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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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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实用9篇)
2023-11-22 00:50:30    小编:zdfb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商务合同的条款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有关的诉讼应该依法提起,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一

所在地址:__县城北工业园区,注册资金310万元,经济性质:股份制,有效时间:三年,现已到期,特申请续发木材加工许可证。

申请人: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总投资为元,甲出资元,乙出资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甲方占六分之五,乙方占六分之一,加工厂合作合同。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本次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负责,其他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工厂合作协议书加工厂合作协议书。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现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厂内一切事故与乙方无关。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三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订立。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__公司股份____%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公司____%股份,原价每股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共计________万元,以每股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共计________万元。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__日内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即退出________公司,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________费、________费等,由________承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四

一、木材加工厂位于方虎路南,程家村委会以东处。

二、甲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供乙方经营使用,本协议生效前的债务由甲方负责,经营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十年。

四、承包费,前五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费每年壹万元,乙方每年于月日前缴纳。后五年(即:年月日至月日)每年壹万伍仟元,计柒万伍仟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五、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保证金壹万元。

整,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在承包期满时,返还给乙方,违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影响院内饭店、汽车修理部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他人。

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全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九、乙方延迟缴纳承包费,每逾一日,支付承包费5%作为补偿。如逾期满二十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返还违约金。

十、在承包期内,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双倍支付违约金,并对新增的不动产投资,进行协商补偿或者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十一、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违约保证金和剩余承包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新增不动产的经济补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集体搬迁时,各项补偿等政策全部由甲方享有。乙方必须按上述的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退出厂地。甲方退还剩余期间的承包费,经双方协商可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费。

十三、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各种证照手续的合法有效。必须保证甲方原有的不动产程度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新增的不动产。

十四、期满时,如乙方需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十五、在承包期间,如遇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以上协议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是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后所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违约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五

(1)木材加工,除胶料配制、油漆等工艺属甲、乙类生产外,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日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逐步加以改造。干燥室,胶合板的涂胶、单板整理,纤维板的热压、热处理、喷胶,塑面板的浸胶,木器加工的喷漆,以及制胶生产等工序,均应设在耐火建筑内。

(2)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不宜设在烟囱长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刨花、木屑、边角料不宜露天存放。对容易着火的“火烧木”‘从失火林区运来的)、腐朽木,应预先作阻燃处理,堆放时应用油布等覆盖,防止外来火星引起燃烧,并与其他木材分开堆放。

(3)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

厂房内空气中如含有较多的可燃粉尘、纤维,应根据火灾危险类别及防火要求,采用机械排风,经旋风除尘器通过管道排送到车间外l可的专用除尘室。除尘室应采用一飞二级耐火建筑,室内不宜安装电气照明灯具。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集中妥善处理。机械和厂房构件上的木粉尘每星期至少清扫一次。

(5)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现用开启型的,应逐步更换成封闭型。更换前,应在电动机周围增设可靠的防护装置,避免因锯屑和木粉尘侵人电动机内而发生事故。导线应用套管敷设,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均应设防护装置,避免木屑粉尘人内,并经常清扫积屑,加强检查维修工作。

(6)操作场所不应采用火炉或高压蒸汽采暖,要根据安装地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确定采暖方式。各种机械设备、木材与暖气设备、管道的距离应不小1m,并应经常清除管道、设备上的木屑粉尘。

(7)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分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厂余火。

(8)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车间内严禁吸烟。必要时,可在车间外安全地点设专门的吸烟室。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六

______县____公社______大队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提高______生产的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

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应乙方邀请,甲方到乙方居住地传授______生产的技术.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月,即从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至合同期满,甲方保证乙方达到如下技术水平:

____________。

三,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传授________生产技术所必需的资金______元,提供生产设备_______________,保障___________原料的及时供应.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每月付给甲方报酬______元,按月结算(或合同期届满统一结算).甲方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费用由______方负担.

五,合同期届满,如甲方的传授指导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退回乙方付给的报酬,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外,还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甲方中止执行合同,除应赔偿乙方的一切费用支出外,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给甲方报酬,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______%偿付给甲方违约金.如乙方中止执行合同,应付给甲方合同期内的全部报酬.

6,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生产队,大队,公证处(如经过公证)……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

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13号公布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八

目的':为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对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共同遵循。

一、职责:消防设施使用部门负责对消防进行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培训教育。

(一)、各部门必须指定出一名消防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以及落实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车间的消防要求。

(二)、由各车间抽调3—5名员工,与保安队人员一起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安队长兼任义务消防队长,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知识,以应对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消防事故。

(三)、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四)、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应做到重点教育培训。

(五)、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应做好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消防检查制度。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行政科应每月组织人员对各车间作一次消防检查并复查追踪整改。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一)、各部门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出口通道。

(二)、应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

(三)、消防箱、灭火器应编号划分确定责任车间,并贴好保养、检查责任卡,统一由行政科监督管理。

(四)、保安队应经常对各车间消防设施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车间对消防设施的保养更换,保证设施状态良好。

(五)、消防水带、枪头应每月检查一次是否完好,消防栓阀门接口应每月放水一次,看是否好用。

(六)、消防器材消防专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开启消防箱挪用消防器材,如有发现,给予2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应征得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五、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之前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篇九

(1)露天堆垛区应设在交通方便、远离居民住宅的地方,仓库四周应设围墙,设在厂内的露天堆垛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在车问内应设有停止送风机运转的“停止”按钮。并在进车间处的送风管路内,装设易熔合金的自动阻火闸门,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切断火灾蔓延的途径。做好车间和机台岗位的清扫工作。可燃材料如盘纸、包头纸、梭甲基纤维素等,都要保管在车问小库内。小库应用不燃材料砌筑,不得用可燃材料简易搭建。

(3)制丝车间对各种香精应妥善保管,不应大量存放在车问内,应储存于危险品仓库。做到随用随领,专人负责。车间内的烟末要经常打扫,特别是蒸汽管道上的烟末更应及时清扫,烟末要放到干燥通风的地方及时处理,防止积压成堆,受潮后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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