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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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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大全11篇)
2023-11-20 08:55:54    小编:ZTFB

选择合适的方案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为实现目标提供有效的指导。6.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落地。如果你对方案的制定还有疑问,以下范文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启示。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一

(参改单位参考模版)。

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xx参改单位主管部门):按照《xxx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xxx区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我单位xx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的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单位类型,3.财政预算资金总支出情况,4.人员编制情况,5.现有人员情况。

我单位计划于xx月xx日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xxxx年xx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参改人员情况1.本单位参改人员总数,2.改革后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数,3.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人数,4.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详见附件3)。

三、

车辆保留与取消情况。

1.本单位改革前车辆总数。其中,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用车等车辆数量。

2.改革后保留车辆总数。其中,需列出车辆保留明细。(详见附件4)3.改革后取消车辆总数,以及车辆报废和上缴等情况。(详见附件5)。

四、司勤人员安置情况1.本单位改革前司勤人员总数,2.各种用工方式的司勤人员数,3.改革后各种途径安置司勤人员的情况。(详见附件6)。

五、车改节支情况。

1.改革前(xxx年度)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其中财政预算资金总支出)。具体来看,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运行费、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已实行车改单位交通补贴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2.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其中计划财政预算资金总支出)。具体来看,保留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运行费、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资金额和节支率。(详见附件7)。

六、其他情况。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需补充的相关情况。本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当否,请予批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xx。

参改单位。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二

二、用车改革的对象--2。

三、指导思想------------2。

四、车改规定:---------2。

(一)、高层领导配备专车专用----------------2。

(二)、购车补贴-----3。

1、购车规定---------3。

2、购车补贴标准--3。

五、用车补贴。---------4。

六、相关说明:-----------4。

七、车改后的车辆管理:---------------------------5。

八、附件:---------------6。

一、目的为提高办公效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参考其他企业车改成熟经验,制定本办法。

二、用车改革的对象。

集团总经理、集团总监、集团副总、院长、副院长、总工;房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任、所长;以下简称“车改对象”。车改对象由集团总经理核准。

三、指导思想。

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实行公与私分开,压缩公司车辆,交通费用实行控制,用于公务方面,达到降低车辆费用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实行车改以后,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备高层管理层及特殊岗位公务用车。

四、车改规定:

(一)、高层领导配备专车专用。

3、异地工作的高层人员,在公司无配置车辆及个人不能驾驶的人员;

4、部门主任、所长的因工作需要配置车辆,且个人自行驾驶;

(二)、购车补贴。

1、购车规定。

a、车辆购买价值15-25万元封顶享受车改,超出部分不享受车改。b、购买二手车辆,按照评估价的基础,对照车辆车改价值封顶15-25万元上线对照级别折扣购买。

2、购车补贴标准。

1、房产公司总经理11万元。

2、副院长、总工;房产公司副总经理8万元。

3、部门主任、所长5万元。

4、购车补贴方式:购车时公司一次性补贴,为裸车价格。

5、购车补贴不包括购置税、保险、上牌、过户费等费用。

6、购车后的购置税、保险、落(过)户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7、在车改约定服务期限内汽车产权归公司所有,服务期限到期后产权可为车改对象个人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五、用车补贴。

1、用车补贴标准:

a、集团总经理、集团总工、集团总监、集团副总、院长、房产公司总经理公务派车,车辆费用全额公司承担,不再享受其他补贴。a、房产公司总经理1000元/月。

b、副院长、总工;房产公司副总经理800元/月。c、副院长、总工;房产公司副总经理500元/月。

2、用车补贴方式:

a、用车补贴按月度补贴,根据当月绩效考核完成率在下月工资中补贴给用车人。完成率低60%不补贴,大于等于60%小于等于100%按比例补贴,大于100%按100%补贴。

3、用车补贴中,已包含该车的每月燃油费、过路费、保险费及维修费。

4、享有用车补贴人员无论公或私,不得再使用公司的公务车辆。

5、对于已购车辆并符合车改对象人员(经总经理审批),自愿将车辆作为公务车使用,可享有用车补贴但不享有购车补贴。

六、相关说明:。

1、具体车改人员名单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及董事长审批方可执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公布。

