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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代理费(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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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代理费(模板9篇)
2023-11-20 11:34:03    小编:zdfb

教育是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方式,我们应该重视教育的力量。写总结时要注意措辞得体,语言简练,避免太过啰嗦。以下是一份关于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律师助理。

第二条聘任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

2、部分文秘工作;。

3、部分内勤及接待工作;。

4、甲方交办或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工作地点由甲方安排。

第五条工作时间比照西安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时间执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相应的法定假期。

第六条计酬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实绩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用以甲方进行人事管理,对乙方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时足额发放乙方的报酬,不得无故拖延。

5、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有权拒绝甲方违法的工作安排。

3、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和相关从业守则,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因乙方故意、重大过失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2、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办的法律业务出现严重问题对甲方造成损失。

3、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

(二)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不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3、指派乙方从事违法乱纪的业务。

(三)解除合同的善后处理: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应得的报酬及时清结给乙方;。

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每天按未支付报酬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如果甲方无故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需额外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无故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需支付甲方相当于损失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者陕西省地方规范的从其规定。另外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二

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有的法院仍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不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胜诉方自愿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发生的代理费支出与败诉方的违法、违约、造成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根据为由,对胜诉方所提出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和作法,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经济原因。

当事人在其权利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受到损害时,除非自己放弃权利,否则都必须通过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公力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甚至有时是唯一的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是为什么会有许多当事人不自己诉讼,而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呢?这是因为:当事人若选择自己亲自诉讼,那么他(它)必须研究相关的法律,掌握必要的诉讼技能,并亲自收集证据、撰写相关的诉讼文书、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这一切活动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贻误其他的工作,从而失去一定的经济利益;当事人若选择律师代理诉讼,那么他(它)必然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也将会失去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当事人是否选择律师代理诉讼,决定于自己亲自诉讼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哪一种方式失去的经济利益更小,若自己亲自诉讼失去的经济利益小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支出,那么他(它)必然选择自己诉讼,若自己诉讼失去的经济利益大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支出,那么他(它)必然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自给自足和交换自古以来是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两种合法方式,但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人类创造能力及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任何需要都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得到满足是不现实的,或者是代价最大的,所以才产生了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社会分工因其能使人们的劳动熟练程度大大提高,使人们因不同工作之间转换的时间大大降低,从而使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廉价和丰富。经济发展的历史雄辩地证明,凡事都由自己亲自来做是最愚蠢、最没有理性、最低效、且成本最高和风险最大的`选择,与他人交换产品和劳务是人们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交易成本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说“我们用餐,不是屠夫、面包师、酿酒师对我们的仁慈,而是出于自利的算计。”律师职业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自己诉讼,以自己拥有的货币与律师交换服务,同样也不是出于对律师的仁慈,而是认为由律师代理诉讼比自己亲自诉讼更为合算。

[1][2][3]。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二条聘任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任期的要求: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和律师从业守则,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

第四条计酬方式:合同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实现对乙方的承诺;。

4、按时发放乙方的报酬,不得无故拖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当事人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实现其承诺,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第七条解除合同的善后处理:

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之后,甲方将乙方应得的报酬及时清结给乙方;。

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8.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责任。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9.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12.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2.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2.1.2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报主管机关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乙方之要求,同意聘用乙方为律师助理,特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时间为一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双方须再订立合同。乙方在聘用期间提出辞聘,应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清结工资,予以解聘,并根据乙方要求可以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二、聘用期间,实行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为壹仟伍佰拾元整。

三、聘用期间,甲方为乙方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社会保险局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执行律师职务及平时工作生活中,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司法部规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和甲方所指定的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听教育的,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和使甲方蒙受较大损失的,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甲方有权中途予以解聘,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五、本合同壹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律师助理。

第二条聘任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1、协助律师处理相关业务;2、部分文秘工作;3、部分。

内勤及接待工作;4、甲方交办或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工作地点由甲方安排。

第五条工作时间比照西安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时间执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

有相应的法定假期。

第六条计酬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实绩和完。

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用以甲方进行人事管理,对乙方资料甲方。

应当予以保密。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时足额发放乙方的报酬,不得无故拖延。

5、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有权拒绝甲方违法的工作安排。

3、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和相关从业守则,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

