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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电话(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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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电话(大全17篇)
2023-11-20 03:36:23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所经历和学习的一种检验和评估,有助于我们持续进步。怎样才能将复杂的问题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让读者更易于理解呢?下面是一些写作总结的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税务稽查电话篇一

一、查帐方法。

查帐方法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方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详查法、抽查法、逆查法、顺查法。

目前,查帐方法依然是稽查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虽然明知许多帐薄就是假的,企业往往有几套帐,比如向财政报的是穷帐,好拿补助,比如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编的是富帐,好抵押贷款,对付税务编的是负帐,能少交就少交,上市编的是盈帐,免得被摘牌。真正属于自已的帐。

但是纵有千变万化,总有蛛丝马迹可寻。再狡猾的狐狸总有露出尾巴的情形。若想擒贼先擒王、查帐先查明细帐:

怎么查?对照税种特征与会计科目性质查,左手税收政策,右手会计实务,两手都要硬。库存现金:一个以现金收付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如果帐面现金收支业务很少,基本可以断定企业采用了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收入不入帐,这个可以通过单位成本畸高来验证,其二就是“飞过海”偷税,即进来不入帐,销售也不入帐。

银行存款:一个著名审计专家说过,真正想把企业帐目审计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货币资金一笔笔查个水落石出。

存货:注意存货类科目的红字,比如原材料、生产成本出现红字,一种可能是企业多结转,另一种可能是企业购进材料未预估成本直接转销售成本(这种情况并不偷逃企税)。“周转材料”科目包括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

个人意见:如果大量存在此类模件而且价值较小,从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必进行调整。暂时性差异。

成本结转办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物价持续升高,导致利润前移,影响企业所得税资金时间价值)。

注意企业“拆零为整”,将固定资产分为各项材料入帐,既可增税抵扣(09年后不存在)也可提前扣除。

制造费用科目,注意有无大额支出,查看其原始凭证,有无业务招待费“混迹其中”。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暂时性差异,存货结转后纳税调减。在建工程:注意是否签订建安合同(印花税),对于在建工程长期挂帐现象,要实地查看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有些企业因为发票未索取或最终建安审计未完成而迟迟将房屋建筑物归集在在建工程不予结转偷逃房产税)。在建工程跌价准备不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主要关注折旧年限,电子设备指的是什么?税控机应当属于此类。08年之前如何处理,允许企业重新调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会计上“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税收上“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不计折旧、摊销,年末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收上应当允许调减折旧、摊销,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提取折旧范围,税收上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但会计上其它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税收上不得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装修问题:新企税机器设备大修理支出要求放宽,不符合计税基础50%以上或延长二年使用寿命的当期扣除,而会计上则从严,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在两次装修期间摊销。固定资产处置,有无财产报批手续,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4%税率减半部分是否计入“补贴收入”或新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收入”。如果系购进转让房屋,是否计交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问题。

案例:某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企业经营期限30年,购进一宗土地使用期限40年,以孰为摊销年限。

个人认为按40年为摊销年限,因为企业是以持续经营为会计核算前提,不能因为工商执照记载30年即认为企业存在年限30年。纳税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加盟费”,是否取得发票,对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交纳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不仅指转让所有权也包括转让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以设备、货物对外投资需开增票交纳增税,以房产投资只需要有合同协议即可,不必开具发票,投资评估增值部分会计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作调减处理。注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后,投资收益科目是否有变化,长期无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现象,追查投资合同、协议。

以房屋建筑物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企业将房屋建筑物投资于其它企业,需按公允价值交纳土地增值税。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要作纳税调增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企业以成本模式进行计量,企业所得税需作调整,同时注意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问题。

资产减值:除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呆帐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税务总局有明文可以作扣除外,其他各项准备,如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项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暂时性差异。职工薪酬:会计上的与税收上的差异,会计上包括了四险一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而税收上不包括,一般企业据实合理支出,国有企业不得超过发改委规定,超过部分需作纳税调增,检查职工薪酬要注意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案例:某员工应发工资5000,四险一金1000,迟到被罚款2000,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4000作为计税依据,而不得扣除迟到罚款2000.工资年末余额问题:吉林规定汇算清缴前支付可扣除,缪慧频司长答次年一月支付时可扣除,个人意见汇算清缴前支付即可扣除,以减少此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成本。

