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它具有约束力,保护双方的利益。签订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例如贸易、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同的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以免引起误解。下面是一些经典合同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写作技巧。
天津住房租赁合同篇一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元,每月为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
天津住房租赁合同篇二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产权人为__________),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________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天津住房租赁合同篇三
公共租赁住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项目公告(附件1)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由经营单位发布。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2)。
经营单位查验原件,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其他符合条件类,分别进行登记。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人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经营单位根据《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注明的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标准,与申请人确认承租户型,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确认单》(附件3,分为一室户型和二室户型,以下简称《登记确认单》)。属于同类别的申请人,经营单位须按照一室户型、二室户型分别登记。登记时,在经营单位组织下,可采取抽签、抓阄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公告的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撤销登记申请,并交回《登记确认单》,经营单位退还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项目登记截止时限后,申请人不得撤销登记申请,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
经营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经营单位可根据房源、登记家庭数量情况,实行定期登记,分批选房。选房依登记类别次序进行。当房源不能满足次序在前类别家庭需求时,后续类别家庭不再组织摇号。同类别申请人的入围人选及选房顺序号,通过摇号等方式一次性确定,选择一室户型、二室户型的家庭分别摇号。
经营单位向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附件4,分为一室户型和二室户型,以下简称《选房通知单》,)。经营单位于摇号等方式结束的次日起,向未入围、未取得选房顺序号的申请家庭退还《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
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持《选房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经营单位在每次摇号、选房结束后,应将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将结果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
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组织的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明示纠正,监督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责任。
1.项目公告(范本)
2.委托书
3.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确认单
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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