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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教育制度(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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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教育制度(模板18篇)
2023-11-19 15:03:2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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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一

材料补充:

医务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考评执业医师合格的条件之一,并且将来晋级要用的到,和资格证注册有关。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到10分,二类学分达到15到20分。

一类学分授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攻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二类学分授予: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的5到10个学分。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二

第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国家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须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鼓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二十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境外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管理监督。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三

为提高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搞科研的意识,激发学习前沿科技知识的兴趣,实施“科教兴医、科教兴院”的战略目标,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卫生技术队伍,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奖励办法。

一、承担市局级科研课题(立项),按照市卫生局给予的科研经费数额,区局将按1:1对等配给研究经费,同时在此基础上区局将给予研究经费3万元;只有立项,没有专项经费的课题,区局将给予研究经费2万元。课题完成后,给予单位奖励3万元。

二、获市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单位可获得3万元奖励。

三、获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单位可分别获得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金。

四、填补《天津市卫生系统引进应用新技术填补市空白项目》给予单位奖励每项1万元。

五、凡在中华医药、卫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单位,每篇可获得奖金2千元。

六、凡在省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的单位,每篇可获得奖金1千元。撰写综述优秀者,单位可获得每篇奖金1千元。

七、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中标者,每项可获得奖金1000元。

八、申报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标者,每项可获得奖金500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 管理办法》和卫生部 、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 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在职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全市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第五条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和区(市)县两级管理,分别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质量监控和组织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区(市)县卫生局、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医科学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和办公室委托交办的事务性、日常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各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委员会的职能是:

2.研究并提出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3.拟订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材料、音像教材和远程教育课件;

6.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工作,其结果作为市卫生局批准、公布的依据;

7.负责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8.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用培训班、进修学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立题、专题调研、发表译文及综述、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i、ii类,i类为国家级、省级,ii类为市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认可和审批等有关办法按照《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具体学分规定、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双证登记制度。《学分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负责企事业、局直、中直、省直驻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市内四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的`局直和集、个体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其他各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合格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印后,再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资格晋升、执业再注册、执业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按聘任、技术资格晋升、执业再注册和执业考核分别要求的年限出具证书,不论要求年限多少,凡在要求年限内,有一年继续医学教育验证不合格者,不能出具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只有顺延达到分别要求的合格年限后,方能出具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任职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资格;聘任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不得续聘,并按低聘或缓聘办理;执业注册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当中,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对各区(市)县及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告。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事业费中按有关规定拨给的继续教育专项补助费用;

3.合理收取卫生技术人员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人事局下发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大卫发〔1999〕176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四

教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是每个在岗教师必须的责任和义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部分。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拟定《初中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由校长负责,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2、学年初做好每学年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将每项继续教育项目落到实处。学年末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3、组织教师认真参加各项职业技能等级的训练、考核和达标工作。

4、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师培机构组织的培训工作。

5、搞好校本培训组织、记录和考勤工作。

6、做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送审工作。

7、做好评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工作。

8、学年末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教师学年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教育的要求。

1、继续教育的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好学习笔记,可摘抄教育理论,也可粘贴业务知识,记录教学实践中的反思感悟、心得体会,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4、外出听课、上课、参加学术活动、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由学校决定、教导处安排,参加干部岗位培训由党支部决定学校安排,外出之前都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5、学校安排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不缺席,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学科组的老师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人上课其他人以讲座形式汇报。

6、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课”或讲座,学习笔记交教导处检查后,由校长签字,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7、继续教育的形式:新教师上岗培训,岗位职务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含自学考试),各类专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教学考察,教学研究活动等。

(1)继续教育登记对象基本情况名册(含每学年变更情况)。

(2)学时审核花名册。

(5)校本培训计划、总结。

(6)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记录本、考勤簿。

2、建立教师个人档案:

(2)各类登记依据材料: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单,发表或交流的文章印件,学术会议通知,考试成绩单,自学笔记,读书心得等。

3、由学校进行初审,每年按时交教师进修校审核。做好评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工作。

4、完善调出、调入教师统编号码及登记工作。

5、每期末写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建立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业务档案,并纳入教师工作考核内容,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教师在本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xx初中。

2012年9月1日。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五

第1条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提高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

第3条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4条本所组织和支持注册会计师参加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二)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三)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5条本所注册会计师还可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参加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在省注协行业刊物上发表的各类专业文章;

