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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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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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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面镜子,可以让我们看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成长和不足。如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接下来为大家呈现一些精选总结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和学习。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一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树立政府机关形象,建立勤政、廉洁、节俭、高效、团结的机关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章理事、按章办事,根据党委研究意见,特制定如下机关管理制度:

1、成立机关学习领导组。由朱同生、杨纯叶、从兵、陈国平、朱方政等五同志组成,朱同生同志任组长,从兵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安排机关干部学习,拟订学习计划、内容、准备好学习材料。

2、保证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学习一次,学习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机关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外,不得缺席、迟到、早退。3、上级安排学习考察,只报销规定的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4、在编在岗公务员要求参加函授学习,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学费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上班后必须先到办公室处理好日常事务,方可外出工作。镇成立督查组,不定期督查。上班时间不准在办公室打牌、下棋、大声喧哗、上网游戏。

2、坚持上班考勤制。每日上午上班时间前到党政办签到,不得代签。考勤每日补助4元,无故缺勤一次倒扣5元,事先请假不补不扣,每月缺勤4次,扣当月考勤奖,按季兑现。累次缺勤30日,扣发十三月奖金。每月2日张榜公布上月考勤结果及出差情况。正常工作日晚间党政负责人按要求必须在镇住宿,不得走读,确需离开的,向主要负责人请假。

3、请、销假。有事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班子成员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干部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应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批准后,交党政办备查,方可离岗,否则以缺勤处理。因公去镇外工作必须按管理层次提前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离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履行请假汇报手续的,除外出费用自理外,按缺勤处理,分月通报,一年总评,纳入岗制考评范畴。

4、会议制度。本着压缩、精简会议的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多事一会,统筹兼顾,严肃会风。会议实行签到制,机关干部缺会、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召开村级和镇直单位负责人会议,http://需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部门业务会议需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会务一律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三、财务制度。

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民主理财组和以人大主席为组长的财务监督组,管理镇级财务,实行民主管理。

1、政府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一单采购”。

2、资金的调度审批。镇内所有资金由镇长全盘考虑安排。镇民主理财组盖章、财务监督组审核通过的票据由分管财税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核和审批的票据不得入帐。

3、坚持定期结帐、做帐。发票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5日、16日、29日、30日审批本月发生的各项开支发票,逾期不予审批。镇财务收支情况月报表,分别经镇民主理财组盖章、财务监督组组长审核签字,定期财务公开。

4、完善报销手续。正常公务支出,报销各类支出发票,必须为指定的报销凭证或税务发票。每张支出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办公室主任签字或分管负责人审核,镇民主理财组盖章、财务监督组审核、分管财税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付款。差旅费发票要一事一填报,每月报批一次,逾月不予批报。党政办主任对照考勤表审核签字,只填报出差车票、住宿费,不准填报包车费及其他项目,各类培训班除外。出镇工作前须在党政办办理登记手续。有关项目支出,根据预算,附项目清单,由经手人、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民主理财组盖章、财务监督组审核、分管财税负责人审批。

5、严格审核经费支出。财务监督组一般每月初对上月拟报销的票据进行集体审核,集体审核的非生产性支出起点额1000元,生产性支出起点为10000元;非生产性支出超过5000元、生产性支出超过3万元,要报请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6、政府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确须借款必须经镇长同意,否则,谁经办谁负责。因公出差办事借款,必须在回来后五日内结清帐目,冲销借款借据,做到一事一结。

7、凡涉及政府开支的一切款物,必须事前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制度乡镇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本着接待热情、节俭从简的原则。接待只限于上级单位和兄弟乡镇来人,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实行对口陪客。1、用烟:香烟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交专人保管,党政办主任经办。党政办人员负责完善签字手续,每月初向镇主要负责人上报上月用烟清单。特殊情况提高用烟标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方可办理。对在外散购的香烟发票不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一律不予批报。

2、用茶:来客用茶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实行先批后购,凭单结算方法,严格控制用量和档次。确需用茶叶馈赠的,接待人申报来客单位和人数,由办公室主任填写“机关采购单”,接待人签字,报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采购分发。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用酒:食堂用酒由政府统一购置,党政办专人保管。特殊情况需提高用酒标准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滤布招待用酒一律由党政办结算。

(3)特殊情况须在镇外招待的,必须经镇长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招待费实行当月结算审批,逾期不予报销。

1、机关车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其他任何人不得直接调车。原则上保证会议用车和工作用车。公务鼓励搭车,凭票报销。

2、确因工作需要租车时,一律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填写租车单,用车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党政办加盖印章统一安排。