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

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

方面的指导训练。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

给的各项任务;。

5、因乙方故意、重大过失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2、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办的法律业务出现严重问题对甲方造成损失。

3、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

(二)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不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3、指派乙方从事违法乱纪的业务。

(三)解除合同的善后处理: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应得的报酬及时清结给乙方;。

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每天按未支付报酬额的千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

2、如果甲方无故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需额外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无故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需支付甲方相当。

于损失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者陕西省地方规范的从其规定。另外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六

最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让败诉方律师感动地说:我从来没有看过这样精彩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文书长6页,共5000多字。其中详细列举了原、被告举证的14项内容,包括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时间和证明事实等等,同时又对原、被告双方列举的证据发表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在认证的基础上,判决书才表述了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理由和依据均非常详尽。(新华社5月8日)。

一份判决书能收到如此好的效果,在今天民众对法院的判决颇有非议的情境下,的确不易。而分析这份判决书收到这样的效果的原因,无他,在于说理充分,无怪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判决书要说理,由此可见一斑。那么,说理为什么能收如此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说理体现了实质正义。案件的裁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说理就是充分展示裁判的事实依据、尊重客观事实;遵循法律逻辑规律、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一个在说理基础上作出结论的判决,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也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正义。

说理体现了程序正义。说理的过程必然也是展示当事人双方的证据与观点的过程,而对这些证据与观点的展示必然要求法官认真听取并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体现对于当事人的尊重。“听取双方的意见”正是自然正义、程序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只有自己的意见被认真听取并在判决中得尊重,当事人才有可能对判决信服。

说理正是在能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上,树立了法院的权威。长期以来,受一些旧的观念影响,我们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法院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顺理而然我们认为法院的权威是以凭籍强制力而树立。国家强制力对于树立法院权威当然不可少,但事实上,法院作为主持公平与正义、中立、行使裁判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威的树立主要还是要依靠说理来树立。法院判决的充分说理才能树立自己“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才能赢得民众来自心底的尊重,赢得公信力,最终树立自己的权威。

而在当前,我们看到生效的判决被当事人无休止的要求重审,“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也困扰着各地法院,法院的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极大挑战。这跟我们的判决书语焉不详、蛮不讲理是分不开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正是法院判决说理的不充分使我们法院的权威性不断地流失。

在西方法治国家,判决必须要说理,这是法院判决的基本的准则。而在我们国家,一份只是遵循判决准则的说理判决却作为了新闻为人们所赞赏,这正说明了我们国家法院判决说理的.现状不容乐观。那么,在我们国家,法院判决为什么不说理呢?这跟我们的国情、体制现状是分不开的,笔者分析不外乎有这么几点原因:

[1][2]。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七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五百元到一千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上海,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上海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五千元左右,因此,如果律师开价在这个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正常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等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这里不再详述。总之,是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的。一般每个法院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二千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二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的case,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六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六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事实上,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心态都处于变数之中,当事人的心态变化往往是有规律的,有经验的律师会善于把握时机,促成协议离婚成功的。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路子,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社会上的目光、邻里朋友同事的议论、子女分离的痛苦、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情。离婚的事,将会从两个人的事,发展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会使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愧疚感,觉得连累了父母等等。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有时甚至痛苦,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西安律师代理费篇八

摘要:

作为韩流主力军的韩剧以浓重的东方文化底蕴,极具现代魅力的场景画面,俘虏了中国的电视受众。但是,从2006年开始,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韩流的热潮渐渐退去,韩流期也慢慢地转化为寒流期。因此,在文化产业迸发活力的今天,分析韩剧在我国由热转冷过程中存在与显现出的问题,总结韩剧发展过程带来的启示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通过分析韩剧跨文化传播的行为,也会为中国电视剧的跨文化传播予以启示。