(九)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6条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不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7条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下一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学时接受继续教育。

第8条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参中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第9条本所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所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审计业务部给予协助。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与省注协培训部的沟通,掌握培训信息,并向所领导汇报拟培训人员计划,及时通知参训人员。作好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信息的收集,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第10条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对参加培训班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成学时、遵守纪律、学习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总结推广学习经验和新知识的普及。

第12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六

第三十九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七

继续医学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在巩固发扬“十五”计划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教育管理,以人为本,重在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增强医疗卫生单位核心竞争力及卫生技术人员整体水平,创建“学习型”卫生行业为工作目标。

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规范管理力度。

(一)试行学分统一审验制度,全面推进学分授予的网络化管理。

“十五”期间,我市的学分审验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承担,20xx年将采取市、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相结合,运用已试行三年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进行统一的学分认可、审验的做法,力求学分授予的规范、严肃、科学。克服杜绝虚假学分。具体实施步骤为:

在总结以往学分审验的经验成绩和不足的基础上,学习兄弟省市学分管理的经验,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于xx年5月之前制定出北京市学分管理规定(办法),并付予实施。

2、20xx年6—7月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进行学分审验工作的培训,统一标准和操作要求。

3、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运用icme软件於20xx年7月和9月分别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情况上传至市、区卫生局icme政府版,为学分审验作准备。

4、20xx年11月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点面结合,自审互审,全部覆盖方式完成20xx年学分审验。

5、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认可并将审验结果作为年终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工作的基础数字。

6、全面总结,推动学分授予网络管理进程。

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等列入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项目进行培训,已成为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一大特色,得到卫生部及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肯定和赞同。20xx年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在加强必修项目管理方面坚持“三结合”即:专家和教育对象相结合;市、区、医院三级培训相结合;培训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使必修项目从立项、审批、实施、考核、评估实现程序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提高必修项目的权威性、实效性。

一支高素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队伍需接受有效培训。20xx年的培训工作抓好三个环节:第一、确定培训课程及内容。第二、加强考试考核。第三、发放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和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20xx年按照二级、三级学科标准,开展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挂牌工作。从试点到逐步展开。以拓宽市级项目活动领域和渠道。充分整合教育资源,为广大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学习机会。

在20xx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公布(试行)工作基础上,20xx年计划和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实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网上申报、评审、公布工作,应用现代远程技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以需求为导向,突出教育针对性、实用性。

(一)建立教育的课程体系,开展良好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要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学习机会。20xx年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不断探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增加传染性疾病的防治、重大疾病控制、社区卫生、医德医风、人文法律等培训内容,使卫生专业人员在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受到良好的医德、法律、人文、态度等方面教育。

(二)针对不同层次,选择有效培训模式。

目前存在部份专业教育项目不够充分,内容不能满足本专业各层面人员需求的现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针对不同层面的专业培训大纲、教材等,供不同人员选择学习。

(三)有计划送教下乡。

从农村卫生人才实际出发,重点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提高诊治疾病水平。以组织讲师团,市级项目重复讲授,制作、发放光盘或网络平台学习等灵活多样方式,定期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换届在20xx年第二季度末进行,对现学科组进行充实完善,以北京市医学专家库增补学科组成员。

为整合北京地区的丰厚教育资源,发挥最大效应,进一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缩小继续医学教育发展中的不平衡。以20xx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为良好开端,强化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属地化管理力度。各不同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要不断沟通、协调建立顺畅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整体发展。

办公室日常工作包括项目管理、评估监控、咨询答疑、档案管理,干部培训等。涉及单位面广,工作量大,要做深做细,需逐步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总之,20xx年是深化改革,建全法制年。面临的任务重,工作多,需各级领导、同仁上下一致、开拓创新、协作互助、依靠政策、抓住重点,服务广大卫生技术人员,顺利完成新一年的新任务。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八

为了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使药剂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药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药剂科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一、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严格遵守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能无故缺席,在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事先要向主管领导请假。

二、在药剂科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下,药剂科要认真作好本科继续教育安排,药剂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好个人的继续教育计划。

四、药剂人员要认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能搞形式主义,通过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业务水平。

五、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每位药剂人员都要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听讲,认真考试。

