饲养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或不接受检疫、检查、监督而扩散疫情,造成损失者,应承担经济责任。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畜牧局制定下发。

为防止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疫病的传播蔓延,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卫生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八

销售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监制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_________。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九

乙方(养殖户):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鸽、兔养殖事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确保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1、甲方养殖技术人员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随时有权抽验乙方的种兔及种鸽、和饲料及防疫药品的使用情况。

2、在养殖户养殖的肉兔及乳鸽符合甲方回收要求的,由甲方安排车辆到乙方处提货回收,出车费用由甲方负担。

3、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品种优良的种兔及种鸽、动物疫病防疫及相关药品。

4、甲方切实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1、乙方需遵守甲方对养殖的管理要求,接受甲方的考核,及时向甲方汇报疫情动向,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肉兔产品及乳鸽。

2、甲方提供的种兔、种鸽乙方按市场价格逐次从出栏回收产品中扣除,乙方所生产的肉兔及乳鸽由甲方按市场价格现金收购。

3、在乙方的养殖过程中,采取甲方“统一供种,统一供应育肥饲料,统一供药”的管理模式,即乙方使用的种鸽、种兔、饲料、兽药应有甲方提供,由公司统一调配,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在甲方进行登记备案。

4、乙方负责饲养种鸽、种兔,在饲养期间必须保证种鸽、种兔的安全、健康,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乙方负赔偿;如动物疫病、天灾、不可控制的力量导致种鸽、种兔死亡,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鉴定,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1、甲方按市场价格估算种鸽、种兔价格。直到种鸽、种兔自身价格由乳鸽、肉兔返还合作社完后,种鸽、种兔归乙方所有。合同期内乙方产生的乳鸽、肉兔必须卖给甲方。

2、甲方在核验并计量计重后,实行现款交易,收货付款。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1、双方应根据合履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如发生违约纠纷,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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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十

销售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监制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_________。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十一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定理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_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登记的____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是,其养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禽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食粮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_种苗________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知道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这个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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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产销合同篇十二

销售人签订时间。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第: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1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起生效,于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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