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法律的制约,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合同前,需要对交易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一
被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市县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的违约金。
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_____。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_____人)向_____公司(_____人)投保儿童_____。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_____人,经_____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_____人不承担_____责任。
第二章_____期限和_____责任。
第二条_____期限从被_____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_____人对被_____人负有以下_____责任。
1.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_____人按意外伤害_____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_____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_____金额。
2.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_____人按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全部_____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_____责任即告终止。
3.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_____人给付死亡退保金,_____责任即告终止。
4.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_____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_____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满,_____人给付婚嫁_____金(见附表三),_____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_____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_____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残废。
5.被_____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_____费与_____金额。
第五条_____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_____费,缴费期限与_____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_____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_____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_____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_____费后,_____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_____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_____单便自动失效,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_____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_____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_____费及其利息后,_____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_____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_____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_____金的申请和给付。
1.被_____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_____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_____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_____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_____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_____人申请领取婚嫁金,_____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龙堰乡北店村五组乡道北边,是原邓州市汇隆饮品有限公司自建厂房,分为南北两个大院。甲方把整个南院出租给乙方,包括平方4间,厂房一栋,及水电配套设施(变压器、无塔供水设施)。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月日止。租赁期五年。
三、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年租金为人民币元;第年至第的租金分别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0%。乙方在中途终止合同,租金概不退款。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甲方的变压器所发生的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每月xx年的租金在当年支付时间在每年月日前。
2、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用电保证金,以保证正常供电。
五、厂房使用。
1、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甲方的变压器转交给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应时刻注意用电安全,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用电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有乙方承担。
六、厂房归还。
1、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2、租赁期间如果任何一方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在租赁物内不得存放违禁品和危险品,不得利进行非法活动。承租人未经厂库房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厂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上级有关部门占用所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责。
3、租赁期满前是否续租,甲已双方均需在距离期满三个月前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若续租,双方就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八、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
九、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须在租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返还甲方。
十、本合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厂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贰分,双方各执壹分。
十一、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电话: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电话: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五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六
第五条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第_______条款,平均每天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一)甲方实行每天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为休息日。
(二)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班运转工作制。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第六条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七
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__之日起至任何一方提出终止之日止。
二、工作性质。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甲乙双方方在聘用期间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聘用工资。乙方当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10日以现金发放或打银行卡。
四、乙方为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甲方也不负担乙方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
五、甲方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六、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
乙方归还甲方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属于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交接工作。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二:
甲方:×××煤矿。
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矿长职务。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书》。
一、乙方必须经资质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遵守矿纪矿规,保质保量完成各级有关部门及业主交给的工作任务。如果因工作失职或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惯例制度进行处罚。
三、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奖金,保障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劳保待遇。乙方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三、任期一年,即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聘用期满后双方重新协商。
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签章生效。
甲方:×××煤矿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20年月日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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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八
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合同期为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
乙方受聘为兼职,全面负责教练部业务及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时,每周6天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乙方一旦受聘,为了便于宣传推广包装,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图片及视频作为永久宣传使用。
第四条工作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的工作岗位是兼职健身教练,每月工资参照绩效制度,每月发工资时间为次月的15号。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私教绩效任务的。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招聘相应人员代替乙方工作方可执行。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需遵守竞业规则,若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去同行业其他公司,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引导教练员及私教客户去他方,否则乙方须赔偿五万元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补偿,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九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v^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简易劳动合同书范本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经双方协议,同意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篇十一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____。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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