六、认真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中的考试,严肃考风考纪,考出真实成绩。

七、根据所学积极撰写反思、体会,并认真撰写工作总结。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九

中小学教师需要终身学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永恒的,为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步伐,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

学校领导重视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2006——2010年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端正科学态度,真正树立起现代人才观、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以及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坚持不懈、坚信不疑、真心实意地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相政治素养。

三、学历提高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专业知识。

四、教师培训教育。

认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师培训,认真参加新课程的师资培训,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五、校本培训。

教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通过校本培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各种培训。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把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聘的必备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制度,使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七、培训学习的奖惩措施。

(一)培训学习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二)未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允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五)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迓驾完小。

2006年9月8日。

迓驾完小2006年9月8日。

制度汇编目录。

1-3)4-5)(6)(7)。

((五、外出学习、培训制度。

(8)。

六、外出听课学习汇报制度。

(9)。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造支适应时代需求的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高质量地实施新课程,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水平和效益。

二)培训原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特成立腾蛟镇小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组和校本培训工作组。

一)培训领导组长:徐明多。

组长:白炳高周立程陈星瑞。

员:白植然杨美娟郑真真洪成巨。

二)培训工作组。

长:白植然(兼)。

组长:郑真真(兼)。

员:杨美娟、洪成巨、鲁美兰林大群苏青鸾。

王珍珍白慧玲吴慧玲郑顺风周瑞兰。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日常工作。、培训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培训对象:全体在岗教师。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初步实施新课程的能力,树立教师专业化意识,专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体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增强现代化教育理养,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理解并认同新课程的基本理念。、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变革教学行为,能够整合课程理念与课程实施,学会教学设计步掌握教学新方式、新技能、新手段,形成新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养成教学反思习惯,乐作研修,初步具备教学行动研究能力,实现阶段自主发展目标。

一)培训内容:新世纪教师修养;新课程教学设计与应用;新课程教学专题研修;教断与反思;教学行动研究指南等,以教学设计整合培训、教学和教学研究,促进教师在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将新课程的理念有效转化为自觉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能力和教研水平。(培训教材见附表)。

二)培训形式:自修反思、合作研讨、备课说课、行动研究、教学诊断、跟踪指导、评比等,以教师为本位,以活动为载体,以教研制度为依托,注重培训的自主性、实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120学时、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制定学习计划阶段。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发展目标,分计,分年实施,形成个人校本培训学习计划,经教研组长、教务主任签字后报学校业长审批、备案。、校本培训实施阶段。(1)自修。教师个人制定自修提纲,有计划有指导地开展自修,写重点读书笔记。(2)反思。反思活动贯穿培训全程,每周撰写一则反思笔记,通过反修和教学情况,不断改进自修方法和教学行为,在反思中增强专业发展能力。(3)上公。根据新课程内容进行公开课教学设计,每年至少上2次公开课,通过新课程教学实践证自修效果,提高新课程教学能力。(4)说课、评课。教师上公开课前,进行说课,组师评课,说评结合,以评促教。(5)教学诊断。校本培训工作组对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情行现场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促使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行为。(6)课题研究。实施校本程课题研究计划,围绕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有组织地开展研究训互动,加深对新课程理念、内容的理解,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研讨参与月定期举办教学、教研活动,确定专题,人人参与,交流互动,共同提高。、校本培训总结阶段。在校本培训工作组的组织下,对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考核和评价行年审制。坚持过程考核为主,将教师自评、互评和综合评价相结。(1)自评是指教根据个人发展目标,对自已的自修、反思和教学教研情况进行自评小结。(2)互评由学习小组教师,对开展校本培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互评,互相督促,促进培训效果的。(3)综合评价由校培训工作组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结合教评和互评情况,确定教师校本培训的成绩,并填入校本培训报告册。

一)校本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充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七)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蛟镇小。

