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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广告法禁止用语(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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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广告法禁止用语(大全14篇)
2023-11-20 14:07:35    小编:ZTFB

思想的解放和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如何保障人们的思想自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他人的总结经验,可以提高自己的总结写作技巧。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不妨看看以下一些总结范文,或许能找到灵感。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一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你们想知道禁止烟火的宣传用语有哪些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禁止烟火的宣传用语给大家,希望帮助大家。

1.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2.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3.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4.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5.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6.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7.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8.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9.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10.少一支灰色的烟,多一片蓝色的天。

11.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2.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13.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14.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5.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3.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4.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5.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6.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7.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8.吸烟有害健康。

9.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0.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11.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13.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14.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15.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16.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17.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商场禁烟)。

18.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19.千万别点着你的烟,它会让你变为一缕青烟(加油站禁烟)。

20.吸烟如自杀,千万别碰它。

1.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2.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3.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医院禁烟)。

4.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影响健康,缩短寿命。

5.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6.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7.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8.如果你想吸烟,定时炸弹在身边!(加油站禁烟)。

9.吸烟,是打开地狱之门的一条钥匙。

10.明智的人,学会用金钱买健康,而不是用金钱买死亡。

11.在这里,香火不再延续。

12.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13.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14.烟火的火光,怎及你生命的绚烂。

15.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二

在人力资源圈子里,奥利顿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慕容鸿雁是个响当当的名字,她是中华精英网2005年和2007年连续两届评出的“中国十佳hr经理人”。可如今,这个大家公认的杰出hr主管,却陷入深深的自责和无奈之中。从年初到现在,已经大半年过去了,她一直无法对一个在她和大家看来明显违纪违规、公开挑战公司管理秩序的员工做出处理。这个令慕容头疼的员工叫陆正根,是一名在奥利顿酒店干了19年、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安员。今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保安部经理洪大兴怒气冲冲地找到慕容,要求处理陆正根,理由是担任监控室保安员的陆正根连续数日不接受他安排的去大堂临时顶岗的任务。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保安部每天都会安排监控室的人去大堂临时顶岗10分钟左右,没有人提出过异议,陆正根也不例外。洪大兴认为陆正根拒绝顶岗决不是像他自己说的“不高兴”这么简单,怀疑他另有动机,洪大兴还提醒慕容去年底陆正根上班时睡觉的事。慕容认为不管怎样,陆正根接连五次拒绝工作任务,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不服从管理。因此,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做出给予陆正根书面警告,同时停职察看两天、停职期间扣发工资的处罚决定。

陆正根接到警告信后,拒绝签字。不过,接下来的两天,他也没来上班。第三天早上,他来找慕容,并交给慕容一封申诉书。在申诉书中,他反复强调自己不接受临时指派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他的胜任力不够,英语讲不好,不适合做大堂保安工作,哪怕是临时的;第二,顶岗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在他的岗位描述中没有列明。最后,他强烈要求公司撤消对他的处分,返还他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还说如果公司不还他公道,他将让法律还他个公道。

慕容不理解陆正根为什么要如此小题大做。她想起去年年底在餐厅吃饭时一个员工说的话。那位员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像他们这些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只要不犯大错,公司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不如想办法让公司单方来解聘,这样就可以拿一大笔补偿金走人。慕容不得不怀疑陆正根也有此动机。慕容约了陆正根,与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向他说明公司方面做出的处分决定是正当合理的,希望陆正根端正态度、积极工作。对此,陆正根既没点头,也没摇头。

那次谈完话一个多星期后,洪大兴再次安排陆正根去大堂顶班,陆正根的回答仍然是“不”。慕容与公司法律顾问苏黎商讨是否能以违规之名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苏黎在电子邮件中告诉慕容,那样将使公司承担法律风险。不但如此,苏黎在邮件中还说,奥利顿酒店现行的《员工手册》未走民主程序,因而也是无效的。

这个答复令慕容很苦恼,面对着太多的无奈,她不禁对新《劳动合同法》产生了质疑。

慕容去见总裁john,向他正式汇报陆正根的事。john无法理解苏律师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解释,他让慕容全权处理这件事。

慕容找到洪大兴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听到了其他保安员对这件事的反馈。从他们的话中,慕容得知:公司现有300多名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在观望,如果公司再不处理陆正根,他们很可能也学他的样子磨洋工;如果公司与陆正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也会逼着公司来解聘,赔他们钱。

