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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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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大全9篇)
2023-11-21 18:28:05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梳理的过程,通过它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充分的思考和准备,不可草率行事。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二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工程项目的规模与数量也在扩大和增加,为了确保施工的质量,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是对承包方的一种监督,其中也与合同的签订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提高招标企业的施工质量,本文就对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相关学者参考。

我国目前有很多大规模的项目在施工,且分布十分广。在工程管理上,人为因素影响致使管理过程中仍有较多的不足,存在招投标的违规等不良现象,扰乱招投标的合法竞争,对施工的质量与合同的履行起到不良的影响,损害了集体、个人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管理能起到约束作用。因此合同管理与招投标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对管理工程项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形成由市场定价的公平竞争体系,让工程项目更加合法合规,采取招投标制十分普遍,通过多个投标人的相互竞标,选取最优的投标企业,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通过价格来竞争,利用其材料上的不同等因素,确定最优的价格,使价格趋于理想状态,节约投资,提高项目的收益。因此,大力推行招投标制,是甲乙方双方更好的选择,因为甲乙方的出发点不一致,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能为双方提供更多参考。推行此机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财力,进而让整个建筑工程实现良好发展[1]。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管是经济还是科技都有了较为迅猛的发展,城市化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而这也就加快了项目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发展。项目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是一个能够衡量标准的制度,若长期都处在未能自我健全的状态之下,则即便发展的再迅速,其中都会存在较大的漏洞以及缺陷,因此必须及时、快速地弥补。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密切的关系,首先,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的过程。由甲乙双方提出签订的协议,与接受协议的环节。其次,工程招标的过程是交易的过程,此时,还未形成相关的法律约束,只有在签署完合同后,法律约束力才对甲乙双方起作用,所以,有必要进行招投标合同的签署以及合同的管理。

目前,我国有诸多项目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并且,这部分代理机构的内部缺乏管理,十分混乱。有许多项目代理机构并未全方位地实施动态监督与管理,其会在申请办理虚借,经济人员以及拼凑专业技术和承揽代理业务以后,再临时将项目招投标转给不专业的人员,而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造成项目招投标的不负责。除此以外,也有诸多企业在原先经营的范围以内增加了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这样便会以企业的名义去承接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但这些企业并未对内部管理方面加以重视,久而久之,便会使企业出现违法经营现象,甚至会导致项目招投标质量较低,或者出现投诉情况。基于合同管理经验,在对双方的履约行为开展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务必指派自身有丰富经验的记录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开展工作指导,以此来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在规模较大的项目中,应设置合同管理的专职部门,且明晰部门内工作人员的职责,以此来将项目进度、合同履行情况等等方面严格落实到具体岗位之上。但在合同管理中具体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业主与工程师履约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二,违约行为的处理机制。首先,务必依照合同所约定的格式以及时间,及时将合同中的保函上交,例如,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以此来避免经费误用的问题出现。其次,监管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并提交承包商的有关文件。帮助项目采购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以及关税的分摊计算,务必要充分将合同语言优势以及只能优质发挥出来,尽力做到每批货物都可债券分明、财务清楚,这样能为后续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全时段跟踪合同的实施情况,监督调查项目的进度、项目的质量以及项目费用的执行情况,在此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则务必要快速协调各个部门,并监督责任部门做好纠正,以此来切实保证项目后续进展顺利。从次,依据具体合同中的项目规定进度,高效协助各个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以及结款方面的计算,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收款的资金准备。特别是需要对报税工作开展预先划税的管理,进而避免税务损失。最后,高度配合项目其他部门完成项目相关事宜的交接工作以及项目后续的验收工作。工作人员需对项目中的各种验收的报告数据资料以及交接证明等方面的文件做好整理以及保管的工作。

五、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是约束甲乙双方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也是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依据。目前,普遍认为工程合同管理是维持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也形成了公正的竞争机制,在节约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然而由于在招投标中仍存在一些管理体制的问题,导致甲乙双方出现经济纠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投标行为不规范。

招标不规范是目前工程招标所面临的一大问题,不规范的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在招标单位的选用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招标要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但是实际在招标时,为了从中牟取利益,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弄虚作假、非法干预、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二是在投标单位的问题上,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通过瞒报工程价格,或者设法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方式来获取利益,恶意中标,与招投标的公正性相违背[2]。

(二)评标问题突出。

评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方向针,目前,尚未有一个合理的评标体系,不能有效避免招投标的问题。一是评标容易受到工作态度的影响,一些评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在评标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二是在评标时,对标书的'解读与分析没有采用综合评标法,带着主观的评标态度参与评标,影响评标质量。

(三)施工方为中标的不合法行为。

当前阶段,我国中标为了能够和国际接轨,是无法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另外,部分施工方也希望能够节约项目所使用的资源,减少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而为了达成此目的,甚至不惜使用各种方式故意将价格压低,但最后会造成项目无法准时完成,有的项目甚至不能按时开工。而在此期间,极个别工作人员会向领导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希望借此成为“关系户”,这也会使招标中的黑幕较多,管理中也就会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官僚风气。