04年10月。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由于教育考试对受教育者的权益有重大的影响,对国家教育考试就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与教育考试制度有关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恐慌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改革思路对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英国有独立设置的大学入学考试机构,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些考试委员会都不是政府机关,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受国家直接控制,但是它们是经过政府批准后成立的,国家教育科学部在这些考试机构内派驻代表,可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没有否决权和行政指挥权。它们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考试、招生、录取三职分离,招生机构是考生和高效的中介服务机构,录取的决定权掌握在大学手里,注重全面的测查。根据不同的大学类型,其考试、招生和录取的办法不拘一格。比如,开放性大学不问学历、证书,也不举行入学考试,招收一切想入学的人,然后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大学阶段的教育。日本的全国公立大学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先由全国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再由大学自行组织学校的第二次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目的是为了考查学生对学科知识的基本程度,考试内容为高中各必修课程,大学自行主持的考试内容主要和针对报考学校对各专业所要求具备的特殊能力。近年来,一部分高效实行只根据高中校长的推荐信和面试选拔一部分推荐的招生方式。此外,还实行引入考试的招生方式,在考试前一年11月以前与考生见面,向考生介绍学校准备报考的专业,通过与考生的面谈了解学生的各方面素质,比如思考能力、表达能力、独创性、知识面、兴趣爱好等等。美国,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的时候通常要求提供sat或者act考试成绩,这些考试时一种着眼于学生学习能力、兴趣和适应性测验的配置性考试。各高校虽然在评分标准上可能有较大差异,但是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生源质量和教育质量,这些措施主要有:名牌高校单独组织考试。各高校对学生进入大学前后的成绩有纵向比较,由此鉴别各高中学校学生成绩一水平的关系。美国大学一般宽进严出,中期淘汰。美国的升学考试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1、学生能否上大学和上哪一层次的大学,主要看学生高中4年在校成绩,全国sat统考成绩和专家推荐只作为参考条件。2、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学生的成i,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学生的需要,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切实较强素质教育,办出学校的特色。3、高中教育既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满足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学习过程生动活泼,学生不会因此感到负担沉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从各抓国家的高登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来看,存在以下特点:1、国家统一考试的必要性已经逐渐被认同。2、各主要国家都力求在国家统一考试调控和高校自主权之间达到尽可能的平衡。3、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的手段上,羹加注重间接地宏观调控,逐步奸污直接的行政干预,招生、考试和录取的只能逐渐分离,出现了相对独立的具有公益性特点的考试中介机构。

1、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管理上来看,彼此的差异体现在统一与多元上。中国一直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对教育考试的管理也表现出高度的集中统一。

2、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目的上来看,彼此的差异表现在知识倾向于能力倾向上。中国教育考试长期以来一直偏重于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从科目设置上来看,中国的选拔性教育考试涵盖了下一级教育教学的所有科目,题量偏大,考试负担过重,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非常深。而国外的能力倾向型教育考试的内容则朱考虑考试目标所需,从科目设置到内容选取与下一级教育都有较大的区别,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也就不是太大。

3、从中外教育考试的技术差异上来看,彼此的差别就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上了。中国教育考试在考试方式上历来有注重论文式考试的传统。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中除外语考试以外,其他科目考试的主观试题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这对于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思维推理能力非常有益,但是一方面在试题命题上,不同年份试卷的难易程度起伏较大,另一方面,在评卷上,耗费人力较多,有难以保证评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国外教育考试在考试方式上则注重标准化考试,考题中客观性试题占有绝对的比重,甚至全部是客观性试题。考试命题普遍建立了题库,征题范围广,题源丰富,考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较强,答卷评阅速度快,结果客观公正。

作为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考试法基本原则与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教育考试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教育考试制度中,知道教育考试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对教育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体现着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价值和目的。教育考试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现代国家的宪法精神,体现民主法治的要求,规范法和考试行为之间的关系,约束教育考试规范的制定、执行和法律监督等各关节。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一

中小学教师需要终身学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永恒的,为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步伐,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

学校领导重视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2006——2010年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端正科学态度,真正树立起现代人才观、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以及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坚持不懈、坚信不疑、真心实意地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相政治素养。

三、学历提高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专业知识。

四、教师培训教育。

认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师培训,认真参加新课程的师资培训,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五、校本培训。

教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通过校本培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各种培训。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把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聘的必备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制度,使教师新一轮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七、培训学习的奖惩措施。

(一)培训学习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二)未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允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五)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迓驾完小。

2006年9月8日。

迓驾完小2006年9月8日。

制度汇编目录。

1-3)4-5)(6)(7)。

((五、外出学习、培训制度。

(8)。

六、外出听课学习汇报制度。

(9)。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造支适应时代需求的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高质量地实施新课程,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水平和效益。

二)培训原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特成立腾蛟镇小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组和校本培训工作组。