关键词:韩剧文化产品传播生态环境。

1、韩国电视剧在我国由“热”到“冷”的嬗变。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韩流以其惊人的速度席卷中国大地。在不知不觉中,韩国文化的符号与元素开始走进了我们的身边,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走进了中国的大街小巷,而一部部韩剧则更加是成为了国内广大电视受众丰盛的精神大餐。

(1)韩剧“热”的形成。

韩国是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从上世纪开始韩国人已经悄无声息地展开了对自身文化的整合和全球传播,他们通过对传统和外来文化的融合创新,形成了鲜明的极具韩国当代特色的文化形象,并运用现代多元的传播手段,将文化发展成产业,从而使得其文化的生命力得以展现和推广。从早先的《嫉妒》到之后年的《爱情是什么》,再到大热的《大长今》,一部部具有浓郁生活气息和世俗风格的电视剧,以其喜剧性的态度与生活化的描绘将温暖的爱情与亲情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征服了中国观众,影响着中国受众的媒介使用、消费行为和文化认同等其他层面。

(2)韩剧“冷”的嬗变。

2005年,《大长今》将韩剧的热潮推向了最高峰,创造了无数个收视神话,但盛极而衰,在此之后韩剧热却悄然降温。同时,大众媒介对于韩剧热播现象的宣传与报道也不像以往那样的铺天盖地,而韩剧新片的新闻发布会数量也明显少了,这样就大大减少了韩剧的受关注度。除此之外,随着港台剧、美剧以及其他国家电视剧的不断涌入,国产历史剧、谍战剧的特色崛起,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受众差异化的个人需求,这不仅使受众的选择变得更加多元化,也使得韩剧在中国大陆文化市场上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至此,媒体的冷淡,受众的反水,都印证了韩剧逐渐由热转冷的事实。

2、韩剧由“热”到“冷”的嬗变分析。

培养分析理论认为:“传播内容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识形态倾向,这些倾向通常不是以说教而是以报道事实、提供娱乐的形式传达给受众的,它们形成人们的现实观、社会观于潜移默化之中”。随着传播环境的不断改变,传播渠道的不断多元,以及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韩剧固有的、一味的传播内容,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韩剧也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使其渐渐地从热进入了冷的时期。

(1)韩剧自身因素。

电视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想象的乌托邦。韩剧就是通过精雕细琢的场景画面,动情演绎的情感故事为广大的电视受众创造了一个脱离现实的理想国度。在韩剧的传播信息中,人们忘记了世俗的烦躁、现实的残酷,看到的只是理想的爱情、美好的生活。这些主观性的反应,会随着韩剧的不断传播,变得越来越不真实,从而使受众的观念发生改变,进而使受众的行为发生变迁。

(2)韩剧受众因素。

受众既是信息传播的目的地,也是传播过程得以实施的前提。在双向的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被传播不等于信息被接受,受众再不是应声而倒的靶子,而是具有自身独特辨识和认知能力的个体,传播效果也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关于受众和传播的关系,麦奎尔和s・温德尔有著名的受众中心模式。他们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的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受众本位意识论”。现如今,受众的自由选择度在逐渐增大,而传播者对于受众的掌控也变得比较容易。当受众面对韩剧这个外来文化信息的传播时,就会变得更加积极而主动。此外,他们理解韩剧文本信息的行为是在一定的文化语境中进行的,这一过程相当的复杂和细致。因此,受众的相关因素在韩剧由热转冷的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外部传播环境因素。

传播媒介是在传播过程中用来传递信息的中介,是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传播行为作用于社会继承、传播信息符号的终结性物质手段。在现代社会化的中国,大众传播媒介已经为人们营造了一个生活和心灵的巨大网络空间。大众媒体不仅传播信息,还承载着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社会准则、生活方式等潜在的文化观念,长期的耳濡目染会使受众的精神、情感、思想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变化。大众传播正是通过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和处理,来建构他们希望中的媒介现实,从而影响受众对外在客观现实的认知。

3、对韩剧在我国由“热”到“冷”的思考。

韩剧将传统文化属性和现代商业属性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给中国电视受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满足与精神享受。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韩国电视剧在中国传播发展的进程中,已经从成熟时期的热进入到了衰退时期的冷,而韩剧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中国电视剧的传播实践有着一定的启发意义。