以违章之名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法律风险;不解除合同,公司的管理秩序将遭到破坏;有偿解除合同,公司又将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慕容应该怎么办?请听5位专家的意见。

高天乐。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全国政协委员。“对奥利顿而言,失去一个为之服务19年的老员工是一种损失;而对陆正根而言,挑衅并抛弃自己为之奋斗19年的企业,也未必不是一种创痛。”

这是奥利顿酒店的管理层在陆正根事件发生伊始就该探究的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事件的真相,才有可能找出稳妥的解决方法。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奥利顿酒店从一开始就总是在思考该如何处理员工,该如何开除员工同时又不造成负面影响,却一直没有与陆正根进行良性而有效的沟通。身为陆正根直属上司的洪大兴,忽视了陆正根的思想波动和反常行为,没有在第一时间和陆正根沟通探讨,使得事件扩大化。而身为人力资源总监的慕容也有小小的疏忽和失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在于运用专业知识,指导各部门领导理性有效地与部门员工进行沟通,督促各部门领导梳理部门内的人力分配及协作。若部门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不畅,相互之间无法正常协调合作,人力资源部门就有必要出面,和员工进行再次沟通,倾听员工的想法和意见,分析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对部门领导和员工之间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促使领导与员工之间恢复良性的沟通和友好的互动。在此事件中,慕容总监只是听信了部门领导洪大兴的说法,并与陆正根进行了一次“独脚戏式”的谈话之后,就片面地做出了处分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员工的沟通积极性,也失去了解决矛盾的先机。

在这一事件似乎陷入僵局的时刻,我认为洪大兴和慕容仍然有必要与陆正根进行一次真诚的谈话。对奥利顿而言,失去一个为之服务19年的老员工是一种损失;而对陆正根而言,挑衅并抛弃自己为之奋斗19年的企业,也未必不是一种创痛。

陆正根事件只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万千劳资新矛盾中的一个缩影。如何合法合理合情地维护双方的雇佣关系,创造双赢的劳资关系,是新劳动法带给企业的新课题。

首先,我认为企业应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让新法的实施有良好的氛围支持,创造劳资双赢。企业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现行的劳资状态下,保护弱势群体是《劳动合同法》的天然立场,就算它带有明显的“偏向劳方”的倾向,企业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毫无疑问,这种氛围肯定会在企业内滋长一些不好的现象,如思想懈怠、不思进取、养尊处优等。业绩平平的劳动者无法给企业带来与其待遇相匹配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管理费用必然增加。因此,企业要在新法实施前、实施中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新法的立法宗旨,帮助和引导劳动者建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其目的是要引导劳动者明白:只有自己不断成长、持续创造价值,才能被企业承认与认可,才能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慕容在这方面显然做得不够,她忽视了宣传和引导的重要性,被动地等待员工按自己的理解去接受新法,以致企业内部没有对新法形成统一意识。

其次,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并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更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在企业里,我们不仅要给员工关怀和温暖,包括生活、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还要给员工提供各种各样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管理者应该相信,每一个员工在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历程中,在超越自我苑囿的同时,也会与企业建立深厚的感情。尊重这种感情、保护这种感情、加深这种感情,远比冰冷的法则规范更能激励和留住员工。

再次,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新法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分析目前企业各岗位及人员的信息,并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规范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根据职位说明书来审核目前的人员编制等等。总之,人力资源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新法的实施来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解决问题。

对于慕容来说,陆正根事件只是一个开始。这个并不愉快的开始提醒慕容,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做出一系列的努力,构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沟通关系,建立强大而稳固的企业文化,从而更从容地应对新形势下的雇佣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推波助力。

《劳动合同法》是政府重视保护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求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新法的实施在短期内确实会给大部分的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如人力成本增加、经营压力增大、无固定期限等条款使企业的风险飙升等等。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契机。在新法的框架下,中国的企业可以以国际化的方式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合法规范的方式充分保障雇佣双方的利益,调整好自己的人力结构,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奥利顿酒店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其实,做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再上法庭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但未必是最佳方式,诉讼尤其是败诉确实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保护劳动者已成为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有利因素或者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因素,均会在仲裁和诉讼中被放大,从而使用人单位在多数诉讼案件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建议企业一般情况下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尽量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