严格控制用车,提倡合并用车。计划生育用车由分管负责人统一安排,从严控制。租车一律凭租车单出车,限定车费标准,一周一结算,一月一盘点。用车单存根当月存档,月底凭发票、用车单和存根核批,逾月不予批报。每月公布各分管负责人及工作线包车数字。3、住陈埠干部及机关无房间工作人员考虑到上班乘车,每月补助30元/人车费。

4、法定假日除会议、公务和其他特殊工作外,原则上不动用车辆,以保证驾驶员休息和车辆检修时间。5、机关车辆统一办理加油卡,驾驶员凭卡加油,党政办做好行车里程、油料供应记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及换件经党政办主任同意并核定。在200元以上应先报镇长批准,办公室派员参加车辆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应对照维修清单全部带回,集中管理。每月5日前驾驶员须向党政办主任上报上月修理换件清单,办公室主任及时核查签字。

6、机关车辆一般情况应当晚入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库的,用车人必须告知党政办。未经党政办主任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一年累计三次,予以辞退,造成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7、驾驶员管理办法。

(1)要爱护车辆,压滤机滤布服从管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办公室管理,听从办公室安排。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里外清洁,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要严格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耽误出车,发生一次者进行批评教育,两次者作出检查,并停驶一个月,扣发当月工资;三次者予以辞退。

款。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罚款。

六、公物管理制度乡镇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不准私自购买。办公用具不得占为私有。对添置大件办公用具,必须先申报,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购置,记载入固定资产清册,否则不予报销。2、用电:机关在编人员在家办公用电每月补助15元电费。

3、办公电话:只用于联系工作,禁止机关外人员使用办公电话,副科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实行经费包干,每月电话补助费按县委办文件执行,年终一次性结算。

4、原则上下村工作一律骑车,每年每人补助车辆修理费160元。

七、文书材料打印制度1、党委、政府文件从拟草、修改、签发到打印、发送、归档都要符合公文处理要求,必须分别经书记、镇长签发,杜绝乱发、滥发文件现象。

2、印章:党委、政府印章分别交专人保管,若出现问题,一切由保管人负责。

3、机关打印政府文件、材料必须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党委文件、材料必须经组委审核;文件底稿一律不得打印。凡需打印的文件材料一律由党政办开具打印通知单,打字室严格按通知单办理,否则费用自理,党政办每月底上报打印费用清单。

4、呈送领导批阅的公文,党政办应按公文内容缓急要求,急件急送,速送速批。对于传阅文件,负责同志非特殊情况当日阅批,交办公室收档。

1、对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人事安排、活动安排及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在公开之前严禁对外泄露。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在社会活动中携带重要文件资料。

3、对本镇范围内的信访、上访案件及其他不利于稳定和影响形象事件,不得随意传播。

4、在对外交往中,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5、严禁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严禁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6、对重要文件在起草、打印期间要严格保密,起草印制中的错稿、废弃文件要及时销毁。

7、对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九、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机关各办公室所有计算机为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2、严禁访问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工作期间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播放观看影像、实时在线聊天等。

3、注意计算机用电安全和防火、防潮。4、未经党政办公室许可,不准擅自增删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增删、改动微机的ip地址等软硬件配置;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上网共享。

6、计算机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切断电源。下班前要关好门窗,以防被盗。因防范不当造成的损失,按照机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赔偿。

7、所有办公室计算机所存文件资料要做好备份,同时留好原始文字记录,以防遗失。

8、机关各办公室所有计算机由党政办公室协调专门人员统一进行维修维护。

十、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设司务长一名,由党政办工作人员兼任,负责现金和实物管理,每月结算一次。设炊事员两名、公勤员一名。饭菜原料由炊事员采购,司务长核实,一日一报帐,司务长按发票付款,不得先付款后结发票,发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按季扎帐,向党政办主任及分管负责人报财务报表。公勤人员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开水供应、卫生等。食堂炊事员协助公勤人员搞好大型会议会务工作。2、用餐应坚持餐前派单,餐后签字按月报帐、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党政办按标准安排,每月按时报帐,报销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客餐标准原则上定为100元、120元、140元三类(外来客商或联系经济工作来客的招待标准,由负责人根据需要适度灵活安排)。机关食堂菜肴报价应低于业内市场菜价20%。3、机关食堂禁止办理私人招待事务。

4、机关工作人员就餐实行每餐签名登记制,按时到指定餐厅就餐,每月与司务长结算。

5、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正常上班,严格执行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假日期间,至少有一人上班,并做到食堂清洁卫生,接待热情。

为了加强机关和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机关管理制度》,望全体机关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工作制度1、执行公务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诚恳。工作期间不喧哗打闹,不串岗,不聊天。