一)培训领导组长:徐明多。

组长:白炳高周立程陈星瑞。

员:白植然杨美娟郑真真洪成巨。

二)培训工作组。

长:白植然(兼)。

组长:郑真真(兼)。

员:杨美娟、洪成巨、鲁美兰林大群苏青鸾。

王珍珍白慧玲吴慧玲郑顺风周瑞兰。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日常工作。、培训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培训对象:全体在岗教师。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初步实施新课程的能力,树立教师专业化意识,专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体目标:、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增强现代化教育理养,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理解并认同新课程的基本理念。、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变革教学行为,能够整合课程理念与课程实施,学会教学设计步掌握教学新方式、新技能、新手段,形成新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养成教学反思习惯,乐作研修,初步具备教学行动研究能力,实现阶段自主发展目标。

一)培训内容:新世纪教师修养;新课程教学设计与应用;新课程教学专题研修;教断与反思;教学行动研究指南等,以教学设计整合培训、教学和教学研究,促进教师在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将新课程的理念有效转化为自觉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能力和教研水平。(培训教材见附表)。

二)培训形式:自修反思、合作研讨、备课说课、行动研究、教学诊断、跟踪指导、评比等,以教师为本位,以活动为载体,以教研制度为依托,注重培训的自主性、实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120学时、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制定学习计划阶段。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发展目标,分计,分年实施,形成个人校本培训学习计划,经教研组长、教务主任签字后报学校业长审批、备案。、校本培训实施阶段。(1)自修。教师个人制定自修提纲,有计划有指导地开展自修,写重点读书笔记。(2)反思。反思活动贯穿培训全程,每周撰写一则反思笔记,通过反修和教学情况,不断改进自修方法和教学行为,在反思中增强专业发展能力。(3)上公。根据新课程内容进行公开课教学设计,每年至少上2次公开课,通过新课程教学实践证自修效果,提高新课程教学能力。(4)说课、评课。教师上公开课前,进行说课,组师评课,说评结合,以评促教。(5)教学诊断。校本培训工作组对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情行现场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促使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行为。(6)课题研究。实施校本程课题研究计划,围绕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有组织地开展研究训互动,加深对新课程理念、内容的理解,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研讨参与月定期举办教学、教研活动,确定专题,人人参与,交流互动,共同提高。、校本培训总结阶段。在校本培训工作组的组织下,对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考核和评价行年审制。坚持过程考核为主,将教师自评、互评和综合评价相结。(1)自评是指教根据个人发展目标,对自已的自修、反思和教学教研情况进行自评小结。(2)互评由学习小组教师,对开展校本培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互评,互相督促,促进培训效果的。(3)综合评价由校培训工作组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结合教评和互评情况,确定教师校本培训的成绩,并填入校本培训报告册。

一)校本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学校不充许其进行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

三)新课程师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取消其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七)对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蛟镇小。

04年10月。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二

一、下列学术活动(含年会)可不计入规定次数的费用开支:。

(一)市级以上计划内课题,经费由课题支出。

(二)重点学科重点培养的由学科建设基金支出。

(三)医院重点发展专科培养由专科建设基金支出。

二、参加资格、次数及地点范围:

(一)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有学分的年会,限于职称晋升需要的医务人员,具体规定按浙江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现行文件执行。

(二)医务人员每年只能报销一次学术活动经费。有论文交流的各专业学术组主委、副主委参加本专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受此限制。

(三)护师参加学术活动的地点限于本省内和上海;医、药、技和护理中级职称限于江、浙、沪;科主任、护士长、副高限于华东地区;正高、职能部门主任限于全国范围,在国外举办的专业会议需经院长特批。

(四)本院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可兼顾的以参加本院学习为主,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科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讲人不计入规定次数。

三、信息索取:

医教部负责收集本学年中各地举办的国家级及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有关内容在医院局域网上公布,供申请参加者选择参考,亦可直接到医教部查询。对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投稿,凡被录取为大会发言的,可凭会议邀请函申请参会。学习通知分发到各科室主任,护理专业分发到护理部。

四、申请、备案、报销:

外出学习的医、药和技类人员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教部主任审批;护理人员由科室护士长同意后报护理部主任审批;医教部和护理部再分别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中科主任和护士长外出需报院长审批。护理人员待审批后到医教部备案。

(一)费用由医院支付的,在符合第一、第二条后经本人填写外出学习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填写学习回执。学习结束后凭会议邀请信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核准报销相关费用。