但是,有时采用法律手段也是企业迫不得已的方式,所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在本案中,酒店将所有的人力资源沟通手段都已用尽,但依旧是束手无策,如果让陆正根的事情一直拖下去,势必会对其他员工,进而对企业的正常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与陆正根解除劳动合同便成为企业应当考虑的选择。

在本案中,案例中的苏律师给酒店的法律意见是“酒店不能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并且酒店之前对他停职察看期间扣发工资也是不合适的,应当返还其停职期间的工资”。“如果陆正根因此将奥利顿告上法庭,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苏律师认为:酒店很难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害;此外,酒店现行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3年,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因而是无效的,所以,酒店遵照执行的规章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我认为,苏律师的慎重考虑虽有一定的道理,她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地避免诉讼,但是,她的评估意见不准确而且考虑过于保守。其实,做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再上法庭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对于酒店能否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这其中至少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酒店于2003年制定的《员工手册》是否有效,二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前提,三是陆正根是否构成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

一、关于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规章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需要具备三大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2)内容合法;3)向劳动者公示。对于何谓民主程序并未做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民主程序但是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这种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之一,如果事后的法律能够来约束起事前的行为,法治所标榜的“法律可预测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违法与否的预期也会变得模糊起来。广东省2008年6月底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采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因此,我认为,奥利顿酒店的《员工手册》虽然制定于2003年,但其中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依然有效。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解除条件分别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实践中这两项解除条件非常容易被混淆乃至误用,甚至是一些专业律师也会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首先,在主观方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严重失职解除都是以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严重失职则只是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次,在客观方面,劳动者严重失职,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前提,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认为,只要陆正根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酒店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酒店“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关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陆正根认为顶岗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理由是在他的岗位描述中没有列明,而酒店《员工手册》则规定如果员工拒绝执行酒店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则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企业对员工是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公司可以安排员工从事临时性的工作。我认为,本案中陆正根拒绝执行酒店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公司将其定性为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

从春节前到现在,酒店总共对陆正根做出了2次口头警告、6次书面警告的处分,且奥利顿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过即可做违纪辞退处理。因此,本人认为,陆正根已经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

综上,就个案而言,我建议酒店以陆正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在排除司法环境的因素后,我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本案是有胜诉的可能的,而且企业胜诉的概率应该大于败诉的概率。需要强调也最为难能可贵的一点是,酒店的hr总监慕容鸿雁得到了老板的大力支持,老板对企业此时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很是理解,在这样的情形下,慕容应当解除陆正根的劳动合同。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三

【背景说明】: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其中第六条被称为“最强条款”,实行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如此严厉得限购政策史无前例,一经出台,对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以及日后的房产交易产生不小的影响,让人唏嘘不已。

【风险提示】:

“新国八条”出台以后,使得一些尚未办理房产证得房屋无法过户,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原先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如对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方应该适当补偿,但若是因为受益方延迟履行义务导致受到新政影响的,则必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法律解析】:

一、买受双方原先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因新政出台而归于无效。

二、房屋交易政策的变化属于“情势变更”,由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合同双方的公平有偿关系被破坏,合同目的已经根本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可以可以依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一方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要求解除合同以消除情势变更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但不能因此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害,否则这一结果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显失公平。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做出适当补偿(并非赔偿,补偿的金额要少于赔偿),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无需补偿。但若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延迟履行而使得合同履行及房屋交易遭受新政影响的,则不能免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新政规定】。

“新国八条”的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四

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百货公司出具了发票和售货清单。该产品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并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一词,作为广告宣传用语。

燕某和朋友饮用后,以该产品包装使用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是虚假宣传,给自己消费造成误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百货公司及农夫山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百货公司退还货款28元;3.农夫山泉公司赔偿28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原告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燕某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解的阐释,表达了人类对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因此,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农夫山泉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具有如下特征:1.夸大失实;2.语言模糊,引人误解;3.内容虚假。而所谓绝对化用语,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

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止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明确指出: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中,“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之所以不构成虚假的广告宣传,是因为虽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在产品包装上显示有“上品”、“极品”的字样,但茶叶作为一种著名的保健饮品,自古就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古代中国人对世界饮食文化的贡献。而早在茶出现之前,花饮之风便已盛行,并被视为中华瑰宝,代代相承,秘传至今。“人类最健康的饮料是茶,女人最经典的饮品是花。”这是人们对我国传统茶文化的普遍理解和阐释,所以自古以来就有“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之说。