(四)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

首先,在合同管理中,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合同的制定上、签署、执行等方面,没有进行有效的规范,极易引发合同纠纷等不良现象。其次,部分招标单位为了满提高自身的收益,制定霸王条款。最后,合同中的职责划分不到位,当出现利益纠纷时,容易影响双方的权益。

(五)相关法规意识不强。

项目投标管理中,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项目投标中与合同管理中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除了聘请的一些法律顾问,其他的管理人员并不是很了解,甚至会出现一些误区,因为法律条文都是文字性的,大部分人在理解的时候都是一知半解,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除此之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政策的漏洞,获取利益。

(一)规范工程投标的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其纳入招标的参考范围中。对投标的企业建立信用评价登记体系,对履行到位的企业给予较高的等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责令批评,严重时进行媒体曝光,拉入投标黑名单中,限制其参加投标项目。加大监督的力度,加强惩罚的执行度,让参与的企业不敢轻易违规。其次,在法律方面,不断完善现有法律的条例,将可能出现的漏洞堵塞住,让企业在投标中遵守法律法规。为了公正客观地评标,选取优质的企业,需要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一是健全评标委员的制度建设。二是对现目前的评标专家,根据其各自专业优势进行细化归类。三是建立违规制度,对评标过程中态度不公正的专家进行严厉的教育,对于优秀负责的评标专家进行表扬,强化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3]。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的诞生物,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需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制系统来约束双方。本着公正公平的理念,逐渐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通俗易懂的法律条文,防止有心人钻空子;提高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避免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不正当的操作。严格对施工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将指标进行量化,根据量化的标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将没有资质的企业和素养不高的企业清除出队伍,杜绝工程项目进行再次转包的现象。对甲乙双方、招标方、公证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防止招标中心的标底外泄,避免不当的行为出现,明确惩戒力度,依法查处不当问题。由于合同的种类较多,一部法律不可能如此完善,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现状,制定出专门的指标,细化指标,在合同的履行期间,需要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走访,以及对施工的进展进行考察,对施工的节点工期不定期进行评审,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纠正,保证全面实行合同的内容,使管理变得更加有效。

(三)明确签署的内容。

在进行招标时,会涉及签署合同,现在招标书分为技术标与商务标,在签署商务标时,必须由相应的负责人来签订,这样签署的合同才有相应的法律意义,相反,技术标在签署的时候,不像商务标那样严格,在合同上不能有具体的投标单位信息,才可以保障投标的公平性。在开标时,顺序一定是要先技术标,再商务标,开标的顺序不能打乱,为了保证技术标的内容不外漏,等技术标评完之后,再让参加的单位签署文件,以防出现评标人员牟取利益的情况。同时,先打开技术标的目的在于更公平地打出分值,而商务打出的分数都是固定的,因此,为了投标的公正进行,需要明确技术标的分值[4]。

(四)严格把控投标的全过程。

在投标的整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在开标之前,要统一此次投标的评标体系,确定招投标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会。在开标时,要有效避免资料的泄露,一旦将分数泄露出去,一些投标分值不高的企业,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设法中标,以此贿赂评委。因此为了减少这种现象,要完善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每一环节制定评标制度,确保投标的有序进行。

(五)投标文件要全面了解。

工程企业在招标时要对招标的范围以及内容提前进行了解,相关的技术人员对价格、材料的选择需要全面了解,合理地选择有资质的投标企业,招标文件编制后,要进行认真的审阅,检查项目中的每一项清单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遗漏,招标的总价与每一项的单价相加是否符合,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在合同管理中,本着公正公平的理念,落实投标中的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中标企业,在中标的一个月之后,签署相关的合同。在招标合同管理上,制定统一的流程,确保各个单位都能参与竞争,公开招标的信息,确保企业都能得知其中的流程和相关规定,同时,制定统一的评标方法、指标,当更新投标信息时,使各个企业都能清楚地知晓,严厉杜绝擅自更改投标信息的行为,以防给个别企业开小灶。严格审核企业的相关资质,杜绝出现串标、挂靠不良问题。

改革招投标管理模式与运作方式,以此形成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解决招投标市场分散问题或行业垄断现象。强化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对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而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管理机制需要从源头治理好腐败问题,抓住重点,从整体上把握招投标的流程,在构建全面的监督体系后,需要对每个实行环节采取重点监督,实行差别管理,即按照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分为重点与非重点的监督对象,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强化监督。

当双方签订合同后,确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到保护,在后期的工程项目开展中,只有监督合同中各个条款的履行情况来体现。首先,对合同进行把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相关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签署合同之后,甲乙双方又私自签署阴阳合同。其次,对双方的履行义务进行监督,对合同执行的内容加强管理,以防出现挂靠等不良现象,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时间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再次,做好合同的纠纷处理,当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仲裁,在仲裁前,积极进行调解,如果没有调解成功,可申请仲裁。最后,建立投标人诚信体系,实行投标人的诚信管理,在招投标时,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一旦发现恶意的行贿、串标等行为,将无条件剔除出投标队伍,禁止参加此次投标的活动,禁止一年或者两年内参与招标项目[5]。

