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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公出国境管理(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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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公出国境管理(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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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幸福和社会稳定,我们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在写总结之前,可以先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和要点,然后再进行具体的表达。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各行业的总结写作方法和要点。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一

丹麦对公务员的差旅费有严格规定。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划分不清,丹麦政府各部委、议会、军队等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订购旅馆和车船票或机票。如果是偏远国家,旅行社无法从丹麦预订,出差的公务员可以自行解决。在欧洲一些国家,旅馆是提供早餐的,所以丹麦给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是每天最多200克朗(目前1美元合6.6克朗)。除了伙食补助,丹麦还每人每天补贴约100克朗。如果只出差一天,则按小时补贴,每小时约10克朗。公差人员只能坐公共汽车。如果出差地没有公车,出差者可以坐出租车。

丹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也就是说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计划外的'出访不能去,人家出钱也不行。丹麦司-法-部的朋友尼尔斯说:“官员利用考察的名义,出国游玩,这在丹麦是绝对不允许的。我们每一个部委都在当年制定下年度的国际合作计划,计划外的外国来访团组是不接待的。即使接待,也只能介绍一下情况,不会提供交通工具,也不会请来访者吃饭,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预算。如果外国官方机构邀请未列入计划的丹麦官方代表团出访,我们一般会婉拒。丹麦官方代表团出访经过第三国也有严格限制,总的原则是不能在没有公务活动的国家过夜,除非当天没有飞机、轮船或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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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二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开展**************研究,加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专业情况写清出访理由),受***(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的邀请,我校***(姓名、职称)拟前往*国(国别)**********(具体单位)进行*******(具体科研工作内容、学术交流会议名称)。访问交流时间拟定***年*月*至*月*日,为期*天。费用从***********(具体项目)中支出。该出访任务已按相关规定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长江大学2016年12月1日。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四

因公出国是需要向上级申请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请示该怎么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请示,欢迎阅读!

区委组织部:

为了拓展外贸业务,根据台政外〔20xx〕86号出国任务批件,派罗军同志于20xx年5月前往美国洽谈业务。该同志在外停留15天,出国费用由台州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自理。恳请办理因公出国审查手续。

特此请示。

中共路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3月26日。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

附件:

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

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5、经费。

证明书。

(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

xx。

xxxx年xx月xx日。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晓林同志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晓林,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20xx年4月25日出生,20xx年9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晓林同志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晓林同志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晓林同志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x。

xxx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六

为切实做好本团组因公出访工作,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团组公务活动是与外方业务对口单位联系安排的,没有通过中介机构安排;邀请函是组团单位与业务对口单位直接联系所得,不是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购买所得;团组成员所从事工作和业务符合本次出访任务要求。

2、保证在团组出访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全体团员进行行前教育,并为出访任务做好必要的业务准备和相关的专业准备。

3、保证团组出访前检查团组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

4、保证在团组成行后,全体成员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切实完成出访任务,不参加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活动。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

5、保证团组回国后7天内上交全体团员因公证照,20个工作日内上交出访总结报告。

6、如本团组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

组团单位领导:

团 长:

年 月 日

本人 学号 申请到 (国家) (学校/实践项目) (专业留学/实习),如学校同意,我承诺如下:

一、本人填写的.《因公/私出国申请表》情况完全属实,个人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本人严格遵守我校学籍、留学学校学籍、实践项目单位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所在国家法律、法规。

三、本人将严格按照填报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

四、本人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出国(境)。

五、本人承担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或因因私出国(境)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本人负责。

六、本人将在办理因公/私出国(境)证件前,向学院报告、登记、提交申请表,并将在出国(境)返回后第一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手续。因交流项目公派出国,回国后提交外国成绩单。 七、本人在外期间,保证及时与辅导员保持联系,因个人未主动联系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1.本人已知晓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将认真履行团长责任。

2.出访期间保证出访团组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及当地法律法规。

3.不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4.出访期间不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和参观旅游景区。