(二)费用不需医院支付的,经本人申请、科主任批准后到医教部主任审批,可不计入规定次数。

(三)外出学习时,为保障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备案,其余医务人员到医教部备案,在征得同意后方能外出参会或学习。

五、传达学习与学分证备案:

学习回院后,科主任或护理部根据学习内容安排科内或向医教部申请全院性讲课,本人须将i类学分证及时送交医教部或护理部备案。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为适应我场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职工队伍,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坚持“立足本岗、突出重点、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类型。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形式:

1、攻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

3、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4、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五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

1、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工教育;

2、各类场内学习培训;

3、境内外访学、进修;

4、实践性知识训练、短期培训、技能培训。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报综合管理科,汇总后报场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梯度安排。各科室、各单位报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在我场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分流、自主创业、提前休息人员);

3、申请继续教育所选专业或培训内容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工作相符合;

4、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一般专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场务委员会同意严格控制数量,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1、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二年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年以内的;

4、距离退休5年以内(含5年)的;

5、所选学专业与工作需要不相关的。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实验林场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2、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综合管理科,分管领导、场长审批后,办理报名手续,由综合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毕业后持《辽宁省实验林场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毕业证或学位证,正规学费、书费收据,由综合管理科审查,经分管领导、场长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各种非学历、学位教育按照上级或我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科室、报账单位,学习费用由教育经费统一支付;独立核算单位,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教育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次,但连续4年被评为林业厅先进工作者(生产者)的,可申请参加第3次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五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报销比例:

1、第一次报销全部学习费用;

2、第二次报销学习费用的80%;

3、第三次报销学习费用的70%。

第十六条 学习结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学习费用为书费和学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关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8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原则上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28学时。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依托各类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作为实施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的施教机构。

第九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方式及培训地点等情况。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培训结束后,及时准确地记载参训学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信息,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担。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组织研究本市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科目指南,指导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市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核准、评估、验收工作。对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确认。对申报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施教机构开展的培训,在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核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施教机构的确认,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培训活动;指导、检查本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公需科目的学习、学时认定和年检工作;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工作等。

第十九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县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服从单位继续教育的学习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和配合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合格,由施教机构登记并颁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需科目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施教机构完成的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并颁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以下简称《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以其他规定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登记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颁发《专业科目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下继续教育制度:

(一)《继续教育证书》年检制度。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集中验证。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初核并签署意见。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初核后,将《公需科目合格证》、《专业科目学习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审验确认。

(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继续教育专家评估小组,对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

(三)继续教育奖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施教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把关不严、登记失实及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是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施教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四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水平的提升,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积极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满足卫生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提高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质量,全面提升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紧密围绕新形势下中心发展的需要,实行“请进来”“送出去”“自己学”三结合模式,依托“疾控书吧”平台,广泛、深入、分层开展各种适宜、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全面提升中心全体职工的职业综合素质和岗位服务能力,促进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具体指标。

1、中心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

3、中心集中组织培训不低于20次,各科室内部学习不低于12次;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三、主要工作。

(一)申报省级继教项目。

积极组织、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鼓励、引导有能力的科室骨干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20,中心拟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9个,各科室要在认真研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申报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提高中标率。

(二)选派骨干外出进修。

采取短、中、长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派中心业务骨干进行专业进修学习,以增强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及整体技术实力。进修培训原则上以短期为主,主要是参加省级、市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技术水平;中期培训须结合工作需求,优先在本市、本省范围内安排实施,计划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省疾控、三甲医疗机构进修;长期培训应当具备鲜明的必要性、科学性、先进性和战略性,以脱产方式为主,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良好基础。各科室结合工作需要于1月底前逐级提交外出培训申请和计划,归来人员要及时上报外出培训登记表和心得体会,中心每月集中组织一次与进修相关的专题讲座,与全体职工分享培训收获。

(三)邀请专家深度授课。

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与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重庆医科大学、西南医科大学等合作沟通,每季度邀请专家教授对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疾病防控、卫生监测、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以讲座、调研、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中心业务水平,支持专家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努力促进中心的对外交流工作,扩大中心的学术影响力。