2、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分管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要按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分。4、请示和汇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村工作,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区、本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包区领导、部门负责人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汇报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坚决抵制工作中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5、镇党政办依据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上级督办要求,对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所有干部工作情况、工作纪律和监督,督查督办结果定期公布,作为干部奖罚、评优树模、升迁调动的依据。

工作、停发工资。凡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经班子会研究从重从严处理。

8、不准吃、请、受贿,不准索要礼品和土特产品。凡因吃、请,收受土特产品而影响、败坏政府形象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党、政纪处分。严禁任何时间在机关院内从事以赌博性质的打扑克、打麻将,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100元(含围观者)。

9、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镇直各部门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凡主要领导及党政办寻找,要及时回电话,以便取得联系。10、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交通工具,方便入村工作,凡因无交通工具影响工作者,将给予严厉批评;若造成严重后果,则给予严厉的党政纪处分。

1、工作日按规定时间点名,如遇中心工作或特殊情况,机关不安排点名时,考勤由各区、各口线负责,结果如实上报镇党政办。凡点名两次不答应者,按迟到处理。点名期间,所有人员要关闭手机或将振铃调到震动状态。

2、点名后1小时之内到者为迟到,1小时之后到者系旷工。迟到一次罚款5元,无故旷工一次罚款80元。一月之内迟到3次以上者(含3次)或无故旷工2天(含2天)以上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不得参加各项奖金评定,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一年累计迟到超过10次或旷工超过5天者,予以除名。

3、请假凭假条到办公室登记,并对本职工作有所安排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无请假条者视为旷工。期满后,必须到党政办销假,未销假的视为旷工。一般干部职工一周内请假一天以下者(含一天),由组织书记审批;一周内请假两天及以上者,由镇长审批。副科级干部无论时间长短请假均由书记或镇长审批。如无特殊情况,不准用电话续假,本人要到党政办办理续假手续。

4、婚假10天,丧假10天,本人盖房15天、产假60天,除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嫁娶和经班子研究批准的病假之外事假,每请假一天扣15元。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和抽查无故不在岗者均按旷工论处。

5、出差、开会要以党政办参会出差通知单为准,并经。

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早上开会或有其他紧急工作安排,需上报党政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旷工对待。中层以上领导出差或到外地开会,应事前向书记、镇长请示,经批准同意方可出发。出发前,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告知党政办。外出返回后,立即向书记、镇长报告。去县报材料要先请示,未经请示私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6、每周不定时进行考勤抽查,白天于18:00前(冬季17:00前)、晚班在20:00至22:30之间进行抽查。每天都要进行不定时点名抽查,如抽查时因下村工作等工作原因不在机关者,挂区、挂线领导要事先向党政办说明,其本人也要用当地固定电话拨打党政办电话证明。抽查点名时,挂区、挂线领导不准临时证明工作人员下村或外出工作,凡抽查时联系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8、考勤情况一月一兑现,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镇计生办单独考勤,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下者(含三天)由主抓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审批,其他考勤要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中排乡党委政府。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

中排乡人民政府。

目录。

21.中排乡干部职工年休假审批表…49。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议事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乡党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一条中共中排乡委员会议事会议分为党委会和党政班子联席会二种方式。

第二条乡党委议事采用何种方式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条党委会原则上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未经安排而临时提出的议题,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部署的重要事项。

2.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3.对党的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乡属各站所、部门干部和村党支部干部。

——2——。

6.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安排部署工作的重要文件。

7.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8.其他需要由党委会作出决定的问题。

第五条党委会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如特殊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召开次数。召开党委会前,需提前将主要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做到有备而开,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召开党委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和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八条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其他组织等多方面的意见,必要的应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一条对社会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乡党委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和下发涉及全乡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事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党委会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形成决议,有关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乡党委对下级组织和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原则上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夏,不能议而不决;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忌遇事推诿;对上级下达的任务、传达的精神要及时讨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党委会决策实施中,如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一般情况下,实施部门应事先报党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党政班子联席会的参会对象和研究议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可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乡长主持。

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属于回避范围的应在研究议题时,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4——。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__]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文档为doc格式。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三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四

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

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

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

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

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

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

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

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

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

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

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

设备管理制度:

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

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

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

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

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五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六

作为消防员自己要加强学习,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这一年来,自己不断学习消防业务理论,火灾的隐患性,对车辆和器材的性能,基本上要懂,保证车辆器材完整好用,发生任何情况,及时出警,按规定时间出警,迅速赶往现场.学习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增强自己的全面发展。