5.注重文明礼仪,尊重当地的宗教、民俗习惯。

6.回国后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及时公示出访事项,并在回国后30天内提交公示情况和本人签名的出访报告。

承诺人:

日 期:

因公护照是中国公民因公出国(境)的身份证件,妥善保管并按时上缴因公护照是顺利执行出国(境)任务的前提。为此本人郑重承诺:

妥善保管因公护照,在使用护照时不将护照与贵重物品、钱夹等放在一起;持有护照时,随身携带,不使人与护照分离。

按时上缴因公护照。到达海外项目后,立即将护照交至项目部统一保管;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至派出单位外事经办人保管。(家不在北京或辽河地区,不方便到单位上缴护照,回国后3日内邮件通知派出单位外事经办人,登记回国时间及签证有效期等信息,并妥善保管好护照)。如拖延上缴(登记信息)愿接受处罚,罚款基数为人民币1000元整,每拖延一天加罚人民币100元。

因公护照发生丢失、损毁、被盗抢及境外过期等情况立即上报,不迟报、瞒报,并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不使用有效期不足半年的因公护照出行。

不使用因公护照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宜。

本人会自觉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护照管理相关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外事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厅级以下(含厅级)出国人员。

第二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从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交往需要,于每年xx月xx日前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计划。

(1)地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团长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外事办)汇总,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审批后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

(2)县处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领队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委外事办审核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市委外事办将县处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出访计划目录呈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副组长留存,作为审批把关依据。

(3)其他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依照上年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出国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必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和无关人员出访。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x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xx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x天。

上述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四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制度。地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除企业负责人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在国外的事务外,所有出国团组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国。

第六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的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邀请是否对等、业务是否对口、出访人员职责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意见。

第七条严格出访事项的审批程序。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市委书记批准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前x个月上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县区(xxxx区)党(工)委书记或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批准后,提前x个月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出访请示,由市政府外事办审核相关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外方邀请。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函、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出访行程、出访经费预算等)后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依次审批。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前x个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四)出访团组或人员为完成国家、自治区临时出访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提前报送时间。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除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应对海外突发事件。

(二)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

(三)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出访任务。

第八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一)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团组出访经费预算由市政府外事办把关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单列出国经费。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纳入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xxxx区)应参照执行。

(二)团组出访返回本市,应在x日内向市政府外事办提交出访报告,上缴公务护照后,方可向市财政局报销出访费用。

第九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华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条完善自查和联合检查机制。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出访类别、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经费开支等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外事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访香港、澳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八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

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九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根据教外综[2007]74号及教港澳台[2007]65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好、更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及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为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处及港澳台办公室。

第三条审批范围。

1、我校可自主审批的人员为:我校在职及校企事业人员(档案在东南大学)、在我校受聘期间的人事代理人员(需由派遣单位委托审批)、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在东南大学)。

4、涉及以下情况的出国(境)须报教育部审批。

(1)我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出访;

(3)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

(4)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6)涉及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8)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11)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工、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12)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3)公派赴港澳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公务访问或培训;

(14)其他需向教育部申报的重大事务出国事项;

5、一切赴台事项仍由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副校级领导。

第六条副处以上领导。

第七条其他在职人员。

第八条各类人员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者),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人事处会签同意。

第九条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分别抄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十条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填报《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参加境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登记表》及三份《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一般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院(系、所、中心)部处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关于组团。

我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东南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它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本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出访人员的健康要求。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十五条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

因公出访人员及各有关签字审批负责人均应诚实、守信。因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负责人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证件办理与管理。

审批同意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出访人员准备好办理证件和签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理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访的证件(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并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约办各使领馆的签证手续。

出访人员在结束出访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如不上交,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出访。但如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但签证手续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未获得学校同意便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七条本管理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国际合作处(校港澳台办公室)。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