2、符合购车补贴人员购车后,需到人力资源部签订补充五年劳动协。

议,车改对象连续为集团(公司)服务5年(含中途接受集团调动)。

3、车改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提前离开,或由于个人违纪被集团(公司)辞退,可按未服务期限按规定金额退还购车补贴,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个人所有,确定为:

1)、(不足一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90%2)、(满一年不足两年,含两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70%3)、(满两年不足三年,含三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60%4)、(满三年不足四年,含四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50%5)、(满四年不足五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40%如个人未能偿付,车辆为公司所有,则公司退还购车个人款项,确定为:

七、车改后的车辆管理:

1、车改车辆由其所属领导自行调配,主要用于正常办公。

2、所有车辆使用者均严禁酒后驾车、无照驾车、疲劳驾车或身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驾车,否则所引起的一切事故责任一律自负。

3、车改所购车辆不在配备专职驾驶员,特殊临时情况需总经理批准,行政部调剂安排。

4、车改车辆不纳入行政部统一管理范围,由车辆所有人自行管理。

5、公司日常经营中用车由公司公务车辆行政部派车,遇紧急或突发情况公务车辆不够使用时,行政部可临时向具体使用人申请调派停放车改车辆使用,具体使用人在未有用车冲突情况下,视轻重缓急及公司利益考虑同意行政部调派车辆。

八、附件:

附件1:补充劳动合同附件2:补充劳动合同。

附件1:补充劳动合同。

补充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合同:

一、乙方属甲方公司车辆改革对象,乙方享受甲方购车补贴。

二、乙方享受车改待遇后,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必须满五年。在五年内,乙方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包括甲、乙单方面或双方原因及其他原因,如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离开甲方公司的均须退还相应的购车补贴。乙方离开公司时应退还的购车补贴计算方式:

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车改金额/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已服务年限(月份)。

注:“已服务月份时间”是指原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已服务的整月份数。

三、本补充劳动合同为原劳动合同(含其它用工合同)的附件,是对双方已签定的关于车改事项补充劳动合同的修改,前合同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四、本补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人(签字)。

附件2:补充劳动合同。

补充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合同:

一、乙方属甲方公司车辆改革对象,乙方享受甲方购车补贴。

二、乙方享受车改待遇后,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必须为年(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在年内,乙方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包括甲、乙单方面或双方原因及其他原因,如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离开甲方公司的均须退还相应的购车补贴。乙方离开公司时应退还的购车补贴计算方式:

1、(不足一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90%。

2、(满一年不足两年,含两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70%。

5、(满四年不足五年)退还车改金额=车改金额*40%。

三、本补充劳动合同为原劳动合同(含其它用工合同)的附件,是对双方已签定的关于车改事项补充劳动合同的修改,前合同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四、本补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人(签字)。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三

一、实施车改人员情况。

是xx级事业单位,下属共有xx个正科级处室,现共有事业单位编制xx名。截止x年x月x日,符合此次事业单位车改政策范围的在编在岗实有人数共x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x人。

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

根据xx,本单位有xx人符合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拟取消车辆申请。

由于车改前未配备有公务车辆,所以此次无取消车辆。

四、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计划。

本单位共有司勤人员0人。其中:在册正式人员0人。

五、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额和节支率。

六、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办法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四

(一)改革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降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确保区域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受影响。2.统筹兼顾,政策配套。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严格执行县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转换。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统一执行全县的公车改革工作方案,确保公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计局机关公务用车制(三)总体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度改革,适时启动**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建立符合审计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组织机构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召开后,局党组按照县车改办的相关要求,及时成立县审计局车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审计局公车改革工作,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曾宪嵩党组书记、审计局局长副组长:宋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大琼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科,综合科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田湖负责。

三、

参改范围(一)机构范围:**县审计局机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1.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当发放交通补贴。按县规定保留2辆业务车辆(机关1、事业1)。2.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为:县城区或规定区域,按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执行。跨行政区域和远距离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3.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执行**县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执行我县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和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我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9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700元、科员每人每月500元、其他每人每月450元。2.补贴发放方式: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扣除单位统筹使用部分,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3.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5%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的问题。

五、司勤人员安置**县审计局工勤编制2人。2017年12月后没有专职司勤人员,现临时聘用1人从事驾驶工作。公车改革后继续聘用。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实行编制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二)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交通费用。