二、日常工作训练方面。

在这一年来自己的训练没有放松,紧紧围绕车队的领导下完成任务,火怎样灭、就怎样练、做到练为战,战为练的原则,对消防器材的掌握到位,器材的质量、性能和维修,在日常给各部门送水,用的器材,做到及时清洗,对器材勤检查、勤擦拭,保证器材的完整好用。

消防演练主要是在安环部的领导下,到各部门演练。对灭火的讲解、使用、灭火剂的用途,主要灭初期火灾。发生火灾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剂灭火。

三、执勤灭火方面。

作为消防员自己知道,我们的两辆消防车载水量和泡沫数量,发生突发情况,怎样开展灭火战斗,自己牢牢记在心里,对车辆上的器材,会操作、会维修,是保证执勤战备的一项,给自己时刻提醒战备的观念。

四、安全防事故工作。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是自己工作的前提,在车队的领导下安排出车,提醒安全的重要性。在灭火和训练的日常工作中,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让领导放心,让公司放心的原则,这一年来自己在安全方面,没有事故发生,但存在的隐患,能及时纠正、改进。

总之,**年的工作已到尾声,这一年来自己的工作对比别人,自己还做的不够、不细、多学习别人好的做法、想法,自己做为****的保卫人员,我会用自己的行动努力,请车队的领导放心,自己会不断学习,不断加强。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为罗钾的明天添砖加瓦!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七

一、机关工作人员每周晚上轮流值班,节假日由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2名带班领导,10名镇机关干部,1名炊事员,1名司机,办公室人员在值班室住宿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当日8:30至次日8:

30,值班人员负责记载值班情况,并将值班记录本向下班进行交接。

三、值班职责:

1、负责处置当天的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负责政府机关日常事务)。

2、做好电话等信息传达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3、遇到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度处置应急事件的人员和车辆。4、负责政府宿舍、食堂、地税宿舍、前院综治办、计生办、广场及后院的安全。四、责任措施:

1、镇党政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凡值班未在岗的,领导干部一次罚款20元,一般干部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的一次罚款10元。

2、值班期间内出现政府机关被盗案件的,除通报批评外,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3、凡值班时间信息传达有误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涉及经济处罚的,由个人直接向办公室主管领导交纳。来客招待、外出考察管理制度。

一、来客招待:

1、凡来客招待一律实行来客部门先申报后进餐,由接待部门向办公室管理人员报告来客人数及要求陪客的领导规格,办公室负责核定招待标准,填写进餐单,并通知食堂准备伙食,用完餐陪客人必须在进餐单上签名,否则办公室不予结帐。凡未填写进餐单的,食堂有权拒绝招待。

2、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客人数,一般来客(不含酒类)控制在34人四菜一汤80元,46人六菜一汤100元,68人八菜一汤130元,810人十菜一汤,160元,饮用酒类统一为内优酒,市级以上领导由办公室请示镇主要领导确定招待标准。陪客人数原则上每桌不超过3人。

3、确需外出招待或馈赠土特产时,必须事先告知办公室,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由政府办开出外出招待单和土特产馈赠单,陪客人在招待(馈赠)单上签名后,方可外出招待和馈赠。报销发票时,先由办公室主任核定,再由镇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入帐)。

4、办公室、小伙房负责对镇机关其它办公室的来客进餐(含香烟)招待以及土特产馈赠等进行分类登记,月终汇总公布。

二、外出考察:

一、政府工作车:

1、政府办管理的工作车,必须优先保证会议用车,各部门接到上级会议通知后,要在用车的前一天持书面通知(电话记录)报办公室,会后要按预定时间返回,对当天提出会议用车及其它非紧急情况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

2、工作车必须做到随时待命,未经办公室派遣,不准私自出车,发现私自出车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两次100元,三次将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辞退,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出车费用。

3、政府小车司机必须做到所驾驶的汽车经常地进行自查与保养,若发现确需修理,必须报请办公室登记,然后由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随同到指定的检修点检修,否则私自检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小车必须到镇统一指定地点加油、清洗(特殊情况除外),加油实行月卡制,凭卡到指定地点签字加油,洗车实行月包干制。

5、对小车各项费用实行分车登记,一月一公布。

6、计生面包车,确因政府工作需要时,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

7、注意爱惜、保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修,确保行车安全。二、外出租车:

1、严格控制外出租车,下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允许租车。

布。租车费按办公室统一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干部、职工工作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

镇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夏、冬两季作息时间,依照规定按时上下班。上下班考勤工作由镇党政办指派一名负责人进行考勤登记,每周一将上周考勤表挂黑板公布核对后按时送交镇长审批并交财政所留存备查。