由此可见,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是从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那么该用语即属于我国汉语语汇中的俗语范畴。所谓俗语,指约定俗成、广泛流行,且形象精练的语句。俗语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创造出来,并在群众中口口相传,具有口语性和通俗性的语言单位,是通俗并广泛流行的定型语句,简练而形象,反映了人民的纯朴生活经验和美好愿望。

本案中,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作为俗语,属于“定型的语句”,那么在理解运用时,就不应把其分割理解运用。也即:在理解“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上品”和“极品”时,不应将“上品”与“饮茶”、“极品”与“饮花”割裂开来,断章取义地理解使用,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虽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中含有“上品”和“极品”字样,但“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不能同日而语,即“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极品饮花”用语并非广告法涉及的“绝对化用语”。同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茶”、“花”亦非特指某种茶或花,而是对各类茶饮料和花卉的统称,且该用语也不是对“东方树叶”茉莉花茶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生产厂家仅是在产品包装上作了引用,并不具有广告虚假宣传的任何特征。

故此,“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不属于广告虚假宣传。

[新广告法规范用字]。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五

近年来,“极品”“顶级”等绝对化新词新语在各式广告中频频亮相,误导消费者。调查发现,此现象尤其在房地产、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中最为明显。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的监管部门,应立足职能,强化监管工作,对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现象进行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对《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为扩大宣传效果在广告语中摆出夸大性能的绝对化广告词句。

二是绝对化词句难界定。随着社会进步,语言文字不断发展,推动着各类广告中的新词新语层出不穷。新词在广告中出现的最初性质往往是模糊不清的,是否绝对化用语没有定论,给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管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虚假宣传严重。少数不法商家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最优”“首选”等绝对化用语夸大产品效果,进行虚假宣传。

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一是组织宣讲、培训、座谈会等,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宣传《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从知法,到懂法,再到自觉守法。二是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明确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最新界定,营造全社会合法发布广告的良好氛围。三是发挥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同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行业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源头治理和提前预防。对所有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注册登记时发放《发布广告须知》,进行事先防范,减少广告用语不合法及擅自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三)强化联动执法和监管实效。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以及工商系统内部的上下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联动信息平台的建设,定期对市场上广告的登记情况,绝对化用语的最新界定情况进行通报,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广告法用语规范]。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六

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3.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4.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5.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6.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7.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8.吸烟有害健康。

9.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0.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11.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13.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14.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15.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16.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17.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商场禁烟)。

18.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19.千万别点着你的烟,它会让你变为一缕青烟(加油站禁烟)。

20.吸烟如自杀,千万别碰它。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七

广告宣传作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其内容应该是真实、公正和客观的,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竞争,借以抬高自己,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工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国家级”、“最高级”和“最佳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通过广大消费者、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检验、评判。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国家部委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不能代表商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国家级”这种比较含糊的词语,会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服务达到了国家的某种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其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任何商品、服务的重量的优劣都有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和地理的区域性的局限。在广告中作用“最商级”、“最佳”这种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实际上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

作为广告发布秩序的监督管理机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在广告中使用的“第一品牌”、“顶级”和“极品”用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意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禁止使用。

案情:

3月18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某广播电台播放的广告进行了检测,发现该广告中出现了“云浮市某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经立案查明,203月16日至25日,该广播电台发布了10次以某门诊部为广告主,含有“该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广告的功能和作用日愈凸显,利用广告媒介宣传产品、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广大经营者非常普遍的做法。为了推介其商品或者扩大其产品的知名度,经营者往往借助广告这一强势媒体,极尽所能凸显其产品的质量和其他优良特性,以期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在竞争中抢占优势地位。但是,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潜规则的运作下,商家在宣传其商品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往往对其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夸大性宣传,有些商家甚至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大毒瘤。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不稳定和不协调,最终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广告规则,对广告经营和发布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由于广告监管的核心在于广告内容的监管。所以,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广告法》第二章对广告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本案中,工商部门查处商家使用“最高级、最佳”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就是规制广告内容的一种体现。《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内涵完全相同的用语,如最好、最优秀等等。使用“最高级”等广告用语,一方面违反了广告内容真实、明白、清晰的表述要求,即:不正确地使用最高级形容词,是不实、含混广告的一个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产品制造技术和工艺日新月异,不可能存在永久的顶级品质,但由于消费者认知的滞后性,广大消费者对经过其获取的宣传信息,往往会长时间留在其认知领域,这就造成某一产品的质量或性能已经降位的时候,但消费者仍然保持原有的认知,导致在错误消费意识下的盲目消费,这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八