(四)有序组织内部培训。

一是开展理论知识学习,按照中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以学术讲座的形式,每月至少举办2—3次专题讲座,集中组织培训全年不低于20次,完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详见附件2)。确保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心继教和非本科室组织的业务培训不低于20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同时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内部集中培训审核力度,依托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前审核各项目培训课件,确保培训质量。二是组织专业实践操作,依托中心教学实训基地资源,选取医院、乡镇(社区)等现场工作点,派出人员以现场实施或模拟开展某单项工作的形式,锻炼及提升专业人员实战工作能力。

(五)鼓励科室自主学习。

加强业务学习,形成热爱学习、自主学习、互帮互学的学习氛围,是提高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科室年初要制定业务学习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包括时间、内容、主讲人等),完成内部学习12次以上,年终对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考核,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同时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采取购买好医生卡等方式,按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任务。

(六)推进基层业务指导。

优化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式,各科室采取讲座授课、现场演练、分组讨论等方式,组织开展对全市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防保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完成各类培训指导。

(七)支持在职学历教育。

鼓励中心职工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取得高层次学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在职研究生,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学历结构。

(八)扩大继教覆盖范围。

结合精神文明建设,紧扣时代脉搏,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依托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在中心掀起学典型、做先进的良好氛围,每季集中组织一期以“向先进看齐”为主题的学习活动,由前一年中心评选出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中干”“先进个人”等,上台向中心职工讲述个人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能量。同时建设“疾控书吧”,开展每名职工“买一本书,捐一本书,看一本书”的读书活动,创建书香疾控。

四、工作措施。

(一)履行工作职责。

业务与科研科负责中心继续医学教育的统筹规划,包括集中学习的时间安排、会场准备、签到考勤、效果评价等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师资的邀请等事宜,并于半年及年终对继教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各业务科室按照中心计划安排,负责相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课件准备、试题制作等,并按时安排人员主讲继教项目。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培训课件的审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各科室内部举办的业务自学需于1月底报业务与科研科备案,以便督查。

(二)纳入年度考核。

将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执行情况纳入科室、个人年终考核内容。科室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专业人员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要求的,按照科室目标责任书内容执行。业务与科研科半年及年终对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教培训的情况进行统计,对全年未完成20次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质量评估。

落实“三基三严”,即“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考核,“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工作作风。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一次“三基三严”的理论水平考核和实践技能测评,随机或不定期采取口头提问、查看操作、问卷调查等实际考察,了解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三基”掌握及应用情况。对年度考核学分未达标(含学分不符合规定)和“三基三严”考核不达标者,不能评选“优秀”等次,不能晋升职称。

(四)规范学分登记。

一是对参学者要执行入场签到、中间点名、训后测试等措施,全程参与学习的参学者授予学分。二是市级及以上继教学分需在证明单上加盖项目单位学习专用章,并经中心审核登记后方可有效。由中心、科室组织的培训事先要申报培训内容,主讲人要有讲稿课件,受训人有学习笔记,并严格按《内江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记分标准记分。发现乱授学分和乱登记学分的科室和个人,将在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且学分作废。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五

该系统设有统计管理模块,具有对加分项的参与情况和得分情况根据时间、科室进行统计的功能,统计结果能以列表、柱状图、饼状图的形式呈现给用户。由于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种类不同,各类加分项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录入数据存在准确性问题以及审核效率等方面原因,导致系统数据统计汇总功能效果体现不明显,存在不同类别人员统计汇总界面显示混乱、统计数据不准确等现象。

针对该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细致讨论分析,并研究相应对策,通过与信息科合作,对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有效地改进完善。

2.1对数据录入模块进行优化,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

2.1.1统一思想认识。

提高录入效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手工录入模式转入信息化管理模式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发展必然经历的改革阶段,是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推手。通过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会议,强调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多次组织对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讲解,以此确保系统数据录入的质量效果。

2.1.2简化录入程序内容。

避免重复操作将录入项目中科室讲座、教学查房等8个内容由原来的个人录入转化为科室管理员或机关管理员统一登记录入。对部分个人录入项目的界面进行了优化调整,用户只需填写题目和时间,学分类别、分数等由系统自动生成供管理员审核。2.1.3改善数据录入方式,减少人为误差改善数据录入打字填写方式,尽可能用下拉框选择录入内容的方式来代替,一方面节省录入时间、提高效率,更主要的是减少了录入信息的人为误差,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2对系统审核功能进行完善,确保质量效率并重。

