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精选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06:05:59 页码: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精选8篇)
2023-11-22 06:05:59    小编:ZTFB

对于许多人来说,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挑战和困难。总结应该围绕主题展开,同时突出重点和亮点,不应过多涉及细枝末节。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挖掘过去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改进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总结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科技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长:石怀忠。

副组长:谭秀丽。

员:赵启兴。

何贻军。

贲维君。

石秋平。

刘国韬。

责: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经常指导、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

任:谭秀丽。

副主任:何贻军。

员:赵启兴贲维君石秋平刘国韬。

责:

1

2

3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1

局机关及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2

与科技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等;

4

科技统计信息;

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7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9

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1

情报所。

2

业务项目股。

3

项目开发中心。

4

办公室。

以上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精心整理编制应公开的信息,及时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不作为或者敷衍塞责的,部门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局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5。

15。

个工作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依法谨慎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许收取其他费用,不许以任何形式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1

各股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科技路路通”网,以及局办公楼的电子信息屏、信息公告栏等。

(二)政府信息的制作与发布,由市科技情报所、局办公室、共同负责,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第三条的第二项要求办理。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半年、年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要予以奖励,工作表现差的同志要进行戒勉。

(三)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31。

日前上报和公布科技局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以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指导和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二

为落实我局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用于相关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挂点联系工商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职能股(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科室初审后,报局办公室和法制科复审后,经领导审核公开。

4、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

5、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职能股(室)信息员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所和各职能股(室)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8886160,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

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三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物价、档案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工作安排,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八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进行甄别。对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涉及联社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20。

日。

第十七条。

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是否需要批准)。

—如不能确定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协调审查(是否涉及其它部门)—确认发布形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按下列情况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5。

日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3

其他行政机关应于每年。

2

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免除收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同时实行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四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第一条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起报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第四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各村(居)委会、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治市郊区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郊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受理程序。

2、局纪检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后,向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五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工作办法和政策;。

(三)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概况、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及其他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笺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该类文稿制作完成后由文印室统一提供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报送市档案局和市图书馆。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现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二十条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收到局行政审批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局办公室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信息公开情况和本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科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九条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本局各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六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上等多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区、市、县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宁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七

为切实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市行政服务在线门户网站。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机关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行政服务在线门户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本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机关如有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如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机关应按政府要求,于每年的。

3

31。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篇八

高效,推进我委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

民族宗教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

2

民族宗教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民族宗教类的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5

6

7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投诉的处理办法;

8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本局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1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决定;

2

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特别是机关的大件办公用品购置接待费车辆费用开支等;

3

人事任免及奖惩公务员录用;

4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5

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的民主评议年终考评结果情况;

6

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按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本机关内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10。

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15。

日,但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第十六条本局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本局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15。

日。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时,本局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以指引。

第十八条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本制度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市、区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市、区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