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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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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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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一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二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三

根据《细则》,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项目考评是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四

第七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条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次。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考评申请;。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或施工许可手续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抽查评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情况的;。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组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提交以下项目自评材料:

(二)项目自评组工作计划;

(三)项目自评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项目整改情况;

(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评分,并根据项目自评结果和安全监督评分结果进行项目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标准化自评分和安全监督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5分的,为优良;

(二)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85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项目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六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十七条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编制自评报告。

自评机构的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价:

(一)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应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附录a、附录b的全部内容。自评结果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等级划分,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考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近三年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的台帐及相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100%(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且优良率不低于20%的(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优良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评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合格率不低于95%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合格。

(一)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三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告知书后进行整改,整改后于3个月内重新提出考评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整改后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准予延期;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项目考评工作流程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市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津建质安总〔2013〕92号)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5月22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制定达标计划‟在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自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手册。项目自评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三)项目实施主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的记录;

(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考评实施‟项目考评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施考评,同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定‟在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自评手册等材料。

项目考评主体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施工期间未因重大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结果公布‟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至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未经考评处理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未提交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达标。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主体”)。

可证申请或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自评‟企业实施主体每年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企业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三)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自评情况;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整改记录;

(六)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实施‟企业考评主体应定期公布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达标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近三年自评报告等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收到企业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95%以上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定为“达标”;

(五)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及企业‟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项目和企业,可以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核定和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场激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

第二十六条„人员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当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七条„企业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不达标的不良记录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将其承接的项目列为监管重点。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八条„考评达标的撤销‟经考评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考评过程中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八

第十三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十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十一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十二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最新篇十三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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