(三)严肃改革纪律。不擅自处置涉改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公务出行保障措施。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变工作模式,采取网上政务、电子公文传输、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改革后公务的正常开展。

八、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节支出率测算情况。

(一)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测算(按20**年进行测算)根据文件规定,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以20**年度为测算依据: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其他相关支出。经测算,公务用车运行费为83000元,涉改司勤人员支出67200.00元。

(二)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测算(按20**年进行测算)根据现有文件的规定,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以20**年度为测算依据: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费支出+保留车辆费用支出+保留司勤人员费用支出+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经测算,改革后的20**年公务交通预计支出为5262625.35元,其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费支出75000.00元,保留车辆费用支出23560.00元,保留司勤人员费用支出33600.00元。(三)节支预测及节支率计算根据文件规定,**县审计局的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为:节支率=(1-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改革前的公务交通支出)×100%=12.1%。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五

—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加快完善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标准化结构性改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提高吉林标准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地方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坚持国际接轨、适合省情。

借鉴发达国家及先进省(市、区)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

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我省与国家标准化重大改革、标准化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到2020年,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标准化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吉林标准水平,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

“硬约束”,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

按照国家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现行203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确有必要保留的,推动逐步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再适用或者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复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优化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合理界定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围绕吉林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展实际,重点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的推荐性标准。对现行1593项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开展复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明显滞后于产业或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规范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

提高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备案管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或领域归口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查、试验验证、征求意见以及标准发布后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及适用性。(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建立推荐性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标准宣贯、解读、推广、实施、监督和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在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建设和政府管理等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加速标准的实施推广,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建立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应用单位定期反馈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加强保障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食品及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鼓励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本行业或领域具备相应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本专业、本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本专业、本领域基础标准化研究、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等工作。加强落户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完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鼓励我省企业集团、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国内外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等单位组成联盟,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共同研制联盟标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研制联盟标准,提升产业集群市场竞争力。(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建立团体标准激励机制。

建立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实施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10。

增强企业标准化创新活力。

企业要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目标需要,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并适应用户、市场需求,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主动争取市场竞争话语权。(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加强国内外先进标准研究,加快先进标准的转化,提升我省企业和产业先进技术标准应用能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以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研制,提升标准话语权。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省标准化活动,带动提升我省相关领域标准化水平。(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加强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及法规比对研究,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强化国内外标准的应用、吸收、创新和输出,加快推动我省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带动吉林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制定《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6-2020年)》,出台实施意见。(2016年5月完成)。

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1796项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

开展203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工作。(2016年)。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起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启动)。

出台《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围绕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2016年启动)。

在长春、吉林和延边3个地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广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2016年5月启动)。

建立企业标准公开咨询服务平台。(2016年7月完成)。

鼓励各级各类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对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开展比对评价、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2016年7月启动)。

建立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吉林省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16年12月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开展与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7年完成)。

出台《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优化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7年)。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理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7年完成)。

确有必要保留的现行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逐步推荐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加强全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跟踪评价。健全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培育激励机制。(2017年完成)。

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7年全面实施)。

吉林标准与国内外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重点领域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0%以上。(2018年完成)。

政府主导制定的。

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实现递增。(2020年完成)。

参与国内外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数量显著增多,吉林标准对东北亚区域国内外贸易发展促进作用明显提升。(2020年完成)。

健全标准化统筹推进机制省实施质量强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统筹全省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省质量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标准研制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衔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标准、重大产业技术标准研发的优惠政策,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把标准列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价的指标。巩固标准成果登记制度,推荐优秀标准成果参评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对采用国际标准或有重大影响标准的产品,凡符合国家或省级相关评选表彰条件及要求的,可在参评时优先给予考虑。(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加强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开展与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标准化服务机构在标准制定、宣传、培训、解读、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加大标准化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六

(一)抓紧审核工作。审核人员接到车改方案等资料时应立即对资料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发现资料不全的,应退回申报单位并当面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所缺资料明细。对资料齐全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二)严把政策关口。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审核指南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对于政策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核意见。重大事项还应向分管办领导汇报,由办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审核意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处室应在审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转流程,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沟通和汇总上报工作。汇总审核报告由业务二处负责起草和上报。