一、出国(境)团组实现团(组)长负责制。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坚持集体行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不得在外申请政治避难。不得在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和省外侨办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不违反保密纪律;不得在外赌博;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携带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格执行审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经批准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不得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确保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严格加强证照管理。团组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颁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七、文明出行。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坏境,安静用餐,文明住宿,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八、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厅级团组出访回国后20天内向省外侨办抄送出访报告。

以上事项已被告知,并将遵照执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一

员工境外(如到香港)因公出差的差旅补贴的免税标准为多少。

一般规定——

• 《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而有关的其他所得。

•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这些项目包括:

•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差旅费津贴”是指——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津贴,各地许可免税金额差异较大。

外籍人士特殊规定——

•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税发[2004]80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取消上述审批。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因公出差补助。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二

为巩固我局档案规范化管理成果,今年以来,在区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我局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健全了档案管理体制,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我们对照《**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行了自查,自查得分90.5分,认为我单位档案工作已达到省二级标准。现将情况报告于后,请予验收检查。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我局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并配备了政治可靠、业务较强、具有大专文化的兼职档案员具体抓,各股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二)制度健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归档文件整理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资料借阅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等,为我局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规范整理。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我局抽调工作踏实、业务熟悉的同志集中整理,并邀请区档案局的同志进行业务指导,力求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整理规范、确保案卷质量。我局档案工作在20**年正式达到省二级标准,20**年经复查验收合格。

根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设立综合档案室1间共12平方米,做到了档案室、查阅室、管档人员办公室三分开,购置档案柜4个,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安全存放,配置了电脑一台、档案管理软件一套、空调一台、除湿机一台、灭火器二具、干湿温度计一个、防虫药等。目前,档案室存放了20**年至20**年的文书档案共计247卷3939件,其中永久46卷648件、30年156卷2435件,45卷856件,另有会计档案139卷。

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我局实现了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全部进行了著录,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档案室统一接受各种文件资料,按照本机关归档范围和分类方案实行集中整理归档。归档文件的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书写材料适宜档案的长期保存,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齐全完整。档案柜架摆放整齐,档案库房的湿度符合国家规定。每期季定期检查档案并做好记录,做到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现象。建立各类档案统计台账,数据准确,帐实相符。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工作将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与办公自动化工作同步运行。目前,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案卷质量符合规范。

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近年来,我们在搞好档案管理的同时,积极搞好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工作,为领导的正确决策、各股室的日常工作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档案资料,档案的查全率、查准率达95%和98%以上。

虽然我局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历史和客观条件等因素制约,在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档案目标管理的要求,改进不足,不断探索档案工作新的管理体制,促使我局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3、适用范围(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在职教职工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个人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公护照出访;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校内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私护照出访。

二、审批原则和要求。

2、出访人员的出访任务必须与自身的工作性质相符。

3、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凡是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须提交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同一论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参加。

5、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先征求学校意见,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三、审核及报批程序。

1、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工作访问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读学生,须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也可在国际交流处部门网页上下载)。

2、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审批表,尤其对出访理由和所需经费来源应作详尽的说明。需要由学校支付费用的,应在递交申请时加以说明,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

2和发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实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3、出访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出访人员不得私自与境外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

5、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必须在15天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并转呈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我校的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出访回国后应继续与出访期间结识的学术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联系,提高出访的后续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四

《文摘报》(2011年08月18日01版)。

与2010年的执行数相比,今年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唯有出国经费比去年增加。在已公布的94个部门中,有48个增加出国经费。

目前适用的出国经费标准,为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出访人员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交通方面,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们,一般都坐国际班机头等舱,而副部级以上官员标准也是头等舱,司局级官员的标准是商务舱,其他人员只能坐经济舱。

住宿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报实销”,副部级以上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则有细致规定,比如,在西欧国家,一般每人每天住宿费为70欧元,美国80美元,澳大利亚60美元。

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消费等其他费用,则称作“公杂费”,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都是每人每天10美元或13美元。

吃饭如果要符合标准,估计只能吃快餐。在巴黎,35欧元意味着只能吃很大众的一顿西餐,而这是官员在西欧多数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美国的标准是30美元。