二、工作考勤:

凡因工作、开会、出差等外出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去向,并将外出去向通知镇办公室,否则按缺勤处理。

三、会议考勤:

凡党委、政府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会议考勤采取会前和会后双考勤制度,防止出现会议早退现象。四、住宿考勤:

一、镇机关干部、职工年初要根据党委的工作安排,对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制订出具体工作目标。

二、对干部、职工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量质化考核,每年年中和年末考核两次,并将考核工作同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年度公务员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1、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要坚持做好工作日志和民情日记,保证纪录质量。

2、工作日志和民情日记分别使用统一制式的专用记录本,由组织员办统一定制。

3、工作日志每天纪录,民情日记根据走访情况定期记录。4、记录必须翔实,要记清时间、地点和工作的具体内容,能量化的必须量化。工作日志记录到半小时;民情日记要写清被访人的情况及要求,每名干部每周至少走访3户群众。

一、大力精简文山会海,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餐会,节约开支、避免浪费、集中时间、精力抓工作。

二、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做到四有,即有重要的主题,有会前申请,有会议程序安排,有领导批示意见。否则,党政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场地,不予安排会议用餐。

一、坚持党委决策、政府实施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二、属行政口和经济方面重大事项,以及行政事务性工作,要按照分级把关的原则,逐级反映和汇报,最后按镇长的意见抓落实。属党群口的工作,最后以书记的意见为准。需提交班子会讨论研究的,要特别强调做好问题的前期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大兴学习之风,尤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镇机关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一次,每月一个学习专题。

二、每次集中学习由机关党支部书记或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坚持考勤。

一、大力提倡以镇为家,珍惜和爱护公有财产。

二、镇政府公有财产实行定人、定位、定数、定责的四定管理,各部门、办公室的公有财产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后,财产使用人进行核对并签字,并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1、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做到:饭菜香美俱全,品种多样新鲜,开饭准时准点。

2、机关食堂无论是在接待来客用餐或是镇干部平时工作就餐时,要物美价廉,不使用伪劣物品。要做到不抬价,尤其是每次的客餐价格,不能超过成本价的120%。

3、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餐厅(含大小伙房、餐厅内外)必须经常地打扫清洁卫生,真正做到亮、洁、美。政府物资采购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加强物质采购的监督、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小宗物资采购(指价值100元以下),由指定的专人负责采购,200元以上的小宗物质采购至少有2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

二、政府大宗物资采购,价值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指定的2人以上专人负责采购,价值5000元以上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利于节约开支。凡无须公开招投标的大宗物质采购,必须有3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

三、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实行采购物资质量把关制度,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退回采购物资,无法退回的,由负责采购人员按物资总价值的30%赔偿损失,并由负责采购的责任人承担交通运输或差旅费。四、实行采购物资市场价格抽样调查制度,对采购物资,由镇纪委、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价格抽样调查,调查结果直接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五、实行采购物资交接登记制度。凡采购物质一律交由党政办指定的专人负责清点和登记,使用物质时实行造册签字领取。

1、镇财政各项开支一律实行联签审批制度。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镇长分别签字审批并加盖财务管理小组公章后,方可列支。

2、镇政府机关所有收费都必须按照零户统管的原则进行操作,需要财政票据的,经镇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发放。但收费金额必须定期入财政笼子。

3、凡属政府拨款单位,每月月初需报本月所需资金及项目建设情况预算明细,报书记、镇长审批后,再由财政所统一安排资金,无预算明细表,概不拨款。

4、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财政部门以外的收费收据,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款,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将公款私存。否则,一经查出,由镇纪委从严追究单位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5、属政府承担的因公出差费用,先申请审批后再出差。回来后一律由经手人写清用途、证明人签字,再由书记、镇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否则不予报销。

6、属政府支付的资金费用(含向下属单位拨款、支助等)严格实行联签审批,由财政所统一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种种借口先斩后奏将资金支付他人或单位。否则,属个人行为,镇政府不予认可。

一、民主生活会全年召开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镇长主持。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向党委和班子成员反馈。

三、班子成员要对照《党章》和有关规定,针对自己和他人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交流思想,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四、除尘滤布会议遵循:

一、工程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凡招投标过2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均要广纳社会项目业主参与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投标。

三、对投资10万元以下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周边关系和当地群众的利益,可以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形式签订协议,但必须经班子成员集中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实行阳光操作。四、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对工程标底严格执行封闭式管理,对每一项工程的开标、报价、投标、中标结果,都在招投标现场会公开宣布,保持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五、依法审定标底,对每一项招投标工程的标底,要聘请业务能力强的有关专业人员编制预审和集体评定,严格守密,最后公开,确保标底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一、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实行论证、报审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二、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评审,经班子会或党委会讨论同意,镇长、书记分别签字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工程建设除没有必要聘请专家评审、论证外,其余按重大项目建设报审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