注意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应从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直接进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注意12%比例和不得超过上年地级市平均工资三倍比例,超过者调增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有事项:预计负债对应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扣除,先调增,实际发生时再作调减。预提费用问题,新会计准则已无预提待摊,可从预收预付科目结转,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配套设施等费用。待摊费用问题:会计制度开办费在从事生产经营当月即可扣除,新会计准则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不短于三年,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有无直接摊入当年。其他应付款: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需注意有无将预收房款转至此科目未申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有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帐,一种可能是不计收入挂应付款项,要检查销售合同、协议、发票等。另一种可能是实际已无支付,但不转作营业外收入。必要时需要税收协查或函证。长期借款:借:财务费用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注意查看是否有应当资本化的利息当期计入损益了股本或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有无变动,是否少交印花税,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果转增方为个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应增值部分计入个人股东名下是否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为借方余额,要区分连续五年以内与以上,避免企业将五年以上亏损予以弥补。注意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是否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现象。研发支出科目,注意有无将差旅费、招待费挤入其中,其它业务收入中的租赁收入注意所附凭证,如果应付租金合同约定一次性预收,企业是否作纳税调整,但营业税需按权责发生制,房产税我省规定可一次性计交,同时还要注意租赁合同是否贴花,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中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是否有赠送相关单位人员的礼品支出,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佣金支出是否超过单项服务金额的5%,管理费用中是否有红字金额,如将房租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少交营业税、房产税等,有无在办公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中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问题,浙江规定可以合理扣除,辽宁规定不得扣除,不得为个人开具发票,个人认为从税收服务于经济宏观角度考虑,支持浙江观点,总局缪慧频副司长持不可扣除观点,总局何道成处长持可以扣除观点,莫衷一是。

营业外收支:区分行政性罚款与民事违约金、罚息,前者不可扣除,注意企业有无将材料销售、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偷逃流转税,企业资产报损时作营业外支出冲减是否有中介机构鉴定及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捐赠,注意看其原始凭据是否为政府单位或慈善组织收据,有无直接捐赠的,是否有为员工代付个人所得税进营业外支出现象。

二、分析方法。

是指运用不同的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管理信息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和重点的审核分析,以确定涉税疑点和线索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个人认为相当于纳税评估方法,需要建立相关模型、税负预警率指标。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在进户检查前应当主要分析财务报表,查找相关疑点。

案例:我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盈余公积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余额很多,但职工工资很低,带着这个疑点进企业,发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有大量职工借款,对照税总文件,借钱给职工用于房地产等财产购置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及附注,发现其建安成本较高,带着这个疑问进企业,到建工局调查建筑企业的成本审计报告和工程监理报告,发现虚开发票问题。

案例:某企业无形资产大量增加,带着这个疑问进入企业,原来企业购置了大量土地,但发现购地合同中未载明土地移交期限,企业只是在动工兴建时才转为无形资产,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转让合同未约定转让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次月缴纳,由此企业偷逃城镇土地使用税水落石出。

三、调查方法。

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方法的总称,可以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

案例:在与某企业老板交谈中,得知其聘请了相关教授与高级技工进行生产线改造,由此获得个人所得税线索,其通过多列户头化整为零偷逃个税。

案例:实地观察企业固定资产,发现某车棚系砖墙结构,符合房产税关于房屋的定义,而企业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应付帐款某明细科目长期挂帐,经外调发现,对方并没有相应应收款项,系房地产公司虚列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盘点法,更准确的应当叫做“监盘法”,因为税务人员限于自身条件根本不可能亲自盘点,更好的方法是由税务人员监盘,从中发现疑点,比如帐面原材料数额经盘点多于帐面数,可能就属于帐面多转原材料虚增成本问题。再如对固定资产的监盘可能发现企业有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比如有的企业购进空调却拉回老板家使用,到车间和办公室一看找不到空调。

四、电子查帐:

是指运用电子查帐软件对企业电子帐务进行检查的方法,目前虽然不甚采用,但凡事应当未雨绸缪,不要等到企业通过电子做帐偷逃税现象满地开花时,再作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的自慨自叹。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证、合法性、真实性三个特征。注意:关联性首当其次,如果证据虽然真实也合法,但不具备关联性,也属于无效证据,比如某企业经检查偷逃印花税,你偏要将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也拿过来塞入税务稽查底稿。