除此之外,每个出访人员还会得到一次性发放的50美元个人国外“零用费”。

不过,真正占费用大头的,是机票。记者了解到,以最近的行情,北京飞法兰克福并在欧洲飞3个城市加上返国为例。如果一个5人团组,有1位副部级(以上)官员,1个厅级官员,3个其他官员和随从,单机票就得花去至少15万元。

“要想看某个部委出国经费是否合理,算算机票钱就差不多了。”一位曾陪同领导人出访的内部人士说。

容易被怀疑的,不见得是花钱太多的部门,而是花钱太少的部门。

宋庆龄基金会2010年出国(境)花了60.33万元,从官方网站上看,该会至少有三位副主席各有一次出访:2010年5月吉佩定一行5人访问美、加两国,为期15天,先后去了美国夏威夷等5个城市,以及加拿大的3个城市;2010年6月梁金泉率工作团一行4人访问香港、澳门,为期6天;2010年8月张文康一行5人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为期10天。此外,该会还多次组织少年儿童赴国外交流。

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若出国经费超支,不排除将其计入会议费、项目费中报销,外界很难知晓其中的猫腻。

根据审计署2011年所作的“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国土资源部被指出本级和下属的4家学会(协会)曾向其他单位摊派出国费用82.85万元;国资委被曝在“人才工作综合项目”中无预算列支出国费、培训费43.87万元。(《南方周末》8.11苏永通等)。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五

(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

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局人事科教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明出访国家,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

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科教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照片1—6张。照片为二寸黑白、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一张,签证每一国家2—3张。

五、护照的保管和处理。

1.局人事科教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

2.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3.一旦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治安机关和局人事科教处。

4.失窃护照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科教处与市外侨办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补发护照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5.出国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及时将护照交局人事科教处集中保管。

6.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局人事科教处同意并报市外侨办批准,护照可由持照人员暂时保管,局人事科教处将定期检查。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及时上交局人事科教处。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外字c1995]250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对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办法:

1.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补助700元。

2.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二)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四)出国人员若随团出访一次性交费中已含上述费用的,不再另行补助或报销。

七、关于赴香港的审批问题。

因商贸活动临时(一个月)赴港,由我市自行审批,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八、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2.出国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局人事科教处存档。

九、本规定由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人事教育处。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六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晓林同志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晓林,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20xx年4月25日出生,20xx年9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晓林同志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晓林同志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晓林同志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七

1、机关事业单位自行组派的团组,提供《呈报表》。

2、参加单位组团出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随团人员申请呈报审批表》,由组团单位一并报批。

二、出访请示报告。

三、如实填报《申请出国(境)手续综合表》,并在表格右上角贴照片、反面贴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四、单位出具的《私照证明》。

五、提供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同时提供在外期间的详细日程安排。

六、电子护照回执单、签证照片。

七、根据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及使领馆签证要求,应由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预审表》、所在单位的便签7份、《经费落实证明》、《人员出访情况》等。

因公出国境管理篇十八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根据文件要求,我院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加强学习收到通知后,院纪委及时组织中层(含)以上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我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党委书记亲自抓,纪委书记具体抓,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纪委书记牵头,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协助的自查小组。

按照《规定》要求,对我院中层(含)以上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收缴,截止3月25日,共有22个部门47人上交出国(境)证件49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33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14本,无违规办理因私证照的现象。

1.出访基本情况(包括:领队、出访人数、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及停留天数等);

2.使用出国计划报备指标的说明;

3.出访各个国家的任务(包括:必要性和预期成效等);

4.出访人员分管工作及在团组中的具体分工;

5.出访日程安排(模板)。

第一天:离开中山,途经(国家或地区)前往(国家)第二天:公务活动内容第三天:公务活动内容第四天:公务活动内容第五天:离开(国家),途经(国家或地区),返回中山组团单位负责人签名:(组团单位公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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