三、坚决防止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为、行政、人情的干扰。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坚持四不建的原则,即工程、项目没有规划、论证不建,没有审批不建,没有建筑资质不建,没有通过环评不建。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理,严格实行六个一制度。即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一名责任领导、一套人马、一名工程技术人员、一套规划方案和一抓到底。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实行包保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六、工程、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送:

乡镇政府财政危机初探。

“一票否决”,甚至就地免职,迫使乡镇政府为完成计划弄虚作假,拼命举债。同时,由于分税制只解决了税收的划分问题,而对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划分却不甚明了。这就导致上级政府尽可能地通过职责下移的办法将财政支出转移给下级政府,而乡镇政府作为最底层的一级政府没有再转移的余地,只好默默承受着这不公平的职责转移。换句话说,乡镇政府在税收分成中分得的是最没有保障的小块份额,但是却要承担本应由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级政府应该的职责,如农村的卫生、教育、道路、水利、电力等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来承担。别的不说,单就九年义务教育而论,在城市地区是由国家负担,而在农村地区校舍建设、教师工资都要由乡镇财政解决,乡镇政府对此实在是难以承受。因此有人将分税制后各级政府间财政状况总结为四句话: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八

4、政治、业务学习由政工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并不定期抽查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等。

二、考勤制度 

1、院内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准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每个工作日,上午实行集中点名,下午由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督查或抽查。 

5、工作日期间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联畅通,以便督查。并要能说明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去向。

三、公物管理制度 

4、有经费的部门,办公经费由各部门自己负责,其余部门由财政负担。

7、党委会议室和三楼会议室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堂固定资产由李-鹏才负责管理,财产丢失由责任人按价赔偿,财政所负责监督。

8、调进人员住房分配,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安排住房,已安排的住房,未能批准不得随意调换。

四、资产采购制度 

1、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律由财政所负责购买、管理和发放。

3、凡超1000元的物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纪委牵头,财政所、办公室共同采购,否则费用自理。

五、文印管理制度 

六、公务接待制度 

4、来客招待原则不上烟酒,如需上烟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财政所领取,费用由各部门承担。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烟用酒。

七、电话管理制度 

1、定点通话,责任到人,电话所在办公室的领导为责任人。 

2、话费包干,超支自付。具体为办公室核定标准为      元,信访办   元,其余各部门为   元,有实体单位话费自行解决,超额部分由负责人承担。

八、车辆管理制度 

2、车辆调度、使用原则上保障主要领导用车、三套班外出开会、处理突发性事件为主。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其他人员在镇内开展工作原则上不派车。

3、如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用车人到办公室申报登记,由办公室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办公室安排出车。

6、车辆用油,由财政所、办公室按里程表核定油耗,每月月底前由财政所、办公室按照派车单核定每辆车的里程和油耗,并作为报销油票的依据。

8、驾驶员要确保在岗在位,星期天、节假日保证随叫随到。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维护,保持车况完好。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乱倒垃圾、乱倒污水、乱堆杂物,做到垃圾入道、入池。不得聚众嬉闹和大声喧哗,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

十、水电管理制度 

1、注意节约用电,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炮并做到人走灯来,杜绝出现长明灯。 

2、线路安装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严禁私拉乱接。 

十一、保卫制度 

3、外单位一切车辆非经允许,不得在政府院内停放过宿,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实行定点排放,由门卫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第二预算管理制度 

1、本着“所有权归部门,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 

4、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拨款。 

6、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各部门实

7、严格按预算拨款,按计划拨款,按进度拨款。 

十三、财务管理 

4、镇政府机关凡有收入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出,全额没收,并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

十四、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 

2、审批制度。1000元以内支出由镇长直接审批;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由党委书记和镇长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支出由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各项制度的检查考核,由分管日常事务的领导会同办公室、纪委、财政所等部门共同负责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九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厦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职责:。

(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二)车管员负。

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万科洗车场规定范围除外)、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车辆进出:。

(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六条巡视:。

(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部长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部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车管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七条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六)收费系统一旦停电,应通知出入口岗位当值人员,使用手动计费。然后立即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各通道照明。

第十八条岗亭制度:。

(一)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首x小时x元/次,超过x小时,每小时加收x元,连续停放在24小时内最高限额停车费50元。