(1)文化产品的传播要不断创新。

民族的东西,才可能是世界的。走向世界的文化产品,一般都是具有特定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但是,走向世界的'文化产品要想保持魅力,就应该不断追求创新。

著名学者保罗・维达尔・德拉・布拉什说过:“每个区域都是一枚反映本地区民族的徽章”。一个区域要反映本民族的特征,就必须要通过一些符号演绎才能达成,文化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符号。在当今社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更加使得这种反应本民族社会文化信息的符号被更多的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因此,在我国的电视剧创作过程中也应着重思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不断创新。

(2)时刻把握受众的需求及其变化。

使用与满足理论的研究是把受众成员看成是有着特定需求的单独个体,把他们独特的媒介接触活动看成是基于其特定需求动机来使用的媒介,进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因此,中国电视剧的制作与传播者们应该了解受众想看的是什么,关心的是什么,分析他们的兴趣点在何处,掌握他们情绪转变的相应状态,制作与传播出满足受众需求、迎合受众心态的作品。

(3)提高电视剧创作人员的大众传播意识。

电视剧既担负着娱乐大众的职能,同时它也是对民族思想、传统与文化的一种信息传承。在媒介生态环境日益演变的今天,传统的电视剧传播模式已经不能再满足传受者的双方需求了,中国电视剧媒介不应仅仅是一个提供信息娱乐的服务平台,他的传播理念应依据着中国大众传媒在新时期的定位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而进行转变,而电视剧的创作人员也应提高相应的大众传播意识。

结语:

电视剧作为大众文化的一种载体,在向人们提供感官刺激、信息娱乐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地传递着自己民族的文化。韩剧曾经凭借它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诠释与加工,使得其在中国的传播进程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韩剧也因为自身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作用,使得其在中国的传播进程中陷入了低谷。从骄人的成绩到陷入了低谷,这种传播进程的嬗变对正在日益崛起的中国电视剧产业来说,无论是在重视和有效利用电视剧的文化传播功能方面,还是在掌握和积极主动与电视受众参与方面,或者是在有效利用和整合媒介资源方面,都具有更重要的媒介传播实践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9。

[2]邹淑娟。韩剧流行原因及受众接受心理分析[d]。重庆:西南大学。2008。

[3][英]迈克・克朗著.杨淑华,宋慧敏译.文化地理学[m].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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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代理费篇九

贵报4月27日b1版刊登了林威同志撰写的《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的文章(以下简称《不》文),该文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会导致有失公平、影响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增大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差距并激化矛盾等诸多不利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只应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主张,像违约金、医疗费等一样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或放弃;而不是像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一样,必须最终由法院明确分配给某一方承担。所以,通过立法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也只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立一个法律依据,就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样,其作用在于避免无法可依的局面。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立法所要起的作用是给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不存在《不》文所担心的那样: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分配。法院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依法予以支持或驳回;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该主张,法院自然也就没有审理的必要。

《不》文认为,案件诉讼费用的数额是固定的,但双方律师费用的`差距可能极大,让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事实上,公平与否并不是仅仅由数额决定的,而是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律师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首先,除了“公平责任外”,败诉方均是过错方,其因为自身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律师费损失,是对对方财产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其次,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都是不同的,也正是基于此,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付出的劳动也是不同的,律师费的差距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败诉方承担了对方高于己方的律师费就认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要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律师费承担上的公平,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确定一个相对的标准(比如当地律师费最高上限的80%),并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加以控制。有法可依才是公平的基础。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不仅不会影响竞争机制,反而会更加促进律师积极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拉大不同层次之间律师的收费档次,促进从业人员的竞争。当事人是否在意收费问题并不取决于是否能够将该费用转嫁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案件的胜诉或取得满意的效果才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毕竟只有胜诉了才能将代理费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所以,大律师、知名律师更会因为案件代理的成功率而和一般律师拉开收费的差距。《不》文作者认为所有律师都会按上限收费的担心并不会出现,因为市场的调节手段除了收费的高低以外还有服务质量的优劣,而服务质量是关键性的,正所谓同质才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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