(四)规范审核意见。各处室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对于核减情况要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七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根据中车改办〔2015〕84号和京政函〔2015〕106号文件制定的车改方案,车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改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预算、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节支率测算情况、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车辆停驶和封存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等。

对于现有车辆情况、拟保留车辆编制申请和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等信息,由申报单位根据车改文件和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所附附表1《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附表2《保留车辆编制申请表》和附表3《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表》三张表格。对于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由申报单位填报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前述四张附表随同方案一起申报。

(二)相关资料。

1、参改人员。需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等。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性质、职级、所在部门、所属单位性质等具体信息,按职级分类统计。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门、特殊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2、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参改单位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员范围等要素,在“方案”中详细说明测算情况。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单位统筹的,应明确统筹比例和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原则。

3、参改车辆。需提供参改车辆原核编文件、车辆购置预算批复文件、车辆购置原值入账凭证及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非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参改单位提出申请,附购置车辆预算批复文件以及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内单位,对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要进行说明,并详细说明保留车辆的计算过程。附执法执勤用车原核编文件,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附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4、节支率测算。计算节支率时,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后支出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报表、账页、凭证等复印件;费用支出科目较分散的,还需提供测算表格和说明材料。

5、司勤人员安置。参改单位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司勤人员总人数及编制情况(总编制数、在编人数、空编人数);司勤人员用工情况(在册正式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人数);司勤人员合同签订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人数)。参改单位需提供司勤人员情况统计表,该表由参改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布置情况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并附正式在册司勤人员编制文件、相关合同协议、人事部门签章的安置人员原工资薪金水平等证明材料。

6、车辆停驶封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车辆封存时间和有关情况的验收证明;主管部门不出具证明材料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封车情况的文件。

7、其他资料。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的有关资料。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八

2010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抓紧启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此项工作加快推进。2012年12月中央提出“八项规定”,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将公车整治列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范围,进一步纠风并规范制度,让公车改革峰回路转,势在必行。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明确提出公车改革的方向:“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并提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改革方向。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务用车体制将迎来一场全面改革,其范围不仅涵盖中央党政机关、也将延展至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公车配备管理政策等方案。

二、目的本着“减少用车成本及管理成本、保障业务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坚持积极、稳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兼顾公司和员工利益,通过公车改革制度,逐步实现公司业务用车市场化、社会化、货币化,建立起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的用车制度。

租赁服务,用车单位可根据用车时间、用车数量、驾驶司机等相关服务要求,向集团租赁相关车辆。

货币补贴,车改对象不允许使用单位车辆,根据公司领导职称、业务需求,直接以货币形式作为车辆使用补贴。

五、车改方案(1)、租赁化1.1融资性租赁:

使用人在三年租赁期间,公司承担65%的租金费,以公司名义出资补贴租金。剩余35%租金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使用人在租赁期间进行摇号,租赁期限到期后,公司直接将该车过户到使用人名下。(过户费由使用人自行承担)1.2、经营性租赁:

由使用人全款支付使用车辆费用,公司将在五年内,平均每月以固定金额标准,补贴使用人车辆费用。使用人在五年内进行摇号,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该车直接过户到使用人名下。(过户费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1.3、车辆使用津贴:

1.

31、领导用车津贴:3000元/月。(包括燃油费、过境费、停车费等)1.32、车辆使用津贴包含了车辆使用人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车辆使用费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1.

因业务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性租赁车辆使用,使用单位需在每月31日前,按照核算租赁费用支付。2.2、短期、长期性租赁:

因业务工作需要,进行短、长期性租赁车辆使用,使用单位需在每月31日前,按照核算租赁费用支付。

(2)、货币化。

1.1公司按万元的补助标准,由领导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登记车主必须是参加车改者本人。

1.2车改人员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五年任职期满,车辆归领导个人所有。

1.3车改的人员在岗时享受车改待遇,协议期内领导人员辞职、被免职或工作调出的,从变动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车改待遇,车辆收回;个人可自愿将车辆折旧余额(按五年折旧期)款项补交公司后,车辆归个人所有。

1.4车改人员享受3000元/月的车辆城市交通补贴(包括燃油费、维护费、保险费等),每月由个人持发票在补贴指标额度内据实报销,规定的补贴标准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原则,车辆装饰、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及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六、其他。