毛主席说的好,懒婆娘的廛脚步又臭又长,有的人写万言书,看的人好不容易看到最后,才发现最后才写了那么几句话。所以说税务稽查必须注重效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要再花精力去收集,一个好的案卷绝不是凭厚度作为评价标准的。

尼克松水门事件是因为侵犯了反对党议员的合法权益,但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的监听,税务部门的偷拍偷录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行的,真实性问题:真实也即客观,这里的客观应当理解为事实客观而非形式客观,比如企业白纸据作为成本列支,如果事实清楚,就不能定性为偷税,只能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虽然以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但是发票反映内容是虚假的,就应当按偷税论处,同时发票虚假是为偷税服务的,按照“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不能再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事实的整个证据中,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原件原物优先于复制件复制品。

二、非法证据规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手段违法等非法收集的证据。举例:一个正式人员和一个协税人员跑企业去检查取得的证据,这就是主体违法,必须两个正式人员去;调取往年帐薄三个月不还所获取的证据就是程序违法;跑企业老总家里面收集的资料就是手段违法,你可以让公安机关封存嘛。

三、补强证据规则,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它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的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务稽查电话篇二

一、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浏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会议中用的矿泉水、茶叶适量可以记入会议费)。

二、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财行(2006)313号关于差旅费补贴标准规定:(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而未购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4)到基层单位实习、锻炼、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固定资产支出: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五、其他应收款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财税[2008]83号文件明确: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和年会、座谈会、庆典,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送员工的礼品,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下列情况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5)公务用车补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需向地税局备案,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金额,然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七、税收政策: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电话篇三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9.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收入10.未按规定操作的返利、回扣冲减收入。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3.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4.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工费用处理不当6.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职工福利费。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稽查电话篇四

为加强案件的衔接和管理,确保的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的查处质量及效率,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衔接原则。

(一)本制度是贯彻我局局级执法管理规程、规范案件在全部检查过程中的衔接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全面落实,形成内部环节分设、对外体现局级整体的高效机制,以提高案件的检查质量及效率。

(二)案件衔接与管理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各环节职责分工,案件及时传接,相关问题及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并将典型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三)案件在查处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

二、选案环节衔接与处理。

(一)案件管理科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对受理的案件应记录、登记、编号,并进行筛选、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进入领案程序。评估约谈科对案件管理科转办案件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一般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案件按规定期限完成;自评和评估处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

第七条进入领案程序的案件,案件管理科在受理7日内完成案件处理、输机工作;转出案件批示后5日内办理完毕;局存案件30日内归集。第八条案件管理科对进入领案程序的案件依据以下原则分配案件:

(一)重大、重要、特殊以及市局要求办案时限的涉税案件,经局长批示后可指定专门检查组并提前安排实施稽查。

(二)根据市局或我局专项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专项稽查案件,可结合实际情况统一部署,并直接安排实施稽查。

(三)其他各类进入领案程序的涉税案件,将根据各稽查科在查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稽查科承受能力,原则上按照局长批示的时间顺序安排实施稽查。

第九条案件管理科按照上述原则将案件分配给稽查科后,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实施查前准备工作。相关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上立案会研定,其他案件经局长审批后可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条立案会由案件管理科负责组织并编发会议纪要,有上会案件及时召开。稽查科应在开会前1日将查前准备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案件管理科。

第十一条经立案会确定稽查或局长直接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会后或批准后2日内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并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作为正式进入稽查计时阶段的起始时间。

对需调查核实的案件,经局长批准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

三稽查实施(一)已立案的案件,经查找无法找到核查对象的案件,检查人员需填写《结案报告单》,报经局长批准后,“查无此户”办理结案。

(二)检查期间需要采取调账、调查取证、查询银行存款帐户等方式时,稽查科应填制《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并制作相应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等检查文书,经案件管理科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相关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案件,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实施检查或单一调查取证形式。协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制作《协查报告》报案件管理科,经局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四)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期间,判定被查对象有涉税违法行为拟处罚的,应于研定会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备案表》,报经案件管理科及局长签字后并入案卷。