1.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2.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3.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医院禁烟)。

4.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影响健康,缩短寿命。

5.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6.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7.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8.如果你想吸烟,定时炸弹在身边!(加油站禁烟)。

9.吸烟,是打开地狱之门的一条钥匙。

10.明智的人,学会用金钱买健康,而不是用金钱买死亡。

11.在这里,香火不再延续。

12.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13.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14.烟火的火光,怎及你生命的绚烂。

15.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九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驰名商标,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等在各类宣传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1、食品。

1.1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1.2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1.4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2、化妆品。

2.1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等绝对化用语;

2.2纯天然、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3、药品及医疗器械。

3.1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

3.2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用语;

3.3表现性器官的用语或形容;

3.4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十

违规广告“金斗寻宝”视频截图。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将近一个月,效果如何?据央视财经报道,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首曝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金斗寻宝、郑多燕减肥晚餐、冬虫夏草胶囊等十大广告榜上有名。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

虎符兵印大阅兵纪念宝玺。

这个广告,有很多涉嫌违法的语言,说有10尊免费送。免费的背后是一个工本费交5000块钱。

十大传世名画。

案件当事人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制作、发布“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其内容含有利用虚构的“由国际收藏家协会监制”、“中国梦文化惠民工程”夸大该书画为收藏品且具有较大升值空间。利用知名艺人侯耀华等人员进行涉嫌虚假宣传。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

十二幅书画真迹大全套。

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是中国十二位书画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的作品真迹,并有文化部颁布的“润格”价为证。经工商部门调查,所谓“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只是听过某某大师的课,甚至只是与某某大师及其家人合过影、吃过饭。文化部并未颁布“润格”价,属于内容涉嫌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金斗寻宝。

经查,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声称免费赠送,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以中国木材与制品流通委员会和北京国博文物鉴定中心的名义,联合推出放心收藏活动;宣传有一定治疗疾病作用。

五套人民币收藏。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陈老师泄油瘦身汤。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碗泄油瘦身汤。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郑多燕减肥晚餐。

“郑多燕营养晚餐”是普通食品。广告中均出现“保证让你瘦下来,不节食、不运动,躺着就能让你瘦;不腹泻、不反胃,没有一例副作用”等内容,使用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且未表明出处。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冬虫夏草胶囊。

该广告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并出现医生、医疗机构的名义和形象,使用专家、消费者作证明。

舒尼迩滴耳油。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十一

最新广告法修订草案4月24日下午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广告法最新修订了哪些内容呢?有哪些修订热点?最新修改的广告法对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母乳代用品广告、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修订内容。

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十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例: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对于新广告法规定的以上要求,您的看法是?(请在页面右侧进行投票)。

选项一:表示理解。

a、一贯都实事求是,也不会用到以上禁用语;

选项二:不能理解。

a、太难了,有些用词比较没意识,一个不当心就违规了;b、消费者还是没办法区分商品好坏,没法挑选优质商品;c、其他(请在下方框中具体写明)。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十三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

那么,新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有哪些影响?

据悉,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电视广告上到处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但是,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再出现在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规定,他是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根据广告真实性的原则的话,一个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的做广告,那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所以他是不准确的。他来代言,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是不靠谱的,那就是大人让说什么说什么,导演让说什么说什么。”

代言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此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新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十四

3.奥拓汽车广告语―――处处为您着想好车有限惊喜无限。

4.福莱尔汽车广告语―――空间远远超出想象。

5.福莱尔福星汽车广告语―――e时代e车。

6.松花江汽车广告语―――千万里我追求你。

7.赛马汽车广告语―――生活随心而动。

8.普莱特汽车广告语―――一步到位的好车。

9.吉利汽车广告语―――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七彩豪情亮丽人生。

10.猎豹汽车广告语―――-猎豹汽车永不让你失望超乎你想象的高度低于你期望的。

11.价格红旗汽车广告语―――坐红旗车,走中国路。

12.桑塔纳汽车广告语―――上海桑塔纳,汽车新潮流拥有桑塔纳走遍天下都不怕。

13.捷达汽车广告语―――理性的.选择。

14.爱丽舍汽车广告语―――精致生活精彩演绎。

15.福特汽车广告语―――你的世界,从此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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