(二)月卡停放:x元/月。

(三)月卡定位停放:x元/月。

第二十条优惠范围:。

(一)购买年卡用户送一个月免停车费。

(二)__大厦业主(租户)购买年卡__元/月。

(三)承包单位:全部刷卡计费,优惠方式见下表:。

地点。

数量。

收费标准。

__。

1台。

3小时内使用一票,每票结算价为5元,超时按5元/小时补费。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十一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文档为doc格式。

政府规章制度不健全篇十二

我叫__,是一名党员,__年x月出生,甘肃省__县人,__年3月入伍,一直在__市消防支队各县区大队、中队、支队机关工作。20__年3月份任__区大队政治教导员,副团职,武警中校警衔。今年以来,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爱岗敬业,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积极主动地为大队建设出谋划策,能够虚心学习,团结、带领大队全体同志较好地完成了组织、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就今年以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情况向组织、领导述职如下:

一、加强理论修养,提高业务能力,把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参加总队、支队、大队组织的各项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进一步坚定了政治信念,更加明确了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党的召开后,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加深对精神的理解和学习,在思想上与党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在各项教育活动中,积极组织、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以宋文博和却吉尼玛先进事迹为工作榜样,及时对照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总结。

我始终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要不断用消防业务知识充实自己,否则,就会辜负了领导对我的信任,无法完成组织给我安排的工作。通过大量的学习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消防专业知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使我在领导大家搞好教育和参与消防具体业务中有的放有的放矢,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把这些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好的运用以实际工作中去,我平时注意向其他人员虚心学习,通过交流切磋,不但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还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了经验。

二、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首先,致力于大队组织建设。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与大队党委一班人共同研究、小心求证,认真工作,通过努力,大队组织建设有了新突破:

一是抓学习提高了班子决策水平。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严格了管理教育。

三是以讲原则加强团结,使大队党委、各支部议事更加有序开展。

四是严格党委例会制度,加强党委对大队的全面管理。

经过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工作的开展,大队组织建设工作有了很大提高、大队党委及各支部集体领导能力有得到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有了新发展,遵守各项制度意识得到强化,各单位都能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总队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中,大队党委、__特勤中队支部被评为全区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单位。我被评为支队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二、与两任大队长带领全体人员全面完成了各项监督工作任务。今年的工作任务极为繁重,尤其是安保专项工作时间长任务重,我作为教导员同时也是一名监督员,我能按大队的总体安排,不以大队领导自居,与同志们一起开展工作,目前共参与检查单位420家,查出隐患500余条、承办安全检查9个、参与火灾调查3起。同时,我承担大队执法法制审核工作,能够严格执法标准,对每项行政审批和消防处罚严格把关,促进大队执法建设。带领大队人员开展大练兵活动,切实组织好训练工作,大队在支队组织的大练兵比武中连续两年取得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

第三、全力开展警营文化建设。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对基层文化生活设施建设有了大的提高。一是建成了大队荣誉室。二是完善了大队廉政展室。三是对大队文化长廊进行了重新设计更换。四是对营区进行了改造,设置了电子屏和各类宣传栏。五是指导、协助大队部和各中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通过今年的这些重点工作,结合大队的原有基础,大队的文化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并对有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积极开展干部职业规划工作。今年5月份,公安厅现役办、总队政治部相关领导将大队做为初步试点,开展干部职业规划工作。我带领大队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试点精神,积极配合,通过一周的努力,最终形成了以大队全体干部为蓝本的宁夏现役干部职业规划的初稿,为后续在支队范围的试点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

第五、积极创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工作。自20__年大队创建__市青年文明号成功以来,我与大队其他同志就着手准备创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的准备工作,确立了“弘扬职业文明、创建一流业绩”的创建目标,把大队的中心工作、开门评警、三访三评等与创建活动有效结合起来,着实开展创建工作。11月12日,自治区团委、公安厅领导对创建工作进行了验收。

第六、认真落实大队教育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投身到以“喜迎,全力保安全”主题教育为主的各项教育活动中。针对教育内容,认真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官兵进行认真的学习、讨论,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认真组织施教,抓好落实步骤,保证教育内容落实。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深化了教育效果。摆查剖析,闻过即改,以大讨论为契机,畅谈心得,交流体会,使大队人员在思想深处受到教育,努力使大队的教育活动有声有色、全面开展。

二是教育与管理并重,在实效上下功夫。在管理教育中切实解决官兵的实际问题,促进了部队稳定发展。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不良社会影响,及时开展教育,正确引导官兵思想,达到思想统一。及时与大队干部战士谈心,掌握干战的思想状况,把握思想脉搏,做到有的放矢,解决思想问题,使他们放下包袱,安心工作。善于发现问题,将不利于部队发展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如根据大、中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的不正常现象,及时开展干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未雨绸缪,将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不良思想倾向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有效的管理教育工作,在清剿火患回头看、各项重大安保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正规化建设、安保等重要工作中,保持了昂扬的精神状态,无任何事故发生,在工作中凸显了成效。