(五)15个工作日内未检查完毕的案件,检查人员制作《中间报告》,说明未完成原因、延长时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由稽查科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将《中间报告》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六)对督办案件、要求时限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2日前制作《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由稽查科长批准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案件管理科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查办涉税案件已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经审理会审理定案后,检查人员按审理会确定的处理意见制作《重大案件情况报告表》及《重大案件呈阅单》,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签字同意后一并上报市局。市局批复后,案件管理科将市局批复意见转审理科,审理科制作相应税务处理文书转入执行环节。

(八)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延伸检查的案件,稽查科拟写《延伸检查申请》,经研定会批准或经局长批准后,由案件管理科进行案源输机、法律文书的登记制作及备案工作。

(九)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由稽查科提出申请报研定会确定或局长审定。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将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协调解决。

(十)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要求被查对象如实填制《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表》,掌握其资金及资产状况,以利于查补税款组织入库工作。

(十一)检查人员在案件报送审理科同时填制《评估转稽查案件情况反馈单》(附表1),针对《纳税评估意见书》中提出的评估疑点将核实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评估约谈科。

第二十四条经研定会同意,检查人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依据相关证据和检查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稽查科在将案卷报送审理科之前,需按要求将《税务检查报告》在稽查模块输机时上传。审理会审定需修改《税务检查报告》,审理科将案件回退到稽查环节,由检查人员修改后再次上传并转入审理环节,经审理科审核后转入执行环节。

(一)对稽查科报审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审理完毕后3日内制作《审理工作底稿》并提交审理会。(二)审理会由审理科及时组织会议并编发会议纪要。遇特殊案件可根据局领导指示或研定会决定,审理科在稽查环节认定税务检查底稿之前,可提前介入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并及时提请召开审理会审定。

(三)审理会决定需退回稽查科的案件,在审理会后2日内制作《案件退回通知单》退回稽查科。退回案件稽查科应按审理会要求时限报送审理。

(四)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理科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达到听证标准的,由稽查科送达文书,并于送达当日将《送达回证》交审理科;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由执行科送达文书。告知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期满后5日内审理科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经过听证的案件,我局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科接到听证报告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依据听证报告5日内重新制作,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五)未涉及行政处罚的有问题案件,审理科于审理会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第三十一条经市局批准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局长审阅批件后2日内将稽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业务科协助案件管理科进行案卷审核。案件管理科在15日内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局长审批签发后与公安部门办理案卷交接,将案卷复印件移交公安部门。第三十二条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审理科针对经审定的有问题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并送交案件管理科反馈属地税务机关。案件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并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第三十三条经审理会审定无问题的案件,审理科制作《税务检查结论》,由稽查科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审理科。审理科在3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审理环节的输机工作,整理、自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归档。

五、案件执行衔接。

(一)执行人员收到审理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将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二)经研定会或局长批准,有必要对欠税人采取停售发票或限售发票措施的,由案件管理科与市局有关处室协调办理。

(三)我局欠税公告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上季度应当发布公告的告知送达、数据确认、报审、批准和发布工作。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执行科应在发现上述情况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在3日内审核完毕经局长同意后上报市局。

(四)欠税人在公告后补缴欠税的,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检查补税税收缴款书2日内进行输机,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案件管理科,经审核无误后核减网上公告的欠税余额。

(五)执行科在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后,被查单位对告知事项提出异议的,执行科应在接到其提交的书面材料1日内上报案件管理科,由案件管理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如有必要可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并初步拟定答复意见报局长审批。需要函复的,案件管理科制作复函经局长批准后,交由执行科送达被查单位。

(六)对执行完结的案件,在确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入库后3日内制作《执行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执行环节的输机工作。执行科应对在本环节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资料、税收缴款书按户收集、整理、并入税务检查案卷。移交案卷之前,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案件管理科。

(七)执行科负责对税收缴款书的使用、保管等工作,每月末2日前完成票证使用情况的统计,报案件管理科。

六、其他方面衔接。

(一)案例编写。审理会确定需编写案例的案件,由检查人员编写案例,并按《税务检查案例编写通知》规定期限内报送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于5内审核完毕报办公室和市局检查处。

(二)各环节输机。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按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相应环节的输机工作,做到情况数字准确、录入及时。