由于项目法人是承担风险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全面的管理,如果项目法人对招投标的工作把控不严格就会影响合同的进展情况,延误工期。但是由于项目法人的成员能力不高,对新行的法律法规依据合同管理意识不足,掌握得不够全面,没有办法胜任法人的工作,影响工程的管理。所以作为项目法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落实工作职责。

七、结语。

综上,我国在工程招投标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是工程承包的主要方式,针对工程招投标的问题,主要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约束甲乙双方,投标企业应该确保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对企业进行整顿,而招标企业也应该秉持客观的态度对待招标企业,开展招标活动。因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合同管理的实行,保证我国工程项目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三

第十四条 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

3.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外协件单价、总价等。

4.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

5.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以上文件1、3、5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

第十六条 投标者应承担报价风险,报价时要考虑一定周期的价格因素,除经电力部确认的,影响价格的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外,一经中标,不应调整。报价时可视招标者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成套设备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供货厂商并签订合作合同。由主供货厂商代表联合的各方参加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需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内或在评标时经质疑后,有一般局部问题,允许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式书面的补充修正。

第十八条 国内投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国外厂商投标可同时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文件,如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有不一致处应以中文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正、副本若干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签密封后送交招标单位,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文件可派专人送达,也可邮寄,但邮寄的投标文件按招标者收到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投标纪律: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维护城乡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本市城乡各类综合性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实施管理。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证无照经营。

第六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摊位使用协议等证照,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取得摊位证。

鼓励农民在市场内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

第七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指定的场地内经营,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在场外交易。

经营者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经营。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的,需要占用道路的,应征得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并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淘汰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片、照片和录音(像)带;

(四)迷信印刷品和迷信焚化品;

(五)青蛙、蛤香螺、河豚鱼、毛蚶;

(六)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等肉类;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第三章交易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卖强买、骗卖骗买、抬级抬价;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四)看相、测字、算命以及非法卖艺活动;

(五)污辱、谩骂消费者,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六)赌博、斗殴及损坏市场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将出售的商品故意用水、杂物、药物等注入、浸泡出售的商品或用厚袋、湿袋、粗绳包装(扎),并不得在出售商品时有其他掺杂使假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

执行限价、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经营者有固定地点和摊位的,应明码标价。

执行限价、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市场内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公平秤及其他必要的检验器具,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在市场进行检查时,应按规定佩带管理标志、出示检查证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查处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经营的商品,必要时可暂扣经营者的有关财物。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或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以任何名目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凡在市场内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暂扣经营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并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收经营的商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日以下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纠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损坏市场设施的,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市场设施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日以下的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30日以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一)冲击市场管理办公室,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二)干扰市场管理、扰乱市场秩序;

(三)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

(四)偷抢他人财物。

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时,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行为作出暂扣财物、没收财物和罚款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暂扣收据》、《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交易管理中,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乡各类专业性、综合性的日用工业品及其他民用物品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七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外来施工人员行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3、施工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不得赤脚,不准许穿背心、拖鞋;。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消防、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物品的有关规定;。

7、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处罚直至拒绝有关人员进酒店施工,若属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将责成该单位责任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上报总经理取消。

施工合同。

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单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单位)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有关入厂手续、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记有关事项,以利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出入厂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进厂车辆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厂物资由综合部签发出门证。

二、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

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动车辆司机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外来施工人员及民工,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五、进入厂区任何地点不准吸烟,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

七、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我公司设备部或生产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更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八、外来施工单位,未经我公司领导同意,严禁擅自动用我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

九、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应尊重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仍、乱抛施工垃圾。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我公司安全员现场巡查监督,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由于违章引起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

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篇九

由总包综合部牵头建立信息沟通平台,群号为:xxxxx。(要求: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指定信息接收员,务必加进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1)指定信息接收员,需对其授权。

2)在信息平台有义务接收并下载总包方上传各类文函(如:会议纪要、紧急通知、工作联系单等各类文函),不是重要文函的,总包不再下发纸质版,线上接收为准。

3)做到信息签领、接收、下载、传达及时。

4)按月更新上报人员通讯录。

2.往来文件。

分包单位向总包发文只限于工作联系权限。

1)无日期不予以接收授理

2)无编号、或跳号不予以接收授理。

3)无项目经理签发不予以接收授理。

4)无加盖项目章不予以接收授理。

3.不得拒收。

分包单位不得拒收、拒签收总包项目部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严重者将按不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进行处理。如由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4.处罚无须确认。

总包项目部的任何处罚无须分包单位签字确认,总包所发正式盖章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5.及时回复。

总包项目部所发指令性函件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接到函件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口头承诺、电话、短信、电邮、书面文件等有效方式)。超时未复者,所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6.文件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函件的流通、渠道畅通,因分包单位文件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7.疑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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