2.2.1减少人为审核操作。

优化程序步骤按照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调整系统审核组织形式,分为人工审核和系统自动审核两个类别,其中自动审核主要是系统依据学分计分办法对不需要管理员进行细致判别的学分申请项目进行评定,并合理赋予学分,以此减少人为操作,一方面避免了误差,同时减少了管理员审核工作量。

2.2.2强化科室管理效能。

提高审核效果充分发挥层级管理的作用,在系统改进后,提高了科室管理人员的审核权限,强化了科室管理人员的职责,机关管理员可以集中精力主要对科室管理员的审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审查,提高审核质量效果。

2.2.3严格审核管理纪律。

确保工作质量制定严格的审核管理规定,增设系统查错纠错功能,对任何不合理分配学分的行为进行标注公示,并依据规定进行严肃处罚,以此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3对系统统计模块进行改进,实现实时、全面、准确。

2.3.1增强分类汇总管理。

提高统计质量系统改进后,能够对全院各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统计,根据各类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特点制定统计表格,实现各类别统计项目的统一规范,从而有效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根据各自情况机关可对教育项目等进行及时调整。对科室人员进行分类统计,根据专业类别制定包含共同教育项目和特殊教育项目的统计表格,以便科室领导能够更好地掌握科室各类人员教育情况,合理安排教育计划。

2.3.2强化加分项统计功能。

增强统计效果掌握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情况对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调整教育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依据,系统改进后,强化了各类别加分项统计职能,特别是对科室、个人参与及得分情况进行实时汇总分析,以此全面细致的呈现各类教育项目的开展落实情况。

2.3.3增设审核统计模块。

拓展统计能力在强化系统审核功能的基础上,增设了审核操作统计模块,每一次审核行为都被实时记录在数据库当中,并可随时查阅。系统能够从审核及时度、准确度等方面对每次审核进行评价,对不规范的审核行为进行及时标注公示。该模块还能实现对科室管理员工作效能的评价分析,以便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科室管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指正、调整。

3应用体会。

在对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统计功能完善的基础上,笔者对系统存储信息进行了全面筛查,清理了部分垃圾数据,对数据库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更好地确保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系统改进后进行了1个月的调试测试,期间组织各科室系统管理员召开研讨会、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了大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对系统的功能效果进行了评价,满意率达97.6%。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家普遍反映系统实用性明显增强,需要个人录入的内容有所减少,操作更加简单易行,录入时间明显缩短;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功能更加强大,可实时查询任意时间段学分获得情况,同时能够查询在同类别人员中学分排名情况;科室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科室整体申请加分项、审核项目批量处理等方式开展集约化审核工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机关管理员大大减少了审核工作任务量,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项目开展情况的掌握和分析上来,可实时查询每个项目、每类人员学分分布情况,随时可为机关领导进行项目调整决策提供依据。该系统的设计与构建主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为依据,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通用性。通过不断的创新与完善,已基本实现了学分管理的信息化、统计分析的实时化、技术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模式的科学化,它的研制与应用打破了传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困境,显著提升了管理质量效能。笔者所在疗养院也将在此基础之上,紧跟军队继续医学教育新进展,不断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争取早日形成科研成果,在全军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以期该系统在军队疗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 〕18 号)和《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5 〕1227 号)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持有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适合我省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招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告以及省直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工作。

(五)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教育方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 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 学分。

(八)本办法中每学时按50 分钟计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示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且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载项目,也是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七

1、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的终身教育,是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2、继续医学教育按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医务人员每年参加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时间按照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3、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上送进修,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和各种学术交流会,院内院外组织的学术讲座,各大科专题讲座、病例例讨论和有计划组织的自学、外出参观学术活动等。

4、上送到上级医院进行3个月以上专科进修学习,每年底科室做好明年计划,经科负责人、医务科同意,主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再填写进修申请表交医务科联系进修单位。

5、参加省内外举办的专题培训班,主要选派科(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以上或专科骨干人员参加。原则上每人每年可有一次到省内参加学习的机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有一次省外学习机会。外出学习的经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医务科。

6、科内组织的专题讲课、病例例讨论要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通知科教科,并把讲稿送医务科备案。

7、医院每月有1-2个下午为全院学术讲座时间,由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讲课。

8、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医务人员凡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需带“继教ic卡”,学分证需交到医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医务科将每年对学分进行审核登记。

国家继续教育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第十条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协会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跨省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十五条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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