(三)报表统计。为符合报表报送的要求,除各环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以外,审理科、评估科应填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附表2-审理)》、《纳税评估补税收入统计表(附表3-评估)》并于每月27日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汇总后按规定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业务政策问题的请示。

2、对研定会、审理会确定需请示市局的,由我局负责政策请示答复的承办科室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

(五)稽查建议。

案件审理完毕,根据个案查处情况,经稽查科长批准,检查人员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应向被查对象或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偷税并拟移送的案件、上级指定的特殊案件不适用税务稽查建议。

对外建议应由检查人员填制《税务稽查建议表》经稽查科长批准后,由检查组送达被查单位,并将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对内建议由检查人员根据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内容包括系统内各方协调、政策法规、征管过程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经稽查科长批准,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同意后,反馈有关部门。

(六)案卷整理、交接与归档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检查案卷资料,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下一环节。环节间办理案卷交接工作时应认真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备。对不符合标准的案卷,后一环节应予以退回补正。案件管理科对审理科、执行科报送的检查结案的案卷资料要逐一核对,对审核后的案件30日内归档立卷;业务科按照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核,对不合格的案卷予以退回修改。

税务稽查电话篇五

我们审理组在分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组人员众志成城、齐心协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20__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严把关口,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__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以人为本,全面增强综合素质。

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年来,我们坚持思想和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增强自身综合素质。

第一,端正思想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年初,我们坚持一周一次系统的学习《岗位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讨论。4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第二,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廉政教育。3月份,通过分局组织的参观“六新生”监狱和任绍斌贪污税款一案的警示教育。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记得经济犯朱建林含着悔恨的眼泪,喊着:“妈妈,能不能等等我”。试想他今年已经50岁了,还有16年才能出来,到那时,他的双亲很可能已经不在了。丢掉了现在也就丢掉了将来。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字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第三,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各种形式学习。宋雨同志今年通过层层考核选拔,荣膺分局“人才库”一员,她给科里同志进行了稽查业务培训和所得税业务培训。在她的带动下,大家比学习、比素质、比能力。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局组织可《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王春怡同志与其他组同志为科室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

在襄樊清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中,是定性为“虚开海关完税凭证”还是“偷税”是问题的焦点。我们翻阅了《新刑法》、人民法院《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规,经过全组人员讨论,问题最后落脚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属于《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其他发票”。我们积极与市局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带上案卷资料、法规,上门咨询,最终把案件定了下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正是这种在平时工作中的钻劲,今年我们审理组在省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业务能手考试”中有二名同志取得了省级能手的称号。

在强化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调研等措施,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力求达到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法规上熟悉、微机上会用,说得明、定得准、行的通的地步。今年所有审理案件,无一例提起复议和诉讼。我们靠过硬的队伍办过硬的税案,在纳税人中产生了良好的信誉。

三、横向协作,以分局大局为重。

我们审理组虽然肩负着分局全部稽查任务的审理工作,但今年在分局几个重点核心工作中,我们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出人出力。在计征科的ctais数据清理维护工作中,我们组三人全部参与数据调查核对,尤其是王祖军同志克服孩子小、爱人生病的特殊情况,多次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毫无怨言。

__年,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科室党支部高度重视和英明领导的结果,也是我们组人员团结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对税务案件的处理上贯彻“狠、稳、准”三字,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以专项重点稽查为契机,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真正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之目的,从而净化纳税环境,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健康的运作环境。

税务稽查电话篇六

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税务稽查电话篇七

一、本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应缴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的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与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二、以前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税务稽查电话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电话篇九

紧张而又繁忙的2006年即将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现在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为什么银行现在要跟税务合作打架大额可以交易呢?

因为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一

稽核办设稽核主任1名,负责稽核办统筹及运作。(稽核主任:xxx)稽核专员1名,负责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及具体的执行与落实。(稽核专员:xxx)。

4负责稽核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1对公司从总经理至员工的工作状况有检查权;

2对稽核发现问题有督导改进和处罚权;

1由稽核专员统筹及具体执行;

2在稽核中重事实、看数据,对照各种制度、作业流程,严格检查;

3稽核时,组织被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了解运作状况、存在问题,商讨改进的方法,掌握相关数据,便于改进和规范流程。4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不占小便宜,遵循公平、公正的稽核作风,确保稽核办的权威。