为配合我市公务车制定改革,顺应时势,节约成本费用,促进廉政建设,规范车辆管理,集团将全面推行公车改革方案,有效控制和使用办公费用,拟对集团及各权属公司及事业部办公用车管理进行改革制度。

车改后设立《集团租赁车辆服务中心》服务于集团及各事业部,并针对车辆使用进行统一化管理。同时,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解决用车补贴核定、租用车辆、应急车辆使用管理等相关环节的规范问题。《集团租赁车辆服务中心》将本着“减少用车成本及管理成本、保障业务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细化工作要点,认真实施工作项目,并设立健全的岗位编制如调度部、安检部、行政部、保险部等职能部门服务于集团各权属公司及各事业部。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九

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篇1: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关于呈送义安区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区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要求,现将《义安区西联乡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文呈报。

妥否,请批示。

妥否,请批示。

1、基本构成》,及时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批(2月29日前)。(二)精心组织,分步实施我乡将严格按照区车改小组的要求,及时完成车辆封存和车辆移交工作。接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后,及时在我乡公示车改方案(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后,组织实施。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配套文件日前出台,标志着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参改范围、主要任务、强化管理、组织实施7个部分共21条,重点围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补贴发放、车辆留用、司勤人员安置、拟取消车辆处置和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等几大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政策和措施。改革的6项主要任务是》有关要求,推进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7〕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力争2017年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7年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2017年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2017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全省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7〕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力争2017年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7年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2017年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2017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机构》(国管节能〔2017〕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二)完善财务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一、目的为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弥补公有车辆的不足,公司决定,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利用员工自有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以方便工作用车,减少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私车公用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自有车辆的在职人员。2、适用事宜:本部门自有车辆在职人员办理本部门公务。

3、适用地域:市区及所辖区域。

三、对车辆的要求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派车程序:。

1、公司公车派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经营管理部部长批准派车。公车费用从当月部门补贴额度中扣除。

2、私车公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调配,派车程序由各部门自行设置并做好统计记录。私车补贴按月由部门统计并分配核算后经部长签字同意交经营管理部统一发放。

五、补贴额度:公司按照职务及部门两种方式共同执行用车补贴,私车公用的具体补贴额度如下:。

1、职务补贴额度:2、部门用车补贴考核额度:。

六、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职务补贴按岗位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计算方法相同。

2、公务派车按里程计算费用,公车费用从部门补贴考核额度中扣出,出车费用以所办理的业务事实归口核算。

3、私车补贴实行准包干使用,由部门自行核算,超支、节余均由部门自行分配。公司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按年度统一结算。

七、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无论使用个人车辆或公司车辆统一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

1、排量在2.0(含2.0)l以下,按2元/公里;2、排量在2.0-3.0(含3.0)l,如【宝马车】,按2.3元/公里;.0l以上,如【商务车】,按2.5元/公里。3、排量在3八、事故责任的划分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因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罚款,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负担所有费用,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补助未涉及的部门在私车公用时,核算标准按第七条执行。十、本规定自2017年1月18日起执行,执行日期截止到2017年12月25日。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十

附件: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现有车辆总数3辆,改革后取消车辆1辆,保留车辆数2辆,其中,主要是必要的业务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

四、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本单位改革前无司勤人员。五、车改节支情况。

年均购置费**万元、运维费**万元、报销公务交通费**万元、其他相关支出**万元。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万元,节支率为**%。六、保留车辆管理规定。

保留公务用车(川********机要通信用车、川********业务用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明确使用情形和用车流程。(一)办公室对公务车辆建立档案。

(二)办公室负责按时组织车辆进行保养检查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用车需报办公室并填写派车单,用车人严格按办公室派车单出车。

专业资料整理。

专业资料整理。

吉林省车改实施方案篇十一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1.积极稳妥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市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市属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

2.分级推进市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市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公司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3.有序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市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在充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为保持企业竞争力,建立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为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市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定点选择维修单位,确保维修保养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费用。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5〕21号)规定。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含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的选择应严格履行市场化招投标程序,严禁发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情况的发生。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市属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要合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实现单车成本费用核算。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原则上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取消的公务用车,要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公开拍卖等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减少车辆闲置浪费。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企业根据改革后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职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鼓励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改革,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根据所处区域及自然地理等实际情况,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涵盖范围的衔接。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选择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的方式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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