三是在干部管理工作上,我能严格依照支队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抓好大队人员管理,使大队人员每时每刻都在管理的视线之内,为全面作好各项工作提供了保证。在认真抓好落实,严格管理的同时,做到关心爱护干部,通过谈心、了解等方式关心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适时开展工作,解决干部难题。

三、廉洁自律及纪律作风方面情况。

作为政治教导员和一名消防监督员,我深刻地认识到,如果为一时之利、一时之贪、一时之欲,丧失了党性原则,违背了法律法规,遗患成灾,不仅愧对党和军队对自己的培养,而且还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所以我能从身做起,给大家树立表率作用,我能够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和部队条令条例及一日生活制度,无论是在大队正常上班、值班,还是外出检查工作,都能牢记自己是一个军人,严格按照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和营区行为“十不准”要求自己,自觉维护部队的形象和声誉。

对内,发扬民主集中制,不搞一人说了算,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对外以身作则,牢记廉洁自律“高压线”,同时加强《监督卡》的回访,确保大队执法的公正、廉洁性。本人无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四、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1、政治理论的基础需加强、领导大队全面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这些主要在今后通过加强学习实践来弥补。

2、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还不够规范,在落实上不够深、不够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克服不足,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以上是我的汇报,如有不妥,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正规化管理,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__年以来,中队在上级消防部门和__的领导下,结合中队实际,狠抓队伍管理,促进中队正规化建设工作,积极执勤岗位练兵,提升队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一年来,中队始终结合消防队伍特点,坚持以执勤备战为中心,切实开展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__年,中队共接处警96次,出动车辆96车次,出动人员546人次,抢救被困伤员3人,疏散人员53人,保护财产价值200余万元。现将中队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争取经费投入,加强器材装备建设。

为确保中队全年工作能全面、有效开展,灭火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队建设需要,中队积极向大队请示汇报,在政府、大队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今年年初政府斥资300余万元购买城市主站消防车。同时投入50余万元为中队购置了液压破拆工具组、水驱动排烟机、无线移动遥控水泡、红外线热成像仪等35件(套)的特种器材和一批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文件精神,中队在6月份新招收3名合同制消防员,8月份又招收2名合同制消防员,现中队队员已达12人。

二、开展执勤岗位练兵工作,努力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年初,中队根据《__市消防支队__年度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中队实际,制订了中队__年度业务训练计划,制定相应的训练奖惩措施,以及每周、每月、每季度训练工作安排表,确定了各项训练项目的时间和负责人,实行每月一小考、每季度一大考,全面了解和掌握阶段训练成果。同时还结合各类专项训练工作,规范执勤业务训练内容,提升执勤岗位练兵质量,不断提升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如大轮训大培训、三个基础训练、季度会操以及比武竞赛工作。

三、加强执勤备战工作,确保安全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

今年来,中队进一步加强了对值班执勤的要求,认真做好器材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特别是在春节两会、五一、国庆以及_各大节假日期间,中队按照二级战备要求,取消一切休假,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坚持对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每天早、中、晚各小检查一次,每周大检查保养一次,并做好登记,确保了人员的在位和车辆器材装备的完好有效,为完成以执勤灭火为中心的春节两会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保证,并将之与练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队伍实战能力结合起来,这样在确保战斗力量的基础上又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圆满完成了上级交于的'各项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应公司安排,__和我,我们一行5人于7月26日至28日参加了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的义务消防员消防安全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6日下午,先是由市公安消防局培训中心__教官播放“防火墙”工程暨“四个能力”建设专题片,全国重特大火灾案例;然后由赵春军教官培训使用灭火器进行实战演练和示范,并指导各个公司前来的义务消防员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毯进行灭火。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我们了解到灭火的四种基本方法:隔离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和抑制灭火法。

第二天上午,我们学习了“四个能力”建设: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四个建设”对于企业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下午由消防协会秘书长陈印生为我们做“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管理及灭火器的使用”的培训。第三天主要是“火灾形势、特点及应急疏散与灭火”的学习和此次培训的考试。

这次培训活动从防火、逃生、报警自救、灭火几方面对学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我们学会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了必须具备的消防安全常识。虽然时间较短,但体会颇深,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水火无情、全员皆知”。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消防安全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生命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又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保持企业消防安全局面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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