品质口号。

1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发展,向质量要效益。2.市场是海,质量是船,品牌是帆。

稽核口号。

1.专业、公正、严禁、服务2.用心稽核,实事求是。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二

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见是否得当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报人的事宜。

性地进行检查。

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分析的方法。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三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属于法定事项公告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它情节严重,涉税违法数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主要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的一项工作制度。

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机可以是税务检察机关也可以是税务征收机关。

2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理决定,对于尚未生效的税收行政处理决定不能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对外发布。3.税务违法案件的形式主要是公告文体或者其它形式。4.,,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利。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拥有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4.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5.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6.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7.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9.调查取证权是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在税务稽查时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力。

1.案件来源及初查情况2.备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9对其他应当说明的事10.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案例一1998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2.税务机关在查询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税务机关可以对码头拒绝检查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元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就觉得有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案例三: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a是一家私营企业,,提供了方便。3.a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首先,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调帐通知的手续,实施税务检查时两个人以上、出示了检查证和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此,a公司并没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赋予的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力。其次,a公司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最后,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明显阻碍税务机关获取任何资料的目的。检查需能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以顺利进行,但a公司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到来之前就已发生。如果没有公安人员到场,稽查人员就不能独立地行使税务检查权。也就是说,其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已经构成。

案例四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有权检查。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何某属于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存款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案列五某纳税检查局人员张某,,商业,技术保密权。5.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和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行检查时,应担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检察人员保守秘密”由此可担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见,请求保密权具有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纳税人和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四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__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20_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五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主要是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国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抓好组织收入、税务改革、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

作为一名市局国税领导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带头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了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历史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联系实际提高统揽全局水平。

深入基层调研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是提高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每月用将近一半的时间下基层先后就组织收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国税单位作风建设状况、税收服务等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国税部门作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关于国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着力点》等调研文章并都及时转化成了工作思路指导了工作实践。

在我看来学习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种精神追求。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六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贷:银行存款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2、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

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3: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

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就以上3个方面,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1)稽查后的账务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对会计分录的调整,还包括对一些涉税数据的调整。

(2)并非所有稽查查出的问题都需要对原有账务进行调整。

(3)账务调整是基于会计的记账原则,要根据会计的要求来进行调账。

1、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例:税务检查发现,某商场销售白酒一批,价款46800元(含税),收妥货款存入银行,该批白酒成本31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产成品31000。

应收账款15800。

该账务处理,把两个本来不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硬纠在一起,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减少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用红字冲销法调账如下: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红字)。

贷:产成品31000(红字)。

应收账款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0。

贷:产成品31000。

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

三是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例:某企业将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4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时,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反向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即:

借:制造费用4000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贷:管理费用4000不应记的反方向减记。

2、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3、对增值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1)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

4、查获额的分摊。

查获额是指不能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金额。

比如说,一个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将一项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10万元计入了生产成本,可是我们不能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生产成本不直接影响利润,它要通过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再通过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才影响利润,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完,那么生产成本中多计的10万元则不会全部影响利润,而有部分是增加了产成品的金额,所以调增的部分只是影响利润的部分,另一部分应减少产成品的金额。而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产品不能库存,所以没有库存商品,所以,对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查获额则不需要分摊,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稽查电话篇十七

1.税务稽查的客体是()。a.涉税犯罪嫌疑人b.纳税人c.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在法律上具有()。a.独立性c.强制性a.口供。

b.规范性d.同一性b.会计资料d.税收法律b.单一。

4.税务稽查要以()为依据。c.财会制度a.个别c.某类。

5.专项稽查是指对()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d.某个。

c、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d、税法宣传。

7.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子系统之一,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a.ctaisv2.0系统b.发票管理系统c.金税工程d.稽查管理系统。

8.()是税务稽查模块的核心模块。

a.稽查选案c.稽查审理。

b.稽查实施d.稽查执行。

d.税收征收全过程的事务处理。

11.根据“金税三期”的规划,整合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稽查与征管的协作的主要举措是()。

b.税款追征权d.行政处罚权。

b.警告d.记过b.警告d取消评优资格。

14.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追究。c.通报批评。

15.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行政责任追究。a.作出书面检查c.通报批评。

16.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

17.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罪的是()。

b.玩忽职守d.罪责令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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